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政府的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杜娟[1](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胡宏雁[2](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胡枚玲[3](2020)在《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之后,GATT主要致力于削减和约束关税壁垒,到WTO协定建立了对国家贸易政策的协调体系。WTO协定对一国的对外贸易规制措施建立了统一的纪律约束,比如关税、海关估价、原产地、反倾销等;对一国的国内规制措施也进行了约束,比如TBT协定、SPS协定、GATS协定等对国内规制措施明确了非歧视性、透明度以及不必要的贸易限制等要求。然而,WTO协定主要约束的是成员的贸易保护性国内规制措施,对规制约束的范围也有限,无力解决普遍存在的低效、重复的或非歧视性规制壁垒。而这些不受WTO约束的国内规制壁垒仍会对国际贸易带来负担。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监管的难点在于如何区分必要的规制,在成员的规制自主以及自由贸易之间实现平衡。WTO似乎陷入了两难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制措施时局限于国内思维,不仅可能会造成贸易壁垒也会导致成员之间的规制不一致从而增加贸易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方式是在规制制定过程中引入国际思维,考虑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规制一致性,进行国际规制合作。如今世界各国还面临一系列全球化问题,比如环境、金融、健康或安全等,一国无法有效应对,也需要进行规制合作。由于WTO多哈回合谈判长期陷入了困境,对国内规制监管的改革难以推进成功。2012年,美国通过了13609号行政命令,明确提出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并寻求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推进国际规制合作,引入以“良好规制实践”为核心的规制合作,致力于国家内部规制的一致性,国内规制的透明与高效。美国相继在TPP、TTIP谈判中引入“规制一致性”或“规制合作”议题。随后,CETA、JEEPA以及USMCA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纳入了这一新型规制合作。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目标、模式、规则以及保障等形成的规制合作机制,正成为一种新的全球规范。而中国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没有引入此种规制合作,国内也没有形成系统的良好规制机制。因此,需深入系统研究规制合作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国际经贸协定如何更好的实现规制合作、中国国内规制改革的策略以及参与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方案。本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或控制形成了规制,而各国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政治或制度等原因在各自领域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规制,这种规制差异特别是不必要的规制差异会阻碍经济的全球发展。各国的规制差异不会自动达成和谐状态,会形成规制的冲突。有冲突就会有合作,国际规制合作机制可以有效化解规制冲突,促进经济的全球发展。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实践经历了从约束规制效果到约束规制过程、从约束歧视性规制到追求国内规制透明、一致、高效的转变,GATT时期注重国家的外贸政策的协调,WTO为代表的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关注国内规制效果的协调,新近国际经贸协定更追求规制过程的透明、一致与高效。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还面临诸多挑战,比如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规制合作模式的选择与确定、规制合作规则的安排、规制合作如何保障等。第二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目标不应该是单一,而应是多元的分层次的体系,要促进国际自由贸易和投资,提高国内规制质量和水平,保证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但要同时实现这些目标存在困境,要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规制自主,而规制自主可能导致贸易壁垒,还会造成规制的冲突。因此,需要首先在规制制定过程中统筹考虑这些目标的平衡;其次应明确特定条件下一些重要的目标予以优先考虑。要实现这些目标,应坚持规制主权原则、多元治理原则、成本效益原则以及规制一致性原则。第三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规制合作模式主要有委托代理模式、复合网络模式以及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主要采取的是委托代理模式,由于委托事项不具体,委托后果具有不可预见性,这一模式会引发成员国规制主权的担忧,也很难适应新产生的问题,虽然在具体领域探索了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但没有形成法律约束力;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确立框架目标,参与者在框架目标下自行实践,参与者定期汇报、公开评议,对框架目标进行定期修订。实验主义治理模式充分尊重了成员国的规制自主,通过不断实践进行评议不断提高,代表了未来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趋势和发展方向。第四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对国内规制的约束主要包括非歧视性要求、必要性要求以及国际透明度,鼓励采用规制等效与相互承认、国际标准等实现规制协调。其致力于消除贸易保护性措施,无力解决非歧视性的规制冲突,重视规制的效果而忽视了规制过程的约束,约束的范围也比较局限,在保障国内民主方面也存在一定局限,忽视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规则更重视规制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创设了“良好规制实践”规则:包括内部规制协调审查、规制影响评估、透明度与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同时注重规制合作交流以及规制协调等,形成了新的规制合作范式。在规制合作的具体规则上,新近国际经贸协定各具特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TPP/CPTPP的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通过示范引导成员实现“良好规制实践”,但不宜将一国的国内法律制度作为示范性要求,可采取问题导向式,使成员结合自己的国情进行实践;TTIP的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注重协调融合成员不同的规则,但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规制影响评估的必然选择,可以作为其中一项选择;USMCA的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更注重强制性的透明度义务,但不应是一国国内法律制度的直接输出,而应体现不同国家之间制度的融合。