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卫学芝[1](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熊琪[2](2020)在《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和实践者,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是党组织与社会组织党员、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升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是推进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研究需要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和现实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中国共产党关于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理论以及嵌入性理论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素质提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理论借鉴。促进党与社会之间良性互动,在新时代背景下提升社会组织党建水平,应对党执政环境复杂化,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提供了现实依据。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研究需要有典型的实践经验,也需要总结当前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因此,本文以全国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地方典型案例为研究主体,对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进行实践考察。各地市为建设高素质社会组织党务工作队伍进行积极探索,在整合人才资源、注重教育培训、健全保障制度、完善考评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方式多样,但仍然存在素质提升主体参与度不足,素质提升对象缺乏针对性和素质提升内容缺乏全面性等突出问题。必须从提高思想重视、加大相关投入、加强制度供给、强化外界认同等方面持续发力,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的路径。
姜新[3](2020)在《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离开共产党来谈国情是不现实的,党内治理牵动着国家治理的每一条神经。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数量已经超过9000万,其中约有80%的国家公务员,以及超过95%的领导干部具有中共党员身份,办好中国的事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进入新时代,中国的社会肌理和国家结构在加速转型,经济结构、政治布局、利益分配格局、意识形态等方面发生着深刻的改变。同时,党内腐败和思想混乱等治理窠臼问题被新媒体无限扩大,更加直白地摆在了名为信息社会的“砧板”之上。党内治理问题在削弱党的执政效力的同时,更是通过溢出效应辐射整个国家的治理进程。党内治理的迫切程度可谓前所未有,但党内治理理论架构,以及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话语体系还处于成长时期,难以与西方现代法治和政党理论抗礼。本文以依规治党为切入点,意在回答五个问题:依规治党的定义是什么?推行依规治党的依据是什么?依规治党的经验是什么?依规治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对策是什么?以此实现巩固现有党内制度优势的同时将制度优势更高效地转换为治理效能,丰富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首先,依规治党的定义是什么?本文将依规治党的概念概括为:依规治党是法治思维在党内建设领域的深化,中国共产党在构建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之上,运用制度手段对党内事务、党员行为和党内政治生活进行治理。依规治党的本质:明确权责划分,规范权力运行。依规治党的目标:借鉴法律属性管党治党,使政党保持生机活力,引领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推行依规治党的依据是什么?本文分别从政党理论、执政党理论、法治理论三方面阐释依规治党的理论根据;从世情、国情、历史经验三个角度充实依规治党的现实根据;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逐渐演变的理论架构阐释依规治党的制度根据。再次,依规治党的经验是什么?依规治党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本文总结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新时期、新时代四个时期的标志性成果和经验教训。以此为依据总结出新时代依规治党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依规治党概念本身不够明确凝练。二是,依规治党的研究重点需转移,由横向思辨转向执行细节。三是,党内法规的内容和执行程序存在碎片化、不规范以及广泛性不足的问题。四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期推行,法治思维还没有得到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完全认可,依规治党出现监督不足和矫枉过正并存的现实悖论。同时,依规治党的容错纠错措施存在匮乏。五是,依规治党软环境面临信仰缺失、历史虚无主义的冲击。最后,深入推进依规治党的对策是什么?本文从党内法规生成机制和依规治党执行效力两方面入手,在巩固制度优势的同时,将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党内法规生成领域:一是,明确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原则(坚持科学理论、人民立场、法治精神)。二是,提出新时代优化党内法规生成机制的切入点(法规队伍的配置、交流培训和民主参与)。三是,明确法规生成机制的未来关注点(补足合规审查机制,形成闭环的党内法规的生成机制)。依规治党执行效力:一是,通过“圆桌学习”和新的选人用人模式,实现从严治吏。二是,以党内监督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三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下,从立法契合、过程衔接两方面,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一体化。四是,补足兜底措施,充实依规治党的救济措施。
林高松[4](2020)在《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是国家开展兵役工作的法律保证。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兵役制度等重大政策制度改革,推进军事管理革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研究分析兵役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法理价值,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本文按照“理性分析、历史沿革、价值定位、内外环境、完善之道”的逻辑顺序分五章展开研究。第一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从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兵役实体法律制度、兵役程序法律制度等为研究起点,对兵役法律制度的内涵外延进行科学界定,系统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和地位作用,为论文撰写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二章,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按照古代、近代和新中国等三个阶段系统梳理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发展脉络,系统分析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现状,从体系构成、实质内涵和主要问题等方面展开研究,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的新要求,兵役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现役军人制度更加适应现代化局部战争需要、退役军人制度更加适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等。第三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所蕴含的法理价值进行全面阐述,一是兵役义务与兵役权利的价值整合,二是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序统一,三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融合,四是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五是和平权与发展权的有序调整等,充分展现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第四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外环境。