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消费者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一、消费者举证责任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董淳锷[1](2022)在《民商事审判中“常理”的运用——法理阐释、案例考察与规则设定》文中认为民商事审判中,法官借助"常理"来评价当事人诉讼主张、答辩意见、证据效力、行为性质或推定案件事实的做法,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司法裁判结论的形成和释法说理的强化。然而,如果法官对引述"常理"本身的论证和阐释不足,则可能造成"常理"的指向不明确、内容不具体,进而导致本应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忽略,或者导致"常理"与民事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混淆,或者导致事实认定程序被不当简化,还可能导致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或释法说理的逻辑缺乏一致性。为避免"常理"被误用、滥用,以确保判决结果公正、合法、准确,有必要统一设定"常理"司法运用的操作规则。

田野,张耀文[2](2022)在《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及其破解——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进路》文中研究说明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面临证明能力不足和证明标准失范的困境。虽然相当因果关系说受到条件说、类推说的挑战,但无法被替代。应在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配置证明责任,区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的证明责任,即受害人承担条件关系的证明责任,侵害人承担不存在相当性的证明责任。以具体场景确定条件关系的证明标准,在一般场景中采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条件关系;在出现信息误用迹象、公务机关作为信息处理者、信息处理使用大数据及自动化技术、存在多个信息处理人等要素时,法院应考虑将场景认定为特殊场景,以合理盖然性标准认定条件关系,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相当性。

蒋丽华[3](2022)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应然走向》文中认为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主观要件采过错归责原则,是《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既有逻辑。然而证据偏在和过错要件事实识别的困境阻碍了受害人获得诉讼上的有效救济,降低证明标准的缓和方案难有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采过错推定的主观归责原则,但证明责任倒置方式救济乏力,亦难以从根本上扭转受害人的弱势地位。重塑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要件,确立无过错归责原则并未突破现有的立法框架,且有利于个人信息权的有效保护,能够更好地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在此基础上,应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定位为特殊侵权行为。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证明及庭审程序的推进围绕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法律构成要件展开。

丁心怡[4](2021)在《论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现状反思与路径选择》文中研究说明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立法与执行在不断地经历坎坷与克服困难中已逐渐走向完善,但仍然存留着很多困扰许久且至今未解的疑难问题,转售价格维持的执法标准冲突就是其中之一。依据《反垄断法》第七章的规定,我国反垄断采用行政与司法并行的"双轨制"执法。对于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行政执法中一直采用违法推定的方法。

段佳瑜[5](2021)在《网络跨国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和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范围也从国内逐渐转向国外,网络海外代购成为一个火爆的行业,但由于代购的隐蔽性、代购主体的多元性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虚拟性,海外代购纠纷频频发生。代购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代购领域出现的消费纠纷远比传统交易中的消费纠纷复杂得多,如何保护网络跨国代购中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难题。本文拟通过当前背景,代购行业相关概念界定,归纳海外代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曹胜亮,罗艺源[6](2021)在《电子商务领域好评返现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好评返现作为电子商务领域常见的销售手段,其违法性认定标准尚不明确。由于好评返现行为的种类具有多样性、方式具有隐蔽性、属性具有边界性,这就加大了实务中违法性认定的难度。我国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该类行为时,由于传统认定方法失灵、法律认定标准不清晰、证据难以把握等因素的制约,对该类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出现了障碍。应对此类问题,首先,应转变思路,在传统的认定方法上引入动态竞争观下的比例原则,坚持多角度分析论证,摆脱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其次,应完善电商领域经营行为公共规制的法律条款,做到有法可依;最后,应统一执法中违法性认定标准、改变消费者举证劣势地位、构建政府与平台"双层次"协作执法机制,以消除实务中好评返现违法性认定障碍。

欧乃瑜[7](2021)在《从大数据“杀熟”现象透视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路径》文中指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为21世纪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数据收集为基础的算法技术也进一步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然而,在互联网带来红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大数据"杀熟"等现象频出使得消费者权益受损。本文拟从分析大数据"杀熟"现象出发,阐释其算法权力滥用的本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行为,指出由于监管机制不足、消费者维权困难使得滥用算法权力行为规制陷入困境,并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追责并重、宏观规制和微观维权并行的角度,探求规制算法权力滥用的出路。

