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论文文献综述)
陈晖[1](2018)在《主编絮语》文中提出自2007年12月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成立以来,由该中心主办的,以倡导海关法律实践为基础,以促进海关法学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综合性海关法学研究模式的海关法论坛已经成功举办十届。由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在论坛交流成果的基础上遴选结集所形成的,面向国内外
海关总署[2](2018)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署长倪岳峰2018年5月29日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等82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齐澍晗[3](2016)在《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文中认为全球化背景下,“逐步清晰”的环境风险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德国社会学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学者,通过对现代化困境的反思、针对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出现的、相互之间还有“某种”关联的社会风险展开深入研究;创造性的形成了“风险社会”这一系统而完整的社会学理论。当前,中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风险社会状态:改革开放过程中迅猛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在短时间的急剧转型——别的国家在近百年逐一面临的风险和危机将一次性在当代中国集中爆发出来;而环境风险,则是风险社会里最典型的风险。从食品安全视角来看,环境风险通过土壤、空气和水源等环境因素,影响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初级农产品;环境风险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迁移、传递,从而最终影响到人类生命和身体健康。因此,本文通过对西方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借鉴和吸取,认为“风险社会”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国家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风险社会”理论是针对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系列困境的全面描述;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其资本主义现代化制度的一种自省与反思;“风险社会”理论是通过描述风险现象和风险特征,以探寻能够改善社会关系、完善现代化制度的发展路径。如前所述,中国正处于高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日益复杂,且具备“潜在性”和“不可预估性”的特征;因此,我们应吸取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成果,认真分析中国环境风险的分配现状、并对我国现行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进行全面考察与反思,寻求法律手段规制环境风险的具体路径。通过分析,本文指出对环境风险予以法律规制时具体存在着三个法学困境:是关于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困境;二是关于法律规则确定性的困境;三是关于风险责任分配的困境。随后,本文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环境法学、传统法理学,指出能够克服上述三个困境的法学理论。最后,通过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风险法律规制手段进行考察,本文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一是确立风险法治原则,以该原则作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运行原则;二是建立环境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体系实现应对风险的科学理性;三是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以此机制确保对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更及时、更精准;三是完善指引性公共政策,通过推动指导性的公共政策法制化,实现对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引导,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环境风险的良好社会运行模式。
郭上时[4](2016)在《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文章首先介绍了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研究进展和研究课题的来源和内容,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说明了《SPS协定》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总结了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SPS视野下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如透明度极高的检疫立法传统,等效应用,风险分析的基础性作用和适当动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ALOP)的确定,预防机制的有效运用,充分接轨国际的的检疫安全标准体系,动物疫病控制的区域化策略等。再者,通过介绍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分析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在SPS视野下,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构建原则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顶层设计缺陷,预防机制的适用范围偏窄,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不够,检疫监管体系等效应用不足,风险分析活动的基础作用不突出,立法活动透明度不足等。基于上述问题,相关进出境动物检疫制度有待完善和创建。最后,建议将《SPS协定》相关要求渗透到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之中,提出了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总体原则、基本思路和具体构想。即保障国门生物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着重关注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顶层设计,扩大预防机制的适用范围,加大与国际标准的衔接协调,探索检疫监管体系等效性问题,确保风险分析的基础性作用,提升立法活动透明度。