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调研报告

领导干部违规借贷问题调研报告

问: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应如何处理?
  1. 答:法律分析:1.党员干部以本人或亲属名义作为出借人,给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等方式获得大额回报,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
    2.党员干部作为借款人,无息或低息向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影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构成违纪。
    3.党员干部从他人、银行或源腔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资金后转借给他人赚取利差的,构成违纪。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晌裂雹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宴帆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 答:作为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必须要遵守相渣辩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以下是处理方式的建议:
    1.遵守法律法规。党政干部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违法***参与民间旅逗借贷活动。
    2.避免利益冲突。党政干部应该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不得利用职权或地位谋取私利,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3.公开透明。如果党政干部确实需要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应该公开透明,避免隐瞒或虚报信息。
    4.主动报告。如果党政干部发现自己或身边人员参与了不当的民间借贷活动,应该主动向组织上报,积极配合组如镇缺织调查处理。
    5.严肃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的党政干部,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国法进行严肃处理。
  3. 答:员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个别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或借贷资金巨大、利用职务影响获取高额回报,或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的,则属于违纪违法行吵笑为甚至构成犯罪,必须对其行为性质进行准确区分并严厉惩治。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枝嫌、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升搭含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以下是党员干部***参与民间借贷的三种常见情形:
    以“借款”掩“受贿”
问:公职人员民间借贷党纪处分
  1. 答:法律分析:1.为专项整治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问题,今年4月,运城市纪委监委印发工汪侍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参与薯枣民间借贷问题专项整治。同时,制定出台《运城市纪委监委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行为导则》,划定政商交往“禁止区”,规定不得以本人、近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管理服务企业中筹资借款、投资理财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2.浙江省纪委监委开展领导干部***借贷专项治理,去年以来,全省共处理***借贷272人,涉及金额4.18亿元。在此基础上,该省制定出台了《防止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行为规定》,严禁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贷、担保、居间介绍等民间借贷关系。更不得收取利息,或者以收取介绍费、中介费、有偿担保费等形式进行营利性活动。明确规定,根据领导干部***参与民数陵拆间借贷的情节轻重,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问:领导干部***借贷有关行为界定的内容
  1. 答:法律分析:1.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年利率低于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向他人借款,可认定为***借贷。
    2.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他人出借资金,若年利率超过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可认定为***借贷。
    3.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进行资金借贷或要求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可认定为***借贷。
    4.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有偿担保,其本质上与向他人筹资再出借较为散橘梁类似。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认定为***参与借贷。
    5.公职人员长期多次为多人(不包括亲属)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视为从事担保经营,属***从事营利性活动。伍磨
    6.公职人员明知他人非法集资仍参与借贷,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参与者,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违法行为。
    7.公职人员未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自身合法财产向他人出借资金,年利率超过36%(月息超过三分)的,为非正常民间借贷,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其行为有损公职人员形象,可能干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可认定为***借贷。
    8.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属违法行冲运为。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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