客观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既有有利条件、也有不利因素,这是新时代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根基。从五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防实力同步增强,二是我国总体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局部战争威胁始终存在,三是信息化局部战争对兵员素质要求普遍提高,四是优待军人成为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在共识,军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五是军队独生子女兵员质量不容乐观,应征青年身体素质明显下降。第五章,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完善之道。主要从兵役法律制度建设角度提出一系列对策措施,力求为国家兵役机关开展兵役法律制度建设提供参考。一是科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大力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质量,三是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落实。加快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持续为国家提供优质的兵员补充,确保国家总体安全,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王富聪[5](2020)在《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文中提出抗战时期,沦陷城市地下党组织和中共华北根据地城工机构密切配合根据地的抗战,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在抗战初期,在北平、天津、唐山等沦陷城市中,平津唐点线委员会秘密发动群众,为周围根据地提供了大量的急需物资、技术人才和情报信息,支援了根据地的抗日战争。在特别危险的环境下,地下党组织也遭到了多次破坏。随着抗日战争进入持久战阶段,在中共中央指示下,1941年前后华北各抗日根据地普遍成立了城市工作委员会。为加强城市工作,除了动员全党在思想上重视城市工作外,还加大了干部抽调、关系寻找、培训教育、派遣打入工作和秘密交通组建的力度。根据地城委会的努力为沦陷城市各方面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人力、资金、技术上的准备。而地下党在沦陷城市的各个阶层和群体中秘密地进行抗战宣传、组织发展,既积蓄了力量,也积累了经验。各地城工部于1944年前后成立后,把城市工作提高到和根据地工作一样重要的高度,动员全党和群众寻找一切可以利用的关系,下大力气和决心抽调干部派遣打入,加快了里应外合夺取敌占城市和交通要道的准备工作。特别是在伪军伪警和工人苦力中积极宣传和发展组织,为反攻城市做了大量的工作。在干部抽调和关系寻找方面,纠正了根据地党委不重视干部抽调和贡献关系的思想,对抽调干部的数量和占总干部数的比重做了规定,确保了城市工作的干部队伍。在发动全党和群众贡献城市关系,并依托根据地,对外出务工和过节返乡的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从中大量发展关系,为城市工作的迅速开展搭建了广阔的桥梁。在培训教育和派遣打入方面,针对上送干部的各种不纯动机,进行思想教育、形势教育、革命气节教育,并开展针对性的业务教育,提高了城工干部的综合能力。在派遣打入干部方面,各根据地城工部门派遣了大量干部到敌占城市,通过各种关系打入到敌伪机关、学校、工厂内,播散种子,生根发芽,显示出坚强的生命力。在获取急需物资方面,根据地不能生产的工业急需品如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机械设备等物资都需要从城市采买。地下党通过灵活开展统战工作,利用社会关系和日伪组织,掩护秘密采购网络和交通站,为根据地源源不断地提供了重要物资,促进了抗日根据地的建设与发展。在输送人员方面,沦陷城市的高校和工厂中拥有大量知识青年和技术工人,在地下党的宣传动员和秘密组织下,很多青年学生和工人到根据地参加抗日斗争,为中华民族的民族解放贡献了力量。在获取信息方面,城工干部调查了沦陷城市一些厂矿、学校、公司。调查了解工人、学生、市民等各个阶层的生活水平、政治态度、反抗情况,为派遣打入干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提供了依据。而秘密情报工作也为根据地的军事行动、锄奸、反间、营救人员等提供了信息支持。在秘密交通方面,为领导地下党,城工组织建立了秘密交通线路网,为保证安全和效率,一些线路还开辟了复线。在每条线上设立了各类秘密交通站、联络站,并以各种合法场所掩护。为了加强交通工作,对交通员进行了选拔和培训。交通员克服了各种艰难困苦,为组织的联络、人员和文件等的输送作出了贡献。在群众工作方面,地下党在工人苦力、青年学生、市民及上层中宣传中共政策,发展组织,开展各类地下活动。以合法的和灰色的组织形式组织群众,发动群众进行合法斗争,掩护秘密的非法斗争。工人苦力是城市工作的重点发展对象。地下党在工人中组织了怠工、偷等半合法运动。在青年学生中组织秘密读书会,宣传抗战,发展进步青年到根据地培训后再返回城市。在市民中和上层人士中也开展了宣传和争取工作。在城市中的敌伪军警开展宣传工作也是城市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关系里应外合的实现。随着抗战形势的好转,伪军寻求后路,分化瓦解伪军的条件更为便利。城工部门派遣干部,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打入伪军内部,在上层和下层分别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伪军大多与国民党有历史渊源,怀有正统思想,被国特掌握,进行伪军工作也有很大的困难。
蒋姗姗[6](2020)在《“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戴老师议事厅”为例》文中研究说明社区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单位,社区作为社会的缩影尤其凸显了公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因而社区治理的有关问题备受关注。从宏观层面上看,党中央对社会治理、政府职能履行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从微观层面上看,上海具体出台了“1+6”文件,“缤纷社区”行动计划等完善社区治理,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就目前的实际而言,由于社区治理效率不高,公民自我治理不充分、利他性活动缺乏,政府职能定位不清,致使社区治理面临困境。为探究社区治理模式的创新路径,研究选取上海市浦东新区贵龙园社区“戴老师议事厅”为个案。“戴老师议事厅”于2009年成立,由该社区的7名居民自发组成。从地理位置上看,“戴老师议事厅”与社区居委会分列社区的南北两端,成对角线分布;从服务范围上看,两者连线能够覆盖整个社区。十年的时间里,议事厅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解决了许多繁杂的社区问题,得到了居民的广泛认可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等的高度支持。具体表现为社区居委会通过信息共享为“戴老师议事厅”提供资源便利;上级塘桥街道办和浦东新区政府将其纳入年度街道计划,报道宣传并培育公民治理;同时,社区党组织核心引领,开展党建工作巩固治理成效,公民和社区之间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因而,“戴老师议事厅”的社区治理经验为本文社区治理模式的提出提供了借鉴和依据。基于此,研究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公民治理理论、政府职能理论为基础,提出了“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试图从“公民”、“社区”两方互助的角度阐述社区治理模式创新。“双向互助型”模式主要强调“双向”和“互助”两个要素。其中,“双向”包含“公民”和“社区”两个方面。从公民角度来说,这一模式鼓励公民自发地进行利他性活动,强调公民的自我治理和自我服务;从社区角度来说,社区治理不仅需要社区居委会对公民利他性活动的包容,同时还要依靠上级政府的培育和社区党组织的支持。而“互助”则是基于二者的公共利益,即实现社区治理的目标。由此,结合选取的个案,研究从公民回归治理主体角色、社区居委会接纳公民治理、政府履行培育职能和社区党组织发挥核心引领作用四个方面提出“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的应用建议,以期从现实角度出发,为社区治理模式的完善提供创新思考和理论补充。