李干[8](2021)在《“合法”民事诉求何以变成刑事犯罪?——检视“二倍工资”的法治困境》文中指出近年来在部分个案中,有的劳动者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故意提交虚假签名的书面劳动合同,继而通过公力救济向用人单位索取"二倍工资",对此劳动仲裁、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分别给出民事"合法"与刑事犯罪的两级评价,如此两重评价暗含着法治风险。作为《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系推行书面合同制度的一种手段,但"二倍工资"的"大前提"在语辞表述上模糊,司法实践对"二倍工资"的归责与举证规则亦不明晰,且"二倍工资"不以劳动者遭受实际损害为前提,若劳动者对签约不配合,用人单位的反制手段也较为有限,因此"二倍工资"的必要性与均衡性有待检视。研究认为,惩罚性赔偿兼具奖励诉讼的功能,劳动领域有别于消费领域,并不适合奖励诉讼的价值导向,司法实践通常从主体层面防控劳动者滥诉或恶意诉讼,但亦有不可取之处。未来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对"二倍工资"规则进行删、修、限。

兰磊[9](2021)在《《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条款现阶段应维持现状——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二款》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理论与实务界就《反垄断法》第14条转售价格维持(RPM)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作为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二款拟将RPM条款修改为采纳可反驳的竞争损害推定模式。这是一种接近于本身违法的严厉分析模式,严重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市场经济依赖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来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政府应该对干预措施提供正当理由,并须确保满足比例原则。然而,《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一直不曾提及如此修改的理由。国内学者对于推定RPM损害竞争的主张提出了多种支持理由,包括RPM导致涨价、损害消费者选择权益、损害竞争、损害经销创新、域外经验、国内现实状况、秩序自由主义、行为反托拉斯理论、合理原则高昂的制度成本等。分析表明这些理由均不能有效支持推定RPM损害竞争。新的经济学共识认为,RPM具有反竞争和促进竞争的双重效果。在此新共识以及美国丽锦案的影响下,全球出现了RPM规制态度趋缓的明显趋势。《反垄断法》现行RPM条款具有足够的解释弹性,我国原本走在全球RPM分析模式的发展趋势和探索实践前沿,修正草案拟采取的严厉模式不但有悖这一全球趋势,而且与我国当前的促进产业和需求双升级的经济政策相抵触,与我国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政策相冲突,并导致垄断协议框架出现内部冲突。《反垄断法》应保持足够的解释弹性和探索空间,不应在认识不足且缺乏有效支持理由的情形下贸然对行为违法性作出明确的定论。处理RPM问题的正确路径应该是,明确承认RPM适用合理原则分析,并根据RPM发生反竞争效果的常见机制发展恰当的结构型合理原则分析模式。但在现阶段学术界对RPM还缺乏深入研究和基本共识,维持《反垄断法》RPM现有条款不变是最佳选择。

沈昱熙,虞李辉[10](2021)在《论娱乐欺诈下对娱乐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构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娱乐产业不同于传统的产业领域,有其特殊性存在。娱乐产业固有的特殊性所引发的可归责性不明晰和损失赔偿难以量化等障碍,容易使娱乐消费者遭受娱乐欺诈,并导致其难以维权。通过价值选择、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填平规则的运用,可以初步构建娱乐消费者的保护机制,为娱乐产业的长远发展奠定法治化的基础。

二、消费者举证责任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消费者举证责任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民商事审判中“常理”的运用——法理阐释、案例考察与规则设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常理”在法律上的含义、性质及地位的规范阐释
三、“常理”在我国民商事审判中运用的实际场景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商事审判中法官或当事人引述“常理”的整体情况
    (二)基于程序法规则的检讨
    (三)基于法律论证逻辑的检讨
    (四)基于司法裁判效果的检讨
四、“常理”司法运用规则的设定
    (一)规则之一:为法律语境下的“常理”构建统一认定标准
    (二)规则之二:运用“常理”释法说理之前应穷尽法律规定
    (三)规则之三:以“常理”推定事实应保持合理怀疑
    (四)规则之四:运用“常理”应做出必要的阐述和说明
五、结语

