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律师事务所的扩展、合并及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论文文献综述)
伍铮[1](2020)在《BH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律师制度自1979年得以恢复以来,律师的从业机构不断发展变化,从最初的法律顾问处,到国办律所,再到如今主流的个人制律所、合伙制律所,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认知的完善和国家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各行业各领域对法律服务的种类需求不断增长,对法律从业者能力素质的要求不断提升,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模式也日益得到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作为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平台,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知识密集型的服务模式和人合性的管理理念——与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具有明显的区别。当前的主要研究侧重于律所公司化运营模式的探索、薪酬待遇的设计等方面,研究方法以借鉴西方模式和现代公司组织管理模式为主,对律所发展战略的研究尚待完善。国家对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引进来与走出去的中外企业数量也逐年增加,将战略管理理论引入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行业与国际接轨从而实现快速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价值。本文依据核心能力理论、资源基础管理论、价值链理论等,采用了实地调查法和文献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在系统分析中外律所发展战略、竞争战略、内部管理和治理方式结果基础上,对BH律所所处的外环境进行通过PEST、波特五力模型进行了系统分析。分析发现当前BH律所面临的外部机遇主要是.:国家坚持依法治国,政府坚持依法行政;法律市场扩张,法律服务多元化:全民法治观念增强;律师人才队伍快速发展。BH律所面临的外部威胁主要是:律师行业监管部门宽严失当,执业环境难以保障;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现象较突出;互联网提供全新的法律服务模式,冲击传统律师事务所服务模式;全球性和全国性律所进驻,冲击山东本土律所。研究发现律所当前在应对外部环境时总体上处于不利的地位,不能很好的利用外部机会和有效应对威胁,制定战略时应当在利用现有机会、抵御外部风险上更下功夫。对BH律所所处的内部环境结合律所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律所的资源和能力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当前BH律所拥有内部优势主要是:管理模式简洁高效;优越的地理位置和办公环境;核心合伙人队伍稳定;收入稳定。BH律所存在内部劣势主要是:法律服务产品创新不足;优秀律师人才缺乏、收入分配制度粗放;同类业务、传统业务内部竞争严重;自身发展定位不明确。研究发现律所总体上内部环境处于优势地位,但在应对法律服务创新产品难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优秀律师人才缺乏、缺乏清晰的发展定位等劣势方面仍有提升空间,需要不断发挥内部优势,通过战略的实施扩大优势,弥补劣势。通过对BH律所面临的机遇与威胁、优势与劣势通过SWOT分析法进行了探究。得到增长型战略、多元化战略、扭转型战略、紧缩型战略等四种可供选择的战略。通过EFE矩阵与IFE矩阵、QSPM矩阵等分析法对上述战略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相关多元化战略作为BH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为确保战略实施,将采取增设分支机构、招募当地合伙人;依托政府平台,深化香港办事处职能作用,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持续拓宽知识层面和领域的方式、加强与战略投资人的合作联系等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设律所文化、完善律所治理结构、加强人资利用开发和管理、资金支持等保障措施。本文的创新体现在:本研究紧密联系山东省律师行业发展实际,提出了大力开拓涉外法律业务和破产法律业务的律所多元化发展战略,在实践层面上为山东省本土律所突破发展瓶颈,实现跨越式增长提供了实践操作经验;在理论层面上补充完善了关于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的研究,延伸了战略管理理论在律师行业的应用,为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框架。
孟铂林[2](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王雪梅[3](2020)在《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律师行业的飞速发展和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正成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趋势。与国际律师事务所相比,我国律师事务所存在起步晚、管理落后、专业化程度低、竞争力弱、无战略规划等问题。为顺应经济全球化,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我国律师事务所也应当与国际接轨,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适应市场需求。近年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司法部、律师协会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期引导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规模化发展。一些具有前瞻性的律师事务所也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纳入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走向规模化发展之路。因此,我国律师事务所如何根据自身条件进行规模化发展的战略规划,如何向“博而专”的规模化方向发展,如何应对规模化发展中的问题便成为律师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以DC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案例分析等方法来分析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以期为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提供借鉴。文章开篇便对研究背景、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等进行了论述,后对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进行了分析。因我国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业务收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业务领域范围三个方面来衡量律师事务所规模。而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动因是外部需求及内在动力的结果。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方式包括:内部扩张、合并、组建律师事务所联盟以及事务所联营。然后笔者对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典型代表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进行了分析。DC律师事务所实现如今的规模,成为国际化大所,笔者认为是其先后经历了四个时期发展的结果,其通过内部扩张、合并、联盟的方式实现了规模化,但过程中也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最后,针对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启动总分所一体化建设;其二,建立风险防控体系;其三,加强文化建设;其四,提高品牌效应;其五、推进国际化进程。
