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即时通信从个人走向企业(论文文献综述)
罗艺[1](2021)在《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工智能、5G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助力社会知识体系的不断解构与重塑。作为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素养需求与结构面临新的变革契机。信息素养成为技术变革背景下大学生社会化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布拉格宣言》、《亚历山大宣言》等国际性纲要文件彰显着信息素养的时代意义,并将信息素养纳入系统的教育计划之中,无容置疑凸显了信息素养在教育人才培养中的重要战略地位。目前,我国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信息安全意识薄弱等现象频现,其在应对技术变革层面胜任力明显不足。为此,本研究尝试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探究大学生信息素养的相关议题。参照美国、欧盟等陆续推出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本研究较为认同信息素养即能力这一概念,并将大学生信息素养界定为大学生发展中所应该具备的信息理解、选择、运用、评价、反思、创造能力。基于对境脉理论和学习者特征理论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理论视角,本文从个人因素和外部环境两个教育支持维度来分析大学生信息素养的实际状况、困境表征及教育支持路径。首先,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调研、教育比较、案例研究等研究方法,设计和验证了大学生信息素养测量指标体系,对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六个省份12所大学近2400名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并进而对60余名大学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大学生进行深度访谈。其次,结合大学生信息素养构成和教育支持的相关维度,构建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间的结构方程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实施构想,注重将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相结合,力求在分析问题时使得两者互为补充、相互验证。研究发现,在信息素养现状方面,我国大学生信息素养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教育成效不显着,具体存在的六个方面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等。在信息素养影响因素方面,研究者进一步分析提出个人特质和外部环境两大教育支持影响因素,个人特质具体是指信息行为极易受到个人特质影响,且不易受大学教育影响而转变;外部环境则囊括大学、网络、社会三方,主要面临以下现实问题:大学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不足;专业师资缺乏;相应教育项目和举措不完善;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未在网络环境中得到充分重视;缺乏系统性成效评估体制机制;社会环境对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尚未形成良好的氛围等。基于以上发现,归纳得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的四项实然困境:其一,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理念滞后;其二,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其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多元主体缺失;其四,大学生信息素养政策大学供给匮乏。立足现状和问题,本研究提出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三个原则构想,分别为“教育模式的个性化与精准化原则”、“教育环境的专业化与规范化原则”、“教育环境的系统化与长效性原则”,同时从大学生个体、大学本身、政府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出发,遵循微观到宏观、外促到到内生、泛化到专业、单主体到全育人的基本思路,提出构建“以内生为核心、大学为重点、网络为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四位一体的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想四条实施路径,以期能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机制创新提供价值参考。
张佳奇[2](2021)在《互联网语境下的群域话语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全面考察依托于技术媒介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形式中的群体话语交互状况,论证群域话语概念,尝试建构群域话语分析框架,揭示互联网时代人际交流的一些新特征,探索分析群域话语与以往个人交谈、公众性交流不同的特点和话语篇章的组织规律,探究立场建构与话语协商的句法及语用特征。全文共分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交代本文的选题缘起及研究的主要问题,从理论意义和现实应用两个方面概括选题研究的价值及意义;梳理了网络语言研究、当代话语分析理论、互动社会语言学理论的相关研究现状,并就本文的理论背景及依据进行了交代;论述社会符号学理论和功能语篇分析的基本观点及理论主张,梳理主要的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阐释本文的理论架构和研究方法;最后,对文中的语料来源及标注符号进行说明。第二章“新媒体群域类型与群域话语的功能层次”,本章基于网络群体交流的研究对象及社会网络关系的分布情况,建立“群域”概念,并就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群域话语的生成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媒介不只是信息传递的渠道和载体,其本身的技术导航及功能设置对信息交互模式的引导和人际互动方式有重要的影响。新媒体群域中的话语交互由情景语境的触发产生,群域情景语境和话语意义之间存在一个属于话语参与者的“认知中介”,情景语境的虚拟和现实融合程度与“话语基调”中成员间的“相熟度”共变,并决定“个体化”的允准程度,决定“供用特征”的潜在语义是否被触发。虚拟性明显则个体化允准程度高,倾向于显示易于辨识的个人风格。现实性明显则个体化允准程度低,话语组织受现实身份的制约,更倾向遵守现实语境的交际语用规则。本章结合系统功能语言学、当代话语分析理论尝试提出群域系统功能分析框架,揭示依托于技术媒介的群体话语交互情况,并提出其在语法、语用维度可探索的空间。第三章“群域话语的话轮及序列”,本章主要讨论了群域话语的基本单位“话轮”以及话语组织单位“序列”的概念界定及类型特点,并将群域话轮、序列与传统口语交际进行差异对比。本章将“群域话轮”定义为:包括多模态符号和媒介功能形式的上传一次所显示的内容。将“群域话轮”分为文本话轮、多模态话轮和界面功能话轮。结合群域交际中存在的一些独立的、可描述的普遍话语行为惯例作重点观察,将依照惯例进行组构的话语行为过程视为“序列”,并对“问答”“追补”“修补”“重复”四种主要话语行为序列进行语料观察和论述,从而探究群域话轮和序列特点。群域话轮特点体现在四个方面:模态种类及模态组合的复杂表义情况;话轮呈现出不完整的会话结构;话轮很多情景中为非自然序列;在句法选择上,有明显的场景适应性。口语交际与群域交际中的话轮在性质、范畴和句法特征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传统交际和群域交际中序列的差异主要则体现在序列的“邻接性”关系方面。第四章“群域话语的语篇型式及特征”,本章吸收功能语篇分析的理论与方法,探究群域话语分析系统“表达层”的语篇型式,对三种主要群域话语类型的篇章进行考察和描写,并进一步概括其篇章结构的影响因素。我们立足于描写和解释篇章的生成过程,借鉴社会网络分析的理论及方法,将话语文本的考察与主体的社会行为结合起来,探索群域交际中的网络结构特征,观察话语如何参与和改变社会行为、活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群域话语模式的语篇规律。基于议程设置蕴含媒介预设的元功能的认识,本章吸收“Ge M模型”对三种群域的议程设置进行建模。这种“元认知”提供了一种语义上的衔接结构,这一“衔接结构”在群体交际中是公众在篇章层面理解、认同的基础,是语篇内部元素之间建立语义关系的参考和连贯的规则。研究表明:即时通信类群是“关系衔接”篇章,以人际为基础展开语篇的互动。信息交互类群为“话题衔接”篇章,呈现子话题分层现象。视频直播类群为“内容衔接”篇章,随着内容的推进,相应的评价话语产生,在语义层面发生篇章衔接。第五章“群域话语的立场建构与人际互动”,着眼于不同类型群域话语系统内部,考察具体语篇中立场构建和交际互动的若干语义、语用现象。重点对新闻事件涉及的群域评价中各方立场建构、意见协商所采用的语言手段进行探讨。重点吸收互动语言学范式的相关理论对群域立场建构和人际互动问题进行探究。我们结合典型个案从动态视角对群域中互动语篇中的立场表达情况进行观察研讨,主要着眼于典型的微博新闻“评论区域”、微信朋友圈、群体互动的留言区三个重点交互场景开展研究。本章概括了群域信息发布话语立场表达的主要句法、语用策略,总结了微信朋友圈的信息发布的语用规则及人际语用功能。具体来看,朋友圈中的“认同”是在复杂的线上交互中通过建构增加或强化“自我属性”的动态过程,网络平台为个人自我构建社会认同提供重要语境条件。本章由观察“否定”和“肯定”的情感立场表达策略,进一步探究留言区群体交互的立场类型及语用效果。第六章“群域话语的修辞伦理和语用规约”,本章基于修辞学和语用学的关联,探讨修辞伦理和语用原则的关系如何。本章就群域话语交际中的修辞伦理问题进行类型概括,并探讨相应类型的生成动因与监管的伦理对策,进一步提出与群域交际相适应的“伦理规范”,为下一步网络群域话语语情研究提供新的视角。第七章“群域话语研究的理论意义及现实应用”,本章从理论意义和现实应用两个方面具体探讨群域话语研究的价值。理论意义方面,主要从新媒体话语的系统构建、多模态修辞学及网络语用学理论的系统构建、“网络民族志”的理论探索三大方面讨论研究的理论意义。现实应用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为舆情管控与语情引导提供预测和监督方法;有利于推进网络多模态语料库的构建;有利于推进社会化网络服务的建设。第八章“结论”,总结了全文的主要结论并陈述研究的不足及未来研究展望。主要结论包括:群域话语功能分析框架的提出;“相熟度”与情景语境的共变关系;群域话轮的界定及与传统话轮的差异问题;群域语篇型式的概括;群域立场表达的句法、语用策略问题;修辞伦理和语用规约的协同标准;对比了群域话语与以往个人交谈、公众性交流不同的特征和话语篇章的组织规律。在后续研究中将进一步深化对相关理论的研究,扩展语料观察的规模。进一步关注新兴话语形式和范畴的对应规律、主要语篇型式在群域中的句法功能表现,深入探究“个体化”如何在群体中“汇流”“演化”等问题。
刘逸韬[3](2021)在《新媒体赋能政党形象传播研究》文中指出
何恩琪[4](2021)在《基于PLM的B公司产品研发流程管理改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对于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世界各国纷纷出台对于汽车尾气排放限制的标准,并且通过分阶段地推行来逐步提高要求。为了满足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以及尾气排放限制的规定,各汽车制造厂商不断采用新的技术、陆续推出新的车型以实现节省宝贵能源和减少危害气体大量排放的目标。在目前的形势下,无论整车制造厂还是子系统部件的厂商,都在强化新产品的开发和向市场的推出,以此来应对各国政府对于排放限制的时限规定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而推出的新产品的性能质量、价格以及投放进入市场的速度与企业的产品研发能力息息相关。本文的研究对象B公司是一家在汽车动力行业内拥有领先技术的跨国企业,并且占有较大市场份额。B公司在全球各主要市场设有产品制造工厂以及研发中心,而且拥有大量的研发人才、完整的产品研发流程,以及PLM电子管理系统。本文旨在探讨B公司在其基于PLM系统之上的研发流程管理问题、探索其成因,最终找到相应的对策。本文作者通过研究B公司的产品研发过程、PLM系统的架构以及该电子系统与研发流程的整合情况,收集和分析其流程中的研发时间数据和研发成本数据,从而来发现其研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与研发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深度访谈来挖掘产生这些管理问题的原因。再针对这些原因制定优化方案,这些方案包括对于企业内部PLM管理能力的提升、管理机制的调整,以及与外部资源的协同。最后,通过后续对于这些改进方案的落实保障措施和有效性评估为B公司提供有落地实施价值的完整方案。