努力推动检疫准入体系制度,风险分析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境外动物检疫措施评议制度,标准化制度、区域化管理制度、注册企业管理制度、检疫处理制度和处罚制度等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为基础,开展对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双边协议的废改立工作,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李玉冰[5](2007)在《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是禽肉生产的大国,但却是出口小国。制约我国禽肉出口的主要原因是禽类疫情不断、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标准与程序的不够健全、监管工作不完善等。美国既是禽肉的生产大国,又是禽肉的进、出口大国。这得益于其有健全和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程序。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禽肉一直不能对美国出口。因此,本课题以预防兽医学、动物卫生法学、管理学理论为指导,通过分别对中国、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及各自不同特点的研究,并结合赴中美禽肉产区和生产企业实地调研、观摩,赴美参会、培训,与美官员共同工作等技术路线,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准入制度、技术要求和管理体系等进行了重点研究并与我国有关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找出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美方经验,重点剖析了我国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规、提高政府监管水平的建议。本课题旨在促进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监管水平和我国禽肉生产加工企业整体安全卫生水平的提高,进而促进我国禽肉安全卫生质量的提高,促进我国禽肉出口,并合乎规则地、有效地延缓、限制或禁止国外禽肉产品进口,服务于新农村建设,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利益,同时有针对性的和有效的应对美国自2004年开始的为进口我国禽肉而开展的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一、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研究:经过系统研究与分析,可见美国建立了健全、完善、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且基本符合WTO《SPS协定》原则的专门的禽肉安全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为保障美禽肉安全卫生和消费者健康奠定了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美国只由农业部一个部门负责进出口和国内禽肉产品的检验检疫与管理,且所有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工作全部由官方兽医和检验员负责。美国政府有专门的预算和与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检验人员来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美国具有基本符合《SPS协定》等效性等原则的对国外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等效性评估法规和明确、透明的评估程序,且等效性评估的时间至少3—5年,有的甚至10年。因此该程序对本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内畜牧业以及家禽屠宰生产行业起到了极好的保护作用,与此同时也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促进了与美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不同但等效的其他国家的对美禽肉出口。三、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及管理体制研究:经过全面系统的研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涉及禽肉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可以保障我国的禽肉安全卫生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且由于出口肉品的检验检疫与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对明确对我国禽肉产品出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主要存在不系统、交叉、重复或不健全、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我国禽肉等肉品检验检疫监管分由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但应加强衔接、协调并避免管理重复与漏洞,或借鉴美国经验进行改革,即实行一个部门全权负责。四、中美禽肉检验检疫法规、管理与残留监控等比较研究:研究认为中美在此三个领域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不同之处。在法规方面,最大的不同之处有三:一是立法权的差异,即美国联邦部委内设司局有立法权,可依法直接制定和颁布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强制性要求等;二是法律层级的差异,即美国具有专门的《联邦禽产品检验法》和配套的《联邦肉禽蛋检验法规》,我国则无专门法律和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内容的差异,即美方法律法规规定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而我国的规定多为原则;美方对所有肉禽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均强制实施HACCP管理体系,而我国仅在出口肉禽企业中强制实施;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方面,最大的不同有二,一是美国只有一个部门全权管理,我国则有多个部门分段管理且有交叉;二是美方对在线宰前宰后检验全部由官方检验员负责,而我国多有企业检验员负责;在农兽药残留和微生物监控方面,最大的差异是美国注重过程控制和整体保证产品的安全卫生,而我国对内销禽肉企业的此类官方监控基本缺失。经过研究,作者从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制度、在肉禽蛋等食品加工企业中分期分批地强制性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等7个方面提出了应对建议。本课题是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管理体系进行的比较研究,首次将数理统计的方法引入禽肉屠宰加工企业的安全卫生质量过程控制并实现了对卫生控制的量化管理,为健全和完善我国禽肉及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生产和加工过程的安全卫生控制的方法和措施、进口禽肉和肉类产品的检验检验准入制度和程序等提供了理论依据、科学数据及和可借鉴的经验,对提高我国禽肉、肉类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和检验检疫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肉禽类产品出口等均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并为发展中国家积极应对美国的等效性评估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有利于促进SPS协定等效性原则等在国际贸易中得以具体实施。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已用于我国动物卫生立法实践。且本课题的研究和在工作中的应用,有效地应对了美国自2004年以来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及现场审查,仅用2年的时间就使我国获得了其他国家通常需要3—5年方可获得的对美出口热加工禽肉资格。
