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寿上市能否拷贝(论文文献综述)
曹园[1](2021)在《人保寿险J分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优化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陈召林[2](2020)在《保险公司参股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4月1日,保监会最新出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该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利用自有资金参股上市公司或对其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控股式股权投资。同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权投资和收购上市公司进行分级监管,确保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此外,国务院近几年多次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其长期稳定资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运用自身风险管理经验帮助部分企业提高风险管控意识和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在保证自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参股方式对战略型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提供长期资金,帮助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伴随着我国经济实力提升,保险行业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保险已不单单是事后补偿或给付工具,其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金融性功能日益突出。由于保险资金具有长期稳定的特点,通过保险公司参股的方式既可以给被参股公司带来长期资金支持,又可以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因此,本文基于2008-2018年中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非平衡面板季度数据,根据企业网络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从保险公司参股的视角,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分析保险公司参股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产权异质性、保险公司持有A股限售与否以及公司治理水平差异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从而为更客观地认识保险公司参股行为提供实证支撑,为保险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供理论依据。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参股能够显着提高我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超额收益率,即保险公司参股能够显着提升我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认可度,该结论通过了带有工具变量的固定效应方法的解释变量内生性检验,且与多种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相一致。从基准回归结果还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率和成长性与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之间显着为负,而资产报酬率和现金净流量比率与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之间显着正相关,表明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广大投资者更注重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短期表现,而忽视了其长期发展所带来的潜在收益。进一步研究产权异质性、流通股受限与否和公司治理水平差异发现,资本市场上的普通投资者对保险公司参股非国有上市公司更为敏感,保险公司参股可以明显提高非国有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影响却微乎其微;保险公司以非限售流通方式持股对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几乎没有影响,保险公司以限售流通方式参股则能够明显提升被参股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有别于治理水平高的上市公司,保险公司参股对治理水平低的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提升作用更明显。本文的贡献在于:从保险公司参股的视角进行研究,扩展了影响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关注度的因素,为客观认识保险公司参股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对不同产权性质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分样本研究,为产权性质异质性条件下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提升提供了经验证据;从区分是否为受限流通股这两种不同保险公司参股形式出发,探究其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不同影响,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参股形式提供了政策支撑;通过对不同管理水平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进行分样本研究,为管理水平异质性条件下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提升提供了经验证据。
孙博亚[3](2020)在《电子缔约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今,电子交易飞速发展,实质性地改变了传统的市场交易模式,从交易规则视角观察,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交易需要新的交易规则,这必然对传统交易规则带来挑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体现在合同法领域。电子合同作为电子交易的首选形式,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比较,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不断显现,尤其是在合同缔结方面。以电子信息交换作为缔约手段,给传统合同订立领域带来革命性冲击,并从根本上打破了人们对于既有意义上缔结合同的认识,由于电子通信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具有无纸化和电子化的特点,使得电子合同缔结的诸多环节与传统的纸面缔约存在本质区别,如果继续适用传统的缔约规则调整电子缔约,难免会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因而,对以规制合同缔结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作出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故本文选择电子缔约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以期能为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着眼点和出发点,采用规范分析、法解释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遵循体系化探索的逻辑思路,立足于归纳分散于不同领域的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并试图通过对相关规则的体系化整合及对比分析,以期达到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调整、完善和改良的目的。本文的结构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为五章。绪论部分从阐述电子合同的基本理论中提出问题,并进而明晰如何从制度层面打开创制电子合同缔约规则的思路。绪论讨论的问题是电子缔约制度的核心和基础问题,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本选题在当代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大价值。正文的五章以电子缔约规则为线索,分别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规则、电子缔约主体认定规则、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电子意思表示错误规则以及电子格式条款缔约规则等方面对电子缔约规则进行了审视和梳理,在介绍和比较分析中,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即电子合同缔约规则应当以调整、完善以及改良的思路进行制度设计。本文第一章围绕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展开讨论,集中探讨了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规则。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规则,因其直接关系到电子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故而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并想尽一切办法设法使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视同为书面形式,以便消除电子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现行法也通过一定立法技术,使电子意思表示归属于书面形式范畴。但是电子意思表示所具有的独有特点即无纸化和电子化,决定了电子意思表示在事实上难以被传统的书面形式所涵盖,为此,本文从应然层面对电子意思表示究竟是否构成书面形式进行了深度分析,提出了未来合同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形式应当从协调各规则统一性视角作出进一步规定。至少在目前,应当基于电子意思表示无纸化特点,以及《民事诉讼法》增加电子数据证据类型的契机,从实体法层面明确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形式,以利于法律系统内部的协调与配合。针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是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的必然要求,因为数据电子信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发出后,收件人收到的电子文本不具有唯一性,收到的电子文本永远只是原件的复制件,而电子意思表示构成原件的目的是为了以书证的证据类型运用于诉讼程序,基于目前证据类型的调整,有必要对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做出改良,制定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本文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电子缔约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基于网络技术对法律主体本质的冲击与挑战,本章回答了电子缔约主体需要身份识别规则的深层次原因,着力探讨了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判断问题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深度分析了缔约主体身份识别的两种主要方法即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对于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问题,在尊重与突破的进路中提出了调整思路。