许亚洁[5](2020)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文中指出用“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来形容信息爆炸时代最为贴切。共享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和便捷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风险的积累和增加。信息数据是支持互联网运转的基础力量,因此在互联网时代它珍贵如石油。有利益就有风险,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关于信息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典型代表,与互联网交织在一起,产生了很多新型违法犯罪问题。刑法应当如何面对新型的个人信息犯罪,成为时下前沿并具有争议的话题。本文聚焦此问题,主要探讨刑法如何从内部体系构建和外部法律协调两方面应对风险社会下递增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个人信息的内涵及其权益属性。由于本文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信息,因此描绘“个人信息”的全貌是文章展开的基础。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概念具有相似性,需要厘清他们之间的关系,才能最终定位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法益属性。本文从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价值和类型等方面全方位解剖个人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个人信息的独立价值。因为如果个人信息可以被涵盖在其他概念之下,则不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因此,个人信息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价值是推动个人信息相关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独立性的探讨离不开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通过概念、范围和特征的对比,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是不同的概念。简言之,首先,个人隐私不仅包括信息类隐私,还包括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不是信息但仍不想被外界知悉的生活事务。其次,狭义的个人信息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类型。可识别性是划定狭义个人信息范围的重要标准。在这些个人信息类型中,有些信息并不属于隐私范围。例如,个人的职务信息,由于个人职务信息能够间接识别特定个人,因此属于个人信息类型。但为了公共管理的需要,个人职务信息往往被公开而不属于个人隐私。最后,个人隐私和狭义的个人信息可归结为交叉关系,而交叉部分则为有关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明确个人信息的属性是为了推出个人信息相关的权利和法益。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不再是被信息主体紧紧握在手里的“隐私”。相反,信息主体更希望在具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更加便捷的服务。个人信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意味着个人信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权客体,而是可以与信息主体分离并具有一定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客体。个人信息流通产业链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不仅只与信息主体有关,更与信息收集者、使用者等信息处理者有关。也即,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防控需要从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两方面共同着手。纵观我国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不同于从前置法到刑法的一般顺序,个人信息风险防控立法以肇始于刑法,倒逼前置法出台的倒序形式出现。个人信息成为刑法意义上的法益。基于个人信息所有和使用的分离状态,个人信息在不同处理阶段具有不同的法益属性,也即个人信息具有不同的法益层次。本文将个人信息法益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层次,包括人格法益和财产法益。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表征了一个人独一无二的人格,应当受到人格权的保护。通过人格权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从民事权利保护角度来分析。那么对应到我国刑法法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保护具体人格权法益的一章。目前用来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性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就被放在此章,个人信息的人格法益属性已经得到承认。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作为大数据时代信息资源的重要部分,也参与到网络经济的运行当中。由于个人信息数据所有和使用的分离,个人信息成为可以议价的商品。此时,仅认为个人信息是人格权客体的观点已无法适应数据流通的现状,确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数据符合虚拟财产的定义,虚拟财产已经被承认为法律中的“财产”。另一方面,个人信息财产属性的承认有利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层次。当信息处理者是政府机关时,他们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会收集和产生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累积就可能涉及公共利益。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巨头公司掌握的个人信息数量十分惊人,如果发生安全泄露事件,也可能涉及公共利益。除此之外,个人信息安全也可能涉及国家法益。无国界的信息网络使信息安全不再局限于国家内部,而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等都涉及国家安全。第二,个人信息刑事立法的发展与比较。本部分主要探讨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发展历程、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相关立法评析。同时也对美国、欧盟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进行梳理,总结优秀的立法经验。具体而言,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以《刑法修正案(七)》为分界线。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主要是以间接方式。个人信息与隐私并未区分,侵犯个人信息造成的后果基本局限于对隐私的侵犯。因此,侵犯隐私犯罪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依据,例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不过,我国刑法中已经存在保护信息的立法,即信息法益犯罪。这类犯罪将少部分特殊信息独立保护,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信息法益,不是个人信息法益,但犯罪对象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国家安全信息法益的犯罪、秩序类信息法益犯罪等的犯罪对象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同时,囿于当时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信息载体仍是传统的有形物,信息往往与信息载体结合出现,因此个人信息并没有凸显出自身独立的法益属性。比如,我国刑法中有一些罪名的犯罪对象也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例如证据类犯罪和文书类犯罪。可见,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尚不具有独立的法益地位,一般是通过其他犯罪类型间接附属保护。在《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成为独立的犯罪类型,但由于两罪属于身份犯,处罚范围比较窄。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刑法修正案(九)》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罪修改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该罪的主体变为普通主体,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此,个人信息在刑法中的保护方式变为直接方式。除此之外,刑法中还新增犯罪类型对个人信息进行间接保护,主要以信息网络犯罪为代表,例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包括个人信息法益独立于隐私成为刑法保护的新法益类型;个人信息的刑事立法还突破了传统的刑法谦抑性理念、贯彻了“二次违法性”理念等。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仍然存在缺陷。具体而言,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不够。目前,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主要以附属保护的方式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中多处关于定罪量刑的标准与个人信息公共法益保护内涵相契合。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是折射出“公共法益”的保护。目前,涉及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独立保护的犯罪类型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为了强化金融秩序保障,《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个人信用卡信息与金融秩序息息相关,其公共法益属性被刑法重视并独立保护。但是,个人信息包含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都具有公共法益的属性。而目前只有个人信用卡信息的公共法益被独立保护,其他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保护仍主要依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附属保护。整体而言,个人信息公共法益的刑事保护仍以附属保护为主,独立保护不足,保护力度差强人意。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再满足于权利保护模式,而需要建立数据利用的公共秩序,调控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总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仍停留在传统权利保护路径,尚未形成相应的风险调控体系。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保护不平衡、前置法与刑法衔接不顺畅、刑事责任体系不严密等问题十分突出。本部分随之对德国及欧盟、美国、日本的个人信息立法进行梳理和比较,以期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之处。经比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鉴戒意义。首先,个人信息前置性法律保护的完善。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历来重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尤其看重个人信息的基础性保护,即民事、行政保护。但是,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和行政保护呈现碎片化、层级低等缺陷。因此,我国应当注重前置法的完善,这不仅能优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也为刑事保护提供充分的前置条件。其次,刑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的多样化。虽然各国在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方面有不同的路径选择、不同的罪名和犯罪构成、不同的刑罚和规制手段,但它们在产生背景和作用发挥等方面殊途同归,基本上都是对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利用的担忧。各国的刑事立法几乎都围绕这一点,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分别从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保管以及利用等各个不同的阶段介入。最后,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化和细分化。以欧盟为例,欧盟立法中对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清晰界定,将个人信息区分为“个人一般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我国也可以在个人信息内部进行类型划分,不同的个人信息类型对应不同的保护模式。个人信息的细分也有利于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合理入罪边界。第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行为、情节严重要素进行分析。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争议,主要包括隐私权法益说、信息自决权法益说、个人信息权法益说等。本文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包括个人信息权和信息管理秩序。具体而言,随着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完善,个人信息不再是与隐私相同的概念。个人信息权已经明确被确认为一种民法权利或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民事权利一章明确了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但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及性质都未具体规定。本文认为,根据相关立法,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包含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综合性个人新型权利。