聂晨,耿捷,罗卫,郑增忍[6](2007)在《供港活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评估》文中提出按照供港活动物法制化历程的三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即第一阶段国境牲畜检疫站成立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颁布、第二阶段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成立、第三阶段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成立至今,对供港活动物检疫检验法律法规的出台情况作了介绍,对功效进行了评估,为建立和完善供港活动物的检疫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7](2007)在《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农业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文中认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3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3)予以公布。
曹景显,金显忠[8](2006)在《进出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措施分析》文中研究说明1前言进出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一直是植物检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多年来,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相继下发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也几经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有效地防止了境内外一些重要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为更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从管理机制、管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方面对进出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进行全面回顾和探讨,以求进一步完善。
聂晨,耿捷,罗卫,郑增忍[9](2006)在《供港活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评估》文中提出按照供港活动物法制化历程的三个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对供港活动物检疫检验法律法规的出台情况作了介绍,对功效进行了评估,为建立和完善供港活动物的检疫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2004)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论文提纲范文)
(3)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选题意义与内容 |
第一章 风险社会理论观概述 |
第一节 “风险是什么” |
第二节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 |
一、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理论归纳 |
二、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 |
三、卢曼的风险社会理论 |
四、道格拉斯、拉什的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的确立 |
一、辩证唯物观看待西方风险社会理论 |
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批判与借鉴 |
三、本文风险社会理论观的建立 |
四、总结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现状及界定 |
一、“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现状 |
二、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界定 |
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现有法律体系 |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 |
三、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三节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风险预防”的发展 |
二、现有法律体系 |
三、监管主体与监管模式 |
四、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监测方面的不足 |
二、评估方面的不足 |
三、标准方面的不足 |
四、管制方面的不足 |
五、应急方面的不足 |
第三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问题 |
第一节 实践上的困境 |
一、立法、执法、司法路径上的困境 |
二、原因分析 |
三、总结 |
第二节 理论上的困境 |
一、政府“双重”风险地位 |
二、政府与亚政治(次政治)的关系 |
三、“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
四、外部性的责任制度失灵 |
第三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存在问题 |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问题解决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特征 |
第二节 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 |
一、“宪法”赋予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权力 |
二、四种价值取向 |
三、规制、管制及服务的概念辨析 |
第三节 法律规制的确定性 |
一、原因推定原则的适用 |
二、民主共治 |
三、成本效益分析与软法路径 |
第四节 风险责任分配 |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 |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借鉴 |
第五章 国外风险规制措施的经验考察 |
第一节 欧盟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情况介绍 |