其具体调整思路包括:第一,进一步拓宽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适用范围;第二,设置日常生活条款制度;第三,对于未成年人进行电子欺诈缔结的电子合同,应当依据电子合同的具体形态认定合同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通过对关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人论具有合理性,在梳理缔约主体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过程中,探究了赋予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思想根源,从而为电子代理人以主体资格入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选择提出了建议,即将电子代理人缔约纳入合同法律规范的调整范畴,并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代理人的概念,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进行要约和承诺的条件,建立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规则。本文第三章的内容是研究重点之一,本章主要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为线索,在常规缔约模式下讨论电子缔约规则问题,由于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呈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因此与传统要约和承诺规则不同,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全新的诠释,以便于通过对传统规则的改良,创设新的缔约规则。本文认为,电子缔约一般规则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认定问题,因而,本章是以电子要约和电子承诺的效力判定展开讨论的。主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电子要约;二是如何确定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三是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能否撤回;四是如何判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针对以上四个问题的研究构成本章的全部内容。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民法典》合同编确定的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标准,综合考虑信息发布者的主观意图,根据发布信息的实际情况,评价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条件作出判断。针对第二个问题,本文首先对传统法律规范进行了解读和诠释,通过与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进行对比研究中得到启示,本文认为应采用规定数据电文发出与到达的时间以解决生效时间问题,同时基于公平分配风险的考虑,可以设立以检索时间为生效时间的补充规则,以解决电子要约与电子承诺没有进入指定系统的问题。针对第三个问题,通过综合分析和评述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立法者何以赋权给当事人是基于法价值考量,是一种法政策选择的结果,权利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驶或行驶有困难,从来都不是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该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撤销或撤回电子意思表示是法律赋予发送人的一项权利,依据赋权规则,他人不得随意加以剥夺。至于权利人因客观实际情况,暂时不能行使或行使有困难,不应成为创设权利考虑的因素,也不应成为不赋权给缔约主体的原因。针对第四个问题,本文认为,合意达成的判断规则应围绕合意内容的范围边界加以解读,具体标准为:第一,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一致;第二,当事人对必要条款有约定,以其约定内容进行判断;第三,受要约人不得就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本文第四章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进行了研究,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解决外在表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归责于表意人的问题,因我国没有设立意思表示错误规则,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界定了电子错误的概念及涵盖范围,对电子错误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主要考察了美国及国际组织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缔约错误规则的建议。通过对电子缔约错误类型的划分,以及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立法考察,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规则:第一,应当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第二,应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第三,在既有法律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第四,应当规定电子错误的救济措施。本文第五章亦是文章的研究重点,本章以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为进路,系统地探讨电子缔约的非个别磋商规则。本章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一是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问题,即如何确保合意的充分性与真实性;二是如何突破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文认为,应当为网络消费者提供更加合理的机会以助其了解并理解条款内容,同时对电商经营者施以必要的条款说明义务,帮助消费者在明确条款含义的基础上,做出缔约选择,提升缔约合意度。关于第二个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提升格式条款内容的显着性、赋予网络消费者撤回权、构建冷静期制度以及设置有限阅读义务等一系列措施予以解决。结论部分,基于对电子缔约规则的体系化整理,发现电子缔约区别于传统缔约的本质属性,是整合电子缔约规则的前提,因此,本章以“电子缔约的特质对法律调整的影响”为题对论文的结论进行了阐释,由于在电子缔约过程中,电子缔约主体之间的沟通是通过数据电文的交互活动实现的,由此导致缔约双方依赖电商交易平台的指引进行缔约活动,这使得消费者作出的缔约选择具有非理性的冲动特质,在这样的前提下,法律调整电子缔约及电子合同关系的策略,恐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向公私法协同调整的综合治理路径的转向。
靳雅蕾[4](2020)在《集团公司市场化债转股“两步走”模式及影响研究 ——以中国重工为例》文中研究说明为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切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国务院于2016年10月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与《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自此拉开帷幕。随着市场化债转股在我国逐步开展,债转股逐渐完成从政策化走向市场化的演变,实施模式得到不断完善,目前已成为企业短期降低债务负担、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等方面的重要工具。随着越来越多企业参与其中,债转股模式逐渐多元化,许多企业结合自身特点探索适合的债转股方案,中国重工是市场化债转股开展以来第一家以“两步走”模式实施债转股的企业,本文正以此作为切入点,对目前市场化债转股发展现状进行简单介绍,提出众多集团公司“一步走”模式现存问题;然后以中国重工为案例分析对象,从降杠杆速度、后续资金落地、定价机制、退出方式、核心资产产控制力五个方面与“一步走”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接着探讨中国重工“两步走”模式债转股实施效果,包括短期市场反应方面、经营方面、公司价值方面、财务业绩方面以及集团关联担保倾斜情况等,并且指出该模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控制权安排与机构投资者锁定期风险问题;最后从政府、实施机构、实施企业三方面针对性提出共同努力、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实施的建议。本文最终结论认为中国重工“两步走”模式具有快速降低杠杆、资金到位迅速、妥善解决定价、退出渠道较为完善以及保障集团公司对核心资产控制力等优点,在缓解债务压力同时也为其后续发展带来新机遇,“两步走”相对“一步走”模式具有较大进步与创新,对未来想降低财务负担的集团公司来说,该模式具有一定的可复制性。但是该种模式也存在机构投资者转股后控制权薄弱以及锁定期风险问题,未来企业采用该模式债转股时应当重视这两方面问题,对债转股模式进行大胆创新,丰富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内涵。
杜可风[5](2020)在《汉语“V/A+PP”跨层结构的演化趋势与表达功用研究》文中提出“V/A+PP”作为汉语中一种比较独特的结构,常用度较为高频,用法较为广泛,可以置于结构中的“P”主要有“于、乎、自、以、向、往、在”等,介词最基本的句法特征就是必须介引其后宾语,组成介词短语,介词短语可以充当状语,还可以充当谓词的补语。具体而言,全文主要探讨谓词与后面的介词短语形成跨层结构的演化趋势与表达功用,力求从多角度、多方面考察介词短语“PP”与谓词“V/A”的组合特点与发展结果,印证“V/A+PP”结构内部各要素之间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关系。关于“V/A+PP”中双音节谓词“V/A”的考察则相对匮乏,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在具体个案的理论解释方面,主要采取共时探究为主,历时考察为辅,语言描写与理论解释、定量统计与定性分析、归纳总结与演绎推理、语法研究与认知语用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强化相关语言现象的描写,综合运用词汇化、语法化、附缀化、主观化、认知语法、韵律句法等相关理论进行整体性探究。关于介词短语处于谓词后充当补语的全面考察,全文除绪论和结语之外,分为上下两编共十二章,其中两章属于宏观总论概括,其余属于微观研究,每个章节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条分缕析的梳理语言现象。第一章总体概括“V/A+PP”结构的性质、类别与功用,“V/A”表现为单、双音节谓词,“PP”为介词短语,由“于、乎、自、以、向、往、在”与宾语所组成,宾语一般为体词成分“NP”,少数为指称性谓词成分“VP”。具体描写和分析单、双音节“V/A”对“P”产生不同的影响与作用,探究“P”的性质与功用。第二到六章,从宏观角度分别探究跨层结构“A在”、“(V)自”的附缀化及其叠加式、“V/A乎NP”的演化方式与转化结果、“V双+向/往+NP”的演化趋势与结果、“V往NP”结构发展与演化,通过整体结构的考察,揭示“V/A+PP”结构的特性与种类。第七章阐述结构的演化倾向、发展诱因,主要从“V/A+PP”构造的演化趋势、发展结果及动因与机制出发,阐述整体构造发展演化所产生的多种语法现象。从不同的视角切入,考察“P”进入词内的词汇化特征、成词后的再次演化,前附于谓词而附缀化,附加在双音节谓词或附缀结构之后而零形化,零形化诱导双音节谓词“V/A”及物化等一系列语言现象,谓词与介词短语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第八到十二章,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主题的情况下,注重微观研究,分别选取否定副词“难于”、构式“看在X的份(面/分)上”、形式动词“给以”“予以”、“不外乎”、“仅限于”等不同个案,从多方面、多维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分析它们的性质与类别、动因与机制、演化趋势与发展规律、语义特征与表达功用,重点对那些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变化较为显着的语言现象,作出微观的描写与阐述,阐释它们演化的动因与机制,揭示汉语“V/A+PP”结构的演化趋势与发展结果。本文的创新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汉语研究提供语法规律,充分运用现代网络检索技术,大量挖掘符合本文主题的汉语语料,在语言事实的基础上,详细总结出汉语“V/A+PP”跨层结构发展的语法规律。其次,为词库输入新成员,语言处于不断发展演化的过程中,谓词和介词短语的跨层组合也不例外,“V/A+PP”处于述补结构向述宾结构演化的过程中,“V/A+PP”发生了重新分析,产生一批新词语、新形式,为汉语词汇系统融入新词语,为词典编撰工作提供参考范围,为汉语教学和自动化处理带来便利。最后,为语言理论的验证融入新思路,一方面对汉语“V/A+PP”结构的认识更加深化,尤其是深入了解汉语中大量跨层结构的发展路径,另一方面对词汇化、语法化、词缀化等相关理论的运用更加完善,特别是使用相关语言学理论对一些汉语语法问题进行阐释。总体而言,这方面的研究为汉语跨层词汇化和语法规律的探索打开全新的视角,为揭示人类语言中关于谓词与介词短语的演化趋势提供一定的语言事实和理论基础。