杨洋[4](2020)在《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劳动资源,近年来员工股权激励成为一项被企业热捧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股权激励制度并非新鲜事物,而本文探讨的是赴境外上市的这类特殊企业的员工股权激励问题。该类企业的特殊性根植于其为赴境外上市而搭建的复杂法律架构,即VIE架构,使得该结构下的员工股权激励产生了一些更独特的法律风险和问题,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由于VIE架构本身复杂的结构设计,起到了连通境内外的桥梁作用,基于该架构搭建的股权激励结构也有别于一般的境内股权激励,因此,本文首先在第二章简单剖析了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模式及持股方式,发现在外管登记、创始人控制权、管理成本等方面均与一般的境内股权激励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三章进一步探讨了VIE架构存续和拆除时员工股权激励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纠纷处理中的争议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分析,重点探讨了VIE架构的合法性争议、双方实质法律地位不对等、法律关系主体错位、外汇和税收方面给员工带来的潜在风险,以及纠纷发生后股权激励的定性争议、境外维权程序障碍等重要问题。通过第三章的探讨可以发现,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员工一方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这既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合理之处,也与VIE这一架构带来的特殊性有关。VIE架构产生于中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它本身的内部风险及外部的法律风险加剧了这一结构的不稳定性,也为该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问题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因此第四章通过回顾该架构的发展过程,梳理、分析国内外监管部门、交易所对这一架构的监管方式及变化趋势,从而进一步分析在境内外法律环境变化之下,该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会受到的影响。通过第三、四章的分析可见,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问题的确具有特殊性。员工面临的风险更加多元,纠纷发生时维权更加困难,而如何解决纠纷,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员工自身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更注重制度设计的公平性、透明性,VIE的法律监管需要明确,信息披露制度、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相关配套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
刘滢泉,李晓郛[5](2019)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内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风险是法律风险,需要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来化解或降低风险的发生。法律服务业开放或者自由化是提高法律服务的重要途径。以TiSA、TPP等为代表的国际新标准,要求谈判国进一步解除对商业存在模式和自然人流动模式的限制,以实现更高阶段的法律服务自由化。国内自贸区的新规则由于在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领域依然没有突破原有GATS承诺表的内容,因此落后于全球新标准,影响了实践效果。当前形势要求在法治原则下,继续开放国内法律服务业,宜借鉴韩日分阶段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经验,以自贸区为平台,对接国际新标准,做好压力度测试、设置缓冲期,保护和发展国内法律服务业。未来自贸区应通过法治引领法律服务业开放,继续探索中外律所合伙制度,取消外籍律师解释和适用中国法律的限制,引入律师"飞进飞出"制度和完善律师责任险等配套立法和措施。
张毅凯[6](2019)在《论律师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代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清末修律时期,新中国的成立及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我国律师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律师制度曾长时间中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行业又迎来了新的发展。但在我国律师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产生了市场竞争秩序较为混乱,法律服务层次良莠不齐,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等问题。这些不足的存在使我国律师行业的社会中介服务职能不能够得到很好的发挥,行业竞争环境恶化,不能够及时跟上瞬息万变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因此本文拟从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现状、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规制的完善等方面入手,针对我国律师行业破坏正常竞争的现象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律师行业竞争规制的相关经验,来对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乱象提出规制完善建议,以保证我国律师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与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本文中除绪论与结语外的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问题。