二、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情况介绍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立法情况 |
二、具体措施 |
三、小结 |
第三节 日本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第六章 完善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 |
第一节 确立一个新原则:风险法治原则 |
第二节 建立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 |
一、确立风险分析制度体系 |
二、建立国家风险管理制度 |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制度 |
四、建立风险交流制度 |
第三节 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 |
一、“回应型”立法理论 |
二、风险立法机制的组成和作用 |
三、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
四、建立立法的回应型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指引性的公共政策 |
一、推广“绿色发展引导基金” |
二、完善“绿色信贷政策” |
三、构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4)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 |
1.2 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研究进展 |
1.3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和内容 |
第2章 《SPS协定》产生背景和具体内容 |
2.1 《SPS协定》产生背景 |
2.2 《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1 总则 |
2.2.2 基本权利和义务 |
2.2.3 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调一致 |
2.2.4 动植物检疫措施等同对待(等效) |
2.2.5 风险分析和适当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 |
2.2.6 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适用条件 |
2.2.7 动植物卫生检疫法规的透明度 |
2.2.8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
2.2.9 技术援助 |
2.2.10 特殊和差别待遇 |
2.2.11 磋商和争端解决 |
2.2.12 管理和实施 |
2.2.13 最后条款(发展中国家延期执行条款) |
2.3 对《SPS协定》的解析 |
2.3.1 对《 SPS协定》的总体评价 |
2.3.2 《SPS协定》主要特点 |
第3章 SPS视野下其他国家和区域组织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1 SPS视野下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1.1 风险分析是进境动物检疫立法的基础 |
3.1.2 适当动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界定较高 |
3.1.3 动物检疫措施的等效应用 |
3.1.4 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法规行之有效 |
3.1.5 协调一致的检疫安全标准体系 |
3.2 SPS视野下美国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2.1 检疫立法中科学性的基础作用 |
3.2.2 风险分析在检疫立法活动中不可或缺 |
3.2.3 经由协调“美国理念”全面渗透国际标准 |
3.2.4 完善的境外SPS措施国内审议评价机制 |
3.2.5 检疫立法的两面性 |
3.3 SPS视野下欧盟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3.1 风险分析的实用性和独立性 |
3.3.2 等效应用——完善的出口国检疫监管体系评估考察机制 |
3.3.3 预防机制的立法体现——预警原则的建立 |
3.4 SPS视野下哥伦比亚进出境动物检疫立法的主要特点 |
3.5 小结 |
第4章 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和现状 |
4.1 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历史和现状 |
4.1.1 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历史 |
4.1.2 现行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 |
4.2 SPS视野下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需完善之处 |
4.2.1 构建原则存在的问题 |
4.2.2 检疫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对策 |
5.1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总体原则 |
5.2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
5.3 完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具体构想 |
5.3.1 建议保留的法律法规规章 |
5.3.2 建议废止的规章 |
5.3.3 建议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 |
5.3.4 建议制定的规章 |
5.3.5 标准的制修订 |
5.3.6 规范性文件的梳理 |
5.3.7 双边协议(包括检疫证书)的重新评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前言 |
1. 问题的由来 |
2. 文献综述 |
3. 研究的目的 |
4. 研究路线 |
第一章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 |
1.1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 |
1.1.1 美国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 |
1.1.2 美国有关食品检验检疫法律 |
1.1.3 美国联邦法律中关于禽肉检验检疫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内容 |
1.1.4 美国FSIS发布的行政规章及主要内容 |
1.1.5 结论 |
1.2 美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 |
1.2.1 美国负责禽肉产品安全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
1.2.2 美国对禽肉产品的安全管理与检验检疫控制 |
1.3 特点分析 |
第二章 美国进口禽肉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依据及方法与程序研究 |
2.1 基本概念及术语 |
2.2 关于WTO/SPS协定(议)等效性原则 |
2.3 美国历史上对禽肉的进口原则与农产品及禽肉进出口基本情况 |
2.3.1 历史概况 |
2.3.2 农产品及禽肉进出口基本情况 |
2.4 美国实施等效性评估的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和方法及程序 |
2.4.1 法律法规依据 |
2.4.2 技术标准 |
2.4.3 等效性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
