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痛苦与抉择:企业在票据背书转让中的无奈——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滕飞[1](2021)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文中提出改革开放40年中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也积累不少结构性矛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审时度势,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为新形势下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指明了新方向。实体经济的转型与升级无疑将对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一方面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需要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增加有效金融供给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去杠杆与严监管的趋势下,外部环境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出更严峻挑战。实体经济调整与金融深化改革都在呼唤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因此,探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及作用传导机制进而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金融创新的总体方向与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按照“需求分析-现状与问题梳理-相关性与作用机制分析-路径政策建议”的逻辑框架开展研究。首先对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进行了系统性分析进而对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商业银行有效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及其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机理,并结合2006-2018年13年省域横向面板数据和2009年3季度至2019年2季度共40期全国纵向时序数据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及其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机制进行实证验证。最后借鉴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与教训,从“紧扣供给侧主旋律、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以及因地制宜展开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基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总体方向,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前沿底层技术围绕实体重点产业链发展与补充薄弱环节从“业务创新、金融科技创新、组织与制度创新”等三方面提出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金融创新的行动路径。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绪论和理论分析,包括本文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一章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总结了本文的技术路线和主要创新处等;第二章对相关重要概念和理论进行梳理,包括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供给侧改革理论、金融发展理论以及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运行机制理论等进行系统梳理和评析,进而提炼出相关理论对本文研究的启示。第二部分:现状与需求分析,即第三章,系统分析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进而深入分析了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经验与教训,从而充分揭示了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深层次需求以及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适度性要求。具体包括:(1)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需求分析。首先,运用拓展费雪方程式(Fisher Extension)论证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性,而这需要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更好向实体经济发挥正向反馈作用;其次,运用银行博弈均衡模型(Bank gambling equilibrium model)进行参数模拟,揭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须通过有效创新(如降低监督成本)引导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并确保自身业务可持续性,以更好地融入到供给侧改革之中。(2)分析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因、历程、现状及存在问题。基于事实与数据分析,本文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通过扩大供给和丰富产品等方式支持经济发展与转型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无法有效满足实体金融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支持重点领域存在创新不足等问题。(3)分析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经验与教训,特别应吸取国外商业银行金融过度创新导致非理性扩张以及与实体经济需求脱节方面的教训。第三部分:运用规范性分析方法分析系统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即本文第四章。包括:(1)分析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积极影响和过度创新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影响,说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存在两面性。(2)系统归纳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本文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通过影响消费需求、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以及推动产业升级,从而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称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要素与结构路径);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增加金融供给、优化金融配置、增强金融功能,进而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称之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金融发展路径)。(3)运用数理推导的方法论证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通过搭建六部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框架的内生经济增长模型,通过数理推导剖析商业银行存贷和金融创新部门与实体经济下资源要素作用的内生机制,求解最优增长路径。结果表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经济增长具有非线性的拉动作用,且金融创新效率弹性对经济稳态增速拉动作用比较显着,产品弹性(即业务规模)对经济稳态增速同样具有非线性效应。第四部分:实证分析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相关性及作用机制,主要从省域横向面板和全国纵向时序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分析,包括本文第五章、第六章。具体包括:第五章,本文利用面板平滑转换模型(PSTR),基于2006-2018年31个省市相关数据,从面板横向角度实证分析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关系及所呈现的区域差异与阶段差异,得出如下结论:(1)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效应总体是积极的,但存在区域不均衡性。实证表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与效率指标处于低体制时,其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效应较弱甚至是负面的;当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与效率指标处于高体制时,其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呈现正向效应且逐步增强,基准模型在体制转换过程中整体呈现渐进正向的非线性转换趋势,上述结果说明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总体效应是适度的。