从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入手,对律师事务所的非营利性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适格性进行论述。同时将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与美国、英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对比,寻找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不足之处,得出了我国律师行业中实习律师待遇不足,律师事务所专业化程度低,缺乏跨国大型律所与破坏行业正常竞争现象频发等问题。本文论证了我国律师行业竞争规制的必要性并对不同的破坏正常竞争现象进行梳理与区别。本文将律师行业的非正常竞争分为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垄断三类进行论述。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的问题。通过列举限制竞争的形式,得出我国律师行业的限制竞争主要集中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招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等方面。同时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寻找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现象的发生原因及其危害,发现我国当前律师行业限制竞争规制中相关规定的不完善、违法犯罪成本低廉的问题,并从规制完善的角度对其进行探索,以减少限制竞争现象对我国律师行业发展产生的危害。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通过对律师行业常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梳理来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总结并探索其发生的原因。在比较分析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体系后,本文认为主要要从完善对离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入律师行业的限制,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广告宣传,进一步保障利益冲突中委托方权益,减少行业中恶性价格竞争现象的发生这四个方面来对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律师行业垄断问题进行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垄断与限制竞争之间的关系,从我国律师行业现有的垄断现象入手,对律师行业垄断中的分所制度与律师事务所的跨国兼并现象进行分析,讨论了律师业务垄断的问题。提出需要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监管两方面进行事前预防与立法完善,并从增加民事赔偿制度等事后救济方法对我国律师行业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相对于西方法治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我国律师行业的起步较晚,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仍不成熟,非正常竞争现象时有发生,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规制还在不断探索完善阶段。在对法律服务市场破坏正常竞争现象规制的制度完善方面,虽然可以参照外国在此方面的成熟规制经验,但在其实践中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循序渐进,避免出现脱离实际情况的后果。
褚良辉[7](2019)在《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与法治大环境的逐年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思维得到强化,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法律服务需求日益旺盛,由此而引致的我国律所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截止2018年底,全国拥有3万余家律师事务所,拥有42.6万律师从业人员。但受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缺失、律师事务所数量众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外国律师事务所涌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势必导致我国律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因此,明晰未来发展战略指向与法律服务重点,业已成为该行业各家律师事务所迫在眉睫的重中之重的任务。基于此,本文以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企业发展战略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旨在探究该事务所的发展战略与法律服务重点。论文首先在评述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了该事务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通过分析其所处的外部宏观环境和行业环境,归纳提出蒙旺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发展机遇与挑战,通过比较分析内部的资源、能力条件,归纳得出自身的比较优势与劣势;之后,综合运用SWOT分析法,总结提炼出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战略是密集型成长战略,并须通过引进培养专业化人才、建立品牌影响力、实行差异化竞争、优化内部管理制度等战略重点得以实现;最后,论文提出保障上述发展战略与重点得以落地实施的具体举措。通过本文的研究,一方面期望为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理清未来发展战略与重点指向,实现健康稳健的生存发展;另一方面期望能为同行相当水平的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参考借鉴。