第五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规则采取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必要性”与科学性方面引起了质疑,还存在解决纠纷成本大、裁决过程不透明等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对传统规制合作领域新近国际经贸协定都采取了硬性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其争端解决机制是半开放的,引入了金钱补偿机制,只有USMCA的有限的硬性保障机制具有普遍适用性。传统国际经贸协定还采取了软性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发挥了积极效用,存在的问题在于审议范围太广而深度不够,对经济实力强大的国家约束力不强,可以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增加分议题审议,有效衔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贸易政策审议之后的后续监督。新近国际经贸协定的规制合作普遍采取了软性保障机制,TPP/CPTPP建立了通知实施以及审议机制,TTIP采取部长级会议审议交流机制,USMCA鼓励成员之间寻求解决方式。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保障应采取硬性保障与软性保障的结合,鉴于规制涉及一国的政治法律体制,应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范围,完善软性保障机制,并建立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机制。第六部分,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对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形成了一定的挑战,规制合作新范式对国内规制的高标准高要求也给中国的国内规制带来了挑战。中国需要从国际国内层面积极应对:国内层面,中国需要对国内规制进行“良好规制实践”的改革和优化升级,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参与,建立系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规制协调机构,完善规制协调程序等;国际层面,中国可以考虑在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以及升级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不宜采取强制的规制合作规则,应选择协调式的规制合作规则,可以接受引导式的规制合作规则;设计合适的规制合作方案:应明确在保障国内公共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多元目标的协调;肯定各国的规制原则和程序;倡导进行规制影响评估,不宜将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必须步骤;在促进规制一致性上,注重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鼓励推动采用国际标准、相互承认等;排除争端解决机制,强调规制合作的实验主义治理。中国需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制合作规则的制定,又需要主动进行国内经济和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中国制度优势和“良好规制实践”,实现国际和国内法治格局的良性互动,提高中国全球经济治理的话语权。
康俊莲[4](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闫飞[5](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刘滢泉[6](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孙舒[7](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指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李小永[8](2020)在《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国内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如何做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进共赢,是我国高质量发展道路上面临的重大时代课题。在国内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的同时,作为全面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也一直稳定持续增长,并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环境规制与跨国投资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国际贸易投资领域最具争议的话题之一,经典的“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各国环境规制强度的差异会促使污染产业的跨国转移。那么,我国环境规制强度持续提升是否促进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呢?如果有促进作用的话,那么促进机制是什么呢?是基于规避国内成本上升的考虑呢?还是基于以“波特假说”效应为代表的其他因素考虑呢?本文对该问题的探索既弥补和完善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动机研究领域的不足,又可以为落实我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开放新格局三者协调发展提供新思路。本文首先在详细梳理并吸收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规制和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详细阐述了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其次全新构建和测算了我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最后分别利用我国省级层面数据和微观企业数据,以及固定效应回归、工具变量法、Probit回归、负二项回归等计量方法,实证研究了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客观影响。本文结构上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引言,主要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相关概念界定、研究框架与方法、创新点等内容。第二章是研究综述。第三章是中国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第四章是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机理分析。第五章是中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包括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和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构建和测算。第六章是省级层面实证研究,重点探讨了环境规制对各省(区、市)对外直接投资流存量的影响及“波特假说”在省级层面的存在性。第七章是企业层面实证研究,重点探讨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对外投资决策的影响程度、影响机制及相关异质性效应。第八章是结论、政策启示及研究展望。本文的创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视角的创新。现有文献中,无论是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研究,还是关于环境规制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都很少从母国环境规制这一视角展开;本文基于母国环境规制视角,研究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是对现有研究的有益补充。