但是,通过对PSTR模型的非线性转换体制分析,发现不同省市转换函数值(g值)分布范围广且体制转换速度较慢,结合各省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标样本期间所处体制情况,说明不同省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性。(2)中国商业银行应保持适度创新规模的同时注重开展内涵式效率创新。通过比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规模指标与金融创新效率指标的非线性效应,金融创新规模指标的非线性效应更强体制转换速度更快。本文发现: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主要依靠“金融创新规模效应”拉动实体经济增长,但是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率指标对实体经济增长促进作用要优于金融创新规模指标,说明商业银行应保持适度金融创新规模的同时更应着眼于提高金融创新效率。(3)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效应存在阶段性差异。供给侧改革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发挥的促进作用较供给侧改革前更显着,说明供给侧改革后商业银行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采取的金融创新措施是有效的。(4)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区域差异性。本文通过分区域实证分析可得: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局部过度创新(东部、中部)和创新不足(西部)并存的现象,东部和中部区域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规模经济边际递减现象。(5)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核心产业(制造业)发展同样具有渐进正向的非线性影响。通过替换自变量的稳健性检验得到基准模型相似结果,其中对制造业增长指标的正向影响较为显着但对制造业结构优化指标的正向影响效应较弱。(6)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协同不足的问题。通过加入交互项的稳健性检验验证了基准模型结果的稳定性,并可得: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协同效应差异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资本积累指标对实体经济增长发挥协同效应趋于正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科技研发指标发挥协同效应则趋于负向。第六章,主要基于2009年3季度至2019年2季度共40期的全国经济变量数据和十六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数据,从时间序列角度纵向验证商业银行微观主体的金融创新对宏观实体经济增长“微观-宏观”的作用机制。具体包括:(1)本文选取金融业务创新发展(规模)维度、金融业务创新效能维度、金融创新风控维度、金融科技创新维度以及创新支持实体经济需求维度等五大维度下16家中国上市商业银行2009Q3-2019Q2的15项相关指标,通过主成分分析法(PCA)量化微观视角下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结果表明: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以及交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占据前四位主要得益于上述银行业务创新规模较大,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以及中信银行等创新效能高的中型银行紧随其后。(2)基于16家上市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构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BII)并观察该指数趋势,分析其阶段特征。结果表明:该指数在样本期间内呈现平稳增长趋势,分阶段来看,BII经历持续增长期(2009Q2-2012Q4),波动调整期(2013Q1-2017Q4)以及转型回升期(2018Q1-2019Q2)等三个阶段。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在经历一段时期的波动后,商业银行经过业务转型与调整金融创新指数稳步回升。(3)构建供给侧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间接作用机制(包含资本积累、技术进步以及产业升级等宏观指标)和直接作用机制(包含实体经济融资规模与融资成本、储蓄投资转换等金融指标)的SVAR实证模型并验证其有效性。实证结果表明:第一,无论是在间接作用机制还是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都具有拉动作用并呈现短期快速拉动,中期波动,长期相对平稳的态势且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最高;第二,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较直接作用机制更明显相关系数更大,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应更注重精准支持实体经济要素积累与结构优化;第三,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资本积累影响存在反复,对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具有积极影响但持续时间较短;第四,直接作用机制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融资规模具有微弱正向作用且存在时滞性,但有利于融资成本降低,有利于优化储蓄投资转换职能。第五部分,基于第三章需求分析、第四章机理分析与数理推导、第五章和第六章实证分析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总体方向和行动路径建议,即本文第七章。具体包括:(1)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总体方向。即:紧扣供给侧改革主旋律,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因地制宜开展差异化金融创新;有效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以及建立适应外部经济转型特征的组织架构和制度等。(2)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业务创新行动路径,包括:开发符合动能转换需求的的金融产品支持产业优化升级、整合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支持“三去一补”、完善融资产品利率定价机制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线上与线下业务融合发展以及优化资产负债管理等。(3)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科技创新行动路径,包括:运用大数据技术发掘和评价客户、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业务平台、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关键领域智能化改造、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高效产品和服务体系以及综合应用技术实现融合创新等。(4)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组织与制度创新行动路径,包括:搭建以业务为导向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完善金融创新制度、构建金融创新协同保障机制等。总之,本文通过相关研究丰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增长的相关理论,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开展金融创新以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增长提供可行建议。
姜琳[2](2020)在《民间票据融资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票据的签发与转让属于银行的专营业务,法律将票据的融资功能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同时,受商业银行“惜贷”行为的影响,部分企业为了实现融资目的“另辟蹊径”,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超越法律界限的民间票据融资行为,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尤为盛行。民间票据融资具备一定的市场需求,但是明显与现行法律制度相违背,给我国票据市场与相关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立足于票据的无因性理论,以民间票据融资的性质与存在原因为切入点,探讨民间票据融资的合理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现行法律造成的挑战,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地区)票据融资市场的发展经验,试图提出应对我国民间票据融资问题的法律规制建议,以期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理论上的参考。
