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WTO条件下,推进“两岸四地”的经济整合(论文文献综述)
荆洪文[1](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谷川[2](2017)在《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时代背景下,经贸交往的紧密性,推动了中国两岸四地法律制度间交流与合作的发展。以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 and Macau Closer Economic and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内地与澳门)以及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达成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提高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法律制度间的协同配合能力,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了各方经贸往来的发展需求。按照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效果”以及“发展”这一线索,论文分为三大部分,共8章。其中第一部分“存在”论,涵括了论文的第2、3章,着重论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文本规范与运行实践上的存在及其法学理论意义;第二部分“效果”论,涵括了论文的第4、5、6章,该部分将作为“法律个体”意义上的合作规则,放到了调整与影响四地经贸交往的既有制度(主要是四地的各方法律制度与WTO规则)这一“法律群体”环境中,描述与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外在效果”——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效果”——合作规则自身在既有法律制度“群体”影响下的功能表现与它所具有的多重法律属性,进而分析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与既有法律制度相互接触、交往过程中,在事实与制度层面上的效果表现;第三部分“发展”论,则为论文的第7章,主要分析与预测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在未来可能的走势,并阐释了四地各方通过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实践,在价值与目标层面上的发展追求。除此之外,另有第1章“导论”与第8章“结论”作为论文的首尾部分。第1章是论文的导论,阐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现实需求、含义界定、研究意义、文献述评以及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安排等方面的内容,并为以下各章节的研究进行了铺垫。第2章研究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模式、文本内容、规则结构以及体系表征等方面在分析法学上的意义,进而指出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合作规则,是一种相对独立于四地法律制度的规则体系。第3章主要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创制、适用以及执行监督等具体机制及其运作实践。对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指出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生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来源;对合作规则适用与执行监督的分析,则反映出四地的各方在履行合作规则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及相互间的影响。合作规则的创制与合作规则的适用及执行监督实践,分别形成了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上的两个不同层面,二者间的互动与平衡成为了推动合作规则发展变化的重要原因。第4章关注了合作规则对于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一方面,它推动了四地法律制度在经贸交往调整上的“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合作规则形成了在两岸四地间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区域化”经贸法律规则体系。这种影响的效果,不同程度上使调整四地经贸往来的既有法律制度呈现出了目标趋同化、规则公平化以及交往紧密化的特点。第5章分析了合作规则的功能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它既涵括了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进一步确认与维护,又对四地法律制度进行了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在法律模式上,合作规则呈现出了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创新、沟通功能;在法律发展上,合作规则实现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由先前的单边化、全球化朝着一体化、区域化的模式转变,进一步满足了四地经贸交往的发展需求。第6章讨论了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它既是国内法上的经贸行政协议,又涉及到了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定的范畴,同时,合作规则还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安排,且一定程度上在四地间经贸合作中具有了代表经济共同体利益的基础性规范属性。合作规则的多重法律性质,进一步表明了法律全球化对于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及其机制的深刻影响。第7章通过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运作实践的关注,从影响法律发展的因素这一视角,提出了合作规则未来发展的目标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合作规则有关的制度性安排及组织化建设问题。论文的结论(第8章)认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体现了合作规则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过程;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反映了调整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制度从“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状态转变;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则是通过进一步促进四地法律制度、WTO规则以及既有合作规则间经贸管理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了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机制正逐步朝着“利益共同体”的规则导向发展变化。