陆延敏[6](2019)在《中小股东“用手投票”作用机制研究 ——以格力电器为例》文中认为目前,公司治理的主要矛盾开始从第一类委托代理问题转向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即从关注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冲突问题转向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如何解决或降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带来的风险成了当下研究的热点。中小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较低和成本效益不对称等原因选择“用脚投票”,但是选择“用手投票”对解决第二类代理问题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中小股东“用手投票”并且能够取得胜利的情况时常发生。中国散户数量众多,持股比例低,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但是股东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媒体曝光力度也在加大,我国政府为了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也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支持等,这些都促进了中小股东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积极性也在不断的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否决决议的例子也就不断增多。本文通过格力电器收购珠海银隆失败的案例研究了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动因以及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作用机制。通过分析得出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因是: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被严重低估、中小股东的股权比例被严重稀释、经营不佳的标的公司不值得如此的高价收购、中小股东认为参与公司能获得更大的收益。中小股东愿意参与公司治理的作用机制包括制度基础、媒体监督作用、股权分散、企业特征和决议事项复杂度等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中小股东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用手投票”,上市公司需要增加信息披露度、提高中小股东参与度、不断完善保护制度、增加中小股东投票的渠道、媒体发挥有效的监督等。
周子钧[7](2019)在《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拟就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进行全面考察。主要从两个方面构建本论文的框架:一方面是划分和考察40年资本化进程经历的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个阶段,把握期间演进的脉络和螺旋式上升的内在逻辑关系,以此形成了论文的第一、第二、第三章。另一方面是总结40年资本化进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动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以此形成了论文的第四、第五章。第一章即1978年-1999年的市场化阶段。这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1979年:“文革”后电影业的恢复;第二阶段1979年-1992年:电影业机制在转型时期的改良;第三阶段1993年-1999年:电影业体制改革全面启动。这个市场化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打破行业垄断,通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焕发电影业的活力,实现电影行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第二章即2000年-2008年的产业化阶段。这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0年-2004年:电影业内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二阶段2005年-2008年:电影业对非公资本和境外资本进一步开放。这个产业化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由分散各自为政的状态走向集团化和院线化,实现电影行业向产业化转轨。第三章即2009年-2018年的证券化阶段。这又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09年-2012年是启动期;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是高潮期;第三阶段2016年-2018年是提升期。2009年10月创业板设立华谊兄弟上市标志证券化阶段来临,民营电影公司率先陆续登陆A股市场;2016年8月中国电影、上海电影两大国有电影公司在A股上市,标志着证券化成为主流。电影公司通过IPO或借壳实现在A股上市融到大量资金,上市以后通过增发、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做优做强健康发展。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升证券化的水平,实现中国电影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第四章是资本化进程的成效和问题。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取得的成效,首先是对于资本化规律和特点的把握、运行原理和阶段、启动和发展的认知。这是思想上的觉醒,是对于发展电影产业必须走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的道路,必须接纳、借力资本、资本市场和A股市场取得了广泛共识。政策的制定和推动是一直往这个正确的大方向前进,实际运行当中也取得了显着成效。同时在这个过程当中必须把握、处理好产业与资本的关系;产业为主资本为附,不能主次不分更不能本末倒置。对资本化的负面影响和破坏力,必须采取电影行业整顿、A股市场监管、财税严格检查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而又严格的治理。第五章是完善推动资本化进程的对策与建议。梳理中国电影产业40年资本化进程,勾画资本化的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大阶段脉络与走向,分析资本化进程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都是为了提出更好的对策,以指导电影产业资本化历程能够在正确的道路上走的更加扎实更加长远。其中,坚持保证资本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进、遵循借力资本市场融资做优做强产业、提高通过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健康发展、构建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实现影企自身发展、推动与资本化进程相适应的规范运行体制、把握“内容为王渠道致胜”推动全产业链发展、促进与资本化进程相一致控制好金融风险等七大原则至关重要。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资本化进程”观察中国电影产业1978年-2018年40年的发展,在学术研究上填补了一定的空白;从市场化、产业化、证券化三阶段把握40年资本化进程,揭示了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由浅入深、不断递进、螺旋式上升的逻辑进程;从产业与资本的博弈入手进行分析,指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效统一”是观察中国电影“资本化进程”的一个本质性把握;研究方法上融合历史学、金融学、电影产业理论于一体。本文认为,中国电影产业40年资本化进程有力推动了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站在新起点上,充分吸取资本化进程呈现的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必将更加充分,在把握和运用金融杠杆的“度”上必将更加精确,这必然将进一步提升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的空间和质量,推动中国实现由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的转变。
吴婧[8](2019)在《“互联网+”推动公司财务转型的研究 ——以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例》文中指出财务共享服务最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发达国家,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实际意义上的大规模运用。在“互联网+”模式的影响下,财务领域出现了变革性的发展。近年来,伴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现阶段已构建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上市公司遭遇管理难度大和运作成本高昂等重重问题。为提高自身的运营效率和降低成本,公司需进一步对现有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进行转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业务财务一体化进程等。因而,财务转型迫在眉睫。然而,在“互联网+”的模式下,公司需要如何推进财务转型?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对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进行构建和优化?是否通过构建优化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能有效推进公司财务转型的进程?本文在对“互联网+”模式下会计的具体变革和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文献回顾的前提下,通过选取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研究对象,围绕平安集团、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转型历程及转型后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运作模式进行简要概述。此外,本文通过采用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对“互联网+”下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转型动因、转型目标及转型过程中采取的措施进行研究。选取平安集团2016年转型前后的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分析转型的成效,结果表明:(1)运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营业收入稳步增长;(2)资金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现金价值充分释放;(3)财务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员工满意度上升;(4)财务管理水平得到进步,核心竞争力增强。最后,总结了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的成功经验,并对现阶段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仍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再提出了如建立财务联系人制度等一些改进建议。通过相关研究和案例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转型是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发展的必由之路;(2)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转型为公司业务端工作的提升奠定了基础;(3)数据化与财务管理模式的深层次结合将极大地促进业务发展。本人认为,研究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转型,一方面进一步丰富了公司财务管理的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完善了我国财务共享服务理论,同时有助于在“互联网+”背景下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发展道路,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转型具有一定启示与借鉴作用。