费斐[3](2014)在《空白背书法律问题初探》文中研究表明票据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流通性,而票据的流通性则源于票据背书转让制度。为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设置了背书连续规则,并视其为享有票据权利的外观因素之一。但在票据转让的实践中,背书伪造、背书空白、背书涂销等影响背书连续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认定此时背书的效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从空白背书理论出发,探讨我国法律对于空白背书的态度及立法上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倩[4](2013)在《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 ——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文中认为能动司法源生于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司法现象的本质以及基于司法自由裁量权所附生的重要存在。能动司法同时又是当代中国司法中一个方兴未艾的存在。一直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对于中国是否需要能动司法、如何进行能动司法,产生了诸多的争议和探讨。论题“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包含着双向的努力:一方面,将能动司法放置在比较法的视野中进行考察,从法理学角度对能动司法的语源、性质及实现路径进行研判分析;一方面,以民商事疑难案件类型作为研究载体,着重论述因受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因素影响而形成的审判难题,分析难题的起因、形成过程,带着问题意识,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尝试通过多种法律方法的交互适用,揭示法律方法对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意义。全文的论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本文开篇从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主义的比较分析着手。我国的能动司法是带有中国特色的回应型司法,包含“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这一终极价值判断。由于宪政制度的不同,我国的能动司法与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主义存在本质差异。但两个语词在结构上相近,具有共同的意义内涵,这就是法官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救济实质不公平的后果,这也是两者共同蕴涵的现代法治治理要素。由于本文关注的是方法性的实用技艺,因此司法能动主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能动司法的法律方法帮助解答如何实现能动司法价值目标,即司法者不仅要执行规则还要发现法律,不仅要具备规则意识还需具备问题意识,从而最终实现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实现司法从实然向应然的跨越。论题剖析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的关系,对法律方法的司法意义进行再认识。第二部分,本文介绍民商事审判中与能动司法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四种法律方法,包括政策考量、价值考量、类型化裁判方法及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政策考量是建国以来我国司法的传统,在当代中国它一直在发挥着回应转型社会种种矛盾的司法职能。但政策考量需在法治的轨道内进行,因此本文不仅探讨了政策考量的必要性,也同时探讨了政策考量的程序性规制。价值考量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运用带有显着的利益平衡特性。类型化裁判方法与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针对法律存在疏漏并需要及时填补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清之时,需要通过类型化裁判方法总结归纳不同案件中的类似要件事实,从而总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而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可以填补法律体系内部各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或衔接上的空白。从四种法律方法的分析可见,能动司法不仅是指各级审判组织及法官在个案或类案中行使包含价值判断的自由裁量权,还包括法院对当代转型社会司法需求的整体性回应,这种整体性回应不仅体现在诉讼程序之内,还体现在诉讼程序之外的审判功能的延伸领域。此外,论文还分析了调解方法的能动效能。调解可并用法、情、理,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案内案外的矛盾,达到彻底平息纠纷的效果。论文以带有普遍性的民商事审判难题作为分析素材,从典型案例的“案情一判决一评析”入手,分析针对疑难案件类型的普遍司法模式,全方位地展示了能动司法法律方法的独特价值。
钱鑫[5](2013)在《票据背书连续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票据在商品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通过流通来实现的,只有流通起来的票据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而票据流通的主要手段则是背书,票据当事人通过背书来完成票据的转让,从而进行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转让制度使得票据能够迅速的流通,因此各国票据立法都将促进票据的流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当票据通过背书转让流通起来以后,票据前后手之间的这种背书转让是否具有连续性对于背书的法律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据债务人等票据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票据实务及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对不完善,票据当事人以及法官在判断背书是否连续时产生了一些矛盾和分歧,这势必会影响票据的正常流通,妨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就背书连续的相关问题展开,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分析等方法分五个部分对票据背书连续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本文首先概述了背书连续的基本问题,然后选取票据实务中常见的空白背书、背书涂销、背书伪造、非转让背书等背书行为,分别阐述了其对背书连续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尝试给出了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①对于空白背书,应明确承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规定空白背书的转让方式;承认空白背书的连续性。②对于背书涂销,应明确票据涂销行为及其效力;明确背书涂销行为及其效力;对背书涂销与背书连续问题,可以套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进行规制,即涂销的背书对背书连续无影响的视为已涂销,对背书连续有影响的视为未涂销。③对于背书伪造,由于《票据法》第31条与32条存在矛盾,建议将第32条重新修正,并将第57条与票据法司法解释中的精神相结合进行完善;④对于非转让背书,应将《票据法》第35条1款进行完善,允许委托收款后的再委托收款行为并禁止委托收款背书后的再质押行为;并对第35条2款进行完善,明确规定质押背书中质权人的票据权利仅限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并禁止持票人的再行转让或质押行为。
吴一鸣[6](2010)在《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英美法系的成文法中不存在物权、债权这些概念,但是存在着大陆法系物权、债权概念所指向的对象,正如我国《民法通则》通篇没有物权这一概念,但即使在《物权法》通过之前也无人怀疑我国民法中存在物权一样。英美法中不存在以“物权法”作为名称的制定法,但是客观地存在着物权法这一法律部门,正如我国《物权法》颁行之前,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物权法这一法律部门一样。正是基于这些事实,从大陆法系物权法的视角对英美法系的物权法进行解读成为了可能。解读首先从“物”与“property”这两个术语的关系开始。通过对英美法系的property分类体系的考察发现,“property”与“物”并不是对应的术语。在英美法中,property包括了所有的财产种类,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的权利,这其中就包括了债权。当然,在英美法系的着述中,property也在另一层含义、即与contract相对的含义上被使用。在这个时候,property这个术语强调的是财产的对世性(in rem nature),以区别于合同债权的对人性(in personam nature)。但无论是在上述何种语境下使用property,其范围都要大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物的范围。因为后者仅限于有体物。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大陆法系也有财产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的财产分类体系中,首先区分有体物和无体财产,在有体物下再作第二层次的划分,形成动产和不动产。但在英美法系的property分类体系中,首先以是否与不动产有关而将其分为real property和personal property,然后在这两个门类的property中各自以是否有体作第二层次的划分。这样一来,不动产和动产从一开始就被划在了两个不同的阵营。