周晋竹[3](2016)在《全球价值链与亚太区域整合:中国大陆港澳台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探索》文中认为全球价值链这种新的国际生产分工形式与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几乎同时兴起,大陆港澳台都以自己的方式嵌入到全球价值链中,共同参与国际生产分工,但是在参与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方面,港澳台却面临被边缘化的困境与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大陆虽然逐渐建立起自己的自贸区体系,但是被排除在TPP之外,仍然要面临TPP新贸易规则所带来的挑战。全球价值链与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岸四地共同身处的大环境、大背景,作为世界经济格局中重要的一角,两岸四地之间却没有将自身的经济资源进行整合,缺乏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各自分散的经济力量无法为两岸四地所面临的共同外部挑战提供有效应对,所以两岸四地之间推行区域经济一体化迫在眉睫。传统的贸易统计方式已经无法准确地衡量各经济体在参与全球价值链时所能获得的贸易利益,本文运用增加值贸易数据计算大陆、香港、台湾以及亚太其他主要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上的地位,考察19个亚太主要经济体包括两岸三地的优势产业与劣势产业,当TPP新的贸易规则开始实施以及区域供应链因此开始发生转移时,大陆、香港、台湾最易受到冲击的产业有哪些;此外,还通过计算APEC经济体相互之间在全球价值链上的关系,清晰展示全球价值链在亚太地区的布局,结果显示当大陆、香港、台湾的产业力量加总时,其在全球价值链上单纯以增加值贡献率来看是足以和美国、日本等价值链上游经济体抗衡的。本文运用GTAP模型,分别设定十个情景模拟亚太主要区域经济协定实施的各种情况,主要分为现实的区域经济协定实施、大陆港澳台分别加入已有的区域经济协定、大陆港澳台区域经济一体化实施、大陆港澳台一体加入TPP与RCEP四个类型,根据模拟结果分析亚太区域经济整合对大陆港澳台以及亚太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经济影响,结果显示大陆、香港、台湾一体加入TPP是最优选择,此时的贸易创造效应对两岸三地来说整体最大,同时考虑到TPP对贸易规则的改变与其要求区域供应链的重建,大陆、香港、台湾一体加入TPP的经济收益具有长效性,相反,如果两岸三地不能加入TPP所面临的经济冲击也将是长期的。除了现在己有的亚太区域经济协定,港澳台摆脱面对区域经济合作时“单纯旁观者”身份最切实可行的、最快速的机会还包括积极参与大陆“一带一路”战略。大陆的“一带一路”不仅是对区域经济合作方式的创新,也是对亚太区域经济合作包围圈的突破,并且大陆也将港澳台纳入到了“一带一路”的版图当中,港澳台应抓住机会,积极利用其与大陆合作的基础与优势,共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的新市场。本文还运用增广引力模型揭示全球价值链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影响关系,跨国公司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情况在大陆、香港、台湾参与全球价值链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即区域经济协定能够促进全球价值链上下游经济体之间的零部件贸易流量,反之,当全球价值链上下游经济体合作异常紧密时,也能够促进他们之间区域经济合作的展开。大陆港澳台不仅在全球经济的大环境下密不可分,两岸四地相互之间的贸易投资往来也有坚实的基础。大陆改革开放之初,最先涌入的境外直接投资就是香港资金与台湾资金,之后借助香港与台湾转移到大陆的产业,成功地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嵌入到了全球价值链中,实现了经济起飞。现在随着大陆与港澳台之间比较优势的变迁,大陆逐渐变成港澳台第一的贸易伙伴与投资伙伴,香港与台湾在参与全球价值链时与大陆的关系不再是单纯的合作,而是合作与竞争并存。值得指出的是,两岸四地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存在经济障碍与政治障碍的,其中区域内增长的经济利益再分配不均的问题成为港澳台对参与两岸四地区域经济合作的最大顾虑。不过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基础、现实需求、外部压力等各种条件都已经成熟,大陆港澳台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利益相关,结成共同进退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应对全球价值链中区域供应链转移与亚太区域经济整合最有效的方法。以上这些都构成了大陆港澳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大陆港澳台在参与全球价值链时的紧密联系,面临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区域供应链转移与被替代的挑战是共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两岸四地结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不仅在应对亚太区域经济整合时能够抵消经济冲击,并且在一体参与区域经济协定时更有话语权,能够占据主动地位,在两岸四地参与全球价值链时也更加不容易被替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后所带来的产业竞争力的提升也更利于两岸四地整体在全球价值链中向上移动,最终能够打造自己的全球价值链。