段传龙[8](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金嫣然[9](2019)在《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比较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服务是一项专门服务行业,与国家司法主权、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密切相关,这是它不同于金融、会计等其他行业的重要属性。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不仅反映出各国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水平,也凸显法律服务的全球性结构趋同和本地文化内涵再生成问题。鉴于此,各国对于法律服务业的开放都比较谨慎,针对外国法律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制定了标准不一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规则通常可分为国际和国内市场准入规则。国际市场准入规则是由政府在国际上做出的承诺决定的,其效力来自于一国政府的承诺,而国内市场准入规则体现的是国家主权,是政府履行其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两者共同构成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基础和依据。虽然我国在国际市场准入规则中做出承诺对于法律服务市场做出部分开放,但仍有批评声音认为我国的开放进程过于缓慢,市场准入规则过于保守,要求降低对本国法律服务市场的限制措施,实现全面开放。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将上述想法落于实处,因此在上海自贸区出现了中外律所联营和互派法律顾问的创新制度,但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将对市场准入规则及其限制措施进行评价,探讨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问题,研究部分国家或地区所制定的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合理性,进而为完善我国市场准入规则提出若干建议。这是既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将从法律服务、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及市场准入规则等理论问题入手,对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各国的国内市场准入规则(包括我国)展开分析,并就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一章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之概述。本章旨在厘清一些基础概念,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服务的概念,这是本文的研究客体。本文中法律服务采取狭义解释,仅指律师服务。第二,法律服务贸易之简述。法律服务必须有特定的提供方式。由于法律服务属于服务贸易的一项,其提供方式包括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就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而言东道国对此难以控制或管理,因此各国对这两项模式承诺开放的居多。另一方面,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会对东道国法律服务市场产生重大冲击且东道国易于管控,各国通常会制定带有许多限制性措施的市场准入规则,这也是本文的重点研究领域。第三,市场准入及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体现为国家对本国对外开放的一种宏观掌握和控制,其载体是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1市场准入规则是建立在市场准入基础上的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分为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国内市场准入规则。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和国内市场准入规则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第二章法律服务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国际市场准入规则主要体现在WTO的有关协定及各国市场准入的涉外规定、多边或双边协定中。该等规则不仅包括已经签署生效的协定,也包括一些正在谈判的,代表未来法律服务发展趋势的协定。国际市场准入规则中最为重要就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但是遵守GATS项下的“市场准入”只是各成员所需承担的最低义务,其市场准入规则对于开放法律服务业的影响比较有限。区域性协定则给予法律服务业更多开放空间。CPTPP和部分FTA都突破了GATS原有框架,涌现出了许多新规则。例如CPTPP提出“飞进飞出”制度,规定不得将公民身份或执业资格作为境外律师进入的前置条件,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流动。韩国和新加坡在其签署的FTA中对商业存在及自然人流动做出一些全新尝试。美韩FTA中韩国采取“三阶段开放”,从设立代表处到签署合作协议再到成立合资律所并雇佣本地律师,有条件地放宽了对商业存在的限制。新加坡在与美、澳签署的FTA中承认部分外国院校法学学位并允许境外律师从事新加坡商事法律服务。从GATS到区域性协定的谈判法律服务呈现出由限制到开放的发展趋向,法律服务的准入规则将更为开放和透明。在中国,国际市场准入规则主要体现为其在GATS和FTA中的承诺。然而我国对外国律所的组织形态、业务范围和雇佣人员等均有严格限制,针对自然人流动甚至未做出任何承诺。因此,我国的国际市场准入规则要明显落后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的新标准和新趋势。第三章法律服务国内市场准入规则评述与比较。该章旨在论述各成员的国内市场准入规则,特别是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模式上提出的许多创新制度。商业存在方面,新加坡为外国律所提供了多元的组织形态,给予不同发展需求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多种选择。香港则为外国律师事务所设计了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香港可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香港分所、与香港律所成立联营组织或直接转换为香港律师事务所。自然人流动方面,新加坡于2012年引入了境外执业者考试,外国律师借助此项考试可以更好地从事新加坡的商事法律事务,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境外律师的执业范围。美国绝大多数州允许外国人参与司法考试,若外国人无法参与司法考试,可以“外国法律顾问”身份在美国执业,但是“外国法律顾问”有从业经历、业务限制等要求。与美国类似,外国公民在香港执业有两种途径,或取得香港律师资格或以外国律师身份在香港执业。香港律师资格没有国籍限制,但是外国公民以外国律师身份在香港执业须满足法律专业、法学学历、实习、在香港居住时间等要求。在我国,国内市场准入规则可见于一般法律法规及自贸区的特殊规定中。商业存在的一般规定没有突破我国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在组织形态、业务范围和雇佣人员中的部分规定甚至有违反我国GATS承诺的情形。自贸区虽提出中外律所联营,但该项制度实践效果不佳。自然人流动中无论是一般规定还是自贸区的互派法律顾问制度均对外国律师设置较多限制,自然人流动基本没有实现开放。因此,与上述WTO成员国内市场准入规则相比,我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给境外律师事务所及境外律师带来了不合理负担,极大地限制了其在中国开展法律活动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第四章完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建议。本章将根据中国国际和国内市场准入规则的上述分析,并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准入经验,为完善我国法律服务准入规则建言献策。