其所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在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中,不存在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的上位概念的“物”,进而不存在以“物权法”作为名称的制定法,但却存在以“property law”作为名称的制定法或法律汇编。通过对英国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以及美国各州以财产法为名的制定法或法律汇编的考察发现,这些法律文件的绝大部分内容所规定的是不动产法,其它种类的财产都各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在英美法中,并不存在将所有种类财产的具体内容进行集中规范的制定法。换言之,以财产法作为名称的法律或法律汇编只是作为法律部门的财产法的一部分,它们甚至只是英美物权法的法律渊源的一部分。在英美法中,物权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就是上述以财产法为名的制定法或法律汇编,它们是不动产法的主要渊源;一部分是货物销售法、商法、侵权法等制定法中与动产相关的内容,它们构成动产法的主要渊源;还有一部分就是判例法,其中既关涉动产,也关涉不动产,它构成英美物权法另一个重要渊源。尽管英美法系的制定法中没有物权这个术语,但是在上述物权法的法律渊源中,各个具体的物权种类都得到了详细充分的规范,如不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simple)、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tail)、终生地产权(life estate)、租赁地产权(leasehold)、地役权(easement)、限制性约据(restrictive covenant)、抵押权(mortgage)等。尽管其中有些权利的名称与大陆法系物权不同,但从具体内容而言,两大法系的物权种类基本对应。不仅如此,通过对英美法系仅有的三次权利性质转化过程的考察,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对于将一个对人性的权利提升为一个绝对性的权利持极端谨慎之态度,英美法客观地存在着债权和物权之分,而且这种权利性质的界分得到了一贯的坚持,以至于在英美法系中居然也存在着物权行为,即契据交付(delivery of deed)。尽管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并非理论构造的结果,但契据交付制度自觉地贯彻了债权物权区分所导致的一个逻辑结果:在合同不移转物权的前提下,必须另有一个法律行为作为物权变动之基础。英美法中不仅存在着物权与债权之分,而且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法定的。这一点,通过对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tail)和定序授予(settlement)两个制度的演进过程的考察,可以得到清晰的反映。除此之外,通过具体考察英美法系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尽管英美两国间的登记制度都迥然相异,但通过不同的制度安排,都实现了登记制度的公信力。而公信原则也同样存在于英美的动产法中。综上可见,尽管两大法系的物权法在术语表达和某些具体规则上存在差异,但是作为法律部门而言,两者存在高度的同质性。所以如此,是因为,物权法作为财产法的组成部分,以实现有体财产的有效配置、增进对其充分利用为目的。而这一目的在两大法系是没有差别的。
严城[7](2010)在《论人格权的衍生利益 ——以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所体现的利益,我国向来认为属于人格利益,应由人格权加以保护,而人格权依传统见解是以保护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惟随着科技、社会、经济等因素的转变,人格标识在现代生活中已成为一项重要财产,具体展现在商业广告或商品化等商业行为上。据此人格标识也具有财产价值,该项财产利益属于人格权的衍生利益。为正确认识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所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自当重点考察如下四项内容:(1)权利定性;(2)侵害救济;(3)权利得否继承以及权利得否排他性让与;(4)正当使用的抗辩。为回答这些问题,首先应充分考察两大法系的发展历程,并充分评价我国现行立法的得失之处,同时通过对我国法院在此领域已审决的个案进行实证分析,以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法制变革。美国法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将人格标识上的财产价值自原本的“隐私权”中独立出来,另承认“公开权”这一得自由转让与继承的独立的新型财产权。德国法则将人格标识上的财产价值纳入人格权范畴,透过侵权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请求权保护人格标识上的财产价值。德国联邦法院晚近的判决己肯认人格权的财产内容可继承。法国法则于精神性人格权外发展出财产性人格权,其法律性质与美国公开权大致相当。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将未经许可商业利用他人人格标识的行为定性为人格权侵权行为,从而被害人只能以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寻求救济,由此产生了法律的扭曲适用情况,且未妥适评价人格标识的财产价值。通过考察各国法律,本文得出不论各国法制以怎样的名义保护人格权的衍生利益,其共性特征都在于通过类推版权的权利构造理论,建构各自的法律理论。权衡诸多因素,我国宜采用类似于日本的方案,即直接移植公开权制度,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制选择。据此,结合我国新《侵权责任法》,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的计算方式以及侵权抗辩等方面详细阐述公开权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建构。
马彩燕[8](2008)在《论票据背书连续性》文中提出我国的票据法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开始使用票据这一支付工具。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而流通的基础在于其转让,票据流通除了交付转让外,主要是通过背书转让完成的。背书是一切有价证券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而背书的连续性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就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问题所涉及的几个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全文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背书连续的基本问题,包括背书连续的概念、要件及效力。第二部分分析了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第三部分对与背书连续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主要包括:背书涂销中,持票人所为的涂销对被连续性的判断并无影响;背书人所为的涂销,对背书连续性判断有影响时,可视为未涂销,如没有影响,则可视为无记载。票据以空白背书转让时并不产生背书连续的问题,持票人以占有的事实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伪造中,伪造者伪造的背书只要形式符合规定,就不影响背书的连续。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票据法》第31条和第57条,分析了背书连续的欠缺,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但在票据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不会对票据本身的效力产生影响。第五部分通过具体案例的介绍和分析,阐述了银行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审查义务及责任问题。第六部分分析了我国《票据法》中票据背书相关规定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建议。
姚莹[9](2008)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制度研究 ——以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贸易领域,权利转让作为一种有效的资金利用方式,有利于促进货物的自由流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可以说,权利转让制度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统一法——《运输法草案》,增加了有关权利转让的规定,正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这一现实需要。本文从追溯权利转让问题的由来开始,通过对权利转让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分析以及对权利转让的理论基础进行澄清之后,构筑了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制度的理论框架,包括权利转让的内容、权利转让的规则、权利转让的效力。论文通过回顾《运输法草案》引入权利转让制度的过程中所面临的质疑,阐释了引入权利转让制度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对现行规定的剖析,指出其所存在的不足。最后,通过对我国相关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得出了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问题上存在严重的立法缺失的结论,以期通过对《运输法草案》权利转让制度的解析来为我国修订《海商法》提供立法上的参考。