沙等然[7](2020)在《地方政协提案参政议政研究 ——基于郑州市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分配方式和利益格局的变化,直接导致了原有的社会阶层迅速分化,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不断出现。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经济差距明显拉大,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逐渐暴露,社会各阶层都有政治参与、表达诉求的愿望。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政协为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有效途径、表达平台以及稳定宽松的政治环境,在促进公民参与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独特的优势。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就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其中参政议政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的重要途径,它对于推动我国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公共决策的科学民主化,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提案是政协组织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和载体,也是最直接、最广泛、最有效的方式。提案的作用发挥情况,已逐渐成为衡量地方政协参政议政实际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近年来,随着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为郑州市政协参政议政奠定了重要的现实基础,提案在维护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地方政协的提案工作在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影响和制约了参政议政实际效果的充分发挥。因此,提案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文以协商民主和公民参与理论为基础,分析了二者与政协的内在关系,梳理和归纳了国内相关研究成果;阐述了政协的性质和定位,回顾了政协参政议政职能的形成和确立,对政协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意义以及政协提案的特点、优势和作用进行了论述。实证内容是基于对郑州市政协提案工作参政议政现状的分析。本文在问卷调查和数据统计的基础上,从多方面深入分析了客观影响和制约郑州市政协提案参政议政实际作用的因素,如部分政协委员提案履职意识淡薄;提案质量总体水平偏低;提案办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提案参政议政的透明度不够等。在此基础上,为提升地方政协提案参政议政的实际效果,从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提升提案质量;完善提案工作机制,提高提案服务水平;强化提案督办工作,增强办理实效;加强提案工作公开,增强与公众的互动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创新性的对策和建议。
何永康[8](2020)在《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兰州市C区Y街道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迎来了新的历史性的发展阶段,而城镇化作为当前中国社会发生的重大变革之一,其面临的发展困境与挑战也逐步凸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村转居社区建设工作逐步登上历史舞台,村转居社区是城镇化进程中兴起的一种新的社区模式,是原有的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过渡的“转型社区”,主要是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用地,村民委员会转变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原有的主体和其他各类资源进行了分解、重组、整合,然后形成了一个主体多元、类别特殊的新型社区,社区管理模式也与之前有较大差别。村转居社区作为城镇化建设中的重要领域,作为新型社区形态,主体多元且矛盾突出,其建设步伐对于城镇化的进程有重要意义,而要推进村转居社区的建设,就必须认识到村转居社区党组织的地位和重要性。村转居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开展治理工作的基础,是村转居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是村转居社区各项事务、各类团体的引领者,是社区转型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在新时代背景下,村转居社区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必须与时俱进,针对村转居社区建设实际,发扬改革创新的精神,才能最有效的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带领社区广大党员干部和社区居民,为村转居社区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为我国城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进而推动社会稳步和谐发展。本文基于案例研究法、文献研究方法,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指引,结合相关专家学者对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论述,厘清目前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组织能力建设等内容,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村转居社区个例做为切入点,进行党组织建设的研究。其次选取西部城市兰州市C区Y街道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现状,并且总结分析出Y街道村转居社区的先进经验,主要有合理定位了村转居社区的组织职能、切实发挥了村转居社区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多渠道提升了村转居社区的党建活力等先进经验。突出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中存在的党组织体系与社区实际不符、干部队伍不能满足社区需要、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转居社区党组织能力欠缺等问题。再次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分析造成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内部原因主要有党组织管理混乱造成组织功能定位不清;村转居社区领导班子建设未能与社区转型同步;村转居社区党员来源复杂且缺少新鲜血液。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党员和居民价值观念转变滞后于村转居社区转型;村转居社区党组织的建设以及活动开展缺乏资金保障;空间剧变对村转居社区党组织能力有新的要求,村转居社区党组织不仅仅发挥行政领导职能,更为重要的是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协调各方利益,动员社区群众,共同推动社区稳步发展。最后针对村转居社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深层次原因,提出了加强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对策建议,以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指引,确定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目标以及原则,通过优化村转居社区的党组织机构设置;建立健全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工作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组织结构;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教育培训,进而提高村转居社区党员队伍素质;探索村转居社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形式,全方位实现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与创先争优相挂钩;强化村转居社区党组织条件保障等方式加强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内部建设,改善党组织工作环境。通过妥善安置村转居社区居民生活,提高党员群众信任度;立足村转居社区实际,领导开展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方式大力推进村转居社区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党群关系融合度。
