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论文文献综述)
袁钢[1](2022)在《行政执法文书中的瑕疵问题研究——基于468份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瑕疵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职责中所作出的不合法、不合理、不正确的行政行为,包含重大明显瑕疵、一般瑕疵、轻微瑕疵和明显轻微瑕疵四种类型,并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468份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说明违法理由不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清晰、法律依据适用不准确、决定程序表述不明确、救济途径告知不完整等情形,可归属为不同瑕疵行政类型,以明显轻微瑕疵为主。实体规定适用困难、程序价值不受重视、文书价值认知不足、文书制作能力欠缺等分别是出现上述情形的主次成因。明确行政补正的主体责任、规定行政补正的实施时间、强化行政补正的启动机制,有助于完善行政补正实施机制;修订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有助于消弭引发行政补正客观因素;健全人员招录培训、明确文书制作样式、制定处罚裁量基准、强化文书释法说理,有助于消减引发行政补正主观因素。
郭滨辉[2](2021)在《涉税案件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中的程序问题审思》文中提出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业态形式的不断出现,税务机关监管的进一步加强,以及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皆导致近年来涉税案件大幅增加。由于涉税案件的特殊性,在税务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的程序上,存在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基于此,从纳税人在税务行政执法阶段的救济权困境、税务行政文书的可诉性差异、税务行政主体的资格认定、涉税案件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中的程序衔接四个方面,详尽论述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就涉税案件在行政执法及司法程序中问题的协调提出思路。
广东省民政厅[3](2021)在《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粤民规字[2021]6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民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4](2021)在《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规定》和《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杭民发[2021]90号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机关各处室、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规定》和《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已经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崔梦豪[5](2020)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行政复议制度目的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最终都是通过行政复议决定来完成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精细化是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要求有完整体系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并且每种复议决定都有其界限分明的适用情形,实现行政复议决定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不断发展变化,是中国行政救济体系不断发展变化和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一个缩影。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50年11月15日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至此以后关于行政复议的法规范逐渐增多,但是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并没有完整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1年1月1日《行政复议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首次建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以法律形式确认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的建立,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体系进行了重构。200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其中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进行细化。当前还有一百四十多部规范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部门规章,其中有些法规范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相关问题有了更为精细化的规定。所有的这些法规范共同构成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法律基础,通过对这些法规范的分析有助于理清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在规范层面的概况,并且有助于厘定其在规范层面变革的理论基础。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开始编写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以后,司法部行政复议司承继了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一共公布了238个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以这238个典型案例为基础,结合部分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一些案例,对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全面的实证分析。最终结合行政复议制度的相关理论,如何在将要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本文从三个层面来分析和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层面为论文的总论部分,厘定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性概念。首先,本文研究的行政复议决定是狭义上的概念,是指复议机关实质利用复议审查权,以审查对象的各种形态为事实依据,适用行政复议法规范作出的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的法律行为。其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部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针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正式的结论性的行政复议决定类型以及其它法规范在此基础上新增的复议决定类型。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特征、作出期限、法律效力进行了讨论。其次,针对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回顾了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争议的概况,并分析形成争议的原因。