吴新辉[10](2008)在《论背书制度》文中认为目前针对票据背书的研究逐渐增多。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资金融通业务的增多,票据在交易过程中被频繁的使用,由此,实践对票据背书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票据背书制度,增强票据资金融通功能,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有关票据背书制度的专门研究中,更多的人是从金融、司法实务的角度进行探讨。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更能体现实务对票据背书制度完善的迫切要求,更具有针对性,但往往是浅尝即止,缺乏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相比而言,董翠香、吕来明、冯卫红、张川华、董士忠、龚玲等学者则更注重从理论角度对此进行探讨。本文在立足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的票据立法实践,对我国票据制度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论述。首先,本文对背书做了简明的概述,介绍了背书的基本理论。之后分别讨论了空白背书、期后背书、背书禁止及质押背书的相关问题。空白背书目前在我国未获得立法的承认,我国《票据法》第30条就规定了汇票的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但是实践中一直存在空白背书的现象,由于不承认空白背书而使得许多交易关系面临因缺乏形式要件而被归于无效的风险。为了使交易顺利完成,当事人不得不花费许多精力对空白背书加以补充。有时甚至采用伪造签章的办法。本文首先对空白背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流通转让的方式做了介绍,之后,在驳斥相关理论和对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对空白背书持票人的补充记载权做了讨论。接着在参考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立法承认空白背书开列了以下理由:其一、空白背书事实上大量存在;其二、空白背书存在无法查知,禁无可禁;其三、当事人为空白背书时可以获得利益平衡;其四、空白背书可以促进票据流通;其五、空白背书可以减轻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符合背书人的利益;其六、空白背书可以减少了行使票据权利的交易费用,减轻背书人及出票人的责任;其七、空白背书对背书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连续性都不会产生影响,其八、对某些观点的分析;九、结论。此部分也是笔者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最后结合我国现状,分析得出可在我国票据中适用空白背书以及需要改进的事项。随后是期后背书。期后背书为我国否认,这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36条。本文首先对期后背书做了基础理论概述,其中重点在参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介绍了期后背书的认定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对这些认定标准进行分析,比较后得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认定标准。同时,对期后背书的效力以及期后背书中被背书人所享有的权利做了分析。在此之后从逻辑关系、意思自由、责任比较等方面对《票据法》第36条以及相关配套的规定展开评述,得出我国在坚持目前期后背书判定标准的同时,明确出票人和付款人对期后背书的首个背书人所负的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对背书禁止的基础理论介绍主要从背书禁止分类开始。背书禁止可以分为出票人所为之背书禁止和背书人所为之背书禁止。前者具有限制票据流通的效力,出票人在背书禁止后该票据不得转让,出票人、承兑人对收款人以外的其他后手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后者没有限制票据流通,只是背书人仅对其直接后手负票据责任,其前手及承兑人仍需对所有后手负责。同时对出票人为背书禁止的原因、方式和效力做了讨论。笔者在此部分重点讨论了背书禁止后是否可为质押背书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意见的分析比较,得出我国出票人背书禁止后票据的权利流转效力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期后背书的规定,承认它具有“一般债权转让效力”,从而为质押背书效力铺平道路,也可以平衡保护出票人、质押背书人、票据质权人的权利。最后是质押背书,在简要介绍质押背书的基础理论之后,笔者试图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来探讨质押背书对票据质押的成立究竟是生效条件亦或是对抗要件。由于《票据法》同《物权法》及最高院对《票据法》作的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规定,导致了实践和理论产生了争议。本文分别对两者进行分析,结合实际,从票据关系人的利益得失及票据制度宗旨出发,得出非经质押背书不能形成票据质押的观点。
二、痛苦与抉择:企业在票据背书转让中的无奈——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痛苦与抉择:企业在票据背书转让中的无奈——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有关实体经济增长的文献综述 |
1.2.2. 有关金融发展的文献综述 |
1.2.3.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文献综述 |
1.2.4.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关系的文献综述 |
1.2.5. 文献简评与本文努力方向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及主要创新之处 |
1.4.1. 技术路线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有关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与分类 |
2.1.2 有关实体经济的界定 |
2.2 相关理论 |
2.2.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
2.2.2. 供给侧改革理论 |
2.2.3. 金融发展理论 |
2.2.4. 关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运行机制理论 |
2.3 相关理论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三章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对商业银行创新的需求分析 |
3.1.1.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融合发展是经济增长的基础 |
3.1.2. 供给侧改革是实体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 |
3.1.3.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本质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
3.1.4.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实体经济增长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开展金融创新 |
3.2.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2.1.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动因 |
3.2.2.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历程 |
3.2.3.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现状与成效 |
3.2.4. 中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存在问题 |
3.3.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与教训 |
3.3.1.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经验 |
3.3.2. 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教训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影响实体经济增长的机理分析 |
4.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效应分析 |
4.1.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 |
4.1.2. 商业银行金融过度创新的消极作用 |
4.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分析 |
4.2.1. 加强资本积累 |
4.2.2. 推动技术进步 |
4.2.3. 升级供给端 |
4.2.4. 优化需求端 |
4.3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分析 |
4.3.1. 增强金融功能 |
4.3.2. 推动金融发展 |
4.3.3. 优化金融结构 |
4.3.4. 影响货币深化 |
4.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关系的数理分析 |
4.4.1 假设 |
4.4.2 最优路径推导 |
4.4.3 平衡增长路径 |
4.4.4 数值模拟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非线性关系的实证分析-基于面板平滑转换模型(PSTR) |
5.1. 关系特征及实证假设 |
5.2. 模型建立与变量选取 |