王几高[9](2018)在《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是由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等经济主体所组成,这些主体的角色定位通常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契约而非仅仅依据公司法所构建,公司是不同类型契约的纽结、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事前缔约描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情形的成本太过高昂,因此公司契约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长期的、不完备的契约。由于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的存在,需要公司法律发挥公司契约的模本作用和漏洞填补作用,公司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公司形式来降低不同经济主体组织开展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在规范意义上其恰当目标应该是促进受到公司活动影响的各类主体的整体福利。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治理机制,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由英国于上世纪20年代创设并在随后的90年间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制度变迁。同时,该制度也在欧洲国家以及深受英国法律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和移植。尽管早期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都以英国制度为蓝本,但是公司法律制度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则,由于各国制度环境、市场结构、政治生态、文化传统各有不同,任何一项公司法律制度的约束条件和实现路径也有差异,因此在各国公司法现代化进程中,该制度都相继进行自我改良和重新塑造,使得当代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各有特色。本文将在不完备契约理论的研究框架内,凸显公司法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功能价值,对于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演变、制度变迁进行回溯,对各国制度中的具体微观结构进行比较法分析,在剖析并反思了当前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传统理论之后提出降低交易成本是该制度的正当性本源,并根据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现实土壤,具体探讨我国的禁止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力图构建一种契约自治和法律监管并举的管理路径。全文除了导言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对其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第三章是以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各国禁止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和整体严厉度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传统的正当性解释及合理性逻辑进行诘问,第五章是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进路对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进行剖析,第六章是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现实来重新构建我国公司法中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主要介绍公司财务资助的界定和主要形式,审视财务资助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主要类型、重要特征、产生原因、禁止及豁免情形等情况,为后文的进一步分析和解读提供研究基础。财务资助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用语,而只是一项普通的商业用语,必须审查具体交易实施过程才能妥当地进行认定。它通常具有四方面的重要特征,即普通商业用语属性、具有“财务”或“资金”属性、遵循商业实质及真实性标准、单方面自发行为属性。财务资助的主要类型包括赠与、担保、补偿、豁免或弃权、借款以及其他形式等具体类型,在考虑各种形式时,通常不以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强调“实质大于形式”,同时各种不同类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判断标准。任何一项商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和经济需求,财务资助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完成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收购市场中分手费机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债权人参与债务重组以及其他方面的动机所触发,在这些诱因中既有合理的商业性或社会性动因,也有令人怀疑的不良动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财务资助的商业道德属性。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财务资助”具有五大构成要件,即“取得”公司股份、取得公司之“股份”、提供资助者是股份被受让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资助者属于特定范围、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取得公司股份,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五大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是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所规制的“财务资助”行为。同时,为了避免对于一些形式上具备财务资助特征但是实质上没有危害的交易行为,该制度也构建了无条件豁免以及附条件豁免情形。第二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从何而来”的问题,主要以英国、欧盟禁止财务资助法律的历史沿革为主线,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辗转变化来挖掘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政策考量等,通过历史沿革过程分析将有助于来发掘规制制度的内在源动力和现实逻辑。因“一战”后在英国工商业界出现的股权转让中特殊问题,格林尼委员会在公司法评估报告中首次提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建议,在英国1928年、1929年公司法中首次以成文法规开启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先河,并在1947年、1948年公司法中进行条款完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通过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主动性移植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被动型移植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移植。同时,在英国1948年公司法之后的30多年的制度施行过程中,针对财务资助制度也出现了很多政策争议,1962年詹森斯委员会公司法评估报告以及80年代的重要判例最终促使了英国在1981年公司法修改中对该制度进行了非常重大的修改并创设了影响深远的“洗白”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纷纷对公司法启动了现代化进程,在这次公司法现代化浪潮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化、系统化的政策评估,包括英国、欧盟和新加坡等国都在公司法现代化评估报告中对该制度的修改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并最终促成了立法部门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更为适应现代商业发展之需要。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从雏形创设到完成现代化改造的九十年期间,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以波浪线形态产生、发展、传播和进化,在立法导向上体现出“严格禁止——限制性管理——放松管制”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是由于英国的不断推动、欧盟与英国的相互纠缠和制约、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不断变化、公司立法向服务于小型公司转变以及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等法律、政治以及经济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塑造。第三章旨在回答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异同点,对各国对财务资助问题的法律规制情况作一个整体性的评价和重要微观组成的深入比较,并尝试对这种差异性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被移植到深受英国法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欧盟公司法指令也基本采纳了英国的做法、使得各个欧盟成员国也相继进行制度移植,美国、加拿大却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但是,具体到该制度的微观构成中,各国家和地区的当前规则又各有不同,具体体现在针对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了私人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否存在无条件豁免以及各种无条件豁免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附条件豁免以及各种附条件豁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否给予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决议的异议权、在发生非法财务资助后公司以及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是否有效等五个主要方面内容。如果将这些五大方面的主要差异作为衡量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整体严厉程度的大类指标进行量化处理的话,不难发现在当前各国现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下,不同国家制度严厉程度有着非常不同的严厉度相对水平,而之所以从最初各国严厉度都基本保持一致(因为都是以英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为蓝本全面吸收)发展成目前的不同严厉度水平,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移植方式、所属法系、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所导致,一般来说进行了主动性制度移植并且法律制度自发意识不断增强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越来越低、而进行了被动性制度移植或法律制度自发意识较弱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大陆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要远远高于普通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以打造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投资、贸易服务中心为经济发展目标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较低。第四章旨在回答“要不要规制”的定性问题,主要探讨法律直接规制公司财务资助问题是否存在着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对传统的正当性解释理由进行了剖析和反思。格林尼委员会迈出了为财务资助禁令提供理论根源的第一步,其试图在“一家公司不能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资本维持规则下进行解释,禁止财务资助可以对公司购买其自身股份之能力加以限制,其目的是对公司不正当地向股东返还资本的不良行径加以阻止。但是,禁令的限制范围远远超过了资本维持原则所试图去规范的范围,对于一些完全没有对公司资产造成减损的交易,例如提供贷款,资本维持原则无法提供有力的解释。