以此为基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层面论证争议较大的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中的目的、复议权的权力属性和复议程序。同时具体分析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制度,得出复议决定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再次,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从法律、行政法规到规章形成了对行政复议决定都有设定权这一实践,给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境。从我国当前的法治体系来看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设定权,但是把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律的专属立法事项,更加符合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最后针对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化进行探讨,分析了其类型化的意义以及决定其类型的影响因素,并对当前理论上和法规范中的复议决定类型进行论述。第二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具体类型的研究,整体上可以分为肯定性、否定性和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审查对象并不违法且合理,从而对其予以肯定和支持。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确认合法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三种。行政诉讼中已经用驳回诉讼请求决判决面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判决、确认有效判决等,这与行政诉讼制度整体的改革是分不开的。在行政复议中依旧还是要坚持维持决定在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的中心地位,这是行政复议制度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些低位阶的法规范中增加确认合法决定作为维持决定的例外,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确认合法决定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对于维持决定来说,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复议机关并没有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有时缺少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论证说理;同时相较于法规范中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导致维持决定的适用率一直居高不下。理论和实践中针对维持决定的批判也都是针对复议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复议权导致维持决定适用率过高的,并不是针对维持决定本身的批判。因此需要从复议机关本身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完善维持决定,使维持决定能够按照法规范本身的要求适用。驳回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的一种复议决定类型,通过对其立法背景的探究可知其是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之需的,但是其并没有严格区分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和驳回复议请求决定,因此在制度设置上和实践中关于其具体适用情形、监督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矛盾之处。在驳回决定重新建构的过程中,应该区分驳回复议申请求决定和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这两者的本质性区别是复议机关针对相关问题是否拥有复议职权。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只能适用于被申请人形式上的不作为不构成不履行职责这一情形,对于被申请人在受理前已经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根据全面审查原则,复议机关的审查对象已经转换为对行政行为的审查。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适用范围应该区分是否满足实质性标准,不符合实质性受理标准的直接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符合形式性受理标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补正的机会,然后再判断是否适用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针对审查对象进行否定,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复议决定,以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从当前的法规范来看,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包括:撤销决定、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责令履行决定和确认无效决定五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对责令履行决定的规定比较简单,在其它一百四十多部法规范中进行了很多细化的规定,但是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通过对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可知,当前关于其适用范围、审查对象、裁决方式的选择和履行期限的确定是比较混乱的。责令履行决定的适用情形应该仅限于被申请人的形式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义务的判断标准除了法规范明确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包括其它众多方面引起的作为义务。审查内容应该分别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形式上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一定的履行义务,是否存在不作为的理由,是否还有履行必要四方面进行递进式的审查。责令履行决定应该确立以实体性裁决为主,以程序性裁决为辅的基本原则,同时确立一个较短的履行期限,特殊情况之下适用单行法规范中确定的期限,并且被申请人应该向复议机关汇报履行情况。对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分析和典型案例的考察可知,正是立法逻辑之悖离和实践之异化,导致变更决定的适用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体现变更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的优先适用权,从立法上来说,变更决定和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的兜底条款中不应该分离,但是应该明确“应当”变更的三种具体情形:其一,行政行为仅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时;其二,行政行为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违法情形时;其三,在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中,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违法情形时。其它违法情形需要赋予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变更决定的裁量权,同时应该明确禁止不利变更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不仅是撤销决定法律效力的体现,同时还有迫切的现实需求,其本身应该是变更决定的例外情形。