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包装不得出现不适当文字、标识(论文文献综述)
张世明[1](2021)在《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鳄鱼商标案的判决中,论证新加坡鳄鱼公司商标不构成混淆时,着重从国际和中国市场上的共存现状进行阐明。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保护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异。作为一种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切入财产制度的内核,而是通过划定他人的不作为义务来界定利益受保护之人免于侵犯的法益空间。长久以来,商业标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通常移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而不是从竞争法对经营者法益进行制度保护的法律思维出发进行分析。脱离商品而单纯地比较商品的标识是否知名,无异于形而上学的玄思。商业标识混淆的认定既可能涉及商品相关市场分析,也可能涉及地域相关市场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竞争法组成部分,不可能彻底摆脱竞争法的共性而构成独立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4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3号)有关要求,满足海关进境动物检疫监管工作需要,海关总署对《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69号公告)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胡宏雁[3](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4](2020)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指出农办牧[202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做好新版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依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及其配套文件(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9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李志会[5](2020)在《老年药品包装信息可视化设计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服务于老年群体的药品包装信息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针对老年药品包装设计信息可视化研究成为未来药品包装设计发展的新方向,伴随着老年人的用药,在使用药品中会出现很多药品包装信息可视的问题,比如文字看不清,颜色分辨不明确,分辨率及辨识度低等现实问题。老年受众对拿到的药品信息模糊及使用方法的模糊是目前大多数老年人用药的主要障碍,所以课题研究运用信息可视化解决老年药品包装可视这一问题,让老龄受众拿到药品就可以让他们轻松的使用,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特别是认知和视知觉特征,改善老年人用药体验。我们在药品包装信息可视化设计时,应当让老年人识别过程变的简单易懂,准确无误的识别药品关键信息,所以信息可视化从药品包装的文字、图形、包装结构等多角度深入探究老年人的使用规律和习惯,并结合老年人的视觉特征,对包装信息进一步调整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包装形式。我们通过信息可视化中的思维引导,帮助老年人有计划、有秩序的使用药物,通过文字转变图形大大的增加老年人对信息的识别效率。其次通过信息可视化的原则,我们把药品包装的信息等级进一步划分,不同等级的信息,出现的次数频率不同的信息都进行分类,这样就使得老年人能够重点去关注有效信息。我们将信息可视化理论与包装设计的创新实践合二为一,运用合理的包装结构提醒老人在不同时间用药和用量。这样能更好的解决老年受众在药品包装中问题。我们通过对老年的身体视觉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理性的数据得出哪些更符合他们的实际需求,哪些能够加强老年对药品信息详细的深入,整合信息可视化改进新形式的包装,强化药品包装信息的传递功能。本文的核心点是通过运用信息可视化设计原则去探讨老年用药面临的实际问题并解决问题,实现药品和受众快速有效的视觉沟通,并提出可视化的要求,通过对图形、色彩、文字再设计,做出更符合老年人人性化的包装设计,为后续的药品包装设计提供理论框架和理论研究成果。
教育部[6](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尹亚斌,刘源[7](2020)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文中指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第二条本规范是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注册要求的兽药。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一节原则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兽药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
高云云[8](2020)在《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诋毁纠纷由来已久。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发酵,商业诋毁的情形愈发多样,构成要件也更加复杂。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中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差异,不仅不利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预测和指引,也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实现。本文通过法律法规调查发现,法律条文中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局限于原则性的定义,而缺乏对行为方式和内容的具体指引。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行为主要利用互联网实施,表现出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加多样和复杂。