二是指标构建的创新。本文从环境规制内涵演变轨迹出发,在构建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时,将政府主导型规制、市场主导型规制、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及规制效率四个环境规制维度同时纳入指标体系内,这可能是首篇从该角度构建环境规制指标的研究。三是作用机理的创新。在分析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机理时,本文同时将“污染避难所假说”与“波特假说”结合了起来,这在以往关于环境规制经济效应的研究中也较为少见。此外,本文还提出了“弱污染避难所假说”这一新概念。本文的研究主要得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通过机理分析发现,母国环境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具有多重性;母国环境规制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并不完全符合经典的“污染避难所假说”,即母国环境规制的增强,并不一定使国内企业向环境规制宽松的国家转移生产。第二,通过对我国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构建和测算发现,我国省级环境规制强度整体呈上升趋势,而且地区差异显着,由强到弱依次是东部、中部、西部;我国环境规制由最初的政府主导型规制为主,逐渐演变成政府主导型规制、市场主导型规制、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多元化规制共同作用的局面;工业行业环境规制强度与污染强度正相关,重度污染行业的平均环境规制强度远高于中度、轻度污染行业。第三,通过省级层面实证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对中国各省(区、市)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呈显着倒“U”型关系;环境规制对东西部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有着显着的促进作用,而对中部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没有明显影响;市场主导型环境规制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比较显着,而政府主导型规制和社会公众主导型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尚不显着;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波特假说”效应主要体现在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尚不明显。第四,通过企业层面实证研究发现,国内环境规制具有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主要是由地区环境规制引起的,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的投资促进效应还不明显;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效应的实现机制包括生产成本传导机制和技术创新传导机制,其中技术创新传导机制主要体现在重度污染行业企业和东部地区企业,即“波特假说”在部分地区和行业的企业成立;与中度、轻度污染行业企业相比,重度污染行业企业的对外投资决策对环境规制更加敏感;环境规制对东西部地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影响显着,对中部地区企业影响不显着;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对国有企业不显着,对非国有企业显着;国内环境规制的增强能够提升商贸服务投资类型企业、生产制造投资类型企业和多元化经营投资类型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概率,而对资源开发投资类型企业没有影响;融资约束对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具有明显的调节作用,融资约束越小,环境规制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就越大。结合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一是科学提升我国环境规制强度,充分发挥环境规制对企业海外投资的技术创新效应;二是扩大行业环境规制影响,使地方规制和行业规制共同发挥投资促进作用;三是持续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助力企业顺利走出去;四是以市场主导型环境规制为突破点,不断完善我国多元化环境规制体系;五是适度加大国内部分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支持力度。
黄海林[9](2020)在《新时期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与经验研究》文中指出当前,中国已经进入新时代。受国内外复杂形势的影响,中国如何加快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提升其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文化需要,应对西方强势文化入侵等,已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紧迫课题。文章基于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等理论视角,系统梳理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历程阶段与实践经验,并吸收借鉴国外文化强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有益经验,回答了以下四个基本问题:一是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在指导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必要性及优越性;二是新时期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历程与实践状况;三是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发展与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四是如何借鉴学习国外文化产业发展的有益经验,以及构建未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径机制。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深深植根于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同时又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文化产业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文化需求,以公益性事业为基础,强调市场调节方式配置社会文化资源,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流通及提供文化服务的经济性活动的行业总称。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是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发展的系统理论思想,是在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价值体系。