5.2.1. 计量模型的建立与说明 |
5.2.2. 变量选取 |
5.2.3. 数据描述性统计 |
5.3. 相关检验 |
5.3.1. 线性检验与剩余非线性检验 |
5.3.2. 位置参数的确定 |
5.4. 实证结果 |
5.4.1. 线性模型的结果分析 |
5.4.2. 非线性模型的结果分析 |
5.4.3. 非线性转换体制的分析 |
5.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差异分析 |
5.5.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阶段差异分析 |
5.5.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对实体经济增长影响的区域差异分析 |
5.6. 稳健性检验 |
5.6.1. 替换自变量-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核心实体产业(制造业)发展的非线性关系 |
5.6.2. 加入交互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协同效应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基于结构向量自回归(SVAR)模型 |
6.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的创建与衡量 |
6.1.1. 金融创新指数构建思路 |
6.1.2. 金融创新指数维度与指标选取的说明 |
6.1.3. 金融创新指数测度过程 |
6.1.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数测度结果 |
6.2.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 |
6.2.1.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作用机制分析和实证模型构建 |
6.2.2. 变量选取和数据说明 |
6.2.3. 模型稳定性与格兰杰检验 |
6.2.4.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间接作用机制实证研究结果 |
6.2.5.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的直接作用机制实证研究结果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创新总体方向及行动路径 |
7.1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创新总体方向 |
7.1.1 紧扣供给侧主旋律,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
7.1.2 坚持适度创新,抑制过度创新 |
7.1.3 因地制宜,实行区域差异化金融创新 |
7.1.4 推进科技和金融的深度融合,提升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效能 |
7.1.5 建立适应外部经济转型特征的组织架构和制度 |
7.2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业务创新行动路径 |
7.2.1. 开发符合动能转换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产业优化升级 |
7.2.2. 整合金融综合服务能力,支持三去一补 |
7.2.3. 完善融资产品利率定价机制,缓解企业融资约束 |
7.2.4. 线上与线下业务融合发展,丰富民生类金融产品 |
7.2.5. 优化资产负债管理,提升银行经营稳健性 |
7.3 供给侧改革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金融科技创新行动路径 |
7.3.1. 运用大数据技术发掘和评价客户 |
7.3.2. 运用云计算技术搭建集约化业务平台 |
7.3.3.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关键领域的智能化改造 |
7.3.4. 运用区块链技术打造高效产品和服务体系 |
7.3.5. 综合应用多种技术实现融合创新 |
7.4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增长的组织与制度创新行动路径 |
7.4.1. 商业银行主业经营组织架构创新的框架设计 |
7.4.2.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组织架构创新的框架设计 |
7.4.3. 建立与完善适应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制度 |
7.4.4. 构建商业银行组织架构与制度协同运行保障机制 |
第八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本文研究不足 |
8.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2)民间票据融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逻辑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逻辑结构 |
第一章 民间票据融资概述 |
第一节 民间票据融资的概念与产生原因 |
一、票据融资的概念 |
二、民间票据融资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
三、民间票据融资产生的原因 |
第二节 民间票据融资的内容与类型 |
一、民间票据融资的内容 |
二、民间票据融资的类型 |
第二章 民间票据融资的合理性及其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
第一节 民间票据融资的合理性 |
一、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
二、有利于票据中介机构的培育与票据市场的发展 |
三、有利于贴现利率市场化的形成 |
第二节 民间票据融资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
一、应然角度:“内生性法律理论”的分析进路 |
二、实然角度:现行法律实效分析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地区)票据融资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区)票据融资市场的现状及其监管 |
一、美国票据融资市场及其监管 |
二、英国票据融资市场及其监管 |
三、日本票据融资市场及其监管 |
四、我国台湾地区票据融资市场及其监管 |
第二节 发达国家(地区)票据融资市场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发达国家(地区)票据融资市场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
二、对我国票据融资市场发展的启示 |
第四章 民间票据融资问题的法律应对 |
第一节 修改《票据法》,完善票据融资法律制度 |
一、确定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
二、增加融资性票据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推进票据市场创新,提高票据市场的开放程度 |
一、完善票据中介机构 |
二、扩展票据市场的交易主体 |
三、扩大电子票据的覆盖范围 |
第三节 加强对票据市场的监管,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
一、建立发行票据评级制度 |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三、完善票据市场监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空白背书法律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空白背书概述 |
(一) 空白背书的概念 |
(二) 各国法律规定 |
二、承认空白背书效力之缘由 |
(一)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空白背书事实 |
(二) 空白背书票据更易于流通、更便捷 |
(三) 空白背书票据可以缩小追索权范围 |
(四) 审判实践中早已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 |
三、空白背书之相关立法建议 |
(4)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 ——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言 |
一、能动司法的他山之石 |
二、能动司法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目标 |
第一章 能动司法的语源分析及借鉴意义 |
第一节 能动司法的语源分析与域外考察 |
第二节 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 |
第三节 法律方法之司法意义的再认识 |
第二章 政策考量方法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 |
第一节 司法政策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与价值 |
第二节 能动司法视角下政策考量机制的建构 |
第三节 以政策考量方法解决民间借贷现金交付的认定难题 |
第三章 价值考量方法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 |
第一节 价值考量标准的选择与适用方法 |
第二节 从企业改制纠纷考量民意与司法的理性互动 |
第三节 从优先购买权纠纷考量小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平衡 |
第四章 类型化裁判方法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 |
第一节 类型化裁判方法的两种展开路径 |
第二节 以类型化裁判方法解决涉建工程商事主体的认定难题 |
第三节 以类型化裁判方法解决单纯交付转让票据的认定难题 |
第五章 融合型漏洞填补方法与民商事审判中的能动司法 |
第一节 以商事交易习惯、国际惯例填补保理案件裁判规则 |
第二节 以碰撞漏洞填补方法确认混合担保内部求偿权规则 |
第三节 以能动调解方法填补再审审查程序规则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5)票据背书连续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背书连续的基本问题 |