2.5 美国对中国禽肉检验检疫管理体系等效性评估概况 |
2.5.1 FSIS对我国禽肉检验检疫体系实施文件评估 |
2.5.2 FSIS派员来华实施现场审核 |
2.5.3 联邦公示 |
2.6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及管理体制研究 |
3.1 我国涉及进出口禽肉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3.1.1 我国有关进出口禽肉安全的法律、法规 |
3.1.2 我国有关进出口禽肉安全的部门规章 |
3.2 我国对出口禽肉安全的管理体制 |
3.2.1 我国出口禽肉检验检疫管理机构 |
3.2.2 我国对出口禽肉的安全管理内容 |
3.2.3 对家禽动物疾病通告与控制体系 |
3.2.4 家禽等动物疫病和病原微生物控制体系 |
3.2.5 对出口禽肉的药物残留监控 |
3.3 我国进口他国家禽肉的市场准入管理 |
3.3.1 风险分析 |
3.3.2 签订双边协议 |
3.3.3 境外生产厂家考核与注册登记 |
3.3.4 检验检疫 |
3.4 我国涉及非用于出口的禽肉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3.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3.4.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3.4.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
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3.4.5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3.4.6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3.5 我国对国内生产的非用于出口禽肉的检验检疫管理体制 |
3.5.1 负责对肉品安全卫生实施管理的部门 |
3.5.2 对禽肉生产管理多头管理存在的问题 |
3.5.3 目前我国屠宰的供应国内市场上的肉品兽医卫生检疫情况 |
3.6 结论 |
3.6.1 对出口禽肉的安全管理 |
3.6.2 对进口禽肉的安全管理 |
3.6.3 对国内生产非用于出口的禽肉的安全管理 |
第四章 中美禽肉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
4.1 中美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比较 |
4.1.1 中国的立法机关与立法权限 |
4.1.2 美国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 |
4.2 中美肉禽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法律法规框架比较 |
4.2.1 我国与肉禽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框架 |
4.2.2 美国的法律法规框架 |
4.3 中美肉禽产品检验管理法律法规内容和实施比较 |
4.3.1 与肉禽产品进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的比较 |
4.3.2 与肉禽产品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有关的内容比较 |
4.3.3 与企业建立HACCP体系有关内容比较 |
4.3.4 官方的强制实施内容比较 |
4.4 结论和建议 |
4.4.1 结论 |
4.4.2 建议 |
第五章 中美两国在禽肉产品微生物及农残检测方法的对比分析 |
5.1 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比较 |
5.1.1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目标和方法的比较 |
5.1.2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检测取样方法的比较 |
5.1.3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样品制备和检测程序的比较结果 |
5.1.4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限量的比较 |
5.1.5 关于中美禽肉微生物风险管理措施的比较 |
5.1.6 美方对中方微生物检测方法和控制的等效性评估情况 |
5.1.7 结论和建议 |
5.2 中美双方禽肉农兽药残检测比较 |
5.2.1 中美禽肉残留控制体系比较研究 |
5.2.2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对我国禽肉残留控制体系等效性评估情况 |
5.3 对我国禽肉残留控制体系的改进建议 |
5.3.1 法律法规 |
5.3.2 残留监控体系 |
5.3.3 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 |
第六章 中美检验检疫管理体系的比较研究 |
6.1 中美禽肉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比较 |
6.1.1 美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
6.1.2 我国禽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法规依据 |
6.1.3 中美禽肉兽医宰前宰后检验检疫的异同点 |
6.1.4 结论和建议 |
6.2 中美双方官方要求和食品企业实施HACCP计划比较 |
6.2.1 美国食品企业实施HACCP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
6.2.2 我国食品企业中实施HACCP法规的历史、发展和现状 |
6.2.3 HACCP体系在我国食品企业的应用过程 |
6.2.4 HACCP体系在中国食品企业的应用分析 |
6.2.5 我国食品企业建立HACCP体系存在的主要障碍 |
6.2.6 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
6.2.7 美国对中国实施进口禽肉等效性评估过程中就实施HACCP方面有关情况的分析和研究 |
6.2.8 HACCP体系中美异同对比分析研究 |
6.2.9 结论 |
6.3 中美有关禽肉检验检疫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比较 |
6.3.1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局在禽肉屠宰生产企业中实施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和基本情况 |
6.3.2 美国官方验证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和强制实施行动的种类 |
6.3.3 我国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的情况 |
6.3.4 中美政府官方验证和强制执行异同对比分析 |
6.4 小结 |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
7.1 讨论 |
7.1.1 根据WTO/SPS协定相关原则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
7.1.1.1 遵循风险评估原则 |
7.1.1.2 运用等效性原则 |
7.1.1.3 遵循协调性原则 |
7.1.1.4 遵循透明度原则 |
7.1.2 尽快制定我国适当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和适当的食品安全保护水平 |
7.1.3 完善动物宰前宰后检验检疫规定内容 |
7.1.4 在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制性分期建立和实施HACCP管理体系 |
7.1.5 建立我国肉禽蛋等动物源性食品市场准入程序性法律规定 |