马克思恩格斯文化观理论思想阐明了文化实践与文化创造的动力来源及其终极目标,即文化来自社会劳动生产,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表现,其终极理想是实现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毛泽东的文化建设观、邓小平的精神文明建设观、江泽民的先进文化发展观、胡锦涛的文化软实力发展观、习近平文化自信观等指导思想,是发展了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对认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从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文化消费与文化生产的特殊价值出发,让人们意识到了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国家软实力,坚持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并举,牢固地掌握主流意识形态阵地,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划分为萌芽准备(1978~1991)、形成兴起(1992~2005)、调整深化(2006~2017)三个阶段,同时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7)的发展历程也非常重要。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发源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经历了精神文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正逐步进入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新时代。从历程演变来看,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逐渐形成了历史文化传承、文化体制改革、文化科技创新与文化功能延伸的发展逻辑。从治理模式来看,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先后经历了政治主导、政府直接办文化、政府直接办文化与间接办文化相结合、到政府监管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文化治理模式,逐渐形成了政府监督管理、市场资源配置的现代文化治理体系。从文化发展形式来看,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先后经历了公益事业型发展、经营产业型发展到事业型与产业型并举发展的格局。而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中国文化从被动输入到主动创造也非常重要,整个历程演进有着内在逻辑。当然,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也遭遇了一些挫折,旧问题与新挑战并存。如政策支持体系不完善、文化服务供需矛盾加剧、文化产业从业人员规模结构偏低、文化产业竞争力相对较弱、文化政策法规滞后等。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突出的实践特征,包括文化产业的规模化与文化经济的增长,文化事业投入与文化服务能力稳步提升,新形势、新业态下的文化产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体制改革逐渐深化。从区域发展看,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及各省份之间公益性文化事业综合发展的绝对差距与相对差距都呈现出持续缩小的趋势,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也具有相似的趋势规律,无论是规模还是结构都将走向良性发展与稳健增长。同时,中国的文化产业竞争格局日渐呈现出“东走强、西保持、中渐弱”的趋势。随着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转型,中国过去的文化产业格局已经发生了重要变化。中国既要重视文化产业的直接价值效益,也要重视文化产业集群创新的持续投入,保证中国的文化产业竞争力能够可持续发展,这将有利于推进中国文化自信道路的建设与文化强国战略的实现,对增强新时代中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新时期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文化性、经济性、意识形态性和创新扩散性等基本属性。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应当以公益性文化事业为基础,以服务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为中心,在兼顾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的有效供给与分配正义。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构成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体两翼,两者既需要基础建设,也需要创新发展,相辅相成。同时,集群创新文化产业竞争力与价值效益文化产业竞争力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循环的辩证关系,二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辩证看待中国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要明确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意识形态性这一本质要求,综合运用政府工具、市场手段与社会力量来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化产业。在新常态新形势下,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坚持围绕服务主流意识形态这一中心点,在确保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与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不断创造符合大众的、科学的、民族特性的文化产品与服务。从国外文化产业发展理论与实践经验来看,法兰克福学派首次提出了文化产业的概念,揭示了文化产业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辩证关系,并坚决否定和批判文化工业所造成的人的异化状态,但缺少对文化自我调节、文化与政治经济的依赖关系、大众主观能动性等方面的系统批判。而英美文化学派并不认为文化消费者仅仅是一个同质化群体,而是主动的、积极的、能动的,同时文化不再以“艺术作品”为核心,而是兼具文化属性与产业属性,文化产业的外延也扩展到了文化休闲、旅游遗产、网络娱乐、文化信息传输等新兴领域。这是文化产业发展理论的重大转向,对中国的文化产业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也具有重要启发意义。而从美英日韩等主要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经验来看,其发展路径有重视文化产业强国与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联动‖、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的多元融资渠道、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制、优化调整文化事业体制结构与管理激励机制等,这对中国未来的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为此,政府部门应当基于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并参考国外有益经验启示,来构建未来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径机制。包括优化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体制改革,构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人才培养与储备机制,并增进文化产业发展竞争力与文化服务均等化。文章提出了一种实现辩证认识新时期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中观解释框架与改革路径,这对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决文化产业发展难题、实现文化法治强国梦想、推动主流意识形态文化创新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不过,文章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的文本分析不够系统深入,在实证研究指标体系设计、研究数据及方法上也有改进之处,对国外经验数据的比较分析存在缺位等等,这有待于未来相关研究进一步推进与探索。