在刑法法益理论上,个人信息权是一种个人法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除个人信息权外,还应当包含信息安全管理秩序。除此之外,人格法益与公共法益之间需要平衡,在民法更偏向于严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应当更偏向于公共秩序的保护,这样才能平衡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同时,由于个人信息上的国家法益可以涵盖在其他罪名之中,如果再单独设置罪名保护国家法益无疑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因此,信息安全管理秩序应当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之一。其次,本章以犯罪行为为基础进行讨论,具体分为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而言,首先,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包括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和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通过计算机系统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者应当是想象竞合的关系。由于两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无法通过比较刑期和刑种确定孰轻孰重。因此只能从犯罪的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比较定罪。同时,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往往作为非法获取信息数据的手段行为,两者在刑法中是选择性罪名的关系,因此应当综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手段行为能否构成独立犯罪。在以其他方式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获取”除了“窃取”的方式,还存在“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其他方法非法获取”的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具有抽象性,为了防止滥用,应当从“同质性”角度合理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其次,讨论了非法出售和提供个人信息行为的关系以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出售”行为往往具有牟利的主观目的,同时出售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提供”行为包括有偿提供和无偿提供。因此两者具有差异性。除此之外,本文认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提示违法阻却事由的空白罪状,并对违法性认识的判断具有实质影响。最后,本章讨论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与下游犯罪结合的情况十分普遍。一方面,尽管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尚未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但作为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可以被其他犯罪评价。例如,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盗骗财产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侵犯人身犯罪、使用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犯罪。尽管有些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看作下游犯罪的准备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预备犯或准备行为,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或免除处罚。但是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应作为重点打击的非法行为,但却只能作为他罪的预备行为,显然会造成罪刑不相适应。更不用说,无法被下游犯罪评价的严重非法使用行为。因此,非法使用行为应当成为刑法规制的行为。一方面,非法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丝毫不亚于其他行为。另一方面,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前置性法律中被规定为典型的违法行为。被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不是抽象意义的行为而是现实中可以定型化的典型行为。这些行为既不能被刑法已经规定的犯罪行为类型有效涵盖,也还需要具有具体的现实危害,才有刑法规制的必要。关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具体设置,本文认为,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不必单独成立新的罪名,并且应当将整个新修改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到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最后,本章还讨论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情节要素的认定。本文肯定“情节严重”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具有多样化地位,刑法理论应当寻求在原则范围内的更新以适应现实司法状况并起到实质的引导作用。就“情节严重”等罪量要素的体系地位而言,除了符合不法构成要件标准的“情节严重”外,其他类型的“情节严重”尽管打破了传统理论边界,但普遍客观存在。刑法理论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定位,同时根据一定的理论标准限制类型的扩张。笔者较为赞同类构成要件复合体说和可罚的违法性说的基本立场。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特殊犯罪都是情节犯。《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设置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情节要件。“情节严重”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十分模糊,需要司法解释的引导适用。201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2017年颁布的《个人信息司法解释》都对“情节严重”作出相应规定。从两个司法解释看,对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判断要素主要包括个人信息的种类、数量、违法所得、社会后果、同类违法犯罪行为记录、被害人损失等,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文中主要对信息类型和信息数量的情节、第三方介入的情节、违法所得额的情节、特殊主体身份的情节、“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情节进行细致分析。第四,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本章主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路径和体系。其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防控应当注重自由与安全的价值平衡,本文肯定了风险刑法理论的积极意义,并主张对其适用严格限制。具体而言,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使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犯罪对社会的影响都产生了巨大变化,增加了全球的社会不安全感。社会对秩序和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之下,“现代风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角色,因为它制造了新型的犯罪活动。预防性刑事立法和司法都是风险刑法中为应对新型社会风险作出的合理回应,也得到了国内甚至国际上的刑事政策肯定。因此,与其争论风险刑法理论的真伪,不如将目光和学术讨论转移到预防性刑事立法的合理限度和边界设置。风险刑法提倡的预防性刑事立法相较于传统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保障更加重视,但同时会牺牲法律对人类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因此,如果不对预防性刑事立法加以控制则可能会陷入另一个极端。预防性刑事立法可以从刑法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加以限制。在刑法内部,应当积极发挥谦抑原则的“门槛作用”。一方面,准确理解当前社会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定义,用以检测预防性刑事立法。另一方面,通过严谨的程序保证谦抑性原则运用于预防性刑事立法。同时,法益原则也是限制预防性刑事立法的一大利器,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加以考量。在保护个人法益的刑事立法方面,不应当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也即风险刑法理论不应当适用于个人法益的保护。而关乎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法益则有所不同,预防性刑事立法应当限于社会秩序和安全类法益的保护。这是法益原则从“质”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根据刑法规定,我国的刑事犯罪被限定于严重侵害法益或者侵害重大法益的行为,而预防刑法作为传统刑法的扩张形态,其针对的是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行为,相对于已经造成实害结果的行为,法益侵害危险行为的违法性程度要低。1因此,对“危险”的程度应当有所要求,也就是说只有“重大”危险才值得采用预防性刑事立法的手段。这即是从“量”上对预防性立法的限制。其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在研究方法上,刑事一体化要求刑法与其他部门之间突破一定程度的理论壁垒,才能实现法律保护的效应最大化。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仅靠刑法远远不够,需要各个部门法通力合作。但是刑事治理的超前以及与其他部门法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客观存在。其中,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衔接更加需要重视。本文提倡多元化刑事立法体系。随着社会风险种类的增多和程度的加大,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刑法的预防功能需要被激发。频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张了刑法的范围,法定犯数量的增加逐步改变传统刑法的重心。一方面,刑法修正案越多意味着刑法典本身被修改的越多,刑法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这与采用一元化刑法的刑法结构体系的初衷相悖。另一方面,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立法应具有明确性。法定犯往往采用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尽管指明了应当参照的前置性法律法规,但是基于法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定犯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比一般罪状更加模糊。因此,一元化的刑法体系不足以面对法定犯井喷式的增长,多元的刑法体系更具优势。在法定犯时代,附属刑法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附属刑法不仅能够分担刑法典不断扩张的罪名数量,还可以增加刑法的专业性、明确性和一体化。在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考察。纵向即整个刑法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的分类。我国的附属刑法仅存在于形式意义上,这种方式既没有发挥附属刑法应有的效用,也徒增立法的繁杂。因此,实质意义上的附属刑法才能真正发挥效用。实质的附属刑法主要由两种立法模式构成,一是散在型立法模式,是指在金融经济法规、食品药品法规等行政法规中直接规定相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立法方式。二是编纂型立法模式,是指对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和刑罚条款的归类编纂。只有当散在型附属刑法比较完善时,才会采用这种立法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对我国当前一元化的刑法典体系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同时可能造成刑法的无限扩张。因此,散在型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环境。上述立法模式是建立在刑法典已经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但是当立法者考虑设置新的个人信息法益保护刑法条文并采用法定犯形式时,是否可以直接在附属刑法规范中明确规定罪状和法定刑?笔者认为这种立法模式是可取的但是应当严格限制。横向的刑法结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分析。