因此,本文将商业诋毁行为类型化为实名散布型、匿名评论型和恶意拦截型三种,实名散布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依靠了互联网的传播性,而后两种则主要依靠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随后,为探究不同类型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的差异,本文进行了案例调查和国内外观点汇总。本文引用的全部裁判文书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商业诋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下载了共计400余篇裁判文书,从中选取183件详细分析(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计1件,判决文书分析总表详见附录)。其中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商业诋毁案件共计168件,占绝大多数。各地法院在主体认定上显示出扩大竞争关系范围的趋势,而在诋毁行为的主客观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上则存在差异甚至迥异的做法,表现出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诋毁信息要素认定不明、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等问题。最后,根据调查中发现的司法认定难点和争议,本文指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规范认定流程和用语,按照对“行为要素-信息真实性-主体适格-责任承担”一一进行确认的思路规范审理流程。本文认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坚持“单一行为模式+主体过错”原则,即针对不同行为主体适用不同的过错原则,竞争主体发表的言论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在符合过错要件的情形下单独实施编造或传播的任一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而在责任承担方面,是否应当将“赔礼道歉”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摒弃“一刀切”的当然做法。此外,针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已经和可能造成的损害,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层面,需要完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杂违法主体,如单位犯罪、网络水军等情形适用不同部门法予以规制,通过不同措施更有效打击网络商业诋毁行为。
陈若愚[9](2020)在《TRIPS第20条适用之探讨 ——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2011年,澳大利亚颁布了史上最为严厉的控烟法案——《烟草平装法案》。在该法案下,烟草商只能以特定的颜色、字体在包装上添加规定信息,而其他所有标识则被禁止使用。这一措施对烟草商标的正常使用造成了严重阻碍,公共健康和商标权也因此发生了冲突。作为烟草大国的乌克兰、洪都拉斯、多米尼加共和国、古巴、印度尼西亚以法案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由,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澳大利亚提起了诉讼。该案的审理历时多年,最终专家组报告在2018年6月问世,专家组报告认定法案并未违反上述三项协议。在众多问题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专家组对于TRIPS第20条的解释和运用。此前TRIPS第20条仅在印尼汽车案中出现过且专家组未对其展开具体分析,故而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是第20条第一次被官方系统系地解释并适用于个案之中。为了处理好带有指导意义的烟草平装案,专家组明确了第20条的举证规则和适用要件,并将合理性测试引入其中,最终得出了法案不违反第20条的结论。在将法条适用于烟草平装案的过程中,专家组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判断得以体现。从中可以发现尽管澳大利亚胜诉了,但这次胜利不足以作为专家组偏向公共健康的证据。第一章首先简单介绍了TRIPS第20条现阶段存在的争议,之后介绍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结合申诉方与被诉方的意见分析与之相关的TRIPS第20条争端。第二章分析了TRIPS第20条司法适用的全过程。该部分首先讨论举证责任的分配,探明各方承担证明责任的顺序以及各自需要达成的证明程度。之后从条文本身出发,探讨专家组及各方对条文内的各要素时如何解释的。在明确了法条运用范围之后,该部分将把规则引入具体案例,一一探讨第20条在烟草平装案中的适用。第三章探讨了TRIPS第20条的合理性测试及其在烟草平装案中的适用。该部分将会讨论合理性检测与理性联系及必要性测试的关系,从而明确测试的标准从何而来、是否合理及《烟草平装法案》能否通过该测试。第四章分析了TRIPS第20条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TRIPS第20条意在保护商标权,而公共健康例外则是着眼于人民的生命健康。代表人权的公共健康和代表私权的商标权有着不同的法律价值,将二者价值位阶进行比较后可发现以公共健康对商标权进行限制是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专家组对二者的态度也值得探讨。从结果来看,烟草平装案是公共健康对商标权的一次胜利,但这并不是专家组偏向于公共健康的结果。不管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是对法条的解释,制度设计和适用范围都是倾向于保护贸易、保护商标权的。综合全案来看,WTO的态度仍是尽可能地维护知识产权,该案的结果并不能作为专家组态度变化的证明。第五章分析了TRIPS第20条适用于烟草平装案的启示。在司法逻辑上,专家组谨守比例原则,避免限制措施对商标权造成过度妨碍。在价值取向上,WTO仍偏重知识产权保护。尽管如此,随着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碰撞的日益频繁,公共健康国际保护水平确实得到了提高。在该趋势下,我国应积极参与相关争议解决和规则制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2019)在《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SDPR-2019-0330009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19年11月17日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9日。本基准生效前制定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除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二、药品包装不得出现不适当文字、标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药品包装不得出现不适当文字、标识(论文提纲范文)