刘燕妮[9](2019)在《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治理”成为中国政治的核心话语之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集中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上的全新理念,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研究的重要范畴。地方是民众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民众利益诉求表达和利益矛盾的集中地,倡导国家治理议题必须关注地方治理水平和治理绩效。地方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环节。打造中国特色的地方治理,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是当前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因此要将党的领导与建设嵌入到地方治理中。我国地方治理转型是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共同参与和互动的过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角色,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的基础性论述及国家回归社会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社会在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在当代中国地方治理变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社会是两个重要的行为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与互动样态必然深刻影响着地方治理现代化进程,因此,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构成了地方治理的重要论域。本文在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探讨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对推动地方治理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自产生以来深深地扎根于社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并带领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党始终保持和传承了扎根于社会、依托于群众的优良传统。因此党社关系问题(或其所包含的党群关系)长期以来是中国共产党十分关注的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从历史维度看,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始终在政党-国家-社会三者互动关系及架构中运作并寻找平衡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中国社会整体变迁的宏大背景下,我国党社关系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同构化”、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分离”关系形态的发展变革。地方治理现代化为我国党社关系建构提供了新逻辑和新思维。但不可否认,当前党社关系的互动方式和存在样态与地方治理现代化尚存在一定张力,表现为党的社会基础出现弱化的风险、党服务社会功能转型滞后、党与社会沟通出现脱节现象以及党在社会主体性发展中的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剖析党社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党社会基础的变化、地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地方党组织与社会民众之间平等民主的话语秩序尚未建构、地方党组织社会化失衡等因素。本文对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研究基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论证,一方面从党这一主体要素切入,提出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引领与培育。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已逐渐脱离国家权力的控制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但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社会组织化程度、自治水平较低,广大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及应具备的公民意识、公民精神还不适应我国现代治理变革。为此,在地方治理框架下,党社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引领与培育社会,促进社会相对独立自治体系的形成,培育现代公民、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价值规范、支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进程,建立政府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平台和机制,以适应治理现代化这一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和政治规划需求。另一方面从社会这一主体要素切入,提出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表现为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权能的增益与制约。当前中国社会主体性觉醒对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公共利益、回应民众诉求、推动民主政治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地方治理中,社会的公益性、志愿性等道德精神与品质能够克服党的决策忽视民众意愿,或是出现阶级利益倾斜的取向。同时,现代社会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治性等优势,在代表和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整合社会资源、汇聚人才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优势,对党的功能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另外,社会转型带来公民权利的增长和发展,强化了公民权利对党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实现地方党权授予和行使的人民性,进而优化地方治理。依据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党社关系基本内容深入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地方治理中党全面领导下的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党的全面领导是“服务与协商”党社关系模式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前提,两者表现出互促共强的有机统一性。地方治理现代化蕴含的民主、责任、回应、参与等精神理念极大地凸显了“社会本位”的价值回归,党服务社会是地方治理中党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内容,服务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以贯之的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体现。协商为民众参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广阔平台,党社协商契合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要义,在地方治理中,有利于党与社会的广泛合作、党与社会的对话沟通和党有效集中民意,是党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
刘刚[10](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和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的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一、基本概念 |
(一)社会组织 |
(二)党务工作者 |
(三)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 |
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的构成要素 |
(一)政治素质 |
(二)思想素质 |
(三)业务能力素质 |
(四)道德品质素质 |
(五)作风素质 |
三、理论依据和理论借鉴 |
(一)重要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 |
(二)直接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关于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理论 |
(三)理论借鉴:嵌入性理论 |
第二章 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的必要性 |
一、中国语境下执政党与社会互动的必然要求 |
(一)中国共产党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取向:引领与共生 |
(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党社良性互动的中介 |
二、全面提升新时代社会组织党建水平的迫切需要 |
(一)社会组织党建水平与新时代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
(二)党务工作者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党建工作水平 |
三、应对新时代党的执政环境复杂化的必然选择 |
(一)新时代党的执政环境较之以往更加复杂化 |
(二)高素质的党务工作者是实现社会整合的重要力量 |
四、推进新时代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之举 |
