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论文文献综述)
鲍颖焱[1](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魏嘉昌[2](2019)在《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优化研究 ——以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文中指出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第三产业受到了国家的大力扶持,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迅速崛起尤为引人瞩目。从2015年开始,中国一众以手机生产起家的高新技术企业迅猛崛起,而本文选取的小米公司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这类型的企业通常具有高投入、高创新、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其竞争力的关键是核心技术及创新产品,而要提升技术的研发和创新这两大核心竞争力就要挽留以及激励人才,而实施股权激励便是解决策略之一。我国现有对股权激励的研究多聚焦于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效果,本文以股权激励方案本身为重点。通过搜集相关文献对如何进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进行梳理。案例分析则围绕小米公司的股权激励案例展开,探讨了小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动因、必要性,对其股权激励方案内容以及实施效果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从治理结构和股权方案两方面对小米公司提出优化建议,并归纳了对其它企业的启示,启示的提出主要围绕:行权条件的设置、行权期限的设置、激励模式的搭配、股权激励规模的控制和监督机制的完善。
国务院[3](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
国务院[4](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国发[2002] 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 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国务院[5](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6](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8](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
国务院[9](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指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优化研究 ——以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预期贡献与不足 |
1.4.1 预期贡献 |
1.4.2 不足之处 |
2.文献综述、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
2.1 文献综述 |
2.1.1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文献 |
2.1.2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的文献 |
2.1.3 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文献 |
2.1.4 文献评述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人力资本理论 |
2.2.3 激励理论 |
2.3 制度背景 |
2.3.1 股权激励定义的制度释义 |
2.3.2 股权激励要素的制度释义 |
2.3.3 股权激励主要模式的制度释义 |
3.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概述 |
3.1 高新技术企业的性质及特点 |
3.1.1 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 |
3.1.2 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 |
3.2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的特点 |
3.2.1 激励覆盖范围较广 |
3.2.2 多种激励模式组合 |
3.2.3 以中短期激励为主 |
3.3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现状 |
3.3.1 上市公司公布实施股权激励情况 |
3.3.2 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公布实施股权激励情况 |
4.小米公司股权激励动因及可行性分析 |
4.1 小米公司介绍 |
4.1.1 小米公司发展历程 |
4.1.2 小米公司治理结构 |
4.1.3 小米公司股权架构 |
4.2 小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动因分析 |
4.2.1 优化配置企业现金流与降低管理成本 |
4.2.2 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
4.2.3 加强风险预防与控制能力 |
4.2.4 防范管理者的短视行为 |
4.2.5 稳定核心人才 |
4.2.6 增强员工创新活力 |
4.3 小米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
4.3.1 激励效果具有较长的影响性 |
4.3.2 激励效果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
4.3.3 激励效果具有直观的节约性 |
4.3.4 激励效果具有显着的优化性 |
5.小米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研究 |
5.1 小米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介绍 |
5.1.1 方案概述 |
5.1.2 方案实施情况 |
5.2 小米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分析 |
5.2.1 方案设计原则 |
5.2.2 方案设计目标 |
5.2.3 股权激励模式设计 |
5.2.4 股票来源设计 |
5.2.5 股权激励的对象和入选条件 |
5.2.6 股权激励的股票、期权总额 |
5.2.7 行权价格的确定 |
5.2.8 时间点设计 |
5.3 小米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比较优、劣势 |
5.4 小米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 |
5.4.1 盈利能力分析 |
5.4.2 营运能力分析 |
5.4.3 风险控制能力分析 |
5.4.4 价值创造能力分析 |
6.小米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优化与启示 |
6.1 小米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优化 |
6.1.1 治理结构上的优化 |
6.1.2 股权方案的优化 |
6.2 小米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启示 |
6.2.1 科学设置行权条件 |
6.2.2 恰当设置行权期限 |
6.2.3 组合搭配激励模式 |
6.2.4 控制股权激励规模 |
6.2.5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
7.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优化研究 ——以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例[D]. 魏嘉昌.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3]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4)
- [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2)
- [5]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5)
- [6]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浙江政报, 2003(11)
- [7]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湖南政报, 2003(07)
- [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3(10)
- [9]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3(06)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天津政报, 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