7.1.6 制定切实计划,逐步在屠宰加工企业实施官方检验工作 |
7.1.7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修订 |
7.2 结论 |
7.2.1 首次对中美两国禽肉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管理体系的等效性进行比较研究 |
7.2.2 有利于促进完善禽类(肉类)卫生监管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建设 |
7.2.3 数理统计方法在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应用,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和政府监管能力建设 |
7.2.4 为发展中国家开展等效性评估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科学依据 |
7.2.5 通过本课题研究和运用,顺利通过美国对我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体系的初始等效性评估,实现了对美出口禽肉零的突破 |
7.2.6 本课题的理论研究成果已用于完善我国动物卫生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制修订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6)供港活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1 第一阶段 (1959年~1992年) |
1.1 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情况 |
1.2 功效评估 |
2 第二阶段 (1992年~1998年) |
2.1 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情况 |
2.2 功效评估 |
3 第三阶段 (1998年~2004年) |
3.1 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情况 |
3.2 功效评估 |
4 总体评价和建议 |
4.1 供港活动物历史悠久, 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早 |
4.2 香港特殊的政治和经济地位, 推动了供港活动物检疫的法制化进程。 |
4.3 新形势下, 供港活动物的检验检疫面临挑战。 |
(8)进出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措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前言 |
2 进出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措施体系 |
2.1 有关进出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的管理文件 |
2.2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审批 |
2.2.1 审批范围 |
2.2.2 主要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
2.2.2. 1 昆虫类 |
2.2.2. 2 线虫类 |
2.2.2. 3 真菌类 |
2.2.2. 4 细菌类 |
2.2.2. 5 病毒类 |
2.2.3 审批备案程序 |
2.3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验检疫 |
2.3.1 受理报检 |
2.3.1. 1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
2.3.1. 2 受理报检评审: |
2.3.1. 3 核销:需核销的, |
2.3.2 现场检疫 |
2.3.2. 1 核对品名、品种、批号、数量、唛头等是否与申报相符。 |
2.3.2. 2 |
2.3.2. 3 检查: |
2.3.2. 4 查验数量及方法: |
2.3.3 抽样 |
2.3.4 实验室检疫 |
2.3.5 检疫结果评定与出证 |
2.3.6 隔离检疫 |
2.3.7 隔离检疫结果评定 |
2.3.8 归档 |
2.3.8. 1 文案归档: |
2.3.8. 2 |
2.4 出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 |
2.4.1 检疫监管 |
2.4.2 检疫注册登记 |
2.4.3 报检 |
2.4.3. 1 报检时间与资料: |
2.4.3. 2 报检审核: |
2.4.3. 3 受理报检: |
2.4.4 现场检疫 |
2.4.4. 1 环境、包装和铺垫材料的检查: |
2.4.4. 2 核对盆景数量和品种: |
2.4.4. 3 植株地上部分检查: |
2.4.4. 4 植株地下部分检查: |
2.4.4. 5 取样: |
2.4.5 室内检疫 |
2.4.5. 1 昆虫和软体动物检验: |
2.4.5. 2 植株病害检验: |
2.4.5. 3 线虫检验: |
2.4.6 检疫处理 |
2.4.7 出证与放行 |
3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措施的分析与建议 |
3.1 特点 |
3.2 成效 |
3.3 存在问题与建议 |
3.3.1 对繁殖材料在检验检疫管理中的概念和范围应重新定位 |
3.3.2 关注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情况 |
3.3.3 审批管理体制还得理顺 |
3.3.4 检疫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引起重视 |
3.3.5 入境许可的限制还应进一步严格 |
3.3.6 要重视出境繁殖材料检疫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论文参考文献)
- [1]主编絮语[J]. 陈晖. 海关法评论, 2018(00)
- [2]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J]. 海关总署.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18(33)
- [3]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D]. 齐澍晗. 武汉大学, 2016(01)
- [4]SPS视野下完善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体系的思考[D]. 郭上时. 湖南大学, 2016(06)
- [5]对美国禽肉检验检疫制度与我国相关制度的比对与应对研究[D]. 李玉冰. 华中农业大学, 2007(11)
- [6]供港活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评估[J]. 聂晨,耿捷,罗卫,郑增忍. 肉类研究, 2007(02)
- [7]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农业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J].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01)
- [8]进出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措施分析[J]. 曹景显,金显忠. 检验检疫科学, 2006(S1)
- [9]供港活动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评估[J]. 聂晨,耿捷,罗卫,郑增忍. 肉类工业, 2006(09)
- [10]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山东政报,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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