(2)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及其破解——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个人信息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
    (一)受害人证明能力不足
    (二)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失范
二、破解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证明困境的现有主张
    (一)条件说
    (二)类推说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
三、相当因果关系适用于个人信息侵权的新考量
    (一)区分条件关系与相当性
    (二)条件关系认定应考虑合理盖然性标准
    (三)相当性认定应采高度盖然性标准
四、个人信息侵权中相当因果关系的个性化适用
    (一)原告对条件关系的证明责任
        1. 一般场景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条件关系
        2. 特殊场景采合理盖然性标准认定条件关系
    (二)被告承担不存在相当性的证明责任
五、结语

(3)无过错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应然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出台前的实务考察
    (一)实务裁判的类型化梳理
    (二)小结
二、《民法典》中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过错归责原则之解读
    (一)《民法典》中过错归责原则的逻辑推演
        1.个人信息权属于人格权项下的权利
        2.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属于《民法典》体系下的一般侵权行为
    (二)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过错要件证明的困境
        1.证据偏在困境
        2.过错要件事实识别的困境
    (三)过错归责原则之下降低证明标准救济方式的乏力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过错推定原则之解读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过错推定原则的逻辑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适用关系
    (三)过错推定原则之下倒置证明责任救济方式的乏力
四、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无过错归责原则论
    (一)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实益
    (二)“三要件”的逻辑体系
    (三)“三要件”下庭审程序的推进
五、结 语

(4)论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现状反思与路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双轨制”下执法标准冲突之现状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采用“不可反驳的推定”
    (三)民事诉讼法院采用“四要素”的合理分析方法
    (四)执法标准冲突亟待解决
二、“裕泰案”对统一执法标准的意义
    (一)案情概要
    (二)行政执法中的“可反驳的推定”
    (三)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审查标准的不一致
三、执法标准冲突难解的实质原因
    (一)经济学理论之分歧
        1.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促进竞争效果
    (二)欧美模式之对立
        1.美国的执法模式
        2.欧盟的执法模式
        3.欧美之对立对我国的影响
四、我国认定标准之重构
    (一)短期解决方案
    (二)中长期解决方案
五、结语

(5)网络跨国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跨国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一)跨国代购
        1.跨国代购的界定
    (二)跨国代购的分类及风险
    (三)跨国代购中消费者界定及权益保护
        1.跨国代购中消费者的界定
        2.保护跨国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二、网络跨国代购中国内消费者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
    (二)消费者依法求偿权难以实现
    (三)法律适用条件复杂
    (四)合同相对性的困境
三、网络跨国代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倾斜保护消费者权益
        1.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庭
        2.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完善对代购商的监管制度
        1.建立代购商准入制度
        2.特殊商品应适用不同的代购标准
        3.建立代购信用评价体系
    (三)建立纠纷在线解决机制
    (四)救济机制的完善对策
        1.确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原则
        2.实行举证责任部分倒置

(6)电子商务领域好评返现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好评返现法律属性的分歧与界定
    (一)关于好评返现合法性问题的学界分歧
    (二)好评返现行为法律属性的评析与界定
二、实践中好评返现违法性认定的现实困境
    (一)传统认定方法失灵
        1. 多元利益定性比较认定方法的不足
        2. 比例原则缺乏说服力
    (二)法律适用标准不清晰
        1. 从文义解释上来看,《电子商务法》第17条和修订后《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都提及了“用户评价”问题,体现了立法者规制炒信行为的决心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该行为的规制也不明确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在适用上也存在一定障碍
    (三)实务中证据难以把握
三、好评返现行为违法性认定思路的重构
    (一)引入动态竞争观下的比例原则
    (二)完善电商领域经营行为公共规制的法律条款
        1. 修正《电子商务法》第17条的“电商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
        2. 细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20条的“经营者侵权行为手段”
        3. 增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利用信息评价侵权行为违法表现”
    (三)消除实务中好评返现违法性认定障碍
        1. 统一执法过中违法性认定标准
        2. 改变消费者举证劣势地位
        3. 构建政府与平台“双层次”协作执法机制
四、结语