杨天宇[10](2020)在《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研究》文中认为自赫德利·布尔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在1977年出版以来,全球秩序理论研究就成为了国际关系学界的新关注点。它可以理解为是关于国际体系如何运行与管理的一种整体性安排。全球秩序的沿革反映了国际体系的运行方式、价值规范和治理路径的新变化与新趋势。当代全球秩序的基本框架由美国和其他西方大国在二战之后塑造和建立。它历经七十余年的国际政治时代变革不断演进,一度被西方学界视为一种“完美”的全球秩序版本。然而在冷战结束近30年后的今天,西方主导的全球秩序却相继涌现出严重的领导权威危机、合法性认同危机和全球治理失灵等问题。对此,在大国权力政治复兴的背景下,西方学界开始认真反思全球秩序出现的问题和如何有效应对新现实和新变化。因而,本文研究一个核心问题是西方新全球秩序观对于全球秩序现状、挑战与前景的新观点与新看法。它关注的是西方主导的自由主义全球秩序范式在全球大变局的背景下能否与如何进行自我修正和调适以及研判中国与全球秩序的关系互动。对此,不同理论学派也展开了丰富的争鸣。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兴起源于两方面。一方面,中国等新兴大国的集体性崛起标志着新一轮权力转移趋势在不断加快。继而,西方主导的全球秩序出现了新的竞争者,自由主义价值规范认同也受到他者崛起带来的多元价值观念的竞争。另一方面,布什主义、特朗普主义、反全球化运动、全球化失衡与全球治理失灵等一系列政治问题严重削弱了西方全球秩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内涵和要素指向上,西方新全球秩序观关注西方大国与新兴大国在全球秩序框架下将如何互动,自由主义价值与多元主义价值的割裂将如何弥补,全球治理与多边合作将如何迈向更高水平以及新的领导权威、价值规范和治理模式如何发挥作用。在扞卫自由主义价值基础上,西方新全球秩序观是对于全球秩序安排进行的一种功能性修正,以有效应对危机与挑战。在领导主体上,西方新全球秩序观强调全球秩序的领导权威要向新兴大国开放,它寻求跨越西方大国与新兴大国的价值和文化分界线建立的一种新的领导方式。在价值目标上,包容的自由主义是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新特征。在此基础上,它支持一种为不同的价值理念表达提供空间的地区主义新范式。在合法性问题上,西方新全球秩序观提出通过培育全球共性规范和增强国家自主性作为重塑合法性的新来源,以调适西方和非西方在全球秩序视域下的紧张关系。在有效性问题上,不同行为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多元利益攸关方模式被西方新全球秩序观视为能够有效应对全球性问题和实现涵盖不同行为体的全球合作的新路径。在西方新全球秩序观关注的众多议题中,以国际体系权力转移向全球秩序施加的结构性压力的影响最为深远,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组变量是中美关系的互动与走向。自此,全球秩序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评介大国权力转移视域下全球秩序的前景,即它是和平稳定导向的还是冲突对抗导向的,它会是自由主义全球秩序范式的延续,还是中国等新兴大国会贡献新的全球秩序版本或价值观念。对于这一问题,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回应是尽管在短期内全球秩序的稳定将面临着来自大国政治复兴压力的严峻挑战,但总体而言,全球治理与国际合作等规范性因素能够帮助西方大国与新兴大国实现彼此紧张关系的调适和避免霸权战争的历史宿命。中美关系不必然是历史上崛起国与守成国陷入修昔底德陷阱的翻版。双方若能构建出一种相互尊重与理解、共同管控与应对全球风险的良性关系,全球秩序的前景将是稳定与有序的。在未来展望上,西方新全球秩序观认识到尽管自由主义范式仍是全球秩序的重要支柱,但它不再是唯一的价值路径,非西方国家将成为重要领导者和参与者,全球秩序将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全球性和多元化的特征。在一个后西方化的世界里,全球秩序的最终面貌将是由西方主导转向为新兴大国和西方大国共同主导的新形式。围绕“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研究主题,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全球秩序及西方理论论争”,它对全球秩序的概念进行了探析以及梳理了不同理论学派关于全球秩序的论争。第二章为“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内涵”,通过比较与自由主义国际秩序观和美国治下秩序观的异同,它分析了西方新全球秩序观在全球性与国家性、普遍性与差异性、自由性和保守性方面展现的新内涵和新特征。第三章为“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要素”,分别从领导主体、价值目标、合法性与有效性四个维度对于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具体内涵予以了论述。第四章为“西方新全球秩序观兴起的动因”,指出全球化进程对于全球秩序的重构、美国政治变迁的内在驱动和大国权力转移的结构性压力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催生了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兴起。第五章为“对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思考”,评介了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合理性因素和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了中美竞争新态势对于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冲击以及一些关于西方新全球秩序观与威斯特伐利亚主义、西方中心主义、民族主义、现实主义和后西方全球秩序观的辨析。
二、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政府的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政府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四、企业层面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与主要结论 |
五、研究创新与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机制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规制合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规制的起源 |
二、各国规制的冲突 |
三、国际规制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的实践发展 |
一、GATT 时期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协调 |
二、WTO为代表的国际经贸协定对国内规制的协调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 |
第三节 当前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机制面临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目标的困惑 |
二、规制合作的模式问题 |
三、规制合作的规则问题 |