之后这种解读被严重质疑,财务资助法律被放置在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防防公司资产被滥用的范畴内加以讨论,禁令被视为一种机制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免受高负债购买方的伤害,该购买方借钱为其购买股份之行为提供融资,在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进而利用目标公司的资源对该贷款融资予以偿还。这种行为导致了异常严重的财务代理成本,存在着滥用目标公司资源而使得其财富从目标公司被转移出去、因而使得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小股东受到潜在损害的风险。但是,这种解释无论是从债权人保护还是中小股东保护方面,都存在着相对多的解释力不足问题,而且当前学界认为公司法已经从优先保护公司的交易对手转向了促进商事活动以提升经济的增长。杠杆收购最核心之处就是目标公司最终承担收购成本,其现金流被用于进行收购债务的最终支付。财务资助促成了这种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潜在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且在道德上令人生厌,导致其被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因此,禁止财务资助似乎就是杠杆收购的天敌,是对杠杆收购中核心安排——使用目标公司资产作为最终还款来源的一种天然阻碍。但是,财务资助禁令针对的是对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遏制杠杆收购作为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解释。此外,杠杆收购是一种对市场有害的商业行为的传统观点正在日益被证明并非绝对成立,禁止财务资助的规定会阻碍那些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杠杆收购,且债权人可以通过事件风险条款来防范杠杆收购风险,所以遏制杠杆收购在当前也正无法为该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还有观点认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确可以防止市场操纵,但是目前各国证券法已经有专门法律制度来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所以从防止市场操纵来证明禁令的合理性是一种错误的反向逻辑。第五章主要借助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财务资助行为本身的商业属性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解读,并以降低代理成本作为法律直接规制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法理依据。对公司“本质”的设定和阐释是对公司财务资助规制这一具体的微观法律制度进行逻辑分析的起点。对于公司本质的探究和争论远在15世纪后期就在法学界展开了,并衍生为传统公司本质的三种学说流派: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定说,它们对公司制度中的不同领域有着各自的解释张力,但是受困于所处时代和研究范式的历史局限性,它们都不可避免地有着解释力上的局限性。20世纪30年代之后,经济学界对“企业”这个“黑匣子”的经济学讨论,开启了对公司本质讨论的现代主义阶段。科斯将企业视为一个契约结构,一个有别于市场的特殊契约,自此开创了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不仅如此,现代契约理论还主张,契约的完备性是一种美好愿望,在实际社会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性引起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语言在描述力上的局限性、交易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不同的偏好合作类型等原因,使得实际中的契约必然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公司是各个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契约关系的组合,这种内部契约关系又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契约缔结之后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三种代理成本问题,而公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就是去降低这种代理成本、进而提高整体的经济效应。具体到财务资助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这三类代理成本——公司所有者与其雇用的经营人员的利益冲突、拥有公司绝对多数或控制性利益的股东与股权比例较小的或者非控制性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本身或其股东与其缔约伙伴(主要是债权人等)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公司财务资助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和规制方式的选择在于这三类代理成本的存在和严重程度。以减低代理成本为视角,可以有效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中出现的最为典型的不同类型公司差异化管理、“原则上禁止+附条件豁免”的立法模式以及“附条件”豁免模式进行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代理成本分析有着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运作中第二类代理问题在第一、二类代理问题中占据主导地位,即相比较于所有权和控制分离所导致的公司高级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凭借控制权优势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掏空效应”更为突出和严重。此外,上市公司负债总杠杆与公司投资行为整体上呈负相关性,负债融资对第一类代理成本的相机治理效应比负债融资产生第三类代理问题具有更大的显着性,说明负债融资在公司投资行为治理方面有着抑制过度投资的良性效应,金融性负债与新增投资支出呈正相关性,经营性负债或商业信用与新增投资支出呈现负相关性。第六章旨在回答“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本部分将在我国公司代理成本现状背景下,对我国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建立较为细致化和多维度的本土化的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财务资助”概念在我国公司法规中的最早出现是在《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该通知于1993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2.2条规定,到香港上市公司的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必须包括的内容。在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但是并未对公司是否可以就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进行直接规定。之后在《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陆续以零散方式涉及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中存在诸多不足:(1)规则零碎化,缺少统一性和独立性;(2)规则单薄僵化,缺乏体系性和灵活度;(3)财务资助条款未能体现出核心要件,容易扩大禁止范围;(4)立法层级较低,违规成本较低等。在本章,结合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这种特点,着重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则原则、公司员工持股中的财务资助问题、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问题、附条件豁免模式的选择问题等重要命题进行了探讨。基于对我国代理成本现状以及财务资助制度中重要命题的分析,笔者提出对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第一,加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统一规定原则性规定、无条件豁免、附条件豁免、异议权、交易合法性、释义等内容,使其独立成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完整的制度体系;第二,将形式上具有财务资助特点但是已经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行为进行规制的交易行为,以及特殊金融企业开展正当业务交易和为了追求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上更高层面的目标的行为规定为无条件豁免情形,避免造成规则或法律适用时产生冲突;第三,对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采取较为宽松自由的“无实质损害”模式,即在满足该资助不会实质性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和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董事会通过决议认为公司应该提供该资助且该资助的条款对于公司是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满足提供财务资助不得减少公司净资产或减少净资本时该资助资金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予以提供、该资助是善意的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下的前提下,从公司类型、公司控制权、交易动机和杠杆水平这四个维度来综合考量构建差异化的豁免审批模式。第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在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该协议不会仅仅由于违反财务资助禁令而无效,并明确规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无效性不影响股权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在非法财务资助中负有过错的董事将因其违法该信义义务而承担偿还任何在该交易中的损失。
俞灵灵[10](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研究说明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二、人寿上市能否拷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寿上市能否拷贝(论文提纲范文)
(2)保险公司参股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的思路 |
(二)研究的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保险公司参股对所参股公司的影响 |
(一)保险公司参股与公司投融资 |
(二)保险公司参股与公司盈余管理 |
(三)机构投资者参股对所参股公司行为的影响 |
二、影响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因素 |
(一)信息披露与资本市场认可度 |
(二)媒体报道与资本市场认可度 |
(三)其他因素对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 |
三、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研究评述 |
第三章 中国保险公司参股和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现状 |
一、中国保险公司参股的现状和重要性 |
(一)中国保险公司参股的现状 |
(二)中国保险公司参股的重要性 |
二、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现状 |
第四章 保险公司参股影响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理论基础与假说提出 |
一、保险公司参股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理论基础 |
(一)企业网络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保险公司参股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机制分析与假说提出 |
(一)保险公司参股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机制分析 |
(二)保险公司参股影响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假说提出 |
第五章 保险公司参股影响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研究设计和实证分析 |