(一)引导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是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内容 |
(二)高素质的党务工作者是引导社会组织正确发展的主力军 |
第三章 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的实践考察 |
一、全国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立情况及党务工作者总体状况 |
(一)社会组织党组织建立情况 |
(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总体状况 |
二、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的地方典型案例 |
(一)上海嘉定:注重能力培养,提升综合素质 |
(二)广东广州:实施红苗计划,加强人才培育 |
(三)河南郑州:线上线下结合,创新教育模式 |
(四)山东诸城:红领党务认证,加强素质建设 |
(五)贵州铜仁:打造智慧党建,创新考评方式 |
(六)宁夏吴忠:抓实示范培训,提升教育成效 |
(七)吉林松原:创建孵化基地,增强业务能力 |
三、基于案例分析我国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的主要经验 |
(一)整合人才资源,充实后备力量 |
(二)注重教育培训,拓宽方式方法 |
(三)健全保障制度,激发工作活力 |
(四)完善考评机制,创新方式方法 |
四、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素质提升的主体参与度不足 |
(二)素质提升的对象缺乏针对性 |
(三)素质提升的内容缺乏全面性 |
五、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思想重视不够,素质提升的内在动力不足 |
(二)相关投入不足,素质提升的物质基础薄弱 |
(三)制度供给滞后,素质提升的制度支撑缺乏 |
(四)外界认同不高,素质提升的外部环境欠佳 |
第四章 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的路径 |
一、提高思想重视,激发素质提升的内在动力 |
(一)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提高思想认知 |
(二)落实领导责任,打破党建认识误区 |
(三)加强实践探索,不断深化思想认识 |
二、加大相关投入,夯实素质提升的物质基础 |
(一)加大经费投入,持续激发工作活力 |
(二)提高工作待遇,不断强化物质保障 |
三、加强制度供给,增强素质提升的制度保障 |
(一)依据不同组织类别,完善工作细则 |
(二)依据不同需求层次,健全激励制度 |
(三)细化素质考核标准,完善考评制度 |
四、强化外界认同,优化素质提升的外部环境 |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供良好舆论环境 |
(二)加大选聘力度,提升公众认知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3)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依规治党研究现状评析 |
二、国外政党建设研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案、目标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目标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及难点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难点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概念意涵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语义 |
一、“依”阐释理论出发点 |
二、“规”意指法律性规范 |
三、“治”强调治理落实 |
四、“党”表明治理对象 |
第二节 依规治党的构成要素 |
一、依规治党的主体 |
二、依规治党的客体 |
三、依规治党的前提 |
四、依规治党的治理切入点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概念界定 |
一、依规治党的概念 |
二、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概念辨析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根据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社会根据 |
一、国际社会新形势 |
二、新时代中国国情 |
三、国内外实践经验 |
第二节 依规治党的理论根据 |
一、政党理论 |
二、执政党理论 |
三、法治理论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制度根据 |
一、依法治国框架下依法执政建设 |
二、依治国框架下的依规治党建设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教训 |
第三节 新时期依规治党的实践 |
一、新时期依规治党的发展历程 |
二、新时期依规治党的经验总结 |
第四节 新时代依规治党的创新探索 |
一、新时代依规治党创新性发展 |
二、新时代依规治党成效总结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依规治党的价值和核心范畴 |
一、依规治党的价值理念需凝练 |
二、依规治党的核心范畴需转移 |
第二节 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内容方面 |
一、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不够严谨 |
二、党内法规的内容有待规范 |
第三节 依规治党的执行效力方面 |
一、执行落实不到位 |
二、法治思维、规矩意识不足 |
三、监督、救济体系制待完善 |
四、依规治党的软环境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实现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党内法规的生成机制 |
一、明确党内法规的生成原则 |
二、优化党内法规制定队伍 |
三、充实党内法规生成环节 |
第二节 提高依规治党的执行力 |
一、以用人为切入点,从严治吏 |
二、以党内监督为保障,规范权力运行 |
三、坚持法治原则,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协同推进 |
四、完善党内救济机制,补足依规治党的兜底环节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4)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主要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理性认识 |
第一节 兵役法律制度的科学界定 |
一、相关概念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实体法律制度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程序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制度的法律特征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时代特征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容特征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
一、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军事制度的重要内容 |
二、兵役法律制度是保卫国家安全的坚实基础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组织兵役工作的有效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我国古代兵役法律制度 |
二、我国近代兵役法律制度 |
三、新中国兵役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现状分析 |
一、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 |
二、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实质内涵 |
三、我国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客观分析 |
一、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经验 |
二、我国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优劣之处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发展的新要求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定位 |
第一节 兵役义务与兵役权利的价值整合 |
一、依法参加兵役是公民和法人的基本义务 |
二、参加兵役人员依法享有各种基本权利 |
三、正确处理兵役权利与兵役义务的关系 |
第二节 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有序统一 |
一、兵役必须以实现国家价值优先 |
二、公民通常是实现个人价值优先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国家价值与个人价值的调节器 |
第三节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相互融合 |