四、规制合作的保障与实施问题 |
第二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目标 |
一、确立规制合作的多元目标 |
二、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困境 |
三、规制合作多元目标平衡之策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的原则 |
一、规制主权原则 |
二、多元治理原则 |
三、成本效益原则 |
四、规制一致性原则 |
第三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第一节 规制合作的不同模式 |
一、委托代理模式 |
二、复合网络治理模式 |
三、实验主义治理模式 |
第二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以委托代理模式为主 |
二、对实验主义治理模式的探索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模式 |
一、对传统国际经贸协定委托代理模式的改进 |
二、以实验主义治理模式为主 |
第四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第一节 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规则 |
一、规制合作规则的现行要求 |
二、规制合作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
三、规制合作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规则的新范式 |
一、国内规制程序:良好规制实践 |
二、规制合作交流:浅层次规制合作 |
三、规制协调与认可:深层次规制合作 |
第三节 新近国际经贸协定规制合作的不同规则 |
一、TPP/CPTPP引导式规制合作规则 |
二、TTIP协调式规制合作规则 |
三、USMCA相对强制式规制合作规则 |
第五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硬性保障机制 |
一、硬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硬性保障机制 |
第二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软性保障机制 |
一、软性保障机制的基本理论 |
二、传统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三、新近国际经贸协定中规制合作的软性保障机制 |
第三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保障机制的选择与完善 |
一、严格限定硬性保障机制的适用 |
二、完善软性保障机制 |
三、建立对发展中国家规制合作的技术援助机制 |
第六章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及应对 |
第一节 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对中国的挑战 |
一、规制合作的政治战略因素对中国的挑战 |
二、规制合作的新范式对中国国内规制的挑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一、中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规制合作的现状 |
二、中国参与APEC规制合作的现状 |
三、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现状 |
第三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制合作的应对策略 |
一、国内规制的改革与升级 |
二、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平台推动规制合作 |
三、中国参与的国际经贸协定中引入合适的规制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4)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8)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1.3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
1.2.2 实践价值和政策意义 |
1.3 相关定义及解释 |
1.3.1 环境规制概念界定 |
1.3.2 环境规制范围解释 |
1.3.3 对外直接投资概念界定 |
1.4 研究内容、框架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综述 |
2.1 关于环境规制测算方法的研究 |
2.1.1 关于定性指标测算法的研究 |
2.1.2 关于单一指标定量测算法的研究 |
2.1.3 关于综合指标定量测算法的研究 |
2.2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研究 |
2.2.1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理论研究 |
2.2.2 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动因的实证研究 |
2.3 关于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关系的研究 |
2.3.1 关于“波特假说”的研究——环境规制与生产率 |
2.3.2 关于“污染避难所假说”的研究——环境规制与跨国投资 |
2.3.3 关于母国环境规制对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研究 |
2.4 研究评述 |
第3章 中国环境规制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状况 |
3.1 环境规制的内涵变迁 |
3.1.1 规制的内涵演进 |
3.1.2 环境规制的内涵演进 |
3.2 中国环境规制的发展状况 |
3.2.1 中国环境规制政策的历史变迁 |
3.2.2 中国环境规制的总体特征 |
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 |
3.3.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概况 |
3.3.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地分布 |
3.3.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来源地区分布 |
3.3.4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 |
3.3.5 中国制造业对外直接投资特征 |
3.3.6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相关促进政策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母国环境规制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机理分析 |
4.1 环境规制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机理 |
4.1.1 产业转移效应 |
4.1.2 产业国际竞争力效应 |
4.1.3 国际经贸规则对接效应 |
4.2 环境规制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微观机理 |
4.2.1 生产成本传导效应 |
4.2.2 技术创新传导效应 |
4.3 “污染避难所假说”内涵的扩展:“弱污染避难所假说”的提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环境规制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1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方法 |
5.1.1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5.1.2 环境规制指标体系测算的方法 |