文雪[4](2011)在《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构想 ——兼论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经济呈现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典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中国也积极开展同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区域贸易安排。鉴于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在WTO中“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根据WTO的相关规定,“两岸四地”有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合法基础。若“两岸四地”成功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将不仅有利于促进四地的经贸合作,更有利于中国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开展自由贸易。因此,本文致力于研究现阶段如何构建“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问题。除去引言与结语,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介绍了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重点阐述了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比较分析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这三大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特点;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的现状以及“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指出两者为建立四地区域贸易安排奠定基础;第三部分笔者首先界定了“两岸四地”区域贸易安排应当采取的名称及模式,即“大中国自由贸易区”,并且客观地指出了构建过程中将面临的各种障碍,接着,笔者对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阐述,最后,笔者对其中的几个具体制度设计提出了粗浅的看法。此外,笔者在结语中还谈到了“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实现步骤:应当在完善CEPA及ECFA的相关规定,并尝试先加强小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进行。
刘澈元[5](2009)在《两岸经济一体化取向下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一个既定的理论框架和预设前提下,本文遵循比较优势理论和产业转移理论提供的逻辑基础,对两岸经济一体化取向下“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问题进行了研究。两岸经济合作在贸易、投资、产业转移、区域布局等领域都呈现出了明显的一体化目标取向。在功能性经济一体化实现后其目标取向就成为制度性经济一体化。而三通基本实现则促使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条件发生明显转化,大陆内部区域经济关系和台湾产业的转型升级将构成两岸制度性经济一体化运行的内在经济条件。从上述理论认识出发,本文从台湾主导产业转换与国际产业分工地位的变迁、新世纪台湾经济困境的形成、台湾经济纾困过程中大陆的作用、大陆内部区域经济关系改善中台(外)资产业的作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下中国大陆的地位与国内区域产业定位等方面分别探讨了台湾经济的发展与转型、大陆内部区域经济关系的形成机理与发展走向。通过分析,基本从宏观上说明了台湾与大陆西部区域经济合作所具有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理论上说,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将成为台资在大陆内部西进的重要契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西部开发中台资缺位”现象的真实存在。就此,本文考察了西部开发前后两阶段西部综合区位优势与台商投资的关联性,认为,台资在西部阶段性缺位后呈现的将是较长时期的大规模投资浪潮,投资主体将是先期投资东部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也不排除可与西部特定区域、特定资源特色产生对接的高技术产业。基于此,本文在对该经济合作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就经济合作中必须处理的一些理论关系做了辨析,廓清了当前存在的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理论认识,并从多个方面分析了台湾与大陆西部开展经济合作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同时,分析确定了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应选择的重点产业、重点区域,构建了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的政策实施机制,包括台资产业转移的动力机制、区域间利益协调机制、台资产业转移的成本分担机制、产业选择机制、效益传导机制等。
曾炜[6](2008)在《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之法律思考》文中认为在阐述区域一体化对两岸四地的意义,以及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论述欧洲联盟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实践经验对两岸四地构建自由贸易区的意义与启示。
杨德明[7](2008)在《WTO与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协调》文中认为中国是一个多法域的国家,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均为WTO的正式成员后,知识产权法律冲突问题将日益凸显。中国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不仅具有中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一般特征,而且具有知识产权领域内法律冲突的自身内在特殊性。鉴于中国区际关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中国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协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并分步骤渐进推动。