责令重作决定只能附带于撤销决定之后,并且在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性时依旧可以适用。在很多领域责令重作决定并没有可以裁量的空间,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为了让申请人履行其本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确定申请人的不确定法律关系和增加申请人的权利,此时撤销决定必须附带责令重作决定。当被复议的行为对于申请人来说纯粹是制裁性质的,这时需要复议机关具体案件具体裁量。在责令重作决定中也应该引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属于履行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去主动审查重作行为合法与否。确认无效决定当前仅规定在较低位阶的法规范中,随着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发展,需要在法律上增加完善的确认无效决定制度。在其具体制度构建过程中,很多内容可以参照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判决。对于举证责任来说,在不同的复议期限内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不一样的,但本质上都由申请人证明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存在。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了撤销决定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中心地位,对于其适用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达成共识,导致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全面审查原则,同时对于其效力也没有统一的观点。应该说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单独的撤销决定的中心定位应该作出本质性的改变,撤销决定在否定性决定中处于补充性的地位。撤销决定在适用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其适用范围自然需要进行限缩。总体上来看,在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中,责令履行决定针对的是形式不作为,而变更决定、责令重作决定、确认无效决定和撤销决定针对的是行政行为。同时变更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应该优先适用于单独的撤销决定,在责令履行决定和责令重作决定中,复议机关应该尽可能的作出内容详实的实体性裁决。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把审查对象的合法与否与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离审查,只对其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不对其法律效力进行任何评价。对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都有肯定的一面和否定的一面。法律上对于确认违法决定规定的比较简单,在低位阶的法规范对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并没有遵循统一的标准,导致其呈现出扩大化适用的趋势。实践中确认违法决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也即情况决定和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因此法律上应该重构确认违法决定,首先从分类标准上应该其是由不同的两种类型构成的,一种是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一种是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其理论基础和适用情形是完全不同的。作为情况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适用对象,因为其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考虑更多的是案外的因素,需要复议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分析。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确认违法决定与撤销决定、变更决定等复议决定区分适用的关键不是行政行为有何种违法情形,而是行政行为在类型和效力上的区分,从条文上应该分别规定,其具体适用情形包括形式不作为、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和不具有撤销内容的行政行为等。总之,行政复议机关在选择适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必须贯彻全面审查原则,也即对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要有清晰的认定,才能选择适用更为合理的复议决定。第三层面为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方式的研究,具体来说包括撤回复议申请制度、调解制度和和解制度。这三项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共同构成了复议制度的终结方式,但是这三项制度的目的为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功能,进而在制度设置上忽视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目的和其他两项功能的指引作用。在行政复议制度法治化进程中,应该尽可能的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结案,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从撤回复议申请的法规范和典型案例来看,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理念就是:不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在法治化进程中,申请人的撤回权应该受到实质性的限制,申请人的撤回权除了受到形式条件的限制外,实质性的限制要件可以分为两方面:适用范围的明确和严格的批准权。撤回复议申请的适用情形具体可以分为四种:第一,原行政行为本身是合法的,申请人误认为其不合法而提起复议;第二,原行政行为违法,而被申请人已经改变其违法的行政行为;第三,原行政行为轻微违法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第四,申请人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复议受理前或者复议过程中已经履行其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撤回复议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标准应该区分为两种情况:申请人认可原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和申请人认可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而撤回复议申请的审查标准。调解制度在法规范中经历了禁止调解、置之不理和肯定调解三个阶段。当前的法规范中关于调解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调解协议的效力依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形成了形式调解和实质调解两种模式,完全架空了关于调解适用范围的规定。重新审视调解制度的内涵,应该说行政复议中应该构建以调解程序为基础,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结果的调解程序制度。通过对和解制度立法背景的考察可以发现,和解制度本质上是从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具体制度。通过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分析可知,其内涵是被申请人承诺改变原行政行为,申请人认可了其承诺而不再争议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在此条件下不再审查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终止复议程序。