一、国防是全体公民的国防 |
二、兵役实质是少数公民参加兵役 |
三、兵役法律制度是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统一的平衡器 |
第四节 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
一、公平与效率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 |
二、兵役法律制度优先考虑军事效率 |
三、兵役法律制度充分体现公平原则 |
第五节 和平权与发展权的有序调整 |
一、追求国家和平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 |
二、保障国家发展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 |
三、统筹和平权与发展权是兵役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内外环境 |
第一节 国家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 |
一、经济实力 |
二、法治环境 |
三、军事改革 |
第二节 国家严峻安全形势是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 |
一、国家统一困境 |
二、周边事态纷争 |
三、西方大国遏制 |
第三节 信息化局部战争对兵员素质要求普遍提高 |
一、信息化局部战争成为未来战争的基本样式 |
二、高技术武器装备占据未来战场的主导地位 |
三、高素质的兵员成为信息化战争胜负的关键 |
第四节 优待军人成为兵役法律制度的内在共识 |
一、尊重军人共识 |
二、优待军人传统 |
三、军人权益维护 |
第五节 军队独生子女兵员质量不容乐观 |
一、独生子女成为军队服役主体 |
二、应征青年身体素质明显下降 |
三、入伍后退兵比例呈逐年上升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完善之道 |
第一节 科学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体系 |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 |
二、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任务 |
第二节 大力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质量 |
一、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
二、统筹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的规划计划 |
三、科学组织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的起草拟制 |
第三节 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落实 |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兵役法律意识 |
二、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
三、严格组织对违反兵役法律制度行为的惩治 |
结语: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建设应处理的几个关系 |
一、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与其它军事政策制度之间的关系 |
二、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与新时代强军要求的关系 |
三、处理好兵役法律制度制定与实施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5)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前人研究综述 |
1、涉及华北根据地城市工作的研究着作概括 |
2、涉及城市工作的专题性论着研究概况 |
四、理论方法和视角 |
五、创新点 |
六、资料依据 |
第一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
第一节 点线委员会时期的城市地下党 |
一、抗战初期各地点线委员会的建立 |
二、各地点线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
三、各地点线工作的效果 |
第二节 各级党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的建立 |
一、各级党委城市工作委员会的成立 |
二、各级党委城市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
三、各地城工委城市工作的效果 |
第三节 城工部的建立和城市工作的大发展 |
一、各级党委城工部的建立、方针和任务 |
二、大力动员开展城市工作的原因 |
三、在思想上动员全党重视城市工作 |
四、建立健全城市工作机构 |
五、抽调干部和设立专职城工干部 |
六、城市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策略 |
小结 |
第二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的干部工作 |
第一节 干部的抽调选拔和关系的来源 |
一、内线干部的来源和选拔条件 |
二、关系的来源 |
第二节 干部和关系的培训教育 |
一、培训对象的各种复杂心理 |
二、培训教育的内容 |
三、教育方式 |
四、培训的效果 |
第三节 打入干部的派遣和管理 |
一、派遣打入的准备工作 |
二、加大派遣干部打入城市的力度 |
三、对打入干部的管理工作 |
四、打入干部经费保障的管理 |
小结 |
第三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物资采买工作 |
第一节 根据地从敌占城市获取紧缺的物资 |
第二节 地下党坚持从敌占城市获取物资 |
第三节 地下党从敌占城市获取物资的措施 |
第四节 敌人的封锁和破坏 |
第五节 沦陷城市物资工作的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调查工作 |
第一节 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分工 |
一、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
二、调查工作在领导上和重点对象上的分工 |
三、调查的渠道和方法 |
第二节 城市基本情况调查的主要内容 |
一、关于城市人口数量、结构、阶级成份的调查 |
二、关于各个阶层生活水平的调查 |
三、关于各个阶层政治态度的调查 |
四、关于沦陷城市大中学校的调查 |
五、关于沦陷区厂矿车站的调查 |
六、搜集军事政治经济等情报 |
第三节 调查工作的效果 |
一、调查工作的成绩 |
二、调查工作的不足 |
小结 |
第五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交通联络工作 |
第一节 秘密交通线路和秘密联络站的设立 |
一、城工组织对交通工作的开展和加强 |
二、秘密交通线路网的建立和复线的开辟 |
三、各类秘密交通站、联络站的设立和完善 |
第二节 交通人员的选拔、表现、联络方式 |
一、交通员的主要来源、选拔条件 |
二、交通员的表现特征 |
三、通过关卡、封锁线的方式和接头联络方法 |
第三节 交通工作的内容、成效 |
一、人员和信息情报的输送 |
二、物资的输送 |
三、秘密交通工作的成效 |
小结 |
第六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的群众工作 |
第一节 对工人、苦力的掌握 |
一、寻找关系、派遣打入工人、苦力行业 |
二、日伪的严密统治 |
三、通过秘密和公开的形式组织群众 |
四、领导群众进行各类斗争 |
第二节 对教员、青年学生的争取工作 |
一、动员学生支援根据地 |
二、组织读书会和秘密宣传活动 |
三、日伪的监视和学生的政治态度 |
四、根据地城工部门的培训和派遣打入工作 |
第三节 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 |
一、开展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团结工作 |
二、对市民和上层人士的宣传和争取 |
第四节 群众工作的成效 |
小结 |
第七章 华北根据地城工组织对沦陷城市伪军伪警工作 |
第一节 伪军伪警工作的组织领导 |
一、开展伪军伪警工作的重要性和组织领导 |
二、伪军伪警工作的有利条件和困难 |
三、伪军伪警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
四、伪军伪警工作的宣传内容和方式 |
第二节 对伪军伪警的派遣打入和瓦解 |
一、寻找线索大量发展关系 |
二、积极派遣建立内线工作 |
三、瓦解伪军伪警工作的策略 |
第三节 伪军伪警工作的影响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6)“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戴老师议事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目的与选题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理论基础 |
1.4.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1.4.2 公民治理理论 |
1.4.3 政府职能理论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分析法 |
1.5.2 田野研究法 |
1.5.3 问卷调查法 |
1.6 创新点 |
第2章 基于浦东新区“戴老师议事厅”的田野研究 |
2.1 “戴老师议事厅”的田野选择 |
2.1.1 进入田野 |
2.1.2 “戴老师议事厅”现状概述 |
2.2 “戴老师议事厅”:居民自我治理 |
2.2.1 依托社区居委会选址 |
2.2.2 成员24 小时轮班 |
2.2.3 解决社区邻里纠纷 |