王帆[8](2008)在《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文中提出随着区域贸易的快速发展,作为经贸争端救济手段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两岸四地在WTO中“一国四席”的独特地位、血脉相连的历史事实以及贸易互补的现实需求,使构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成为中国区域贸易整合的战略化目标。争端解决机制是大中华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这一法律框架的完善,同时对两岸四地经贸争端的更好解决有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区域性争端入手,对其涵义和特点作了简单的阐述,指出和平解决方法是目前国际上解决区域性争端的主要方法。为了构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介绍了当前国际上几种相对成熟的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亚太经合组织以及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介绍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评析了这些争端解决机制的利弊。通过分析大中华自由贸易争端的产生原因和特点,指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目前无法依靠两岸四地原有的司法协助模式解决,出于维护中华民族的合法权益也不适合将区域内的贸易争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由此得出结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应建立适合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最后着重研究了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这是本文的核心和创新之处。通过剖析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笔者发现其与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有相似之处。笔者虽不主张将区内争端提交WTO解决,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其诸多的优点确实为两地间经贸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法律。因此在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笔者详细阐述了对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设想。
高永富[9](2007)在《关于海峡两岸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之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体制发展迟缓的状况相比,区域性贸易安排正日益受到全世界的关注与青睐。尽管在理论上,就区域主义对多边主义而言是利是弊的争议仍未有定论,但在实践中,显然世界各国都已将区域贸易战略作为了自己贸易政策的中心。
高永富[10](2006)在《关于海峡两岸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之思考》文中认为本文在介绍和分析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对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剖析并提出了海峡两岸自由贸易存在的困难和解决的途径,以期对我国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和区域贸易领域的实践有所启示或帮助。
二、在WTO条件下,推进“两岸四地”的经济整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WTO条件下,推进“两岸四地”的经济整合(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概述 |
1.1.1 两岸四地经贸交往的法律调整与协调实践 |
1.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含义界定 |
1.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2 研究的实践意义 |
1.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文献述评 |
1.3.1 内地研究文献述评 |
1.3.2 港澳台及海外研究文献述评 |
1.3.3 研究文献综合评价 |
1.4 研究方法与文章的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文章的结构安排 |
第2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安排 |
2.1 两岸四地法律协调的现状及其模式分析 |
2.1.1 区际私法的协调模式 |
2.1.2 各方自身调整的协调模式 |
2.1.3“项目”合作的协调模式 |
2.1.4 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协调模式 |
2.1.5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协调模式 |
2.1.6 不同法律协调模式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 |
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化表现 |
2.2.1 作为法律协调机制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 |
2.2.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则 |
2.2.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派生性规则 |
2.3 体系性视角下合作规则的法律表征分析 |
2.3.1 实在法的体系性及其理论释评 |
2.3.2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规则结构分析 |
2.3.3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效力层次分析 |
2.3.4 合作规则体系性中的内容调整分析 |
2.4 合作规则的分析法学意义:一种新的法律规则体系 |
第3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机制运作 |
3.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创制分析 |
3.1.1 合作规则的缔结主体分析 |
3.1.2 合作规则的创制依据分析 |
3.1.3 合作规则的变动机制分析 |
3.1.4 合作规则的解释机制分析 |
3.1.5 小结 |
3.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适用分析 |
3.2.1 合作规则的适用机制:“规则”导向还是“权力”导向? |
3.2.2“权力”导向适用机制的功能表现 |
3.2.3 合作规则适用机制与既有法律制度适用机制的关系 |
3.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的执行监督分析 |
3.3.1 组织视角下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的表现 |
3.3.2 执行监督机制对创制机制与适用机制的协调 |
3.3.3 四地经贸主管部门在合作规则执行监督机制中的作用 |
3.4 合作规则的创制与运行:在“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之间 |
3.4.1 合作规则的创制:法律协调的“规则确立” |
3.4.2 合作规则的运行:法律协调的“规则实践” |