微观方面,是从具体的罪名着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宏观方面,是看整体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圈大小之间的关系。具体到个人信息法益保护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应当设置多样化刑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法定刑设置上应当与其他相关罪名平衡协调。其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正是基于信息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以及信息风险给各个层面造成的巨大负面效应,个人信息风险管理迫在眉睫。从本质上来说,个人信息风险管理就是在信息流通的各个阶段,从信息系统、技术、规则、制度等方面保障信息的安全。法律制度作为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势必要对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有所回应,刑法也不例外。通过上述分析,现代社会的个人信息数据承载着人格权、财产权的个人法益,也承载着社会、国家秩序和安全的公共法益,俨然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并且具有多层次结构。不同类型的个人信息代表的权利和利益也有所不同,因此刑法需要构造一个多层次的刑事法律体系。基于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刑事法律需要根据个人信息所代表的不同法益类型,谨慎立法和司法。根据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风险的管理和预防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预防、风险的控制和分担等方面展开。刑事立法和司法对个人信息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借鉴风险管理系统的一般理论从这几方面展开: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法益分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预防:法益前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分担:注意义务分配、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控制:严密刑事法网。同时,本部分还讨论了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理念,包括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价值平衡以及个人信息法益中个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利益衡量。第五,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本章围绕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构建问题具体展开。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前置法的完善以及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首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主要包括网络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商业秘密犯罪的相关罪名、财产犯罪的相关罪名以及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具体而言,刑法对网络犯罪的打击不仅维护了网络的秩序与安全,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秩序进行保护。在网络犯罪体系中,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得到了附属保护。具体罪名包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是近年来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已经客观存在于刑法典中,与其纠结该罪的立法价值问题,不如从司法角度探索如何适用该罪才能放大该罪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优势,减少罪名过度扩张的缺陷。笔者认为,可以从利用“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要件限缩处罚范围;对犯罪后果的目的性限缩解释;犯罪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犯罪的辨析等方面进行分析。在商业秘密犯罪方面,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掌握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往往数量巨大、类型复杂。如果企业的信息泄露,不仅会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个人信息权的侵犯,更会对经济秩序造成影响。因此,在无法通过传统财产权对企业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情况下,当企业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时,可以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个人信息公共法益进行保护。具体而言,当个人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的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时,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当行为人采用盗取、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数据类商业秘密或者违法、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可能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需要从一重罪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只能通过其他条件综合判断孰轻孰重。在个人信息的财产法益保护上,本文认为当个人信息以电磁数据形式存在于网络中时,同时具有形态的虚拟性和价值的真实性,与虚拟财产具有同样的特征。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显而易见,就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言,一些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个人的个人信息已经可以直接交易产生经济价值。例如明星、政府干部等公众人物因其身份和影响,个人信息会被媒体买卖。而普通人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体现在被网络服务商、运营商大量收集、加工、出售。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不用赘述,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经成为盈利的核心资源。网络公司、大数据公司都是以个人信息数据库为依托实现经营和盈利。可见,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权主体不仅是信息主体,还有数据经营者。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已经势不可挡。因此通过信息网络储存、分析、使用的个人信息数据也应当看做虚拟财产。同时,在刑法保护路径的选择上,单纯采用财产犯罪或网络专门路径都不足以对个人信息数据全面评价。如果仅定财产犯罪,无法对个人信息数据上附着的网络秩序法益加以评价;如果仅定计算机网络类犯罪,也未兼顾个人信息数据的财产属性。因此,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全面评价侵犯个人信息数据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犯罪方面,构成国家秘密的个人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法益,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国家安全法益的独立保护和附属保护。在刑法分则第一章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典型的以国家秘密为对象的国家安全法益的犯罪类型。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被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因此这两罪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公共秩序,次要法益的是国家的信息安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因此这两罪保护的主要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次要法益是国家信息的安全法益。可见,不仅国家之间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和泄露能够成立犯罪,国家秘密在国内的刑法保护也十分完整和严格。立法者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在立法上具有不合理性。因为从刑法学基本原理考察,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可以避免,同时对犯罪结果是持否定态度。因此,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明显大于过失犯罪。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应当重于过失犯罪。但是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两罪在客观的违法构成要件上基本相同,只有在故意和过失的有责性判断上有所区别。因此,两罪应当区分法定刑设置。其次,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需要完善。这主要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行政义务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具体而言,在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罪的犯罪主体,其管理义务是认定该罪客观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前置的行政法律法规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缺乏统一权威的规定,其义务类型设置也十分泛化和模糊。本文认为,就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和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已有的划分,可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为中间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是为了科学、合理、区别地规定相应的管理义务。只有明确管理义务,才能确定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义务类型有用户信息保密、合法获取或使用信息、发现违法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等。但是,目前在法律法规中所有类型的服务者承担的义务基本相同,立法并没有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有梯度的义务类型,这样就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与义务设置不匹配,可能存在过度或不足的情况。因此,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义务。最后,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路径与模式。出罪路径的讨论和设定是对入罪的限制,在防止刑法罪名扩张上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基于信息权利被害人同意的出罪化事由和基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化路径。其一,技术中立行为的处罚范围和界限是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目前在我国刑法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共犯责任、帮助行为正犯化责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而这三种责任都与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可见,网络中立的帮助行为在当前风险刑法理论下入罪的途径很多。为了防止过度处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和抑制信息网络的发展,需要寻找合理途径为处罚中立帮助行为设限。具体到网络信息犯罪,应当采用以下步骤层层“筛选”以达到限制处罚的目的。一方面,中立帮助行为应当首先作为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的评价对象,以确定是否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有资格进入刑事评价范围的违法行为中,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二,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是从被害人角度分析犯罪构成要件以找出合理、合法的出罪路径。