5.2 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2.1 省级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具体选择 |
5.2.2 省级环境规制强度的测算结果及分析 |
5.3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体系的构建与测算 |
5.3.1 工业行业污染强度测算及分类划分 |
5.3.2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综合指标的具体选择 |
5.3.3 工业行业环境规制强度的测算 |
第6章 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基于省级层面数据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研究设计 |
6.2.1 实证模型设定 |
6.2.2 数据来源和变量解释 |
6.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6.3.1 基准回归 |
6.3.2 稳健性检验 |
6.3.3 异质性检验 |
6.4 “波特假说”存在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基于微观企业数据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数据说明 |
7.2.2 实证方法与模型设定 |
7.2.3 变量解释与描述 |
7.3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7.3.1 基准回归 |
7.3.2 稳健性检验 |
7.3.3 机制检验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行业异质性检验 |
7.4.2 地区异质性检验 |
7.4.3 企业所有权异质性检验 |
7.4.4 对外投资类型异质性检验 |
7.5 扩展分析: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政策启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新时期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相关核心概念界定 |
0.2.1 文化 |
0.2.2 文化产业 |
0.2.3 文化产业发展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文化建设与意识形态安全研究 |
0.3.2 文化产业发展基础理论和发展历程研究 |
0.3.3 文化产业竞争融合发展研究 |
0.3.4 文化产业创新效率与政策规制研究 |
0.3.5 区域文化产业发展研究 |
0.3.6 国内外研究状况总结 |
0.4 研究内容及框架 |
0.4.1 研究内容 |
0.4.2 研究框架 |
0.5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5.1 研究方法 |
0.5.2 创新之处 |
第1章 新时期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分析 |
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文化观 |
1.1.1 马克思恩格斯文化观的立论之基:现实人的劳动实践 |
1.1.2 马克思恩格斯文化观的核心内容 |
1.2 列宁、斯大林的文化建设思想 |
1.2.1 列宁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思想 |
1.2.2 斯大林的文化建设思想 |
1.3 建国以来我国领导人关于文化发展的重要论述 |
1.3.1 毛泽东的文化建设观 |
1.3.2 邓小平的精神文明建设文化观 |
1.3.3 江泽民的先进文化建设观 |
1.3.4 胡锦涛的文化软实力文化观 |
1.3.5 习近平文化自信观 |
1.4 他山之石:西方文化产业发展的理论与经验 |
1.4.1 法兰克福学派文化产业批判理论 |
1.4.2 英国的文化学派理论 |
1.4.3 美国的文化产业发展理论 |
第2章 新时期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历程 |
2.1 新中国成立以来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文化建设期(1949~1977) |
2.1.1 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的文化发展格局 |
2.1.2 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56年三大改造的完成 |
2.1.3 从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前 |
2.2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萌芽准备期(1978~1991) |
2.2.1 1978 年改革开放至1983年:文化事业逐步恢复 |
2.2.2 1984 年至1991年:文化产业开放发展 |
2.3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形成兴起期(1992~2005) |
2.3.1 1992 年至1999年:文化产业逐步形成 |
2.3.2 2000 年至2005年:文化产业繁荣兴起 |
2.4 新时期文化产业发展的调整深化期(2006~2017) |
2.4.1 2006 年至2012年:调整管理体制,探索新兴文化 |
2.4.2 2013 年至2017年:文化产业的全面深化与创新改革 |
第3章 当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
3.1 当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特点 |
3.1.1 文化产业的规模化与文化经济的增长 |
3.1.2 文化服务事业投入与文化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
3.1.3 新形势、新业态下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
3.1.4 文化产业体制改革逐渐深化 |
3.1.5 主流意识形态面临文化认同危机 |
3.2 当前中国不同地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比较分析 |
3.2.1 公益性文化事业财政投入 |
3.2.2 公益性文化事业基建投资 |
3.2.3 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设施 |
3.2.4 公益性文化事业队伍建设 |
3.2.5 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水平 |
3.3 当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综合竞争力评价 |
3.3.1 评价模型及指标体系构建 |
3.3.2 中国文化产业竞争力评价结果 |
3.3.3 省际文化产业竞争力比较 |
第4章 新时期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经验 |
4.1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
4.1.1 文化性是中国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根本 |
4.1.2 经济性是中国文化产业持续发展的动力 |
4.1.3 意识形态性是中国文化产业稳定发展的保障 |
4.1.4 创新扩散性是中国文化产业高效、优质发展的抓手 |
4.2 以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为中心的文化产业发展 |
4.2.1 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产业发展的辨证关系 |
4.2.2 主流意识形态与新闻出版业 |
4.2.3 主流意识形态与广播电视业 |
4.2.4 主流意识形态与网络传播业 |
4.3 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与文化产业竞争力的辩证统一 |
4.3.1 数据来源及模型设定 |
4.3.2 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水平对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影响 |