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面临三个问题:第一,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实践效果不明显。FTA现有的开放承诺只是我国对市场上某些现有做法的逐渐认可,并没有给外国法律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创造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FTA框架下的进一步谈判进展缓慢,我国国际市场准入规则的重大变革在近期内可能无法实现。第二,国内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之间的冲突。部分国内市场准入规则与GATS项下的市场准入、国内规制条款以及GATS的宗旨相悖行。第三,国内市场准入规则创新效果不佳。即便是旨在开放的自贸区,其市场准入规则也未能突破我国现有法规的束缚。为改变该现状,我国需要做到有条件、有层次、有重点的开放,与狼共舞,让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与国际大所的相互博弈中提升自己的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整体上,系统性梳理国内市场准入规则,总结归纳其中明显会触犯我国国际义务的条款,对其表述进行更改或直接删除。对于表述模糊的条款,应当通过法规修订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进而设立较为清晰的判定标准。第二,针对商业存在模式,有条件地放开商事服务等非敏感法律服务领域,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组织形态,并在自贸区探索中外律所联营的新模式。第三,自然人流动模式的解禁。我国可以适当放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门槛并在现行自然人流动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试点有利政策。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在上海自贸区内扩大互派法律顾问制度的适用范围,允许境外律师在境内的律师事务所从事境外法律服务,或者放开境内律师的执业限制,允许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提供中国法律服务。
智合研究院[10](2019)在《中国律所40年:萌芽、崛起、浪潮与蜕变》文中研究指明"大所之’大’,不在于规模之大,而在于气象之大、格局之大,更在于业务之精、专业之强。"1979年下半年发生的三件大事,奠定了中国法律服务行业未来40年的发展。先是在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七部法律,这在中国法制上,被称为"一日七法"。其中《刑事诉讼法》专设了第四章"辩护"章节,并在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律师是位列第一的辩护人;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则被称为"中国涉外经济第一法"。接着是在9月份,中国的司法部恢复了重建。
二、现代律师事务所的扩展、合并及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代律师事务所的扩展、合并及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论文提纲范文)
(1)BH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框架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分析工具与研究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分析工具 |
1.3.3 研究创新 |
第2章 理论依据与相关研究进展 |
2.1 理论依据 |
2.1.1 核心能力理论 |
2.1.2 资源基础观理论 |
2.1.3 价值链理论 |
2.2 律师事务所相关研究进展与评述 |
2.2.1 研究进展 |
2.2.2 研究评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BH律师事务所外部环境分析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治法律环境 |
3.1.2 经济环境 |
3.1.3 社会环境 |
3.1.4 技术环境 |
3.2 行业环境分析 |
3.2.1 行业结构 |
3.2.2 行业现状 |
3.2.3 行业趋势 |
3.3 EFE矩阵分析 |
3.3.1 关键因素分析 |
3.3.2 关键因素权重的确定 |
3.3.3 EFE矩阵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BH律师事务所内部环境分析 |
4.1 BH律师事务所发展历程与现状 |
4.2 BH律师事务所的资源与能力分析 |
4.2.1 资源分析 |
4.2.2 能力分析 |
4.3 IFE矩阵分析 |
4.3.1 关键因素分析 |
4.3.2 关键因素权重的确定 |
4.3.3 IFE矩阵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BH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定位与选择 |
5.1 BH律师事务所SWOT分析 |
5.2 BH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定位 |
5.2.1 BH律师事务所的使命与愿景 |
5.2.2 BH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 |
5.3 BH律师事务所的战略选择 |
5.3.1 QSPM矩阵分析 |
5.3.2 BH律师事务所的各战略选择的定性分析 |
5.3.3 BH律师事务所相关多元化战略的内容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BH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实施与保障措施 |
6.1 BH律师事务所相关多元化发展战略的实施 |
6.2 BH律师事务所实施相关多元化战略的保障措施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主要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BH律师事务所内外部关键因素有效应对情况调查问卷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3)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1.2.1 企业战略管理相关理论 |
1.2.2 规模经济理论 |
1.2.3 协同效应理论 |
1.2.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2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分析 |
2.1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涵义及衡量标准 |
2.1.1 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界定 |
2.1.2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一——业务收入规模 |
2.1.3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二——从业人员数量 |
2.1.4 律师事务所规模衡量指标之三——业务领域范围 |