在典型案例考察中可知,并没有单纯的和解案例,其最终都是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及调解制度混同适用。不管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中来看,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性。最终的代替性结案方式应该仅剩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一种,并且有明确适用范围的限制,从而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中基本都以复议决定的形式来终结。行政复议决定作为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行为,其最根本的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其解决行政争议、监督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功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恪守全面审查原则,查清审查对象的各种情形,从而作出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尽量减少替代性结案方式的适用。此时,通过法律设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行政复议决定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刘娜[6](2020)在《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黑嘴-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以及证监会开出的天价罚单等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导致了各种新型证券违规行为的产生,不论是对行政机关的调查,还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需要与前置的行政机关做好衔接工作,进而有效的打击犯罪。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案件行刑衔接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案不移、有案难以、以罚代刑等现象。公安机关作为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第一线,有必要重视其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工作,采取有效的侦查措施,以此打击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何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效地进行移送衔接、证据衔接以及侦查协作?由此展开论述: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证券犯罪及其侦查的基本概述。证券犯罪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性。同时,由于证券案件在犯罪主体、犯罪手段、犯罪领域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经验知识更为丰富,而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更为全面且相对强硬。进而得出:对于证券案件的侦查,公安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具有一定的依附性互补性,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衔接工作有其必要性。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论述“证券案件侦查中的行刑衔接情况”,即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为了更为客观的论述在证券案件衔接过程中所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通过对证监会官网与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相关证券案件进行检索,分别从行政监管情况和刑事司法情况中的案件数量、类型、裁判结果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与比较,并选择四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证券案件的衔接方式、侦查时长、证据等方面加以分析。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从证券案件的案件移送衔接、证据使用衔接以及行刑协作三个方面对现存困境进行系统论述并分析原因,并试图提出可操作的完善措施。在移送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模式、受理程序不统一以及地方保护的阻碍是现阶段造成案件移送衔接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据使用中,实物证据的取证规范、言词证据的重新收集以及行政认定的性质、效力是证据衔接存在困境的主要原因;在证券案件行刑协作中,缺少类似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会商工作制度》这样专门针对证券犯罪领域的工作机制,从而导致现有的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以及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缺乏针对性。
张璐[7](2020)在《行政迟延行为研究》文中认为高效且公正地履行法定职责是在机遇与风险并存的现代社会中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往往现实中,迟延行政常有发生且并不能引起广泛重视。行政迟延不仅助长行政主体对权力的滥用、损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制衡,而且其违法性还可能直接破坏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出现了确认违法判决,2015年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增加了对“程序轻微违法”确认违法的裁判方式,2018年最高院行诉法解释中将期限轻微违法的情形规定在“程序轻微违法”中。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改无疑是对迟延行为处理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丰富了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或以程序瑕疵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理由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然而,对于具体行政迟延行为,其构成要件与分类标准还依然不甚明朗,其构成“行政程序违法”的程度也仍不清晰。程序违法不一定会带来必然的实体违法,对于纯程序瑕疵,不对实体权利造成影响的行政迟延行为,法院是否仍必须适用确认违法或撤销判决?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指正判决,或许能作为处理“程序轻微违法”情况时除确认违法判决之外的一条新路径。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一线法官,导致出现全国各地不同级别不同法院对相似的案件作出完全不同裁判的情况。对此,文章从司法裁判实例入手,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行政迟延行为进行阐述:第一章名为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通过四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以及十个与行政拘留有关的案件,引发对处理行政迟延行为现状的思考以及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第二章阐述行政迟延行为研究中的理论困境:当前我国对行政迟延行为的研究还面临着法律属性认定模糊、类型化解构缺失、违法性认定的理论分歧与规制的无所适从以及司法审查裁判标准不统一四个方面的问题。而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本文对这四个问题的逐一讨论:确定了行政迟延行为的构成需要从行为主体、内容、对象、时限、结果以及排除性要件等方面来综合判断;基于迟延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第四章中对行政迟延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给出了四种具体的类型化建议;并在第五章确立了迟延行为的违法性,即在无正当理由存在的情况下,迟延具有必然的程序违法性与或然的实体违法性,以及从实体法、程序法和追责层面来规制行政行为;在最后一章厘清了迟延行为司法审查的裁判方式,并探索处理行政迟延行为问题时除了确认违法判决与撤销判决之外的第三条路径。只有行政主体更加审慎、精细化地从程序上杜绝行政迟延行为的发生,依法行政,才能真正实现行政法维护公共秩序和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