一、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二、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检验 |
(二)保险公司参股对资本市场认可度影响的实证结果分析 |
(三)保险公司参股对资本市场认可度影响的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保险公司参股影响资本市场认可度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一、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主要结论 |
二、保险公司参股影响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对保险公司参股的监管力度 |
(二)鼓励保险公司参股民营企业 |
(三)倡导保险公司以限售流通股方式参股 |
(四)适当降低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 |
三、后续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电子缔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立场的预设 |
五、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 |
第一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形式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概念 |
(一)贸法会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我国法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的界定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 |
(一)贸法会的解决方案 |
(二)我国法的解决策略 |
三、电子缔约意思表示法定形式再思考 |
(一)电子缔约意思表示与传统书面形式不具有涵盖关系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形式并列存在的规范价值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 |
一、电子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对原件的要求 |
(一)传统法律中的原件 |
(二)电子缔约意思表示要求原件的原因 |
二、解决电子缔约意思表示原件要求的立法例 |
(一)联合国的立法 |
(二)美国的相关立法 |
三、我国立法上的电子意思表示原件规则 |
第二章 电子缔约主体资格的认定 |
第一节 电子缔约人的主体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双重属性 |
(一)电子缔约主体的自然属性:虚拟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的法律属性:法律性 |
二、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确认方法 |
(一)确认电子缔约主体真实身份的必要性 |
(二)确认的方法: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
第二节 电子缔约能力:以缔约主体资格认定为分析视角 |
一、自然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 |
(一)电子缔约能力的法律构造 |
(二)未成年人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传统与创新 |
二、企业电子缔约能力的认定标准 |
(一)认定依据 |
(二)关于企业缔约能力的实务解决现状 |
(三)我国关于企业电子缔约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电子代理人 |
一、电子代理人概念 |
(一)含义 |
(二)特征 |
二、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关于电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观点及评析 |
(二)电子代理人具有主体性的理论基础 |
三、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 |
(一)电子代理人行为归属的立法 |
(二)电子代理人行为后果归属 |
(三)电子代理人缔约程序 |
四、我国电子代理人制度的立法思考 |
(一)现行立法缺陷分析 |
(二)美国《统一计算机交易法》的规定及借鉴 |
(三)我国的立法选择 |
第三章 电子缔约的常规模式 |
第一节 电子要约 |
一、电子要约基本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要约的识别与电子要约邀请 |
二、电子要约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电子要约的生效 |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
第二节 电子承诺 |
一、电子要约的成立条件 |
二、电子承诺的方式选择 |
(一)我国法关于电子承诺方式的规定 |
(二)电子承诺中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
三、电子承诺的发出与生效 |
(一)电子承诺的发出与承诺有效期的确定 |
(二)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与地点 |
四、电子承诺的撤回 |
第三节 电子合同成立 |
一、电子合同成立概说 |
(一)电子合同成立的本质:合意的形成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外观要件 |
二、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一)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
(二)电子合同成立地点 |
三、我国关于电子合同成立规则的不足与完善 |
(一)明确约定优先规则 |
(二)明确界定特定系统指当事人可以控制的邮件系统 |
(三)规定检索到达时间的适用规则 |
第四章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 |
第一节 电子意思表示错误的司法实践—以网络标价错误为例 |
第二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含义 |
一、学界对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二、本文的界定 |
三、电子错误的类型 |
(一)人为电子错误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 |
第三节 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考察 |
一、主要国家的立法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二、国际组织的立法 |
(一)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英文简称PICC) |
(三)贸法会的《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三、关于上述立法的评述 |
第四节 我国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立法解决 |
一、关于电子缔约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救济 |
(一)人为电子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自动信息系统错误的法律救济 |
二、立法完善 |
(一)从立法层面界定电子错误的概念以及涵盖的范围 |
(二)建立专门针对人为电子错误的规则 |
(三)在《电子商务法》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自动信息系统错误规则 |
(四)设立电子错误救济规则 |
第五章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 |
第一节 电子格式条款概说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规范解析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方式简述 |
(二)既有法律框架下的格式条款:概念、特点及法价值目标 |
二、缔约语境下的电子格式条款 |
(一)电子格式条款的涵义 |
(二)电子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缔约视角下的电子格式条款类型 |
第二节 电子格式条款订入规则 |
一、合理提请网络消费者注意规则 |
二、网络消费者同意订入规则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中的合意本质 |
(二)合意的保障规则 |
三、电子格式条款订入的限制规则 |
(一)异常条款排除规则 |
(二)不得与个别约定条款相抵触规则 |
第三节 电子格式条款缔约的困境及突破路径 |
一、电子格式条款缔约困境 |
(一)消费者的认知局限与缔约策略选择的困境 |
(二)信息不对称与消费者知情决策的困境 |
(三)合意规则面临的困境 |
二、缔约困境的突破路径 |
(一)进一步提升条款内容的显着性 |
(二)构建冷静期制度给消费者以反悔权 |
(三)进一步完善电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四)设置网络消费者的有限阅读义务 |
结论:电子缔约的特质及其对法律调整的影响 |
一、交易对象选择和缔约决策在电商平台限定的信息环境下进行 |
二、缔约对象主体资格和资信的审查完全由电商平台控制 |
三、缔约内容(基本条款)几乎全部由电商平台制定 |
四、法律调整电子缔约策略的可能转向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集团公司市场化债转股“两步走”模式及影响研究 ——以中国重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1.5 文献综述 |
1.5.1 关于债转股实施动机的研究 |
1.5.2 关于债转股模式过程的研究 |
1.5.3 关于债转股实施影响的研究 |
1.5.4 文献评述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集团公司 |
2.1.2 市场化债转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权衡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 市场化债转股发展现状与“一步走”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
3.1 市场化债转股发展概况 |
3.2 目前市场化债转股主要模式介绍 |
3.2.1 “一步走”模式 |
3.2.2 “两步走”新模式 |
3.3 “一步走”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局限 |
3.3.1 定价机制尚待完善 |
3.3.2 现有退出方式风险较大 |
3.3.3 后续资金落地困难 |
4 中国重工市场化债转股案例介绍 |
4.1 中国重工公司简介 |
4.2 中国重工“两步走”模式债转股实施动因 |
4.2.1 行业状况低迷 |
4.2.2 企业自身需求 |
4.3 中国重工“两步走”模式债转股实施过程 |
5 中国重工“两步走”模式债转股案例分析 |
5.1 中国重工“两步走”债转股模式特点分析 |
5.1.1 快速降低企业杠杆 |
5.1.2 加快债转股后续资金落地 |
5.1.3 妥善解决债权与股权定价问题 |
5.1.4 借助上市公司平台实现退出 |
5.1.5 保障集团公司对核心资产控制力 |
5.2 中国重工“两步走”模式债转股实施效果分析 |
5.2.1 短期市场反应向好 |
5.2.2 战略经营方面提质增效 |
5.2.3 集团关联担保倾斜现象减轻 |
5.2.4 企业价值稳中有升 |
5.2.5 财务业绩逐步改善 |
5.2.6 积极带动众实施企业与机构参与 |
5.3 中国重工“两步走”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
5.3.1 实施机构转股后控制权较弱 |
5.3.2 机构投资者存在锁定期风险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促进“两步走”模式市场化债转股发展的相关建议 |
6.2.1 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运营管理 |
6.2.2 多措施分散锁定期风险 |
6.2.3 政府多种政策保驾护航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汉语“V/A+PP”跨层结构的演化趋势与表达功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对象 |
0.1.1 选题缘由 |
0.1.2 研究对象 |
0.2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0.2.1 研究现状 |
0.2.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目标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目标 |
0.3.2 研究方法 |
0.4 语料来源与文章体例 |
0.4.1 语料来源 |
0.4.2 文章体例 |
上编“V/A+PP”跨层结构及其演化研究 |
第一章 “V/A+PP”构造的性质、类别与功用 |