2.3 贵龙社区居委会:协同居民治理 |
2.3.1 信息共享,提供便民服务 |
2.3.2 提升“戴老师议事厅”行动合法性 |
2.4 上级组织:提供支持 |
2.4.1 上级塘桥街道办的响应 |
2.4.2 社区党组织的关怀 |
2.5 聚焦治理各方态度 |
2.5.1 社区居民的反馈 |
2.5.2 社区居委及街道办的态度 |
第3章 社区治理中的“双向互助型”治理模式 |
3.1 “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概述 |
3.1.1 “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基本内涵 |
3.1.2 “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建立基础 |
3.2 “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逻辑 |
3.2.1 公民自发组织利他性社区活动 |
3.2.2 社区居委会共享优势资源 |
3.2.3 党和政府为公民治理提供合法性权威 |
第4章 “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理论适用及应用建议 |
4.1 理论适用 |
4.1.1 社区治理主体:“公民”和“社区” |
4.1.2 社区治理基础:公共利益 |
4.2 应用建议 |
4.2.1 公民自治,回归治理主体角色 |
4.2.2 社区居委会为依托,接纳公民治理 |
4.2.3 政府支撑,履行培育职能 |
4.2.4 党建引领,社区党组织发挥核心作用 |
第5章 结语 |
5.1 研究不足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谈提纲 |
A1 对浦东新区贵龙园社区居民的访谈 |
A2 对浦东新区贵龙园社区居委的访谈 |
附录 B 上海市浦东新区贵龙园社区治理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C 《上海市浦东新区贵龙园社区治理情况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附录 D 访谈记录 |
D1 编号:FT20181108 |
D2 编号:FT20181108 |
D3 编号:FT20181115 |
D4 编号:FT20190516 |
D5 编号:FT20190519(1) |
D6 编号:FT20190519(2) |
D7 编号:FT20190524 |
D8 编号:FT20190603 |
D9 编号:FT20190605 |
D10 编号:FT20190611 |
附录E 田野日志 |
E1 编号:RZ20181012 |
E2 编号:RZ20181026 |
E3 编号:RZ20181108 |
E4 编号:RZ20181115 |
E5 编号:RZ20180516 |
E6 编号:RZ20180519 |
E7 编号:RZ20180524 |
E8 编号:RZ20180603 |
E9 编号:RZ20180605 |
E10 编号:RZ20180611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地方政协提案参政议政研究 ——基于郑州市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与目的 |
1.1.1 研究意义 |
1.1.2 研究目的 |
1.2 理论基础与研究综述 |
1.2.1 理论基础 |
1.2.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框架 |
第2章 政协参政议政概述及提案基本情况 |
2.1 政协的性质定位 |
2.2 政协参政议政概述 |
2.2.1 政协参政议政职能的形成和确立 |
2.2.2 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及形式 |
2.2.3 政协参政议政的意义 |
2.3 政协提案基本情况 |
2.3.1 政协提案的定义 |
2.3.2 政协提案的特点和优势 |
2.3.3 政协提案的地位和作用 |
2.3.4 政协提案工作的基本流程 |
第3章 郑州市政协提案工作参政议政现状分析 |
3.1 郑州市政协提案工作组织基本情况 |
3.1.1 郑州市政协机关组织架构 |
3.1.2 界别和委员的构成情况分析 |
3.1.3 提案工作制度保障条件 |
3.2 郑州市政协提案工作基本情况 |
3.2.1 提案提交情况及主要内容 |
3.2.2 提案工作的主要举措 |
3.2.3 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情况 |
3.3 郑州市政协提案工作参政议政成效 |
3.3.1 推进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
3.3.2 促进公众关心民生问题的解决 |
3.3.3 推动制度文明建设 |
第4章 郑州市政协提案参政议政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分析 |
4.1 部分委员提案履职意识淡薄 |
4.1.1 委员产生方式的弊端 |
4.1.2 部分委员缺乏提案履职热情 |
4.2 提案质量总体水平偏低 |
4.2.1 部分提案缺乏调查研究 |
4.2.2 部分提案缺少民意基础 |
4.2.3 缺乏批评监督型提案 |
4.2.4 界别提案优势表现不够 |
4.3 提案办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
4.3.1 提案交办工作流于形式 |
4.3.2 承办部门片面追求满意率 |
4.3.3 提案办理的有效协商不足 |
4.4 提案参政议政的透明度不够 |
4.4.1 公众对提案的基本认知存在偏差 |
4.4.2 提案线索征集缺乏有效公众参与 |
4.4.3 缺乏提案办理效果的有效评价 |
第5章 提升地方政协提案参政议政实效的对策思考 |
5.1 提高政协委员综合素质,提升提案质量 |
5.1.1 避免政协官僚化倾向,从源头把好委员入口关 |
5.1.2 建立专委会与界别联手机制,激发委员提案履职活力 |
5.1.3 建设“提案小屋”,重视界别提案作用发挥 |
5.2 完善提案工作机制,提升提案服务水平 |
5.2.1 切实搭建委员知情明政的平台 |
5.2.2 实施提案联合交办的工作机制 |
5.2.3 提升提案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
5.2.4 建立提案质量的考核评价标准 |
5.3 强化提案督办工作,增强办理的实效 |
5.3.1 加强提案督办协商 |
5.3.2 强化提案跟踪督办 |
5.3.3 完善提案办理评价反馈机制 |
5.4 加强提案工作公开,增强与公众的互动 |
5.4.1 加大政协提案工作宣传力度 |
5.4.2 拓宽政协提案民意征集渠道 |
5.4.3 增强政协提案的社会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
附录2 郑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
附录3 政协提案质量情况评价表 |
附录4 提案办理情况评价表 |
附录5-1 郑州市政协提案工作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5-2 郑州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6 访谈提纲 |
致谢 |
(8)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兰州市C区Y街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相关理论 |
2.1 主要概念 |
2.1.1 村转居社区 |
2.1.2 基层党组织建设及组织工作 |
2.1.3 社区党组织及其建设内容 |
2.2 党的组织建设相关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 |
2.2.2 列宁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 |
2.2.3 毛泽东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 |
2.2.4 邓小平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 |
2.2.5 江泽民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 |
2.2.6 胡锦涛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 |
2.2.7 习近平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思想 |
2.3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功能定位与意义 |
2.3.1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功能定位 |
2.3.2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意义 |
第3章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成效 |
3.1.1 合理定位了村转居社区党组织职责 |
3.1.2 切实发挥了村转居社区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
3.1.3 多渠道提升了村转居社区党建活力 |
3.2 Y街道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
3.2.1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体系与社区实际不符 |
3.2.2 村转居社区干部队伍不能满足社区需要 |
3.2.3 村转居社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 |
3.2.4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服务能力欠缺 |
3.3 Y街道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存在问题的成因 |
3.3.1 内部因素 |
3.3.2 外部因素 |
