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调研报告

问:民间借贷的国内外现状
  1. 答:世界范围内都有民间借贷。但有些是法律允许的,有的没有法律规定。香港目前规定民间借贷要登记备案,判陆明这悉槐也是多数法制国家的做法。利率在国家的一定范围之内。
    中国目前的民间借贷是自发自愿的,但利率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掘告,由于中国银行体系封闭,很多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多转向民间借贷,所以利率实际超过4倍的很大程序上存在。
    另外,随着中国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健全,P2P 借贷在今后5年可能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2. 答:你好,混乱,市场大,资金少。
问:被人套路贷没有证据怎么办
  1. 答:法律分析:只能继续收集证据。当套路贷的人员催收欠款时,要及时录音、保存转账记录等的证据,然举汪汪后报案处理。套路贷的证据收集:保留借款合同、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保留保证金、利息等不合理收费证明;保留暴力“催收”的视频等证据。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民间借贷协同治理工作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正仔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公开、不规范等特点,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虚假诉讼、“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加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也加剧了执行难。
    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严厉陵闹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靠党委领导和 支持,根据依法治理、分类处理、综合施策的原则,积极构建跨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共同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势头。
问: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应如何处理?
  1. 答:法律分析:1.党员干部以本人或亲属名义作为出借人,给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等方式获得大额回报,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
    2.党员干部作为借款人,无息或低息向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
    3.党员干部从他人、银行或源腔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资金后转借给他人赚取利差的,构成违纪。
    法律依据:《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晌裂雹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宴帆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 答:作为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必须要遵守相渣辩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以下是处理方式的建议:
    1.遵守法律法规。党政干部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 参与民间旅逗借贷活动。
    2.避免利益冲突。党政干部应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谋取私利,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3.公开透明。如果党政干部确实需要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应该公开透明,避免隐瞒或虚报信息。
    4.主动报告。如果党政干部发现自己或身边人员参与了不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应该主动向组织上报,积极配合组如镇缺织调查处理。
    5.严肃处理。对于涉嫌违法 的党政干部,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
  3. 答: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个别党员干部 参与民间借贷,或借贷资金巨大、利用职务影响获取高额回报,或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的,则属于违纪违法行吵笑为甚至构成犯罪,必须对其行为性质进行准确区分并严厉惩治。
    《中国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枝嫌、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升搭含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以下是党员干部 参与民间借贷的三种常见情形:
    以“借款”掩“受贿”
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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