被害人同意免罪是由的正当性在于法益的利益衡量。具体而言,自我决定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利益按自己意愿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尽管在我国民法和宪法中没有自我决定权的具体规定,但是自我决定权代表了人的一般自由,在《宪法》中仍能找到相应的依据。被害人同意的成立需要确定同意的对象和被害人的主观方面。也即,被害人同意的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行为和结果。当被害人的同意存在“瑕疵”时,行为人是否还可以出罪?笔者认为可以对法益关系错误说进行修正,使其更具有合理性。第一,“同意”应当视为心理状态和外部行为的统一。第二,“同意”判断应具有双重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方面,才能认定“同意”的有效性。其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是否违反刑法存在错误认识,主要存在两类形式,一是不知道法律的存在,二是错误理解法律。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阻却犯罪,违法性认识错误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阻却违法都是存在争议的问题。个人信息犯罪涉及很多法定犯。例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在法定犯时代下,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阻却责任。认定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确实具有复杂性,很难找出统一的具体标准。但是基于法定犯的特殊性质,仍能找出比较抽象的底线性原则。具体而言,第一,法定犯都是以违反相关义务为前提的犯罪,当行为人处于专门的行业领域之内,应当具有他人所不具有的专业性知识,应当更加明确地认知自身的义务。第二,当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明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即使行为人声称自己不知道刑法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认定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第三,当行为人对行为是否违法存疑时,应当在自身能力可达到的范围内通过权威途径对行为的性质进行“验证”。
教育部[6](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牛娜[7](2020)在《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研究》文中指出公民、公民素养、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是研究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问题的逻辑起点。网络素养是公民在网络时代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要求,是公民更好适应网络空间环境、更深入进行网络交往活动的前提条件,对公民自由全面发展和新时代我国网络强国建设起着基础性作用。培育公民网络素养是基于网络化的时代要求,基于建设网络强国和培育时代新人的目标,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领域内对公民个体网络交往行为进行的教育,有助于提高公民网络素养,实现个体在网络时代自由全面发展,对于公民在网络空间保持独立人格、提高理性判断能力具有推动作用。网络素养通过公民的网络交往行为显现出来。研究公民网络交往行为可以发现,公民在网络交往中具有语言暴力、道德失范、价值观缺失、权利侵犯、主体异化的素养问题。深入剖析这些问题可以发现,现实社会环境的负面因素、网络空间的规范缺失和价值观引导不力、网络话语权主体分散化是其素养问题的客观原因;对网络交往虚拟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的不科学认知,从众心理、宣泄心理和娱乐心理的非理性网络交往心理是其素养问题的主观因素。随着网络交往方式在整体层面的扩大和个体层面的深入,公民网络素养问题有可能对公民正常的网络生活和网络空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培育公民网络素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培育公民网络素养的路径具有客观和主观相结合的特征。在客观上,以建立网络行为道德规范、健全网络空间法律体系、培养网络空间管理人才、正确处理公民网下矛盾的方法来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空间;以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加强网络热点话题的正确引导、创建规范的网络社区、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来加强系统的网络内容建设。在主观上,以塑造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增强公民的网络法律意识、增进公民的网络认同意识、引导公民的网络价值意识、提升公民的网络自主意识来培育公民正确的网络交往意识;以明确网络空间主权、感知网络安全态势、把握网络安全风险、遵守网络安全标准来培养公民正确的网络安全观。
李晶[8](2020)在《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数字化信息社会的演进,信息社会的到来不仅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而且深刻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生活方式,影响着人与人之间乃至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然而,信息技术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为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诱发了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结构和政策行为都受到了巨大冲击,使政府的各项工作面临新的环境。面对如此情境,政府网络公关得以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所谓政府网络公关,是政府为了更好地实现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将网络沟通传播方式引入政府公共关系活动,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收集和传播信息,与公众进行双向互动交流,以争取公众的信任、支持与合作,从而实现政府公共关系目标,塑造与维护政府良好形象的公关理念与行为。政府网络公关不仅涉及网络信息技术,而且涉及了一种以网络媒介为手段的崭新政府治理模式,其实质为政府与公众之间借助网络媒介进行双向互动与沟通,建立一种互利互信的理想公共关系状态。我国的政府网络公关始于1999年启动的政府上网工程。2000年后开始“三网一库”工程建设,即大力推进政府办公业务网、业务资源网、政府公众信息网和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政府机关信息资源的共享,实现了网络化、协同化办公,提高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政府网络公关得以快速发展。自2011年起,各级政府机关和部门又纷纷开设政务微博,将其作为获取社情民意、公开政务信息、推行网络问政、塑造政府形象的重要平台。近几年,以政务APP为代表的移动客户端快速成长起来,与政务微博一起成为政府网络公关中不可或缺的信息沟通媒介,其巨大的媒介优势和信息沟通效果,使政府网络公关展现出新的形态、新的活力。我国政府网络公关如今正朝着一个以公众为中心、政府网络公关媒介融合发展的良好局面迈进。但是,政府网络公关面对的是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公众,所涉及的事务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技术又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网络谣言、舆论压力、信息安全等问题对政府网络公关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借助新兴网络媒介的优势,利用有效的公关手段,制定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网络公关策略,使其职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成为现阶段政府必须着重思考的问题。以职能为主线分析我国政府网络公关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能够全面、清晰地了解当前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实际状况,帮助我们探寻完善政府网络公关的有效策略。政府网络公关具有政府形象塑造、公共危机治理、公共政策传播和信息服务等四项基本职能。政府网络公关的首要职能是政府形象塑造,其能够借助多元化网络公关媒介的优势,帮助政府树立沟通型、互动型、创新型等良好的政府形象。不过,面对复杂的网络环境,需要不断提升政府自身能力与素质,强化对公众的正确引导,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和应用,从而使政府网络公关的政府形象塑造功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其次,公共危机治理是当代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政府网络公关的重要职能。政府网络公关在帮助政府获取准确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修复政府形象、提升政府危机治理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网络公关意识和专门网络公关部门的欠缺,政府与公众间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了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通过强化政府的网络危机意识、培养公众的责任意识、完善政府网络公关系统,能够有效提升政府的公共危机治理效能。再次,政府网络公关重新定义了公共政策的传播模式,畅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政策信息沟通渠道,有利于政策传播优化和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然而,公共政策传播的封闭性、公共政策传播反馈渠道受阻,以及公共政策传播的舆论场分离,严重阻碍了公共政策传播效果的实现。为此,应借助政府网络公关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创新公共政策传播的理念、内容和方式,实现公共政策传播的优化。最后,政府网络公关对完善政府信息服务有显着的正向效应,让政府信息服务的价值得到充分实现,让政府信息服务的效能大幅提升。但是,目前仍然存在政府在线信息服务能力不足、公众对信息服务参与度不高、政府信息服务不平衡以及政府与公众沟通不深入等问题。为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网络公关主体的作用,通过整合政府信息资源、提升政府信息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公众的参与能力、升级政府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制度和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模式,来让尽可能多的公众享受到优质的政府信息服务。中国已经迈进了新时代,明确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发展目标,我国的政府网络公关也必须与时俱进,实现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双向-主动-引导”是未来的发现方向,其既强调了政府网络公关在主客体间信息沟通的互动性,又能明确公关态度上的主动性,还体现了公关手段上的引导性,是未来政府网络公关模式的理想状态。
张磊[9](2019)在《从电子邮件到词媒体:中国网络语言三十年发展历程研究》文中认为通过梳理30年来网络语言发展的脉络,界定了分期。通过把网络语言发展分为三个时期:起步期、发展期、活跃期,再结合各个语言承载平台的历时分析,可以看到中国网络语言发展的趋势是:从以文字符号为主向文、图、像混合形式发展,不同系统符号混合方式越来越复杂,语体由口语为主逐步过渡到口语与书面语融合,网络语言的扩散能力逐步增强,网外扩散趋势明显。