4.3.3 文化产业集群创新竞争力与价值效益竞争力的辩证关系 |
4.4 文化产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
4.4.1 社会效益作为文化产业生产内容的核心价值 |
4.4.2 文化消费需求作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 |
4.4.3 基于社会效益促进文化产品及服务的效率供给 |
第5章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未来展望 |
5.1 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合法性的顶层设计 |
5.1.1 塑造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先进意识形态文化 |
5.1.2 务实党内建设文化领导权的认同基础 |
5.1.3 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载体作用 |
5.1.4 正确处理“一元主导+多元并存”的文化发展关系 |
5.2 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体制改革 |
5.2.1 健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建设法制 |
5.2.2 加快推进文化机构改革与文化治理职能转变 |
5.2.3 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实行“分类指导” |
5.2.4 推动市场配置、政府扶持与社会参与的协同机制建设 |
5.3 增进文化产业发展竞争力与文化服务均等化 |
5.3.1 优化财政保障均衡制度 |
5.3.2 强化落后地区文化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 |
5.3.3 健全区域文化产业发展投资竞争机制 |
5.3.4 完善文化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创新发展机制 |
5.4 构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机制 |
5.4.1 实行“产学研”一体化的高层次文化专门人才合作培养模式 |
5.4.2 加快建设文化产业发展创新人才的职业生涯规划与保护激励机制 |
5.4.3 完善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法律规范与监管长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阶段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与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难点 |
第一章 全球秩序及西方理论论争 |
第一节 全球秩序的概念 |
一、国际秩序 |
二、世界秩序 |
三、全球秩序 |
第二节 西方全球秩序观的理论论争 |
一、自由主义学派的观点 |
二、现实主义学派的观点 |
三、建构主义学派的观点 |
四、西方左翼和激进理论的观点 |
五、比较与评价 |
小结 |
第二章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内涵 |
第一节 西方全球秩序观的演变 |
一、自由主义国际秩序观 |
二、美国治下秩序观 |
三、西方新全球秩序观 |
第二节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争鸣 |
一、西方全球秩序持续论 |
二、西方全球秩序终结论 |
第三节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特质 |
一、全球性与国家性的辨析 |
二、普遍性与差异性的辨析 |
三、自由性与保守性的辨析 |
小结 |
第三章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要素 |
第一节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领导主体 |
一、西方大国与新兴大国的领导权再分配 |
二、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 |
第二节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价值目标 |
一、包容的自由主义 |
二、地区主义新范式 |
第三节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合法性 |
一、全球秩序的合法性 |
二、全球共性与合法性 |
三、国家自主性与合法性 |
第四节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有效性 |
一、新有效性路径:多元利益攸关方模式 |
二、现实案例:巴黎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
小结 |
第四章 西方新全球秩序观兴起的动因 |
第一节 全球化进程对于全球秩序的重构 |
一、全球秩序与全球化、全球治理 |
二、全球性问题与全球治理失灵 |
三、反全球化浪潮与民粹主义 |
第二节 21世纪美国政治变迁的内在驱动 |
一、布什主义与单边主义政策 |
二、奥巴马主义与多边合作策略 |
三、特朗普主义与反全球化政策 |
第三节 大国权力转移的结构性压力 |
一、新一轮国际体系权力转移 |
二、中国崛起与西方策略选择 |
三、新兴大国的全球秩序观表达 |
四、西方学界的回应:走向地区主义新范式的多样化世界 |
小结 |
第五章 对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思考 |
第一节 对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评介 |
一、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合理性因素 |
二、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不足之处 |
第二节 对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几点辨析 |
一、西方新全球秩序观与威斯特伐利亚主义 |
二、西方新全球秩序观与西方中心主义 |
三、西方新全球秩序观与民族主义、现实主义 |
四、西方新全球秩序观与后西方全球秩序观 |
第三节 中美竞争新态势对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冲击 |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中美关系的演变与实质 |
二、中美竞争关系的走向 |
三、对于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的冲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经济全球化对中国政府的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D]. 杜娟. 吉林大学, 2021(01)
- [2]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3]国际经贸协定中的规制合作机制研究[D]. 胡枚玲.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4]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5]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6]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8]环境规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研究 ——基于母国视角[D]. 李小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9]新时期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与经验研究[D]. 黄海林. 湘潭大学, 2020(12)
- [10]西方新全球秩序观研究[D]. 杨天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