1.1 结构性质与构造特点 |
1.1.1 “P”居中 |
1.1.2 结构特点 |
1.2 介词类别与虚化差异 |
1.2.1 介词分类与虚化程度 |
1.2.2 词性归类与类别判断 |
1.3 内部牵制与性质功用 |
1.3.1 谓词音节 |
1.3.2 性质与功用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从共时角度看“A在”的演化发展与重构 |
2.1 语法层次与附缀结构 |
2.1.1 内部层次 |
2.1.2 附缀结构 |
2.2 拷贝构式与构式成分 |
2.2.1 结构模式 |
2.2.2 成分选择 |
2.2.3 语法特征 |
2.3 “好在”的再演化与诱因 |
2.3.1 情态化 |
2.3.2 关联化 |
2.3.3 演化成因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汉语“(V)自”的附缀化及其“于”的叠加式 |
3.1 构成性质与结构功能 |
3.1.1 单音节词 |
3.1.2 双音节词 |
3.1.3 语义特征 |
3.1.4 句法功能 |
3.2 词汇化过程及成因 |
3.2.1 词汇化过程 |
3.2.2 词汇化成因 |
3.3 介词叠加与叠加效应 |
3.3.1 “V自+于” |
3.3.2 “V于+自” |
3.3.3 产生诱因与叠加作用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V/A乎 NP”的演化方式与转化结果 |
4.1 内部功能与结构转化 |
4.1.1 介引功能与宾语扩大 |
4.1.2 线性组合与结构转化 |
4.2 韵律制约与词汇化等级 |
4.2.1 单音节到双音节 |
4.2.2 虚化梯度及其词汇化 |
4.3 词汇化成因及演化趋势 |
4.3.1 演化动因与成词机制 |
4.3.2 发展趋势与演化结果 |
4.3.3 从附缀化到零形化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V双+向/往+NP”的演化趋势与结果 |
5.1 内部结构与宾语类别 |
5.1.1 结构方式 |
5.1.2 类别性质 |
5.1.3 体标记后附 |
5.2 结构转变与演化结果 |
5.2.1 附缀化与零形化 |
5.2.2 及物化历程 |
5.3 演化成因与发展缘由 |
5.3.1 介词虚化 |
5.3.2 音步制约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V+往+NP”的构造特征及“V往”的词汇化 |
6.1 成分性质与语义特征 |
6.1.1 组成性质与内部构造 |
6.1.2 音节形式与语义特征 |
6.1.3 宾语变化与范围扩展 |
6.2 结构转化与位移变动 |
6.2.1 连动而述补 |
6.2.2 述补而述宾 |
6.2.3 现实位移与虚拟位移 |
6.3 词汇化与内部脱落 |
6.3.1 成词趋势与时体标记 |
6.3.2 成分脱落与音步和谐 |
6.3.3 成词动因与脱落结果 |
6.4 本章小结 |
下编“V/A+PP”跨层结构的再演化研究 |
第七章 “V/A+PP”构造的演化趋势、发展结果及动因机制 |
7.1 构造发展与演化趋势 |
7.1.1 结构特性与演化趋向 |
7.1.2 及物化与词根化 |
7.1.3 附缀结构与附着叠加 |
7.1.4 构式化与关联化 |
7.2 演化动因与机制 |
7.2.1 跨层结构重组 |
7.2.2 韵律音步 |
7.2.3 语言表达经济性 |
7.2.4 语用需求强化 |
7.3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从跨层到副词:“难于”的演化历程与表达功用 |
8.1 性质特征与句法分布 |
8.1.1 跨层短语“难于” |
8.1.2 粘宾动词“难于” |
8.1.3 副词性“难于” |
8.2 结构演化与表达功能 |
8.2.1 行域到知域 |
8.2.2 委婉否定 |
8.3 词化历程与演化机制 |
8.3.1 成词过程 |
8.3.2 演化机制 |
8.3.3 鉴别标准 |
8.4 从述宾到状中 |
8.4.1 副词化趋势 |
8.4.2 副词化梯度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看在X的份(面/分)上”的构式化及其发展 |
9.1 构式特征与构式语义 |
9.1.1 内部组件与位置分布 |
9.1.2 构式语义与语用功能 |
9.2 体标记的鉴定证明 |
9.2.1 词性判定 |
9.2.2 动介共存 |
9.3 词化过程与成词诱因 |
9.3.1 跨层结构 |
9.3.2 成词诱因 |
9.4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给以”“予以”的词汇化过程及其动因与机制 |
10.1 句法功能与语义特征 |
10.1.1 语法特征 |
10.1.2 虚化程度 |
10.1.3 语义特征 |
10.2 宾语的种类特性与指称化 |
10.2.1 宾语种类 |
10.2.2 指称化宾语 |
10.2.3 宾语特性 |
10.3 发展历程与演化成因 |
10.3.1 演化过程与词义虚化 |
10.3.2 结构省缩与配合共现 |
10.3.3 配合使用与共现搭配 |
10.4 使用语体与表达功效 |
10.4.1 使用语体 |
10.4.2 表达功效 |
10.5 本章小结 |
第十一章 “不外乎”的主观评注功能及其发展 |
11.1 句法位置与后续成分 |
11.1.1 句法位置 |
11.1.2 组合倾向 |
11.1.3 后续宾语 |
11.2 语义特征与情态功能 |
11.2.1 语义特点的多样化 |
11.2.2 表达功能的情态化 |
11.3 发展历程与演化诱因 |
11.3.1 词汇化过程 |
11.3.2 功能虚化 |
11.3.3 演化机制 |
11.4 叠加用法 |
11.5 本章小结 |
第十二章 从“限于”到“仅限”的词汇化与再演化* |
12.1 演化过程与成词动因 |
12.1.1 固化成词 |
12.1.2 成词动因 |
12.1.3 动词虚化 |
12.2 限定强调与形成原因 |
12.2.1 前加限定 |
12.2.2 凸显强调 |
12.3 表达功用与发展演化 |
12.3.1 语用功能 |
12.3.2 “于”的零形化 |
12.3.3 配合使用 |
12.4 本章小结 |
结语和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中小股东“用手投票”作用机制研究 ——以格力电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文章结构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1.5 文献综述 |
1.5.1 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占问题 |
1.5.2 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
1.5.3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
1.5.4 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效应 |
1.5.5 文献综评 |
2 理论基础 |
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 成本收益分析理论 |
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 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两种机制 |
2.4.1 中小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分析 |
2.4.2 中小股东“用手投票”机制分析 |
3 格力收购珠海银隆案例背景 |
3.1 格力电器简介 |
3.2 珠海银隆简介 |
3.2.1 珠海银隆业绩说明 |
3.2.2 珠海银隆的评估价值 |
3.3 格力电器并购珠海银隆过程 |
4 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起因及过程 |
4.1 格力电器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起因 |
4.1.1 格力多元化效果差 |
4.1.2 格力电器估值偏低 |
4.1.3 珠海银隆业绩差 |
4.2 中小股东参与投票过程 |
4.2.1 格力董事会颁布收购预案 |
4.2.2 国资委批准预案 |
4.2.3 股东大会否决预案 |
5 格力中小股东成功“用手投票”的原因分析 |
5.1 合理的制度保障 |
5.1.1 表决权回避制度 |
5.1.2 网络投票制度 |
5.2 高的媒体关注度 |
5.3 股权分散有利于中小股东投票 |
5.4 理性的中小股东 |
5.5 相对简单的决策事项 |
6 建议与结论 |
6.1 建议 |
6.1.1 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保障 |
6.1.2 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 |
6.1.3 增加网络投票多元化 |
6.1.4 发挥媒体监督作用 |
6.2 结论 |
6.3 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文缘起与概念界定 |
(一) 论文缘起 |
(二) 概念界定 |
二、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述评 |
(一) 研究现状 |
(二) 文献述评 |
四、主要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主要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框架、创新点与不足 |
(一) 框架 |
(二) 创新点 |
(三) 本文的不足 |
第一章 资本化的市场化阶段(1978年-1999年) |
一、第一阶段:“文革”以后电影业的恢复(1978年-1979年) |
(一) 电影业在新中国的发展与曲折进程 |
(二) “文革”后恢复老电影放映时出现的盛况 |
二、第二阶段:电影业体制在转型时期的改良(1979年-1992年) |
(一) 政策上重点是先后调动“制发放”行业的积极性 |
(二) 电影单位由事业转为企业走市场化道路 |
(三) 调整机构设置形成“影视合流”的局面 |
三、第三阶段:电影业体制启动全面改革(1993年-1999年) |
(一) 打破中影集团一家独大统购统销的垄断 |
(二) 打破中影集团和省级发行公司的垄断 |
(三) 打破16家制片厂的垄断调动各界拍片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资本化的产业化阶段(2000年-2008年) |
一、第一阶段:电影行业内改革向纵深发展(2000年-2004年) |
(一) 政策上大力推进集团化和院线制改革,推动向产业化转向 |
(二) 投融资上国企加快转企改制,民企扩大融资渠道 |
(三) 资本多元化大力促进了电影产业发展 |
二、第二阶段:电影行业对外开放打开大门(2005年-2008年) |
(一) 政策上对于境外资本和非公资本进一步开放 |
(二) 投融资上中影发债民企谋求上市,行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
(三) 电影产业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加快资本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资本化的证券化阶段(2009年-2018年) |
一、第一阶段:证券化的启动期(2009年-2012年) |
(一) 政策上加大金融政策推动企业上市成为着力点 |
(二) 投融资上电影公司上市标志着证券化时代来临 |
(三) 华谊兄弟首家在A股上市起到了示范效应 |
二、第二阶段:证券化的高潮期(2013年-2015年) |
(一) 政策上继续鼓励公司上市,同时改进和完善电影审查 |
(二) 投融资上互联网资本强势进入,电影产业基金十分活跃 |
(三) 二级市场并购火爆与出现问题的表现与原因 |
三、第三阶段:证券化的提升期(2016年-2018年) |
(一) 政策上对明星证券化的遏制和再融资疏堵结合 |
(二) 投融资上资本有进有退步入去伪存真的提升期 |
(三) 中影上影两大国企实现A股上市的标志性意义 |
(四) “内容为王”获得支持,资本流向发生结构性变化 |
(五) 互联网影业与国企和民企三分天下重塑行业格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资本化进程的成效与问题解析 |
一、电影产业资本化的成效解析 |
(一) 对资本化的运行规律和特点的认识更加清晰 |
(二) 对资本化的运行原理和阶段的把握更加准确 |
(三) 对资本化进程的启动和发展形成的共识更加坚定 |
(四) 对借力A股市场做优做强的意义和路径更加明确 |
(五) 对保持市场活力与严控风险之间的把控能力更加强大 |
(六) 对建构产业与资本辩证关系的良好生态系统更加自觉 |
二、电影产业资本化的问题解析 |
(一) 电影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影响通过IPO进行融资 |
(二) 跨界定增存在虚火与企业并购存在严重障碍 |
(三) 证券化负面影响凸显影企上市后的风险边界 |
(四) 资本的霸权导致电影产业的异化和扭曲行为 |
(五) “保底发行”与“天价片酬”对于电影产业的侵蚀 |
(六) 电影板块在A股市场回报率偏低、规模偏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推动资本化进程的对策与建议 |
一、坚持保证资本化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原则 |
(一) 把握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发生的方向性调整 |
(二) 努力创作出资本与内容结合的佳作 |
二、遵循借力资本市场融资做优做强产业的原则 |
(一) 影企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在A股市场上市融资 |
(二) 借力A股市场资源配置优势培育大型企业集团 |
(三) 重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推动与A股市场对接 |
(四) 打造影视企业融资渠道助力小微影企融资 |
三、通过并购等金融手段实现影企健康发展 |
(一) 发挥股市先发优势的公司在外延并购上的优势 |