孙晓楠[10](2019)在《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优化研究》文中提出习主席强调指出,“掌握思想领导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军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将我们党的精神、意志和主张灌注于官兵的头脑和灵魂之中,从而牢牢掌握官兵思想,确保我军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当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速度不断加快,各种类型的社交媒体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它们一方面因为能够为广大官兵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极大便利而日益成为广大官兵须臾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另一方面也能够通过其传播的信息内容和其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独特的信息传播特性而对广大官兵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产生深刻影响,而这种影响既有积极性的一面也有消极性的一面,因而会给我们党牢牢掌握官兵思想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显然,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大趋势面前,我军绝不能再视社交媒体如洪水猛兽而简单粗暴地对其一禁了之,相反,必须因势而为、随势而制,通过分析社交媒体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契合点并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使得在社交媒体环境下我军思想政治教育不仅能够一如既往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还能在彰显时代性和感召力上有着更为卓越的表现。第一章,绪论。主要对本论文的选题依据、研究意义进行了阐释,并对已有的且对与本论文紧密相关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概括,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研究思路和框架,最后再总结归纳了本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为本论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在对社交媒体、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和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优化这一组概念进行充分界定的基础上,重点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分析讨论了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的构成要素。此外,还明确了本论文开展研究的直接指导理论和相关理论借鉴。第三章,探讨社交媒体给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双重影响。在强调了将社交媒体引入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性的基础上,既着重从丰富教育素材、改善教育方法、强化官兵的接受意愿以及提升了教育主体的主导能力这四个方面对社交媒体给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积极影响给予充分认可,又从增加了教育阻力、导致官兵价值判断异化、降低官兵的学习能力以及造成官兵的身心状态失调这四个方面分析了社交媒体给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客观上带来的消极影响。第四章,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当前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现状进行分析。首先从社交媒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得到重视、主流涉军社交媒体的矩阵规模初步显现、教育主体借助社交媒体施教更为主动、教育内容的呈现形式更加生动活动以及官兵参与的热情高涨这五个方面对当前基于社交媒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所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其次指出了当前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还存在四大问题,即:教育主体对社交媒体的理解和运用仍浮于表面、官兵面对社交媒体中大量冗余信息时常陷入茫然、主流涉军社交媒体的传播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以及不同单位各自为战缺乏整体层面的有效统筹规划。最后,分析了导致上述四大问题的原因所在,即:教育主体的能力素质未能跟上媒体环境的变迁、具体教育内容的设置与社交媒体环境相适度低、教育方法的选用上囿于思维固化而创新力不足、相关平台建设运营上的思路理念不够清晰明确和缺乏一整套成体系的科学规范的教育运行机制。第五章,提出优化教育主体能力素质的相关建议举措。在明确了社交媒体环境下教育主体应具备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的能力素质、理解媒体技术变革教育理念的能力素质、掌握操作技能推动教育实施的能力素质以及“表里如一”彰显人格魅力的能力素质这四大能力素质的基础上,提出了院校培养培训奠定基础、社会力量参与辅助支援以及岗位实践锻炼彰显成效三条优化途径,并进一步论述了优化教育主体能力素质的配套保障措施,即:以岗位任职资格的形式明确教育主体的能力素质要求、将审视教育主体能力素质作为党组织议教的规定内容以及建立针对教育主体能力素质进行考核评价的实施细则。第六章,提出优化教育内容设置的相关建议举措。首先提出了对教育内容进行优化设置的三项基本原则,即:方向性原则、传承性原则和适应性原则。接着,明确了优化教育内容设置的具体指向,即:着重强调意识形态教育内容、着重强调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补充媒体素养教育内容以及优化教育内容呈现形式。最后,论述了优化教育内容设置的实施途径,即:军队专家团队主导、军地媒体机构合作和鼓励普通用户参与。第七章,提出优化教育方式方法的相关建议举措。首先从宏观层面明确了优化教育方式方法的三项要求,即:科学精准滴灌、多方力量参与和官兵喜闻乐见。接着,提出了优化教育方式的三条建议,即:共享式教育、互动式教育和内隐式教育。最后,针对优化教育方法提出四条建议,即:翻转传统课堂教育、改造升级在线教育、发挥意见领袖作用和深化教育双方的交流互动。第八章,基于强军网和互联网两个空间提出优化教育载体平台的相关建议举措。一是要打造依托强军网固定设备的军用社交媒体,二是要强化互联网主流涉军社交媒体传播影响力,三是要净化基于互联网的各类社交媒体空间环境。第九章,提出优化教育运行机制的相关建议举措。一是要完善教育筹划,二是要开展教育协作,三是要健全教育评估总结。最后,全文总结和展望。第十章对全文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既提出了我军应当深入了解社交媒体、牢牢掌握社交媒体并将其与思想政治教育进行有机融合,真正使社交媒体为我军所用、为我军服务这一结论,又明确指出了未来进一步深入研究需要把握的趋势和方向。
二、即时通信从个人走向企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即时通信从个人走向企业(论文提纲范文)
(1)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 |
一、大学生网络话语失范现象频现 |
二、大学生网络信息安全意识薄弱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缺乏 |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价值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信息 |
二、素养与素质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 |
四、教育支持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第一节 信息素养的内涵发展 |
一、媒介素养 |
二、数据素养 |
三、网络素养 |
四、信息素养 |
五、小结与讨论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政策文本研究 |
一、时代性标杆:《布拉格宣言》和《亚历山大宣言》 |
二、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标准研究 |
三、高等教育信息素养政策研究 |
四、小结与讨论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理论研究 |
一、基于境脉理论视角的研究 |
二、基于学习者特征理论视角的研究 |
三、小结与讨论 |
第四节 文献述评与研究框架 |
一、国内外已有研究的启示 |
二、已有研究的不足 |
三、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研究设计与方法 |
第一节 研究思路与设计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路线 |
第二节 测量工具编制 |
一、问卷编制的步骤 |
二、大学生信息素养的评价指标 |
三、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评价指标 |
第三节 调查数据搜集 |
一、问卷预测与检验 |
二、正式问卷的施测 |
三、调查对象概况 |
第四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总体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构成表现 |
一、大学生信息理解能力 |
二、大学生信息选择能力 |
三、大学生信息运用能力 |
四、大学生信息评价能力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能力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 |
第二节 小结与讨论 |
一、大学生受信息影响大但规范意识较弱 |
二、大学生信息依赖性强但选择能力较弱 |
三、大学生信息获取以网络为主但工具运用能力较弱 |
四、大学生接收信息质量参差且评价辨识能力较弱 |
五、大学生信息反思意识不强且反思行为较少 |
六、大学生信息创造能力不足且缺乏主动性 |
第五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的教育支持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影响因素 |
一、个人特质与信息素养教育 |
二、外部环境与信息素养教育 |
三、讨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维度影响情况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困境 |
一、信息素养教育支持重视不够 |
二、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不足 |
三、信息素养教育教育支持体制机制不完善 |
四、信息素养教育政策大学供给不充分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关系 |
一、大学生信息素养与教育支持的互动模型 |
二、分析与讨论 |
第六章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基本思路 |
一、教育模式从外促到内生 |
二、教育环境从泛化到专业 |
三、教育主体从单主体到全维度 |
第二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原则构想 |
一、教育模式的个性化、精准化原则 |
二、教育环境的专业化、规范化原则 |
三、教育体系的系统化、长效性原则 |
第三节 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的实施路径构想 |
一、以内生为核心,实现大学生信息素养提升的自我支持 |
二、以大学为重点,提升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专业化水平 |
三、以网络为依托,优化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支持体制机制 |
四、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大学生信息素养教育治理生态圈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创新与价值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互联网语境下的群域话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的主要问题 |
(一)选题缘起 |
(二)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
二、本文研究的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应用价值 |
三、相关研究现状 |
(一)网络语言研究 |
(二)当代话语分析研究 |
(三)互动社会语言学研究 |
四、本文的理论背景及依据 |
(一)系统功能语言学的相关理论及主要观点 |
(二)功能语篇分析基本观点及理论主张 |
五、本文的理论取向和研究方法 |
(一)理论取向 |
(二)研究方法 |
六、语料来源及符号说明 |
第二章 新媒体群域类型与群域话语的功能层次 |
一、“新媒体群域”的概念及类型特征 |
(一)“新媒体群域”释义 |
(二)以媒介划分的群域交际类型 |
二、新媒体群域话语系统功能分析 |
(一)群域话语系统的语境层 |
(二)群域话语系统的内容层 |
(三)群域话语系统的表达层 |
(四)群域话语分析的系统功能框架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群域话语的话轮及序列 |
一、“群域话轮”的界定及类型 |
(一)学界相关分析 |
(二)“群域话轮”的含义 |
(三)“群域话轮”的类型及特点 |
二、群域交际中的序列 |
(一)序列的类型 |
(二)序列的特征 |
三、与传统话轮、序列的异同 |
(一)话轮上的异同 |
(二)序列上的异同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群域话语的语篇型式及特征 |
一、什么是群域语篇型式 |
二、群域语篇的“议程设置”模型 |
(一)群域版式结构建模 |
(二)群域媒介“议程设置”与文本意义的关联 |
三、互动社会语言学视角下的群域语篇型式探究 |
(一)在线社会网络研究的基本观点与方法 |
(二)群域语篇型式的研究设计 |
四、群域语篇型式的主要特征 |
(一)“度值”与语篇结构序列 |
(二)个体选择与语篇集群行为的趋同和趋异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群域话语的立场建构与人际互动 |
一、“立场表达”的相关研究 |
二、群域立场表达的常用手段及功能 |
(一)人际隐喻 |
(二)即时转喻 |
(三)指称与互文 |
(四)元话语与话语标记 |
(五)语气与情态表达 |
三、群域立场表达的主要媒介场景及策略、语用取效 |
(一)群域新闻发布话语立场表达的句法、语用策略 |
(二)微信朋友圈的发布者身份与立场建构策略 |
(三)留言区群体交互的立场类型及语用效果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群域话语的修辞伦理及语用规约 |
一、修辞伦理研究的理论发展 |
二、群域话语违背修辞伦理的常见问题 |
三、修辞伦理问题的成因与伦理对策 |
(一)修辞问题的成因 |
(二)伦理对策 |
四、群域交际修辞的语用规约 |
五、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群域话语研究理论的多领域发展及应用 |
一、理论的多领域发展 |
二、现实应用 |
(一)有利于网络多模态语料库研究的深入 |