(7)从大数据“杀熟”现象透视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数据“杀熟”表象到实质:从合法权益的减损到算法权力滥用
    (一)大数据“杀熟”表象之法律定性之争
    (二)大数据“杀熟”实质之算法权力滥用
        1. 大数据“杀熟”的技术路径
        (1)运用技术收集大量用户数据
        (2)运用算法量化分析数据以为用户“画像”
        (3)电子屏幕有效阻隔防止转售套利
        2. 大数据“杀熟”算法权力的滥用之本质
二、算法权力滥用的成因与规制必要性:算法权力的兴起与异化
    (一)算法权力的兴起
        1. 算法与算法权力
        2. 算法权力的异化
    (二)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规制必要性
        1. 滥用算法权力现象较为普遍
        2. 消费者角度的合法权益受损
        3. 电商平台角度的信任消耗
三、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困境与出路
    (一)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规制的困境与原因
        1. 消费者维权困难
        2. 监管机制亟待完善
    (二)电商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出路
        1. 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并重
        (1)建立外部第三方监管机构
        (2)促进有限度的算法公开
        (3)构筑互联网行业算法伦理规则
        2. 宏观规制和微观维权并行
        (1)健全维权途径和强化维权意识
        (2)探索完善算法权力滥用的诉讼制度
结语

(9)《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条款现阶段应维持现状——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二款(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修正草案采用的RPM损害竞争推定应予证成
    (一)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要求干预必经证成
    (二)垄断行为分析模式的基本配置逻辑是以合理原则分析为原则
    (三)当今经济学界的共识是RPM具有双重效果
三、修正草案采用的RPM竞争损害推定缺乏理由支持
    (一)修正草案拟定过程中未就RPM制度的实质性修改提供理由
    (二)学术界和实务界为RPM竞争损害推定提出的多种理由均难以成立
        1.RPM导致涨价
        2.RPM损害经销商定价自主权
        3.RPM损害消费者选择权
        4.RPM限制竞争
        5.RPM损害经销领域的创新
        6.秩序自由主义理论支持下的义务论标准要求采用竞争损害推定
        7.行为反托拉斯理论要求推定RPM损害竞争
        8.美国实践
        9.欧盟实践
        10.中国的现实需要
        11.合理原则的制度成本高于竞争损害推定
        12.可反驳的竞争损害推定不同于本身违法原则,已经为企业提供了抗辩机会
四、修正草案采用的RPM竞争损害推定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
    (一)该方案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
    (二)该方案将引起《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制度的内部法律冲突
    (三)该方案将引起罪罚失当的法律问题
五、RPM分析模式:向左走,向右走?
    (一)全球趋缓的RPM规制潮流
    (二)我国趋严的RPM规制态度
六、结语

(10)论娱乐欺诈下对娱乐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一、潜在的纠纷和法律关系的定性
二、娱乐消费者保护机制的现存障碍
    (一)娱乐欺诈可归责性的依据不明
    (二)娱乐欺诈可追责、可量化的难度较高
三、娱乐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构想和指引
    (一)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
    (二)主体适格和举证责任
    (三)填平规则和损失量化
四、娱乐产业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

四、消费者举证责任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民商事审判中“常理”的运用——法理阐释、案例考察与规则设定[J]. 董淳锷. 政治与法律, 2022(02)
  • [2]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及其破解——以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进路[J]. 田野,张耀文.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3]无过错归责原则: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的应然走向[J]. 蒋丽华. 财经法学, 2022
  • [4]论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规制:现状反思与路径选择[J]. 丁心怡.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21(00)
  • [5]网络跨国代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 段佳瑜. 现代商业, 2021(36)
  • [6]电子商务领域好评返现行为的违法性认定[J]. 曹胜亮,罗艺源. 长江论坛, 2021(06)
  • [7]从大数据“杀熟”现象透视电子商务平台算法权力滥用的规制路径[A]. 欧乃瑜.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22卷 总第70卷)——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前沿文集, 2021
  • [8]“合法”民事诉求何以变成刑事犯罪?——检视“二倍工资”的法治困境[J]. 李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21(06)
  • [9]《反垄断法》转售价格维持条款现阶段应维持现状——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第17条第二款[J]. 兰磊. 竞争政策研究, 2021(06)
  • [10]论娱乐欺诈下对娱乐消费者保护机制的构想[J]. 沈昱熙,虞李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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