郭雨蒙[8](2020)在《商标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及公正性 ——基于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日俱增。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基于国情设立有其合理性,且相对于司法保护更为积极高效,在实践中发挥了显着的作用。但是在学界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合理性还存在分歧。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也使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饱受坊间责论。因此,考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否有效与公正对于理论与实践有重要意义。鉴于行政处罚是行政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机制补充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为全面了解该现状和问题,本研究以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为范围,以行政保护中的行政处罚为视角,以2018年商标行政处罚司法裁判文书为对象和切入点,采用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设定相关指标,结合相关立法与学说,研究商标行政处罚的效果及其公正性。作为研究的开始,首先对裁判文书中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基本情况分析。从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行政处罚的分布、主体、客体、违法类型等方面,统计分析进入诉讼的商标行政处罚案件的客观情况,表明:商标注册人的维权意识较强,参与度较高,商标处罚总体上有效公正;行政复议制度未充分发挥作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尚未有效落实;商标侵权仍然是商标行政执法的重中之重,但由于侵权案件的复杂性,治理和查处环节需进一步加强;部分地域的行政执法现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凸显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商标行政执法过程的高效与规范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从商标行政执法的效率、程序、力度三个方面构建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分析指标。研究发现,进入诉讼的商标行政执法案件,相比数量庞大的案件基数只是极少一部分,所以商标行政执法总体上达到社会目的,节省了大量社会成本,推动经济发展,也直接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有效性与公正性。但在分析了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发现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施行前缺少程序方面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以及个别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部分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合法轻合理”、效率过低、行政处罚尺度不严谨等问题,导致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行政相对人认知差异较大,导致最终走向诉讼,说明商标行政处罚制度仍需完善。最后,从司法审查的角度透视商标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行为,分析法院撤销的依据,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违法行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归纳其特点,多角度分析其原因。分析发现,商标行政处罚机关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都有待提高。较多违法行政处罚行为都出自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部分执法人员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合理合情合法,需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时商标立法上尚有欠缺,亟待完善,商标行政执法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但也体现了当前商标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已经受到司法的有效监督,商标执法总体上是公正有效的。
王宇婷[9](2020)在《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自被200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引进以来,作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政府对于责令召回的适用条件、流程、范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行政执法方面对于责令召回的适用情况也越来越多,涉及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随之激增。在实践中对于责令召回,无论是行政机关在执法适用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时,常常遇到各种困扰,究其根源还是立法对于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不明晰导致了行政机关在执法程序和适用文书上的不统一,以及司法机关在司法审判说理回避和性质判定不一的现象,从而使执法结果与裁判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本文主要探究了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案件在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难题之一——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是什么?全篇围绕责令召回在不同司法机关的定性和说理不一,提出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在目前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巨大的争议,并分别分析在立法中的规定以及结构,在执法中的具体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文书,以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说理论证,推断总结立法者、执法者、司法工作人员对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认识及观点。进而结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规定、特征以及学者对于行政命令的一致观点、特点,对责令召回进行一一匹配与区分,最终得出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观点。在实践中,涉及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案件面临诸多问题。本文旨在通过确定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为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执法、司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形式、适用条文和选用程序提供思路,更加规范责令召回的实施,同时也为责令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考。