2.2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动因 |
2.2.1 外部需求 |
2.2.2 内在动力 |
2.3 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方式 |
2.3.1 内部扩张 |
2.3.2 合并 |
2.3.3 组建律师事务所联盟 |
2.3.4 律师事务所联营 |
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分析 |
3.1 DC律师事务所的现状 |
3.2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历程 |
3.2.1 WO战略时期 |
3.2.2 SO战略时期 |
3.2.3 ST战略时期 |
3.2.4 WT战略时期 |
3.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评价分析 |
3.3.1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方式评析 |
3.3.2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战略评析 |
3.3.3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
4 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对策 |
4.1 启动总分所一体化建设 |
4.2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
4.3 提高品牌效应 |
4.4 加强文化建设 |
4.5 推进国际化进程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理由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1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背景 |
1.2.2 VIE架构的相关背景 |
1.2.3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
1.3.2 国外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
1.3.3 国内关于VIE架构的研究 |
1.3.4 国外关于VIE架构的研究 |
1.4 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1.4.3 不足 |
第2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的基础问题 |
2.1 VIE架构的含义及特点 |
2.1.1 VIE架构的含义与构成 |
2.1.2 VIE架构的特点 |
2.2 VIE架构下的员工股权激励模式 |
2.2.1 VIE架构下的激励模式比较 |
2.2.2 VIE架构下员工激励的持股方式 |
第3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VIE架构本身的合法性争议 |
3.1.1 VIE架构的控制协议类型 |
3.1.2 VIE架构的合法性风险 |
3.2 VIE架构存续下股权激励面临的问题 |
3.2.1 企业与员工法律地位实质不对等的风险 |
3.2.2 法律关系主体错位的风险 |
3.2.3 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争议 |
3.2.4 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的程序障碍 |
3.2.5 行使权利时的外汇和税务风险 |
3.3 VIE架构拆除时员工股权面临的风险 |
3.3.1 员工股权被代持的风险 |
3.3.2 员工股权被稀释和锁定的风险 |
第4章 VIE架构监管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4.1 国内对VIE架构的监管及变化 |
4.1.1 VIE架构的国内监管历程 |
4.1.2 国内法律环境的最新发展 |
4.1.3 国内监管规则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4.2 域外对VIE结构的监管及变化 |
4.2.1 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规则特点 |
4.2.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方式 |
4.2.3 域外法律环境的最新发展 |
4.2.4 域外监管规则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第5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的解决建议 |
5.1 明确VIE架构的法律监管 |
5.1.1 确立适度监管原则 |
5.1.2 规范监管审查标准 |
5.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2.1 加强对SPV的信息披露 |
5.2.2 督促股权激励信息主动披露 |
5.2.3 探索跨部门信息联动监管 |
5.3 健全公司治理体系 |
5.3.1 规范激励方案设计 |
5.3.2 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
5.4 完善立法司法制度安排 |
5.4.1 优化员工激励配套制度 |
5.4.2 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
5.5 寻求达成境内外协同解决机制 |
5.5.1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跨境合作 |
5.5.2 推进跨境司法协作互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内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 |
二、国际法律服务业自由化晚近发展 |
(一)全球化时代WTO对成员方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影响有限 |
(二)法律服务业新规则在GATS基础上约束原有的限制 |
三、国内法律服务业开放规则与国际晚近发展间的差距 |
(一)国内法律服务业规则创新集中于沪粤 |
(二)国内法律服务创新规则实际效果有限 |
四、新时期国内法律服务业开放的建构 |
(一)坚持法治原则和分阶段开放原则 |
(二)设计配合“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服务开放具体规则 |
(6)论律师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律师行业竞争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律师行业概述 |
第二节 律师行业发展现状比较研究 |
第三节 我国律师行业竞争规制 |
第三章 我国律师行业的限制竞争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实例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律师行业限制竞争的规制考量 |
第四章 我国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方式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我国律师行业的垄断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律师行业的垄断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律师行业的垄断问题分析 |
第三节 我国律师行业反垄断的制度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律所发展经验借鉴及基础理论 |