(1)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鳄鱼商标案的启迪:市场格局不容置之度外 |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与分殊 |
三、如何破题:司法实践中市场混淆行为的市场分析 |
四、符号、空间与法律:竞争法的理论贯通性 |
结语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生物制品类,2020年修订) |
附件2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化药、中药类,2020年修订) |
(5)老年药品包装信息可视化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问题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意义 |
1.3.1 新的信息传播形式的需求 |
1.3.2 创新包装形式迎合老年消费群体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1 国内研究现状 |
1.4.2 国外研究现状 |
1.5 研究目标与方法 |
1.5.1 研究目标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性 |
1.7 研究流程 |
第2章 当前我国老年受众药品包装设计中体现的问题 |
2.1 药品包装的信息不便于老年人识别 |
2.2 药品包装审美不符合老年人的情趣 |
2.3 药品包装未照顾老年人的用药体验 |
第3章 药品包装功能与信息可视化设计概述 |
3.1 药品包装设计的功能 |
3.1.1 保护药品与传递信息 |
3.1.2 运输储存 |
3.1.3 指导功能 |
3.2 信息可视化设计 |
3.2.1 信息可视化含义 |
3.2.2 信息可视化设计 |
3.3 药品包装与信息可视化设计 |
3.3.1 药品包装信息可视化设计的含义 |
3.3.2 药品包装设计中信息可视化的特点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老龄受众药品包装设计研究 |
4.1 老年群体划分 |
4.1.1 老年群体的界定 |
4.1.2 老年群体范围 |
4.1.3 老年群体适用范围 |
4.2 老龄受众视觉特征 |
4.2.1 视觉感知的形成过程及特征 |
4.2.2 视觉信息的处理能力 |
4.3 老年药品包装调研与设计思路 |
4.3.1 药品包装设计现状与类型 |
4.3.2 药品包装设计存在的可视问题 |
4.3.3 影响老年人用药安全的主要因素 |
4.3.4 老年人对药品包装设计的视觉需求; |
4.3.5 老年药品包装定位 |
4.3.6 老年药品包装设计方向 |
4.4 章节小结 |
第5章 药品包装信息可视化设计原则 |
5.1 信息可视原则 |
5.1.1 信息感应 |
5.1.2 思维引导视觉 |
5.2 满足老龄受众视觉需求原则 |
5.2.1 简练性 |
5.2.2 易识别性 |
5.2.3 醒目性 |
5.2.4 易操作原则 |
5.2.5 科学性原则 |
5.2.6 可读性原则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老年人所使用的药品封面的设计 |
6.1 老年受众视觉需求设计 |
6.1.1 增强字体的识别度,变得更加醒目。 |
6.1.2 加强文字图形转化率,以图形突显文字 |
6.1.3 颜色表达更加引人瞩目,增强视觉敏锐度 |
6.1.4 合理设计内容排版,让阅读更加舒适 |
6.2 包装信息可视设计 |
6.2.1 规定信息内容 |
6.2.2 优先信息级别 |
6.2.3 信息元素设计 |
6.3 包装信息识别设计 |
6.3.1 格式塔设计法 |
6.3.2 色彩原理设计法 |
6.4 设计方便的包装结构 |
6.4.1 方便使用的结构 |
6.4.2 包装布局的合理使用 |
6.4.3 增加辅助功能 |
6.5 药品包装信息可视化设计实践 |
6.5.1 药品标识再设计-通心络胶囊药品信息梳理 |
6.5.2 药品包装结构设计 |
6.6 本章总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7)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质量管理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质量保证 |
第三节质量控制 |
第四节质量风险管理 |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关键人员 |
第三节培训 |
第四节人员卫生 |
第四章厂房与设施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生产区 |
第三节仓储区 |
第四节质量控制区 |
第五节辅助区 |
第五章设备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设计和安装 |
第三节使用、维护和维修 |
第四节清洁和卫生 |
第五节检定或校准 |
第六节制药用水 |
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原辅料 |
第三节中间产品 |
第四节包装材料 |
第五节成品 |
第七节其他 |
第七章确认与验证 |
第八章文件管理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质量标准 |
第三节工艺规程 |
第四节批生产与批包装记录 |
第五节操作规程和记录 |
第九章生产管理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
第三节生产操作 |
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
第一节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
第二节物料和产品放行 |
第三节持续稳定性考察 |
第四节变更控制 |
第五节偏差处理 |
第六节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
第七节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 |
第八节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
第九节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 |
第十一章产品销售与召回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销售 |
第三节召回 |
第十二章自检 |
第一节原则 |
第二节自检 |
第十三章附则 |