(二)有利于社会化网络服务的系统构建,推进国家话语生态建设 |
(三)为舆情管控与语情引导提供理论支持和观察视角 |
三、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一、主要结论 |
(一)提出新媒体群域话语的系统功能框架 |
(二)探究了“相熟度”与情景语境的共变关系 |
(三)界定了“群域话轮”的概念 |
(四)概括了媒介议程设置的模式及功能 |
(五)归纳了群域立场表达常用的句法、语用策略 |
(六)探索了修辞伦理和语用规约的协同标准 |
(七)对比了群域话语与以往个人交谈、公众性交流不同的特征和话语篇章的组织规律 |
二、不足与期待 |
附录 |
附表1 |
附表2 |
附表3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基于PLM的B公司产品研发流程管理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PLM产品生命周期的基本理论 |
2.1.1 基于PLM的产品研发流程概述 |
2.1.2 PLM产品生命周期的概念和关键组成部分 |
2.2 PLM在企业研发管理的行业应用 |
2.3 PLM研发流程管理的文献综述 |
第3章 B公司的产品研发流程管理及PLM应用现状 |
3.1 B公司的发展现状 |
3.1.1 公司发展概况 |
3.1.2 市场的变化促使公司寻求变革 |
3.2 公司产品研发流程管理现状 |
3.2.1 公司的研发组织架构 |
3.2.2 公司的研发流程 |
3.3 公司PLM的应用现状 |
3.3.1 当前PLM与研发流程的整合程度 |
3.3.2 当前PLM与外部协作方的结合 |
第4章 B公司的研发流程管理问题调研 |
4.1 研发流程运作情况的数据收集和分析 |
4.1.1 调查的目的和执行 |
4.1.2 调查数据的解读 |
4.1.3 总结调查所发现的问题 |
4.2 面向管理者及工程人员的访谈 |
4.2.1 访谈的策划与实施 |
4.2.2 访谈反馈汇总 |
4.3 B公司的研发流程管理问题汇总 |
4.3.1 低下的研发效率 |
4.3.2 大量的投资花费 |
4.3.3 冗长的研发周期 |
4.3.4 研发不能顺畅推进 |
第5章 公司研发流程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人工操作和干预拖慢研发效率 |
5.1.1 标准不统一及复杂的流程 |
5.1.2 相互独立的信息数据 |
5.2 缺乏统一管理导致投资浪费 |
5.2.1 各自为政的系统投资 |
5.2.2 缺少长远的规划 |
5.3 缺乏有效信息协同使得研发周期长 |
5.3.1 研发前期缺乏与客户的信息协作 |
5.3.2 研发后期缺乏与供应商信息整合 |
5.4 离散的信息流阻碍研发的推进 |
5.4.1 缺少内部产品信息的贯通 |
5.4.2 缺少外部的供应链数据 |
第6章 基于PLM理论的产品研发流程管理改进措施 |
6.1 通过标准化和自动化提升效率 |
6.1.1 建立统一及标准化的流程 |
6.1.2 实行PLM流程改进常规机制 |
6.1.3 利用系统机器人技术实现自动化信息处理 |
6.1.4 应用机器学习及人工智能管理流程 |
6.2 重组研发管理优化资源投资 |
6.2.1 重新规划研发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
6.2.2 规划研发流程及长期和短期目标 |
6.3 整合信息资源缩短研发周期 |
6.3.1 建立共享云平台 |
6.3.2 建立PLM与 CRM的互通 |
6.3.3 将供应商纳入产品的研发环节 |
6.3.4 强化与供应商的合作伙伴关系 |
6.4 贯通信息流推动研发进程 |
6.4.1 建立产品研发的信息流图 |
6.4.2 形成以零件为核心的数据集合 |
6.4.3 根据需求配置PLM用户工作界面 |
6.4.4 实现大数据分析及可视化能力 |
6.4.5 建立零件级的供应商能力数据库 |
第7章 PLM研发流程改进的实施保障及效果评估 |
7.1 PLM研发流程改进措施的实施保障 |
7.1.1 帮助员工建立多技能及发展计划 |
7.1.2 建立全面的沟通计划和渠道 |
7.1.3 建立管理变革的组织架构 |
7.1.4 打造持续改进的企业文化 |
7.2 基于PLM研发流程管理改进的总体效果评估 |
7.3 针对各研发分阶段的改进效果评估 |
第8章 研究总结 |
8.1 研究结论 |
8.2 不足之处与展望 |
8.2.1 不足之处 |
8.2.2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个人信息的内涵及法益属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基本范畴 |
一、个人信息的价值及其内涵 |
二、个人信息相关主体的权益 |
第二节 个人信息法益的层次结构 |
一、个人信息的个人法益属性 |
二、个人信息的公共法益属性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我国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整体现况 |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发展 |
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理念 |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立法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评析 |
一、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现况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立法经验借鉴 |
第三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素 |
第一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内容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双重法益属性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 |
一、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 |
二、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
三、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 |
一、犯罪构成中情节要素的合理认定 |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情节 |
第四章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刑法调控 |
第一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价值 |
一、个人信息自由与安全价值及其关系 |
二、个人、社会与国家法益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路径 |
一、风险刑法与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管理 |
二、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防控的模式 |
三、个人信息安全风险调控的刑事一体化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刑法调控的体系 |
一、风险识别:划分个人信息安全法益层级 |
二、风险预防:前置个人信息安全法益保护 |
三、风险分担:分配个人信息安全注意义务 |
四、风险控制:严密个人信息安全刑事法网 |
第五章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体系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侵犯个人信息关联罪名体系协调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关联性罪名 |
二、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关联罪名的协调 |
第二节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前置法的完善 |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益的非刑事立法概况 |
二、信息安全监管行政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第三节 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出罪化路径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价值 |
二、基于信息权利主体被害人同意的出罪事由 |
三、信息犯罪主体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关于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 |
(二)关于网络素养的研究 |
(三)关于公民素养的研究 |
(四)关于媒介素养的研究 |
(五)目前研究存在的缺陷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学理剖析 |
一、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主要概念 |
(一)公民的含义 |
(二)公民素养的界定 |
(三)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内涵 |
二、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基本内容 |
(一)公民网络素养的内部构成 |
(二)公民网络素养的外部构成 |
三、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的理论借鉴 |
(一)马克思的人的发展理论 |
(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公民交往行为理论 |
(三)曼纽尔·卡斯特的网络社会理论 |
(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
(五)其他学科相关理论 |
第二章 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生成发展 |
一、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前提准备 |
(一)技术基础:互联网 |
(二)作用方式:网络交往行为 |
(三)存在场域:网络公共空间 |
(四)重要标志:网络话语权力 |
二、公民网络素养的发展阶段 |
(一)公民网络素养的萌芽期 |
(二)公民网络素养的发展期 |
(三)公民网络素养的深化期 |
三、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发展趋势 |
(一)立于培育时代新人的要求 |
(二)基于应对意识形态的挑战 |
(三)趋于建设网络强国的目标 |
(四)成于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
第三章 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现状分析 |
一、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现状 |
(一)网络交往内容聚焦:网络公共事件 |
(二)网络交往方式变革:网络公益 |
(三)网络交往价值观体现:多元化的网络价值观 |
(四)网络交往话语空间状况:网络话语权失衡 |
二、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现实问题 |
(一)网络交往中的语言暴力 |
(二)网络交往中的道德失范 |
(三)网络交往中的价值观缺失 |
(四)网络交往中的权利侵犯 |
(五)网络交往中的主体异化 |
三、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的问题归因 |
(一)现实社会环境的负面因素 |
(二)网络空间的规范缺失 |
(三)网络空间价值观引导不力 |
(四)网络话语权主体分散化 |
(五)不科学的网络交往认知 |
(六)非理性的网络交往心理 |
第四章 新时代培育公民网络素养的重要价值 |
一、有利于实现社会发展的整体性要求 |
(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 |
(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一环 |
(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必要历程 |
(四)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时代诉求 |
(五)建设美丽中国的主体需求 |
二、有利于彰显个体成长的价值性要旨 |
(一)提高个体网络品德修养 |
(二)增长个体网络知识见识 |
(三)塑造个体健全网络人格 |
(四)规约个体网络行为 |
(五)实现个体层面的现代化 |
第五章 新时代培育公民网络素养的路径建构 |
一、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空间 |
(一)建立网络行为道德规范 |
(二)健全网络空间法律体系 |
(三)培养网络空间管理人才 |
(四)正确处理公民网下矛盾 |
二、加强系统的网络内容建设 |
(一)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
(二)加强网络热点话题的正确引导 |
(三)创建规范网络社区 |
(四)构建和谐网络秩序 |
三、培育公民的网络交往意识 |
(一)塑造公民网络道德意识 |
(二)增强公民网络法律意识 |
(三)增进公民网络认同意识 |
(四)引导公民网络价值意识 |
(五)提升公民网络自主意识 |
四、培养公民正确的网络安全观 |
(一)明确网络空间主权 |
(二)感知网络安全态势 |
(三)把握网络安全风险 |
(四)遵守网络安全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政府网络公关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内涵解析 |
一、政府网络公关的涵义 |
二、政府网络公关的基本要素 |
三、政府网络公关的特征 |
四、政府网络公关的比较性优势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主要形式 |
一、政府门户网站的综合公关 |
二、电子邮件的针对性公关 |
三、政府网络论坛的引导公关 |
四、“两微一端”的“微时代”实时公关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的主要职能 |
一、政府形象塑造 |
二、公共危机治理 |
三、公共政策传播 |
四、政府信息服务 |