(一) 背书连续的概念 |
(二) 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 |
(三) 背书连续的认定的要件 |
二、 空白背书与背书连续 |
(一) 空白背书概述 |
(二) 空白背书对背书连续的影响 |
(三) 我国立法现状评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
三、 背书涂销与背书连续 |
(一) 背书涂销概述 |
(二) 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的影响 |
(三) 我国立法现状评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
四、 背书伪造与背书连续 |
(一) 背书伪造概述 |
(二) 背书伪造对背书连续的影响 |
(三) 我国立法现状评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
五、 非转让背书与背书连续 |
(一) 非转让背书概述 |
(二) 非转让背书对背书连续的影响 |
(三) 我国立法现状评析与制度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三、文献的使用 |
四、研究框架及基本观点 |
第一章 物权法与财产法:名实之辩 |
第一节 “物”与“财产(property)” |
一、“Real property”与“不动产” |
二、“Personal property”与“动产” |
三、财产分类结构的区别及思考 |
四、小结 |
第二节 英美法系中的《财产法》 |
一、英国1925 年《财产法》 |
二、《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之“财产法”编 |
三、美国其它州的《财产法》 |
四、小结 |
第三节 财产法与物权法:一个位阶问题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英美物权法的法律渊源 |
三、作为法律名称的财产法和作为法律部门的财产法 |
四、关于财产法中的通则性内容 |
第四节 财产概念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新类型财产的保护 |
二、财产的垄断性 |
三、余论:关于财产法总则 |
第二章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英美法中有没有所有权? |
二、英美法中是否存在一物一权原则? |
三、英美法中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如何? |
四、小结 |
第二节 保有体制:从不动产的所有到持有 |
第三节 地产权:持有人所拥有的对象 |
第四节 Fee simple:英美法所有权的回归 |
一、不限嗣继承地产权(fee simple)发展简史 |
二、Fee simple:术语释义 |
三、Fee simple 之内容及限制 |
四、从所有权的视角考察fee simple |
第五节 “Ownership”在英美不动产法中的真实含义 |
第六节 如何理解英美法中的“双重所有权” |
第七节 英美法的物权结构 |
一、一物一权原则在英美法中的体现 |
二、英美法的物权结构图 |
三、终生地产权 |
四、租赁地产权 |
五、地役权、获益权和限制性约据:非占有性用益物权 |
六、英美法中的担保物权:以mortgage 为核心的考察 |
第三章 英美法中的物权债权之分 |
第一节 考察的标准及问题的确定 |
第二节 从租赁合同到租赁地产权 |
第三节 信托中受益人权利性质的转化 |
一、用益的产生及受益人的权利 |
二、受益人权利的对抗力的提升 |
三、衡平地产权对抗效力的后续发展 |
四、小结 |
第四节 限制性约据的物权化 |
一、限制性约据的功能 |
二、普通法对限制性约据对抗效力的提升 |
三、衡平法对限制性约据对抗效力的进一步提升 |
第五节 英美法债权物权之区分带来的启示 |
一、物权债权之区分是一种客观需要 |
二、何种权利适合成为物权? |
三、对抗力并不能完全揭示物权的特性 |
四、完整地认识权利 |
第六节 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契据交付 |
一、问题的明确及术语的界定 |
二、从采邑授予到契据交付:英美法“物权行为”的前世今生 |
三、契据交付与物权行为的同质性:以合意为标准 |
四、关于无因性:形似还是神似? |
五、两个启示 |
第四章 英美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
第一节 物权法定原则之基础 |
一、通说及争议 |
二、看不见的手:物权法定原则的实践基础 |
第二节 Fee tail 和settlement:物权法定的英美法注释 |
一、Fee tail 的产生及内容 |
二、Settlement:fee tail 的高级形态 |
三、Fee tail 及settlement 的制度缺陷 |
四、土地流动性的解放:对fee tail 和settlement 的限制 |
五、物权法定:一个轮回中的规律性事实 |
第三节 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代英美法中的体现 |
一、从物权的种类考察 |
二、从物权的内容考察 |
第四节 一个大陆法系特色的问题:如何认识信托中的权利 |
一、从信托的起源进行考察 |
二、从定序授予中终生地产权人的地位考察 |
三、从英国1925 年立法目的的实现途径考察 |
四、结论 |
第五节 余论:物权体系的封闭性和开放性 |
第五章 英美法中的公信原则 |
第一节 公信原则之核心要素 |
一、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 |
二、公信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 |
三、小结 |
第二节 英国的产权登记:绝对公信力 |
一、英国不动产登记的双轨体系:以产权登记为中心 |
二、产权登记制度下的产权及负担 |
三、绝对的公信力 |
四、优先利益的存在是否构成对公信力的侵蚀 |
第三节 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公信力 |
一、美国契据登记制度之运作机理 |
二、契据登记之公信力来源 |
三、美国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例外及其说明 |
四、小结 |
第四节 动产占有的公信力 |
一、问题的相似性 |
二、可无效产权 |
三、占有人的无权处分 |
四、结论 |
第六章 结论:比较法价值的时代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人格权的衍生利益 ——以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因 |
一、人格形象的商业化现象 |
二、法律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概况 |
一、规范的正当性基础 |
二、规范的模式选择 |
三、规范的效力范围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研究方法 |
一、研究对象:以人格标识为研究中心 |
二、本文的研究范围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何谓人格标识 |
第一节 符号经济与人格标识 |
第二节 人格要素与人格标识 |
第三节 人格标识上的二元利益 |
第四节 可被商业利用的人格标识的主要形态 |
一、姓名 |
二、肖像 |
三、声音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为人格权衍生利益辩 |
第一节 从人格、人格权概念的起点看人格标识上财产利益的归属 |
一、人格技术的实在法意义 |
二、人格保护的近代法危机和人格权的兴起 |
三、从人格权和人格标识间的关系界定看人格标识上财产利益的归属 |
第二节 从"人之组成"的认知看人格标识上财产利益的归属 |
一、关于精神性人格要素固有性强弱的学说之争及其评析 |
二、关于人格要素外在化与否的学说之争及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比较法上的考察之(一)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人格权衍生利益法律保护概览 |
一、英国法规范模式 |
二、澳大利亚法规范模式 |
三、加拿大法规范模式 |
四、美国法规范模式 |
第二节 英国仿冒侵权对人格权衍生利益的保护 |
一、商誉 |
二、虚假陈述 |
三、损害 |
四、抗辩事由 |
第三节 澳大利亚仿冒侵权对人格权衍生利益的保护 |
一、商誉 |
二、虚假陈述 |
三、损害 |
第四节 加拿大盗用人格标识侵权对人格权衍生利益的保护 |
一、盗用人格侵权的创设 |
二、盗用人格侵权的发展 |
第五节 美国公开权对人格权衍生利益的保护 |
一、隐私权的确立 |
二、公开权的承认 |
三、公开权的诞生——判例、学说与立法的协力 |
四、公开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较法上的考察之(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人格权衍生利益保护概览 |
一、法国法 |
二、德国法 |
三、意大利法 |
四、荷兰法 |
五、西班牙法 |
六、日本法 |
第二节 法国法对人格权衍生利益的保护 |
一、姓名权 |
二、肖像权 |
第三节 德国法对人格权衍生利益的保护 |
一、姓名权 |
二、肖像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人格权衍生利益的法律保护体系及其评价 |
第一节 我国人格权衍生利益的立法概况及其评价 |
一、《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及其简要评价 |
二、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及其简要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人格权衍生利益的司法保护概况及其评价 |
一、典型判例概览 |
二、所选样本的统计分析表与分析结论 |
三、言论自由与商业使用的司法审查基准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人格权衍生利益的权利构造模式 |
第一节 两大法系着作权的权利构造论 |
一、着作权一元论的权利构造论 |
二、着作权二元论的权利构造论 |
三、两大法系国家着作权构造的比较和评价 |
第二节 人格标识上的权利构造论 |
一、人格权一元论的规范模式 |
二、大陆法系二元论的规范模式 |
三、英美法系二元论的规范模式 |
四、比较与超越:我国人格标识上权利的二元论构造之基 |