徐红军[10](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提出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二、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执法文书中的瑕疵问题研究——基于468份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瑕疵行政的概念界定 |
(一)基于法官视角的外延界定 |
(二)基于行政相对人视角的内涵界定 |
二、瑕疵行政的具体判定 |
(一)说明违法理由不充分 |
第一,违法事实撰写不充分。 |
第二,证据说明表述不充分。 |
第三,法律适用说理不充分。 |
(二)履行告知义务不清晰 |
第一,未载明履行告知义务。 |
第二,未载明履行告知听证义务。 |
(三)法律依据适用不准确 |
(四)决定程序表述不明确 |
(五)救济途径告知不完整 |
三、瑕疵行政的成因分析 |
(一)实体规定适用困难 |
(二)程序价值不受重视 |
(三)文书价值认知不足 |
(四)文书制作能力欠缺 |
四、瑕疵行政的补正机制 |
(一)完善行政补正制度实施机制 |
第一,明确行政补正的主体责任。 |
第二,规定行政补正的实施时间。 |
第三,强化行政补正的启动机制。 |
(二)消弭引发行政补正客观因素 |
第一,修改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 |
第二,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
(三)消减引发行政补正主观因素 |
第一,健全人员招录培训。 |
第二,明确文书制作样式。 |
第三,强化文书释法说理。 |
(2)涉税案件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中的程序问题审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纳税人的救济程序困境及问题审思 |
(一)纳税前置刚性条款限制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启动 |
(二)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缺乏保障 |
(三)对纳税人救济程序的问题审思 |
1. 理论层面。 |
2. 实务层面。 |
三、税务行政文书的可诉性差异及问题审思 |
(一)税务行政文书主要类型 |
(二)税务机关内部文书的可诉性 |
(三)税务行政文书的可诉性 |
1.《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2.《税务事项通知书》。 |
3.《税务强制执行决定书》。 |
(四)对税务行政文书可诉性差异的问题审思 |
四、税务行政主体资格认定及问题审思 |
(一)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类型 |
1. 各级税务局及税务分局。 |
2. 省以下税务稽查局。 |
3. 税务所。 |
(二)对税务行政主体资格的问题审思 |
1. 行政复议主体不适格而耽误复议期限的问题。 |
2. 大审程序行政主体资格升级问题。 |
五、涉税案件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中的程序衔接及问题审思 |
(一)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及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 |
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 |
2. 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
(二)涉税案件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中的程序问题审思 |
1. 偷逃税行为行刑处理的程序特殊性。 |
2. 税务行政文书的效力与刑事判决的冲突。 |
六、涉税案件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中的程序协调 |
(一)纳税人的救济权协调 |
(二)税务行政文书的可诉性差异协调 |
(三)行政复议的最长时限协调 |
(四)税务行政文书与刑事判决的效力协调 |
(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规定》和《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规定 |
一、总则 |
二、立案 |
三、调查取证 |
四、事先告知 |
五、处罚决定 |
六、执行、结案 |
七、期间、送达 |
八、附则 |
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 |
(5)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决定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 |
一、何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属性分析 |
一、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属性之争议回顾 |
二、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要件之规范分析 |
三、行政复议决定在司法层面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重构 |
一、行政复议决设定权的实践考察 |
二、当前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的困境 |
三、行政复议决定设定权之定位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
一、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化的意义 |
二、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影响因素 |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分类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肯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维持决定之坚持 |
一、法规范中维持决定的历史脉络 |
二、维持决定的实践观察 |
三、维持决定的坚持与完善 |
第二节 驳回决定的重构 |
一、《实施条例》增加驳回决定的缘由 |
二、驳回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驳回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驳回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否定性行政复议决定 |
第一节 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 |
一、责令履行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实践中的责令履行决定 |
三、责令履行决定的重构标准 |
第二节 变更决定本质属性的回归 |
一、行政复议机关变更权的基础 |
二、变更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变更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四、变更决定的重构 |
第三节 责令重作决定的细化 |
一、责令重作决定的必要性 |
二、责令重作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责令重作决定的适用标准探究——基于典型案例的考量 |
第四节 确认无效决定的增加 |
一、确认无效决定的适用对象——无效行政行为 |
二、确认无效决定的特征 |
三、确认无效决定的构建 |
第五节 撤销决定的补充性定位 |