(8)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 |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条款 |
(二)不同法律中的商业诋毁条款对比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及特点 |
(一)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分类 |
(二)网络商业诋毁纠纷的特点 |
第二章 有关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调研结果 |
一、网络商业诋毁案件司法认定的调研情况 |
(一)案件审理流程梳理 |
(二)判决文书汇总分析 |
二、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各构成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一)对竞争关系认定的调研结果 |
(二)对客观行为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对主观方面认定的调研结果 |
(四)对结果要件认定的调研结果 |
三、网络商业诋毁行为责任承担的调研结果 |
(一)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结果 |
第三章 网络商业诋毁行为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各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 |
(二)诋毁信息认定要件不明 |
(三)主观归责原则理论争议 |
(四)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 |
二、责任承担方式的司法认定难点 |
(一)侵权声明实效难以保证 |
(二)赔礼道歉适用饱受争议 |
(三)赔偿金额计算缺乏标准 |
第四章 完善网络商业诋毁纠纷审理的建议 |
一、规范认定思路,梳理认定流程 |
(一)具体事实精准阐明 |
(二)损害结果区分认定 |
二、提升审判水平,实现同案同判 |
(一)规范竞争关系内涵 |
(二)明确诋毁言论界限 |
(三)区分不同行为的过错要求 |
(四)结合具体行为认定诋毁结果 |
三、完善法律规定,推动责任承担 |
(一)细化消除影响的方式 |
(二)统一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
(三)明确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商业诋毁案例统计表 |
(9)TRIPS第20条适用之探讨 ——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TRIPS第20条适用的争论 |
第一节 关于TRIPS第20条如何适用的争论 |
一、TRIPS第20条简介及适用现状 |
二、关于“特殊要求”的争论 |
三、关于“商标使用”的争论 |
四、关于合理性判定的争论 |
第二节 TRIPS第20条在烟草平装案中的适用问题 |
一、《烟草平装法案》简介 |
二、烟草平装案中有关TRIPS第20条的争论 |
第二章 TRIPS第20条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TRIPS第20条适用中的举证责任 |
一、证明责任的分配 |
二、证明标准的要求 |
第二节 TRIPS第20条的法律解释 |
一、TRIPS的目的与第20条 |
二、TRIPS的原则与第20条 |
三、TRIPS第20条适用要件的确定 |
第三节 TRIPS第20条在烟草平装案中的解释与适用 |
一、特殊要求(special requirements) |
二、交易过程中(in the course of trade) |
三、商标的使用(use of a trademark) |
四、不合理(unjustifiably) |
第三章 TRIPS第20条的合理性测试 |
第一节 合理性测试的争议 |
一、合理性测试与理性联系 |
二、合理性测试与TBT2.2条的必要性测试 |
第二节 合理性测试的标准 |
一、妨碍措施的本质 |
二、妨碍措施的程度 |
三、目的合法性 |
四、目的与措施间的因果关系 |
第四章 TRIPS第20条中公共健康限制商标权的合理性 |
第一节 公共健康作为限制事由的正当性 |
一、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
二、公共健康的人权属性 |
三、TRIPS第20条中商标权与公共健康的冲突 |
第二节 专家组对公共健康作为限制事由的态度 |
一、专家组对间接性措施的态度 |
二、专家组对商标使用的态度 |
三、专家组对替代措施的态度 |
第三节 WTO对公共健康作为合理限制的更高要求 |
一、公共健康作为商标权限制的合理性 |
二、公共健康作为合理限制事由受到严格限定 |
第五章 TRIPS第20条适用的启示 |
第一节 TRIPS第20条适用的司法逻辑 |
一、TRIPS第20条适用司法逻辑中的比例原则 |
二、TRIPS第20条适用司法逻辑中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TRIPS第20条适用对公共健康与知识产权博弈的启示 |
一、保护知识产权仍是WTO的首要目标 |
二、公共健康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药品包装不得出现不适当文字、标识(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商业标识混淆法律认定中的市场相关性[J]. 张世明.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21年 第4号[J].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2021(05)
- [3]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2020年修订)》的通知[J].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 2020(08)
- [5]老年药品包装信息可视化设计研究[D]. 李志会. 湖北工业大学, 2020(04)
- [6]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7]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J]. 尹亚斌,刘源. 中国畜牧业, 2020(11)
- [8]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司法案例研究[D]. 高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2)
- [9]TRIPS第20条适用之探讨 ——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案为视角[D]. 陈若愚.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J].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