第四节 政府网络公关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再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 |
三、分众传播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兴起的背景 |
一、信息社会的来临 |
二、信息社会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信息社会我国政府网络公关面临的机遇 |
一、政府网络公关基础夯实 |
二、政府网络公关动力增强 |
三、政府网络公关能力提升 |
四、发达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 |
第三节 信息社会我国政府网络公关面对的挑战 |
一、信息传播方式变革,致使政府网络公关的难度加大 |
二、信息传播速度提升,致使政府网络公关的反应时间减少 |
三、传受角色模糊,致使政府网络公关针对性不足 |
四、把关人角色弱化,致使政府网络公关信息传播失真 |
第四节 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发展历程 |
一、政府网络公关之萌芽:政府门户网站的建立 |
二、政府网络公关之成长:“三网一库”工程”的建设 |
三、政府网络公关之强化:“政务微博”的实时互动 |
四、政府网络公关之新形态:新兴媒介的开发应用 |
第三章 政府形象塑造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信息社会对政府形象塑造的影响 |
一、政府形象与政府形象塑造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政府形象塑造的紧迫性 |
三、信息社会政府形象塑造的新导向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塑造政府形象的实效 |
一、政府网络公关在政府形象塑造中的积极作用 |
二、政府网络公关在政府形象塑造中的困境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塑造政府形象的策略 |
一、提升政府自身素质与能力,夯实政府形象塑造的基础 |
二、增进与公众的信息沟通,营造良好的政府形象塑造环境 |
三、加强对网络媒介的管理与应用,完善政府形象塑造机制 |
第四章 公共危机治理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信息社会公共危机治理的新趋势 |
一、要求政府第一时间争夺话语权 |
二、要求信息沟通公开透明 |
三、要求多元主体协同参与 |
四、要求重视日常危机预警和处置预案的建设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对于公共危机治理的突出作用 |
一、沟通信息与引导舆论,塑造应对公共危机的良好环境 |
二、动员社会力量,实现公共危机的多元共治 |
三、修复与优化政府形象,提高公共危机治理效能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应用于我国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 |
一、政府网络公关的意识狭隘、能力欠缺 |
二、缺少专门的政府网络公关部门和统一的制度规划 |
三、政府网络公关的信息沟通不畅 |
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不足制约政府网络公关 |
第四节 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网络公关的完善 |
一、提升政府的网络公关能力 |
二、培养合格的“网络公民” |
三、优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
第五章 公共政策传播优化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我国公共政策传播的现状 |
一、公共政策与公共政策传播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公共政策传播的新态势 |
三、当前我国公共政策传播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促进公共政策传播优化的机理 |
一、两者的建构理论相同 |
二、两者在信息传播方面的性能相同 |
三、两者的价值取向高度一致 |
第三节 政府网络公关促进公共政策传播优化的策略 |
一、以“共治共享”理念为引领,创新政策传播思维 |
二、以人性化为原则,创新政策传播内容 |
三、以多元化为方向,创新政策传播方式 |
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创新政策传播媒介与手段 |
第六章 政府信息服务与政府网络公关 |
第一节 我国政府信息服务的现状 |
一、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服务的内涵 |
二、信息社会政府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 |
三、目前我国政府信息服务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政府信息服务问题的成因 |
第二节 政府网络公关对完善政府信息服务的正向效应 |
一、实现政府信息服务的价值目标 |
二、创新政府信息服务的实现方式 |
三、提升政府信息服务的整体效能 |
第三节 基于政府网络公关考量的政府信息服务完善对策 |
一、发挥政府网络公关主体的作用 |
二、完善政府信息服务制度 |
三、创新政府信息服务模式 |
四、提高公众参与政府信息服务的能力 |
结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发展趋势 |
一、变单向为双向:强化政府与公众的网络互动 |
二、变被动为主动:提升政府网络公关的主动性 |
三、变牵制为引导:强化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9)从电子邮件到词媒体:中国网络语言三十年发展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起步期(1987~1999年) |
(一)信息交流平台上的网络语言 |
(二)应用网站上的网络语言 |
1. 主要网络应用 |
2. 网络应用对语言的影响 |
二、发展期(2000~2010年) |
(一)BBS和虚拟社区 |
(二)博客 |
(三)即时通信 |
(四)网络游戏 |
三、活跃期(2010年至今) |
(一)词媒体 |
(二)网外扩散 |
(10)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的必然要求 |
1.1.2 新时代加强政治建军的务实举措 |
1.1.3 增强我军思想政治教育的时代性和感召力的现实需要 |
1.2 研究意义 |
1.2.1 有利于新时代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
1.2.2 有利于培育“四有”新时代革命军人 |
1.2.3 有利于新时代我军政治工作过好网络关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优化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社交媒体 |
2.1.2 军队思想政治教育 |
2.1.3 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优化 |
2.2 直接指导理论 |
2.2.1 马克思主义灌输理论 |
2.2.2 马克思主义传媒思想 |
2.2.3 习主席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 |
2.2.4 习主席关于新闻舆论工作的重要论述 |
2.2.5 习近平网络强国战略思想 |
2.3 相关理论借鉴 |
2.3.1 传播学相关理论 |
2.3.2 媒介环境学相关理论 |
2.3.3 思想政治教育学相关理论 |
第三章 社交媒体对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 |
3.1 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引入社交媒体的必然性 |
3.1.1 社交媒体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主要阵地 |
3.1.2 社交媒体已经成为官兵不可或缺的生活工具 |
3.1.3 社交媒体已经成为官兵难以摆脱的拟态环境 |
3.2 社交媒体给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积极影响 |
3.2.1 丰富了教育素材 |
3.2.2 改善了教育方法 |
3.2.3 强化了接受意愿 |
3.2.4 提升了主导能力 |
3.3 社交媒体给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消极影响 |
3.3.1 教育阻力增加 |
3.3.2 价值观异化 |
3.3.3 学习能力弱化 |
3.3.4 身心状态失调 |
第四章 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现状 |
4.1 当前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取得的成效 |
4.1.1 社交媒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得到重视 |
4.1.2 主流涉军社交媒体的矩阵规模初步显现 |
4.1.3 教育主体借助社交媒体施教更为主动 |
4.1.4 教育内容的呈现形式更加生动活泼 |
4.1.5 官兵参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热情高涨 |
4.2 当前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教育主体对社交媒体的理解和运用仍然浮于表面 |
4.2.2 官兵面对社交媒体中大量冗余信息时常陷入茫然 |
4.2.3 主流涉军社交媒体的传播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
4.2.4 不同单位各自为战缺乏整体层面的有效统筹规划 |
4.3 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教育主体的能力素质未能跟上媒体环境的变迁 |
4.3.2 具体教育内容的设置与社交媒体环境相适度低 |
4.3.3 教育方法的选用囿于思维固化而创新力不足 |
4.3.4 相关平台建设运营思路理念不够清晰明确 |
4.3.5 缺乏一整套成体系的科学规范的教育运行机制 |
第五章 优化教育主体能力素质 |
5.1 社交媒体环境下教育主体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
5.1.1 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的能力素质 |
5.1.2 理解媒体技术变革教育理念的能力素质 |
5.1.3 掌握操作技能推动教育实施的能力素质 |
5.1.4 “表里如一”彰显人格魅力的能力素质 |
5.2 教育主体能力素质的优化途径 |
5.2.1 院校培养培训奠定基础 |
5.2.2 社会力量参与辅助支援 |
5.2.3 岗位实践锻炼彰显成效 |
5.3 优化教育主体能力素质的配套保障 |
5.3.1 以岗位任职资格的形式明确教育主体的能力素质要求 |
5.3.2 将审视教育主体能力素质作为党组织议教的规定内容 |
5.3.3 建立针对教育主体能力素质进行考核评价的实施细则 |
第六章 优化教育内容设置 |
6.1 优化内容设置的基本原则 |
6.1.1 方向性原则 |
6.1.2 传承性原则 |
6.1.3 适应性原则 |
6.2 优化教育内容设置的具体指向 |
6.2.1 着重强调意识形态教育内容 |
6.2.2 着重强调核心价值观教育内容 |
6.2.3 补充媒体素养教育内容 |
6.2.4 优化教育内容呈现形式 |
6.3 优化教育内容设置的实施途径 |
6.3.1 军队专家团队主导 |
6.3.2 军地媒体机构合作 |
6.3.3 鼓励普通用户参与 |
第七章 优化教育方式方法 |
7.1 优化教育方式方法的宏观要求 |
7.1.1 科学精准滴灌 |
7.1.2 多方力量参与 |
7.1.3 官兵喜闻乐见 |
7.2 优化教育方式 |
7.2.1 共享式教育 |
7.2.2 互动式教育 |
7.2.3 内隐式教育 |
7.3 优化教育方法 |
7.3.1 翻转传统课堂教育 |
7.3.2 改造升级在线教育 |
7.3.3 发挥意见领袖作用 |
7.3.4 深化教育双方的交流互动 |
第八章 优化教育载体平台 |
8.1 打造依托强军网固定设备的军用社交媒体 |
8.1.1 广泛借助地方经验和资源 |
8.1.2 满足官兵多样化使用需求 |
8.1.3 注重平台常态化升级维护 |
8.2 强化互联网主流涉军社交媒体传播影响力 |
8.2.1 有效设置议程 |
8.2.2 提升传播技巧 |
8.2.3 增强用户粘性 |
8.3 净化基于互联网的各类社交媒体空间环境 |
8.3.1 落实后台实名制 |
8.3.2 完善监管方法手段 |
8.3.3 强化媒体社会责任 |
第九章 优化教育运行机制 |
9.1 完善教育筹划 |
9.1.1 收集数据信息 |
9.1.2 制定实施方案 |
9.2 开展教育协作 |
9.2.1 军内扁平化协作 |
9.2.2 军地无界化合作 |
9.3 健全教育评估总结 |
9.3.1 定期评估总结 |
9.3.2 定向评估总结 |
9.3.3 比较评估总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附录 A 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访谈提纲 |
附录 B 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调查问卷 |
四、即时通信从个人走向企业(论文参考文献)
- [1]大学生信息素养及其教育支持研究[D]. 罗艺.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2)
- [2]互联网语境下的群域话语研究[D]. 张佳奇.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3]新媒体赋能政党形象传播研究[D]. 刘逸韬.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基于PLM的B公司产品研发流程管理改进研究[D]. 何恩琪. 华东师范大学, 2021(03)
- [5]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体系研究[D]. 许亚洁.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7]新时代公民网络素养培育研究[D]. 牛娜. 兰州大学, 2020(01)
- [8]信息社会场域中我国政府网络公关的职能研究[D]. 李晶.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9]从电子邮件到词媒体:中国网络语言三十年发展历程研究[J]. 张磊. 新闻爱好者, 2019(11)
- [10]基于社交媒体的军队思想政治教育优化研究[D]. 孙晓楠. 国防科技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