第三节 我国人格标识上的权利构造论 |
一、我国学术界的各种学术主张 |
二、学术评价与变革之道: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之间 |
第四节 自我建构还是法律移植 |
一、利益化还是权利化 |
二、为公开权法律移植的可行性辩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公开权制度建构的未来设想 |
第一节 公开权的本体论构造 |
一、公开权的主体 |
二、公开权的商业使用方式 |
三、公开权的可转让性 |
四、公开权的可继承性 |
五、公开权许可使用之同意的解释 |
第二节 侵害公开权的私法救济体系 |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 |
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
三、不当得利 |
四、越权管理 |
第三节 正当使用的抗辩 |
一、公开权行使的限度:权利的冲突与衡平 |
二、有价值的新闻报导 |
三、艺术和科学的利益 |
四、作为言论自由组成的商业言论 |
五、有重大信息价值的商品 |
六、戏仿 |
七、权利穷竭原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 |
详细摘要 |
(8)论票据背书连续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票据背书连续性基本问题 |
1、背书连续的概念 |
2、背书连续的要件 |
3、背书连续的效力 |
二、背书连续的认定规则 |
1、各背书形式上均为有效 |
2、背书记载顺序具有连续性 |
3、连续的背书具有同一性 |
三、背书连续欠缺 |
四、背书连续的相关问题 |
1、背书涂销与背书连续 |
2、空白背书与背书连续 |
3、背书伪造与背书连续 |
五、银行对票据背书连续的审查义务 |
六、我国票据背书连续性规定制度规则的完善建议 |
1、关于背书连续认定的修改与完善 |
2、增设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影响的制度规则 |
3、增设空白背书情形下如何使背书具备连续性的规定 |
4、完善伪造背书对背书连续影响的内容 |
5、付款人审查义务的立法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制度研究 ——以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论 |
一、选题的动机和目的 |
二、权利转让制度的研究价值 |
三、权利转让制度的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结构安排 |
第一章 问题的引出 |
第一节 《运输法草案》的由来 |
一、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工作使命 |
二、联合国贸法会第三工作组的工作成就 |
第二节 权利转让问题的由来 |
一、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到《1855 年提单法》 |
二、从《1855 年提单法》到《1992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
三、从《1992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到《运输法草案》 |
小结 |
第二章 权利转让的法律属性 |
第一节 权利转让的基本概念解析 |
一、“转让”的词语辨析 |
二、权利转让的涵义 |
三、提单持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提单债权关系 |
一、提单债权关系的定义 |
二、提单债权关系确立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 |
一、研究价值 |
二、相关学说及其评价 |
三、本文观点 |
小结 |
第三章 权利转让的内容 |
第一节 向承运人的交货请求权 |
一、交货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
二、交货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
三、交货请求权的行使方式 |
第二节 货物的控制权 |
一、控制权的意义 |
二、控制权的内容 |
三、控制权的主体 |
四、控制权的行使 |
第三节 诉权 |
一、诉权的涵义 |
二、提单持有人的诉权 |
三、托运人的诉权 |
四、提单持有人诉权与托运人诉权的关系 |
第四节 物权 |
一、提单物权性的争议 |
二、提单的物权定性 |
三、权利转让范围排除物权 |
小结 |
第四章 权利转让的规则 |
第一节 权利转让的方式 |
一、转让单证的方式 |
二、提单转让与票据流通 |
第二节 权利转让的条件 |
一、可转让提单的存在 |
二、提单转让的特定主体 |
三、提单转让的法定程序 |
四、提单转让的特定时间 |
第三节 权利义务转让异步说 |
一、运输单证转让的立法例 |
二、《运输法草案》的立场 |
三、《运输法草案》采取权利义务转让异步说的原因 |
小结 |
第五章 权利转让的效力 |
第一节 对持单人的效力 |
一、持单人享有的权利 |
二、持单人承担的义务 |
三、中间持单人的地位 |
第二节 对托运人的效力 |
一、对缔约托运人的效力 |
二、对实际托运人的效力 |
三、对单证托运人的效力 |
第三节 对承运人的效力 |
一、承运人享有的权利 |
二、承运人承担的义务 |
小结 |
第六章 《运输法草案》权利转让制度评析 |
第一节 围绕权利转让制度的争论 |
一、权利转让制度删除论 |
二、权利转让制度保留论 |
三、我国立场 |
第二节 权利转让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
一、满足运输法的内在需要 |
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
三、符合中间持单人的合理预期 |
四、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五、符合国际立法的趋势 |
第三节 权利转让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持单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
二、托运人的地位认定 |
三、未签发任何可转让运输单证和电子记录情况的删除 |
四、与相关条款的协调 |
五、语言的表述方式 |
小结 |
第七章 《运输法草案》权利转让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我国权利转让制度的立法现状及评析 |
一、《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的相关规定 |
三、其他法律的规定 |
第二节 对我国修订《海商法》的启示 |
一、修订《海商法》的必要性 |
二、权利转让制度的立法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后记 |
(10)论背书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票据的背书 |
第一节 背书的含义与特征 |
一、背书的含义 |
二、背书的特征 |
第二节 背书的分类及转让背书的特性 |
一、背书分类 |
二、转让背书的特性 |
第二章 空白背书 |
第一节 空白背书的概念和转让方式 |
第二节 空白背书的持票人补充记载权 |
一、持票人享有补充记载权 |
二、持票人补充记载权的权限和形式 |
第三节 我国立法确认空白背书的理由 |
第四节 空白背书在我国实践的建议 |
一、本票 |
二、支票 |
三、汇票 |
四、结论 |
第三章 期后背书 |
第一节 期后背书的含义及认定标准 |
一、期后背书的概念和各国的认定标准 |
二、各种期后背书认定标准的评析 |
第二节 各国立法中期后背书的效力 |
一、各国票据立法对期后背书的定义和效力 |
二、对“通常债权转让之效力”的理解 |
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同民法上债权转让效力的区别 |
四、国外期后背书中被背书人享有的权利 |
第三节 我国期后背书的规定及相关建议 |
一、我国相关的立法 |
二、立法评析和建议 |
第四章 背书禁止 |
第一节 背书禁止的概述 |
一、背书禁止的含义和种类 |
二、出票人所作的背书禁止(背书禁止) |
三、背书人所为之背书禁止(限制背书) |
第二节 出票人背书禁止后之质押背书的效力 |
一、案例的提出及现行规定 |
二、结论 |
第五章 质押背书 |
第一节 质押背书的含义及立法例和效力 |
一、含义及立法例 |
二、质押背书的效力 |
第二节 质押背书同票据质押的关系 |
一、引出案例 |
二、案例的评述 |
三、结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痛苦与抉择:企业在票据背书转让中的无奈——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增长 ——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D]. 滕飞. 广西大学, 2021(07)
- [2]民间票据融资问题研究[D]. 姜琳.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空白背书法律问题初探[J]. 费斐.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4(01)
- [4]法律方法与能动司法 ——以当代中国民商事审判为中心的分析[D]. 关倩. 南京师范大学, 2013(04)
- [5]票据背书连续制度研究[D]. 钱鑫.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6]英美物权法之大陆法解读[D]. 吴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7]论人格权的衍生利益 ——以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为中心[D]. 严城. 黑龙江大学, 2010(10)
- [8]论票据背书连续性[D]. 马彩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08(S2)
- [9]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转让制度研究 ——以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为视角[D]. 姚莹. 吉林大学, 2008(12)
- [10]论背书制度[D]. 吴新辉. 浙江工商大学, 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