(二) 通过不断外延并购做优做强是必然选择 |
四、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实现影企自身发展 |
(一) 把握互联网资本在电影产业链地位主流化的趋势 |
(二) 上市电影企业要积极拥抱互联网资本的进入 |
五、构建与资本化进程相适应的规范运行体制 |
(一) 应制定和出台规范资本运行的相关制度 |
(二) 尽快组建电影经纪人群体的行业协会 |
六、把握“内容为王渠道致胜”的原则,推动全产业链发展 |
(一) 上市影企要打造全产业链模式防控业绩下滑的风险 |
(二) 上市影企要瞄准“内容+渠道”模式以提高经营业绩 |
七、完善与资本化进程相一致的产业规则和市场规则 |
(一) 要遵从产业和市场规律推动资本化进程 |
(二) 用大工业运行的方式分散和控制好金融风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与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互联网+”推动公司财务转型的研究 ——以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互联网+”文献综述 |
2.1.2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文献综述 |
2.1.3 文献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部控制理论 |
2.2.2 规模经济理论 |
2.2.3 流程再造理论 |
3 “互联网+”推动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案例简介 |
3.1 公司简介 |
3.2 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转型历程 |
3.3 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后的运转模式 |
4 “互联网+”推动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案例分析 |
4.1 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的驱动因素 |
4.1.1 公司业务发展要求中心必须重新定位 |
4.1.2 公司效率提升要求中心必须对相关财务流程进行转型 |
4.1.3 数据信息安全要求中心必须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 |
4.2 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的目标 |
4.2.1 实现共享中心功能转型,提高部门职能定位 |
4.2.2 优化共享中心业务流程,提升流程运作效率 |
4.2.3 促进业务数字化发展,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 |
4.3 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的举措 |
4.3.1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新定位 |
4.3.2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流程标准化建设 |
4.3.3 具体财务相关流程转型前后对比举例 |
4.4 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的成效 |
4.4.1 运营成本得到有效控制,营业收入稳步增长 |
4.4.2 资金管理水平得到提升,现金价值充分释放 |
4.4.3 财务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员工满意度提升 |
4.4.4 财务管理水平得到进步,核心竞争力增强 |
4.5 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转型的成功经验 |
4.5.1 公司全体员工的支持 |
4.5.2 持续优化的财务流程 |
4.5.3 积极持续的员工辅导与培训 |
5 现阶段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不足与改进建议 |
5.1 现阶段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不足 |
5.1.1 战略性不足 |
5.1.2 管理性不足 |
5.1.3 技术性不足 |
5.2 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改进建议 |
5.2.1 做好长期发展规划,部署阶段性战略定位 |
5.2.2 建立联系人制度,完善内控检查体系 |
5.2.3 提高自动化水平,搭建数据安全管理模式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本文主要结论 |
6.2 本文不足之处 |
6.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财务资助的定义、特征及类型 |
一、财务资助的定义 |
二、财务资助的特征 |
三、财务资助的类型 |
第二节 提供财务资助的诱因 |
一、股权收购中的特殊需要 |
二、推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三、债务重组的组成部分 |
四、股东和管理层其他动机 |
第三节 财务资助的禁止及豁免情形 |
一、禁止性财务资助的构成要件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第二章 禁止财务资助的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 |
第一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创设阶段 |
一、专家建言:英国格林尼委员会报告 |
二、初见雏形:英国1928 年、1929 年公司法 |
三、基本建立:英国1947 年、1948 年公司法 |
第二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一、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传播移植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评估 |
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现代化阶段 |
一、英国公司法政策评估 |
二、欧盟公司法政策评估 |
三、英国及欧盟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的立法成果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 |
第四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 |
一、英国和欧盟的核心作用 |
二、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认识变迁 |
三、公司立法从“公众公司优先”转向“服务私人公司” |
四、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 |
第三章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概况 |
一、欧盟主要成员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中国香港 |
四、新加坡 |
五、新西兰 |
六、马来西亚 |
七、百慕大群岛 |
八、美国 |
第二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比较 |
一、适用对象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四、异议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权 |
五、非法财务资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严厉度及原因分析 |
一、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严厉度比较 |
二、域外禁令严厉度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 |
第四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学解释 |
第一节 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衍生 |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内涵 |
二、禁止财务资助与资本维持原则 |
三、资本维持原则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二节 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一、禁止财务资助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二、保护债权人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三、保护小股东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三节 遏制杠杆收购 |
一、杠杆收购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
二、禁止财务资助可以有效遏制杠杆收购 |
三、遏制杠杆收购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四节 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
第五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公司的契约属性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一、经济交易与科斯定理 |
二、公司本质假设:作为分析起点和支点 |
三、公司代理成本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第二节 财务资助中的三类代理成本及分析 |
一、财务资助中的第一类代理问题 |
二、财务资助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 |
三、财务资助中的第三类代理问题 |
四、代理成本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解释力 |
第三节 我国财务资助中代理成本分析 |
一、第一、二类代理成本问题 |
二、第三类代理成本问题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必要性 |
一、财务资助概念及规则在我国的引入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相关立法梳理 |
三、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一、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制原则 |
二、鼓励对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
三、审慎对待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 |
四、合理选择附条件豁免模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加强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 |
二、新增禁止财务资助的无条件豁免 |
三、多重维度构建差异化的附条件豁免模式 |
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四、人寿上市能否拷贝(论文参考文献)
- [1]人保寿险J分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优化对策研究[D]. 曹园. 南京邮电大学, 2021
- [2]保险公司参股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认可度的影响研究 ——基于中国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D]. 陈召林. 河南大学, 2020(02)
- [3]电子缔约规则研究[D]. 孙博亚. 吉林大学, 2020(08)
- [4]集团公司市场化债转股“两步走”模式及影响研究 ——以中国重工为例[D]. 靳雅蕾.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汉语“V/A+PP”跨层结构的演化趋势与表达功用研究[D]. 杜可风.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6]中小股东“用手投票”作用机制研究 ——以格力电器为例[D]. 陆延敏.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5)
- [7]中国电影产业资本化进程研究(1978年-2018年)[D]. 周子钧. 山东大学, 2019(09)
- [8]“互联网+”推动公司财务转型的研究 ——以平安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例[D]. 吴婧.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
- [9]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D]. 王几高.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10]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