3.4.3 法律协调“规则确立”与“规则实践”关系的互动与平衡 |
第4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四地法律制度的影响 |
4.1.1 跨越两岸四地的开放性经贸规则体系 |
4.1.2 合作规则与四地法律制度间的竞争性分析 |
4.1.3 两岸四地法律制度对合作规则的转化 |
4.1.4 法律资源供给的一体化调配:由“分散”到“整合” |
4.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WTO规则的影响 |
4.2.1 作为客观连结纽带的WTO规则 |
4.2.2 WTO规则对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影响及不足 |
4.2.3 合作规则在WTO规则下的协调创新表现 |
4.2.4 全球化背景下的区域性法律机制:法制创新与发展的动力 |
4.3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对既有法律制度影响的效果分析 |
4.3.1 法律目标的趋同化 |
4.3.2 法律规则的公平化 |
4.3.3 法律交往的紧密化 |
第5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功能分析 |
5.1 经贸秩序的确认维护功能 |
5.1.1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确认 |
5.1.2 对四地经贸交往秩序的维护 |
5.2 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
5.2.1 作为制度资源的“法律市场” |
5.2.2 制度资源优化的现实需求 |
5.3 法律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3.1 法律演进与规则创新 |
5.3.2 合作规则的创新沟通功能 |
5.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协同功能 |
5.4.1 四地各方对经贸交往法律调整的协同局限 |
5.4.2 合作规则对四地经贸交往法律规制的协调 |
5.5 区域性环境中的法律发展功能 |
5.5.1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基础 |
5.5.2 合作规则发展的区域性主导功能 |
5.6 小结 |
第6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机制的多重属性 |
6.1 国内法上四地政府间的经贸行政协议 |
6.1.1“一国两制”、“一个中国”的国内法符号 |
6.1.2 国内法上行政协议的考察与分析 |
6.1.3 作为经贸行政协议的合作规则 |
6.2 WTO规则下成员间区域贸易协议 |
6.2.1 缔结主体在WTO规则下的法律地位 |
6.2.2 合作规则法律效力的国际法约束力 |
6.3 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规则 |
6.3.1 区域经济一体化及其制度表现 |
6.3.2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目标 |
6.3.3 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协调的落实机制 |
6.4 作为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基础性规范 |
6.4.1 不同视角下基础性规范的理论表现 |
6.4.2 合作规则在四地经济合作中的基础性规范属性 |
6.5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多重属性的原因分析 |
6.5.1 全球化对合作规则法律性质的影响 |
6.5.2 对合作规则国际法性质的进一步反思 |
第7章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未来发展:反思与建设 |
7.1 影响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因素 |
7.1.1 经贸交往需求的因素 |
7.1.2 社会保障基础的因素 |
7.1.3 政治关系环境的因素 |
7.2 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未来发展的目标定位 |
7.3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制度性安排 |
7.3.1 整体性经济合作的法律协调 |
7.3.2 整体性与经济相关方面合作的法律协调 |
7.4 两岸四地整体性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 |
7.4.1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效率 |
7.4.2 法律协调的组织化建设与正当性 |
第8章 结论 |
8.1 法律协调机制的存在:由“制度安排”到“规则体系”的完善 |
8.2 法律协调机制的效果:由“法律共存”到“法律合作”的转变 |
8.3 法律协调机制的发展:迈向两岸四地经济合作的“共同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全球价值链与亚太区域整合:中国大陆港澳台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全球价值链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兴起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生产分工与全球价值链 |
2.2 全球价值链的量化与增加值贸易 |
2.3 新区域主义 |
2.4 全球价值链与区域主义 |
2.5 大陆港澳台区域经济一体化 |
第3章 全球价值链的计算与大陆、香港、台湾双边价值链关系 |
3.1 全球价值链与增加值贸易核算 |
3.2 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与亚太主要经济体的全球价值链计算 |
3.2.1 指标的选取与数据库 |
3.2.2 大陆、香港、台湾与亚太主要经济体的出口国内增值率 |
3.2.3 大陆、香港、台湾和亚太主要经济体的全球价值链指数 |
3.3 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制造业价值链与主要经济体的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大陆、香港、台湾的经济影响 |
4.1 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现状 |
4.1.1 新区域主义中的大经济体战略与小经济体战略 |
4.1.2 亚太地区主要的经济协定 |
4.1.3 大陆、香港、台湾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现状 |
4.2 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大陆、香港、台湾的经济影响 |
4.2.1 GTAP模型介绍、假定条件与情景设定 |
4.2.2 亚太区域整合情景GTAP模拟结果 |
4.2.2.1 TPP实施的模拟结果分析 |
4.2.2.2 RCEP实施的模拟结果分析 |
4.2.2.3 中日韩自贸区实施的模拟结果分析 |
4.2.2.4 TPP、RECP、CJK全部实施的模拟结果分析 |
4.2.2.5 FTAAP实施的模拟结果分析 |