一、撤销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销决定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销决定的重构——补充性定位的确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型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决定 |
第一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一、确认违法决定的确立 |
二、确认违法决定的理论争议 |
三、低位阶法规范对确认违法决定的细化 |
第二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实践考察 |
一、确认违法决定是对其它复议决定的替代 |
二、确认违法决定与其它复议决定处于同一维度 |
第三节 确认违法决定的重构 |
一、立法上对确认违法决定两种不同属性的明确 |
二、作为情况决定的适用范围 |
三、作为正常复议决定的适用范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的替代性结案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实质性限制撤回复议申请权的路径 |
一、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撤回复议申请制度之典型案例考察 |
三、撤回复议申请制度的重构 |
第二节 调解制度的结案方式——行政复议决定 |
一、调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二、典型案例中的调解制度 |
三、调解制度的重构 |
第三节 和解制度的取消 |
一、和解制度之立法背景探究 |
二、和解制度的法规范及理论争议 |
三、典型案例中的和解制度被撤回复议申请制度和调解制度所吸收 |
四、和解制度应当取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证券犯罪概述 |
一、证券犯罪的含义 |
二、证券犯罪的特点 |
(一)犯罪主体的专业性 |
(二)犯罪数据的网络化 |
(三)犯罪方法的创新性 |
(四)犯罪黑数较大 |
(五)社会危害性巨大 |
三、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 |
(一)证券犯罪的法律规定 |
(二)行刑衔接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证券犯罪侦查概述 |
一、证券犯罪侦查特点 |
(一)案件来源依附性强 |
(二)案件侦查专业性强 |
(三)取证措施的互补性 |
二、证券犯罪侦查途径 |
(一)“从案到人”的侦查途径 |
(二)“从人到案”的侦查途径 |
第三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实证分析 |
一、行政监管情况的实证分析 |
(一)证券行政处罚数量分析 |
(二)证券行政案件类型分析 |
(三)证券行政处罚措施分析 |
二、刑事司法情况的实证分析 |
(一)证券刑事犯罪数量分析 |
(二)证券刑事犯罪类型分析 |
(三)证券刑事判决措施分析 |
第四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现状 |
一、衔接的数量异常,行政移送与刑事判决差距大 |
二、衔接的类型缺位,刑事责任追究难 |
三、衔接的执行情况不同 |
第五章 证券犯罪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分析 |
一、满善平等人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 |
二、邓德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
三、朱德洪等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
四、史献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五、总结 |
第六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之困境分析 |
一、行刑衔接中案件移送的困境 |
(一)行政机关移送不力 |
(二)公安机关侦查不力 |
(三)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移送 |
二、行刑衔接中证据使用的困境 |
(一)以“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看行刑衔接的证据使用 |
(二)证券案件一般证据的衔接使用 |
(三)证券案件特殊证据的衔接使用——行政认定 |
三、行刑衔接中侦查协作的困境 |
(一)协作机制不健全 |
(二)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 |
(三)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机制不全面 |
第七章 证券犯罪侦查中的行刑衔接之完善 |
一、证券案件移送的建议 |
(一)确定证券案件行刑衔接移送模式 |
(二)完善公安机关的受理主体与受理程序 |
(三)加强各地的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
二、证券案件证据使用的建议 |
(一)对于实物证据进行一体整合的取证规范 |
(二)对于言词证据进行分类讨论的重新收集 |
(三)对于行政认定进行慎重的审查使用 |
三、证券案件侦查协作的建议 |
(一)落实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争取主动地位 |
(二)丰富信息共享机制,侦查人员提高数据分析能力 |
(三)完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行政迟延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研究背景 |
研究意义 |
研究方法 |
1 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 |
1.1 从实例引发对迟延行政的思考 |
1.1.1 四个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
1.1.2 十个与行政拘留有关的案件 |
1.1.3 因案而问 |
1.2 行政迟延行为的危害 |
1.2.1 不利社会秩序稳定,助长行政主体滥用权力 |
1.2.2 损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相互制衡 |
1.2.3 破坏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
2 当前我国行政迟延行为研究中的理论困境 |
2.1 行政迟延行为的判断标准认定模糊 |
2.2 行政迟延行为的类型化解构缺失 |
2.2.1 行政不作为能否划分在行政迟延行为范畴之中 |
2.2.2 是否只有当行政主体依自身依职权造成的延迟才构成行政延迟行为 |
2.2.3 行政事实行为导致的迟延是否属于行政迟延行为 |
2.3 对行政迟延行为违法性认定的理论分歧与规制的无所适从 |
2.3.1 行政迟延行为违法性认定的理论分歧 |
2.3.2 对行政迟延行为规制的无所适从 |
2.4 对行政迟延行为的司法审查裁判标准不统一 |
2.4.1 撤销判决的特殊性 |
2.4.2 驳回判决的不合时宜性 |
2.4.3 确认违法判决的狭隘性 |
3 行政迟延行为的判断标准 |
3.1 行为主体:行政主体 |
3.2 行为内容:行政职权行为 |
3.3 行为对象:行政相对人与行政第三人 |
3.4 行为时限:超出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 |
3.4.1 法定期限 |
3.4.2 约定期限 |
3.4.3 合理期限 |
3.5 行为结果:超出期限的作为 |
3.6 不可忽视的排除性判断标准:正当理由的存在 |
4 行政迟延行为类型化解析 |
4.1 依相对人申请的迟延行为与因行政主体职权怠慢的迟延行为 |
4.1.1 依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迟延行为 |
4.1.2 因行政主体职权怠慢的迟延行为 |
4.2 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与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迟延行为 |
4.2.1 不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迟延行为 |
4.2.2 影响相对人实体权利的迟延行为 |
4.3 授益性行政迟延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迟延行为 |
4.3.1 授益性行政迟延行为 |
4.3.2 负担性行政迟延行为 |
4.4 有行政第三人参与的与无行政第三人参与的迟延行为 |
4.4.1 有行政第三人参与的迟延行为 |
4.4.2 无行政第三人参与的迟延行为 |
5 行政迟延行为违法性的确立与规制机制的完善 |