1.2.1 国内外律所发展经验借鉴 |
1.2.2 相关基础理论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与工具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评述 |
2.1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
2.1.1 律所业务结构现状 |
2.1.2 律所经营现状 |
2.1.3 组织机构 |
2.2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2.2.1 战略定位有待优化清晰 |
2.2.2 律师事务所品牌辐射范围小,影响力不足 |
2.2.3 综合型人才短缺,人才资源急需整合 |
2.2.4 情报信息获取渠道窄且单一 |
2.2.5 律师事务所组织管理能力不足 |
第三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外部环境分析 |
3.1 宏观环境分析 |
3.1.1 政策环境分析 |
3.1.2 经济环境分析 |
3.1.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3.1.4 技术环境分析 |
3.2 行业环境分析 |
3.2.1 法律服务市场特征分析 |
3.2.2 法律服务内在特征分析 |
3.2.3 行业竞争环境分析 |
3.2.4 律师事务所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
3.3 发展的机遇与威胁分析 |
3.3.1 发展机遇分析 |
3.3.2 发展威胁分析 |
第四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条件分析 |
4.1 资源条件分析 |
4.1.1 人才资源 |
4.1.2 品牌资源 |
4.1.3 实体资源 |
4.1.4 信息管理资源 |
4.2 能力条件分析 |
4.2.1 案源获取能力 |
4.2.2 律所服务能力 |
4.2.3 运营管理能力 |
4.3 发展优势与劣势分析 |
4.3.1 优势分析 |
4.3.2 劣势分析 |
第五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选择 |
5.1 SWOT分析 |
5.2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 |
5.3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战略重点 |
5.3.1 引进高水平律师人才,完善律师人才队伍体系 |
5.3.2 制定品牌战略,形成律师事务所品牌影响力 |
5.3.3 转变经营理念,深化服务意识,创新产品服务方案 |
5.3.4 扩大律所规模,进击法律服务蓝海市场 |
第六章 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实施举措 |
6.1 完善优化律所组织结构,增强制度体系建设 |
6.2 做好知识管理,实现所内资源整合 |
6.3 优化薪酬结构,设计合理的分配制度 |
6.4 塑造律所愿景、使命和核心价值观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之概述 |
第一节 法律服务的概念 |
一、各国对法律服务的概念认定 |
二、法律服务的统一定义 |
第二节 法律服务贸易之简述 |
一、法律服务贸易的演变 |
二、法律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
第三节 市场准入及市场准入规则 |
一、市场准入的概念 |
二、市场准入规则的概念及分类 |
三、市场准入限制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法律服务国际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GATS框架下的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 |
一、GATS中的一般市场准入规则 |
二、GATS中市场准入和国内规制的关系 |
三、GATS中法律服务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 |
第二节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 |
一、FTA中的市场准入规则 |
二、CPTPP中的市场准入规则 |
三、TISA中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三节 中国法律服务国际市场准入规则 |
一、GATS中的市场准入规则 |
二、FTA中的市场准入规则 |
小结 |
第三章 法律服务国内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部分国内市场准入规则 |
一、商业存在市场准入规则之评述 |
二、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规则之评述 |
第二节 大陆地区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 |
一、商业存在市场准入规则评述 |
二、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规则评述 |
第三节 国内市场准入规则的比较分析 |
一、在商业存在方面的比较分析 |
二、在自然人流动方面的比较分析 |
小结 |
第四章 完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评价 |
一、国际市场准入规则实践效果不明显 |
二、国内与国际市场准入规则之间的冲突 |
三、国内市场准入规则创新效果不佳 |
第二节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建议 |
一、有关市场准入规则的整体建议 |
二、有关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规则建议 |
三、有关自然人流动的市场准入规则建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现代律师事务所的扩展、合并及中外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论文参考文献)
- [1]BH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研究[D]. 伍铮. 山东大学, 2020(05)
- [2]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DC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研究[D]. 王雪梅. 重庆理工大学, 2020(08)
- [4]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D]. 杨洋.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内法律服务业开放的规则研究[J]. 刘滢泉,李晓郛. 海峡法学, 2019(04)
- [6]论律师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D]. 张毅凯.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7]内蒙古蒙旺律师事务所发展战略研究[D]. 褚良辉. 内蒙古大学, 2019(05)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比较研究[D]. 金嫣然.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中国律所40年:萌芽、崛起、浪潮与蜕变[J]. 智合研究院. 中国律师,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