4.2.2.6 TPP实施且中国大陆加入的模拟结果分析 |
4.2.2.7 香港和台湾加入TPP的模拟结果分析 |
4.2.2.8 香港和台湾加入RCEP的模拟结果分析 |
4.3 大陆“一带一路”战略对香港、台湾的影响 |
4.3.1 大陆“一带一路”战略的目标与制度设计 |
4.3.2“一带一路”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创新 |
4.3.3“一带一路”是香港和台湾的重大机遇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全球价值链与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 |
5.1 引力模型的原理及应用 |
5.2 模型设定 |
5.3 零部件的选择方法 |
5.4 回归结果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大陆港澳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探讨 |
6.1 大陆港澳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经济基础 |
6.1.1 两岸四地的双边贸易情况 |
6.1.2 两岸四地的双边投资情况 |
6.2 运用GTAP模型模拟大陆、香港、台湾区域经济一体化后的经济效益 |
6.2.1 大陆、香港、台湾区域经济一体化GTAP模拟结果分析 |
6.2.2 大陆、香港、台湾一体加入TPP的GTAP模拟结果分析 |
6.3 两岸四地经济一体化的障碍 |
6.3.1 经济障碍 |
6.3.2 政治障碍 |
6.4 本章小节 |
第7章 结论 |
7.1 理论方面 |
7.2 实证方面 |
7.2.1 全球价值链的计算结论 |
7.2.2 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GTAP情景模拟结论 |
7.2.3 全球价值链与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关系的引力模型回归结论 |
7.3 本论文的局限性与对未来研究的设想 |
7.3.1 本论文的局限性 |
7.3.2 对未来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表格目录 |
附录B 图片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构想 ——兼论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WTO框架下的区域贸易安排 |
1.1 区域贸易安排概述 |
1.2 区域贸易安排的动因 |
1.2.1 经济利益的考量 |
1.2.2 政治与安全政策的需要 |
1.3 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基础 |
1.3.1 GATT第24条及其谅解的规定 |
1.3.2 GATS第五条的规定 |
1.3.3 "授权条款"的规定 |
1.4 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基本模式及典范的比较研究 |
2 WTO框架下“一国四席”的特殊现状 |
2.1 “一国四席”的形成与现状 |
2.1.1 WTO成员资格的特殊规定:单独关税区 |
2.1.2 中国"一国两制"的制度基础 |
2.2 “一国四席”为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安排奠定基础 |
3 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构想 |
3.1 论题的界定 |
3.1.1 大中国区域的界定—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 |
3.1.2 大中国区域贸易安排模式界定—自由贸易区 |
3.1.3 "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性及其面临的特殊障碍 |
3.1.3.1 "自由贸易区"的名称障碍 |
3.1.3.2 海峡两岸的政治障碍 |
3.1.3.3 港澳地区自由港的经济障碍 |
3.1.3.4 “两岸四地”内部的法律障碍 |
3.2 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 |
3.2.1 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研究 |
3.2.1.1 经济意义 |
3.2.1.2 政治意义 |
3.2.1.3 法律意义 |
3.2.2 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可行性研究 |
3.2.2.1 论可行性 |
3.2.2.2 现实可行性 |
3.2.2.2.1 内外法律依据 |
3.2.2.2.2 实践依据 |
3.3 “大中国自由贸易区”具体制度的构建 |
3.3.1 基本原则与价值目标 |
3.3.2 基本内容与结构安排 |
3.3.2.1 原产地规则 |
3.3.2.2 贸易救济措施 |
3.3.2.3 争端解决机制 |
结束语:实现步骤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两岸经济一体化取向下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选题依据与预期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依据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研究方法与价值预期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1章 基于研究对象的文献述评 |
1.1 两岸经济合作适用性理论的选择过程:文献述评 |
1.1.1 研究综述 |
1.1.2 文献评析 |
1.2 两岸经济合作的进展与内容研究:文献述评 |
1.2.1 宏观研究综述 |
1.2.2 两岸经济合作的具体领域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析 |
1.3 台湾与大陆西部区域经济合作研究述评 |
1.3.1 文献综述 |
1.3.2 文献评析 |
第2章 研究对象、预设前提与理论选择 |
2.1 研究对象界定 |
2.2 预设前提 |
2.2.1 前提预设 |
2.2.2 理论证实与经验支持 |
2.3 本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相应理论选择 |
2.3.1 比较优势理论的演进、功能与适用性 |
2.3.2 产业转移理论的演进、主要观点及其适用性 |
第3章 两岸经济合作的历程、目标与一体化条件的转化 |
3.1 两岸经济合作历程 |
3.1.1 台商大陆投资的阶段与产业形态 |
3.1.2 台商大陆投资的区域布局 |
3.1.3 两岸贸易及其特点 |
3.2 对两岸经济合作的一体化考察 |
3.2.1 两岸经济合作中比较优势与分工的演进 |
3.2.2 两岸经济合作的一体化考察 |
3.2.3 两岸经济一体化的条件及其转化 |
第4章 市场化视角下台湾经济的发展与转型 |
4.1 市场化的含义及其与工业化、一体化的关系:一个分析框架 |
4.1.1 市场化的含义与类型 |
4.1.2 考察维度:市场化与工业化、一体化的关系 |
4.2 1950年代以来台湾经济的发展:市场化进程中工业化的合规律演进 |
4.2.1 台湾经济的市场化进程 |
4.2.2 市场化进程中的台湾工业化发展战略 |
4.2.3 台湾产业结构演进与调整中主导产业转换与国际产业分工地位的变迁 |