5.1 行政迟延行为的违法性——排除认定非正当理由存在的行政迟延行为合法有效 |
5.1.1 必然的程序违法 |
5.1.2 或然的实体违法 |
5.2 行政迟延行为规制机制的完善 |
5.2.1 在行政实体法中设置行政权行使方式的制度 |
5.2.2 在行政程序法设立控制行政迟延的专门条款 |
5.2.3 加大对行政迟延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
6 行政迟延行为司法审查中的裁判方式之厘清 |
6.1 认定行政迟延行为不违法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宜再适用 |
6.1.1 轻微程序瑕疵仍属“程序轻微违法” |
6.1.2 确认违法判决理应替代认定不违法的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6.2 探索处理行政迟延行为的第三条路径 |
6.2.1 目前行政迟延行为处理的二分法之说 |
6.2.2 行政迟延行为“程序轻微违法”界限模糊 |
6.2.3 探索“违法性忽略不计即视为合法”的指正判决路径 |
结语 |
附录 |
附录1 :本文中涉及的行政迟延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样本归纳(样本时间区间为2012年-2019年) |
附录2 :与行政迟延行为的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归纳(包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商标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及公正性 ——基于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
第一节 本文设计的评价指标 |
一、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二、指标设计的原则 |
三、本文选定的指标体系 |
四、评价指标的解释 |
第二节 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检索和总体态势 |
一、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检索 |
二、商标行政处罚的违法占比 |
三、商标行政处罚总体上有效、公正 |
第三节 诉讼中的商标行政处罚 |
一、诉讼中商标行政处罚的分布 |
二、诉讼案件中的商标违法群体 |
三、诉讼案件中商标违法行为的类型 |
四、诉讼案件中的商标侵权客体 |
第四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审查概况 |
一、诉讼前的复议 |
二、司法审查概况 |
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
第二章 商标行政处罚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效率和程序 |
一、商标行政处罚的效率 |
二、商标行政处罚的听证 |
第二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力度 |
一、商标行政处罚的启动方式 |
二、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 |
三、商标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商标侵权罚款标准 |
第三章 商标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
第一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主要违法情形 |
一、主要证据不足 |
二、违反法定程序 |
第二节 商标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情形 |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
二、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
三、明显不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 |
一、主要研究方法 |
二、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概述 |
第一节 问题起源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争议 |
一 行政处罚说 |
二 行政强制说 |
三 行政命令说 |
第二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法规分析 |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条文结构 |
第三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执法分析 |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执法运用中的现状 |
一 文书形式多样 |
二 法规适用不一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属性 |
一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的执法案件分析 |
二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处罚的执法案件分析 |
第四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司法分析 |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在司法审判中的现状 |
一 司法定性有别 |
二 理由佐证不足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的司法裁判理由 |
一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的司法案件分析 |
二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处罚的司法案件分析 |
第五章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法律属性界定 |
第一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适用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的适用情形讨论 |
第三节 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为行政命令行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责令召回法律规范统计 |
附录 B:责令召回行政执法案例定性统计 |
附录 C:责令召回司法审查案例定性统计 |
附录 D:责令召回行政机关定性与司法机关定性对比统计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执法文书中的瑕疵问题研究——基于468份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分析[J]. 袁钢. 行政法学研究, 2022(01)
- [2]涉税案件在行政执法及司法审判中的程序问题审思[J]. 郭滨辉. 财会月刊, 2021(23)
-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J].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31)
- [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普通程序规定》和《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J].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10)
- [5]行政复议决定体系的重构[D]. 崔梦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侦查视野下证券案件的行刑衔接研究[D]. 刘娜.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7]行政迟延行为研究[D]. 张璐. 广西大学, 2020(07)
- [8]商标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及公正性 ——基于商标行政处罚诉讼案件的实证分析[D]. 郭雨蒙.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9]不安全食品责令召回法律属性研究[D]. 王宇婷.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