第4章 改善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对策分析 |
4.1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目标及原则 |
4.1.1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目标 |
4.1.2 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原则 |
4.2 加强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内部建设,改善党组织工作环境 |
4.2.1 优化村转居社区党组织机构设置 |
4.2.2 构建完善的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工作机制 |
4.2.3 实现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实体化运作 |
4.2.4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优化组织结构 |
4.2.5 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
4.2.6 探索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形式 |
4.2.7 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
4.2.8 强化村转居社区党组织的条件保障 |
4.3 大力推进党组织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党群关系融合度 |
4.3.1 合理安置居民生活,增强党员群众的信任度 |
4.3.2 激发社区党建活力,围绕党组织建立互惠网络体系 |
4.3.3 立足村转居社区实际,领导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9)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国内外文献综述简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党社关系:我国地方治理中的重要论域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 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
(二) 关于政党的理解 |
(三) 关于社会的解析 |
二、理论基础阐释 |
(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职能的论述 |
(二) 马克思恩格斯市民社会理论 |
(三)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论述 |
(四) 西方地方治理的理论借鉴 |
三、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意蕴 |
(一) 政党与社会的普遍性关系 |
(二) 本文指称的“党社关系”内涵 |
(三) 党社关系与党群关系辨析 |
四、地方治理现代化中党社关系的中国特色 |
(一) 西方地方治理中的政党与社会关系 |
(二) 我国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的特色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地方治理模式演进中党社关系形态的发展变革 |
一、改革开放前地方治理模式及党社关系形态 |
(一) “全能型”政党领导体制 |
(二) 被政治权力全面控制的社会领域 |
(三) 从统治到管理的地方政治模式 |
(四) 党社“同构化”的关系形态 |
二、改革开放后地方治理模式及党社关系形态 |
(一) 政党领导体制的现代化转变 |
(二) 社会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存在样态 |
(三) 从管理到治理的地方行政模式 |
(四) 党社“初步分离”的关系形态 |
第三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 |
(一) 党的社会基础出现弱化的风险 |
(二) 党服务社会的功能转型滞后 |
(三) 党与社会沟通存在脱节的现象 |
(四) 党在社会主体性发展中的功能发挥不足 |
二、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问题的原因剖析 |
(一) 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党社会基础的变化 |
(二) 地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
(三) 地方党组织与社会民众之间平等民主的话语秩序尚未建构 |
(四)地方党组织社会化失衡 |
第四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中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引领与培育 |
一、中国共产党引领和培育社会的现实基础 |
(一)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的领导力量 |
(二) 现代社会内生机制偏弱需要党的推动 |
(三) 社会自身的不自足性需要党的适度调控 |
二、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 推动地方治理结构的现代转型 |
(一) 地方治理结构现代转型的基础性要素 |
(二) 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的基本点 |
三、中国共产党培育社会: 促进公民有序参与地方治理 |
(一) 公民参与地方治理: 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 |
(二) 公民理性有序参与地方治理的基本要素 |
(三) 中国共产党培育社会的着力点 |
第五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中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权能的增益与制约 |
一、社会对党的权能的增益: 推动地方治理善治目标的达成 |
(一) 社会主体性成长有效克服党的公共性不足 |
(二) 社会自治性提升有效克服党集权对民主的损害 |
(三) 社会组织对党的功能补充 |
二、社会对党的权力的制约: 促进地方治理中权力与权利的理性互动 |
(一) 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理论渊源: 社会制约权力理论的检视 |
(二) 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理论依据: 权利制约权力 |
(三) 地方治理中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现实指向 |
第六章 构建地方治理中党全面领导下的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 |
一、党的全面领导与“服务与协商”党社关系模式的逻辑关联 |
(一) 党的全面领导: “服务与协商”的政治前提 |
(二)服务与协商: 加强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 |
(三) 服务与协商: 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面向 |
二、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的内在机理 |
(一) 服务: 党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和价值定位 |
(二) 协商: 党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 |
三、构建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的策略 |
(一) 发挥意识形态功能调适党社关系 |
(二) 增强地方治理中党的服务功能 |
(三) 加强地方治理中党社协商力度 |
(四) 推动地方治理中党的权力法治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加强社会团体党建工作需要探讨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2]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素质提升研究[D]. 熊琪. 广西大学, 2020(07)
- [3]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研究[D]. 姜新. 华侨大学, 2020(12)
- [4]新时代中国特色兵役法律制度研究[D]. 林高松. 武汉大学, 2020(04)
- [5]中共对华北沦陷城市工作研究(1937-1945)[D]. 王富聪. 河北大学, 2020(08)
- [6]“双向互助型”社区治理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戴老师议事厅”为例[D]. 蒋姗姗.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地方政协提案参政议政研究 ——基于郑州市的分析[D]. 沙等然.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8]村转居社区党组织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兰州市C区Y街道为例[D]. 何永康. 成都理工大学, 2020(05)
- [9]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D]. 刘燕妮. 山东大学, 2019(02)
- [10]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