4.2.4 市场化与工业化交织推进中台湾经济发展特点 |
4.3 新世纪台湾经济困境的形成 |
4.3.1 对台湾二次经济转型的反思 |
4.3.2 经济区域化背景下台湾经济困境的形成 |
4.4 台湾经济走向与路径 |
第5章 两岸经济一体化取向下大陆内部区域经济关系:侧重于东西部关系 |
5.1 中国大陆区域经济关系现状描述 |
5.1.1 中国大陆区域经济差距 |
5.1.2 中国大陆区域产业发展差距 |
5.1.3 中国大陆区域间市场关系 |
5.2 中国大陆区域经济关系成因:侧重于外商投资及其产业转移的影响 |
5.3 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中国大陆的地位与国内区际分工 |
第6章 西部综合区位优势与台资关联性的两阶段考察与分析 |
6.1 台湾与大陆西部区域经济合作现状描述 |
6.1.1 规模额度 |
6.1.2 投资来源 |
6.1.3 产业类型与层次 |
6.1.4 区域分布 |
6.1.5 投资收益 |
6.2 西部开发中台资缺位的一个理论解释 |
6.2.1 对西部开发中台资缺位现象的界定 |
6.2.2 台商大陆投资的区位选择:理论解释模型及其扩展 |
6.2.3 西部综合区位优势与台资关联性考察 |
6.3 结论与启示 |
第7章 台湾与大陆西部区域经济合作的理论构想与条件分析 |
7.1 对台湾与大陆西部区域经济合作的理论认识与思考 |
7.1.1 台湾与大陆西部区域经济合作的理论界定 |
7.1.2 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中必须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 |
7.2 台湾与大陆西部区域经济合作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 |
7.2.1 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的阻碍因素 |
7.2.2 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的有利条件 |
第8章 台湾与大陆西部区域经济合作的产业领域和政策机制 |
8.1 产业合作领域及其区域布局 |
8.1.1 产业分析与选择 |
8.1.2 投资与产业转移的区域选择 |
8.2 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的政策实施机制 |
8.2.1 建立区域合作——台资产业转移的动力机制 |
8.2.2 建立区域间利益协调机制 |
8.2.3 建立产业转移成本分担机制 |
8.2.4 建立产业选择机制 |
8.2.5 建立效益传导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之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域一体化对两岸四地的意义 |
二、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依据 |
(一)GATT第24条 |
1. 目的 |
2. 实体义务 |
3. 程序义务 |
(二)GATS第5条 |
1. 目的 |
2. 实体义务 |
3. 程序义务 |
(三)授权条款 |
三、NAFTA、EU对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的启示 |
(一)欧洲经济共同体 |
(二)NAFTA |
(8)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区域性经济贸易争端的概述 |
第一节 区域性经济贸易争端的概念 |
第二节 区域性经济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 |
第二章 对几种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模式的评析 |
第一节 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评析 |
第二节 欧盟争端解决机制的评析 |
第三节 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评析 |
第四节 东盟(ASEAN)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评析 |
第三章 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的起因、特点以及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的起因 |
第二节 两岸四地经贸争端的性质 |
第三节 建立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
第四章 构建大中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未来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
第二节 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
第三节 对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设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在WTO条件下,推进“两岸四地”的经济整合(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2]两岸四地经济合作法律协调研究[D]. 谷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3]全球价值链与亚太区域整合:中国大陆港澳台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探索[D]. 周晋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4]建立大中国自由贸易区构想 ——兼论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安排的正当性[D]. 文雪. 山东大学, 2011(04)
- [5]两岸经济一体化取向下台湾与大陆西部经济合作研究[D]. 刘澈元. 厦门大学, 2009(11)
- [6]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之法律思考[J]. 曾炜. 理论与改革, 2008(06)
- [7]WTO与中国四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协调[A]. 杨德明. WTO法与中国论丛(2009年卷)——《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 2008
- [8]大中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D]. 王帆. 中国海洋大学, 2008(03)
- [9]关于海峡两岸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之思考[A]. 高永富. 《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六), 2007
- [10]关于海峡两岸建立自由贸易安排之思考[J]. 高永富. 国际贸易法论丛, 2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