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张肖兵[1](2021)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文中认为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错案的特殊救济程序。但在孙小果案中,再审程序俨然成为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这显然是违背再审程序设置初衷,对孙小果的两次再审,也引发对再审启动主体设置是否合理的思考。本文以孙小果案为例,通过分析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提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主要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孙小果案件始末,分析云南省高院在启动再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云南省高院随意启动再审缺乏制约,二是法院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再审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剖析刑事再审启动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再审案件比例虽然较低但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第三部分提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再审理念上存在法律价值失衡、法院主动提起再审违反“控审分离”原则、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缺乏制约、当事人“申诉难”与“申诉滥”并存。第四部分介绍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美国、英国在再审启动主体设置方面的规定及体现的再审理念。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建议。平衡多种法的价值,限制司法机关主动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规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启动再审法院与重新审理法院分开,提高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的效力性,完善申诉案件审查程序,建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增加当事人救济渠道,规范外部监督。
唐守东[2](2021)在《典型刑事再审案件的类型化分析与庭审规程构建》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审理对象、检辩格局和功能价值方面的特殊性。虽然刑事再审案件的总量较小,但是其影响巨大,是观察一个国家刑事司法状况的指示器和风向标。鉴于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特定的刑事再审程序,使得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紊乱、效果不彰,沦为了"普通救济程序",与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定位存在功能悖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立足于刑事再审程序实践,对刑事再审案件实行类型化分析,并针对无辜案件、存疑案件和涉产权案件三种典型刑事再审案件进行庭审规程构建,进而提升案件再审的质量和效率,彰显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价值,实现刑事再审审理的实质化。
李国华[3](2020)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研究》文中提出律师辩护全覆盖是针对我国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不健全、律师辩护作用发挥不充分而提出的理论命题和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其目标之一是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具体至刑事诉讼语境下,即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律师辩护全覆盖作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其中诸多问题值得探讨。鉴于此,本文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实施背景下,解构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话语体系,考察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规范与实践状况,分析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的形成逻辑与实现动力,探索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22万字。第一章研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内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每个被追诉人在每个诉讼阶段都能够获得律师辩护。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相互依存,交互作用。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得以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提出促进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语境下,法律援助制度是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二是基本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底线要求、实施机制与实现动力。适用范围包括两层含义,分别是律师辩护全覆盖自身的适用对象和适用阶段。底线要求特指在律师辩护全覆盖下指定律师应当恪守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和执业标准。实施机制是指实施的程序和过程。实施机制具有程序性、规则性两个基本属性。实现动力是指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所需的软件支撑和硬件保障。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援助制度和充足的动力机制。三是理论基础。包括两个部分:国家义务理论与平等理论。一方面,国家义务理论指引着裁判者、法律援助组织尊重、保护和协助被追诉人实现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律师辩护全覆盖体现了形式平等的要求、促进了实质平等的实现。四是价值构造。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价值是多元交织的,其暗合改革要求、保障辩方基本权利、落实平等原则、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且顺应人权保障潮流。五是律师辩护权全覆盖的可行性。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法条规范的明确导向、律师资源的持续扩大、财政经费的支出保障、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以及社会对公正司法的关注和追求。第二章研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规范与实践状况”。一方面,审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规范,可以明确当前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制度要求。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体现为: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指定辩护案件,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且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且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案件实行律师辩护的全面覆盖。对既有规范的突破之处在于:要求对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且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也要提供辩护援助。其不足之处在于: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阶段限于审判阶段,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未包括被追诉人权利易受侵犯的审前程序,也未涵盖对被告人生命权构成重大限制的死刑复核程序。对于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具体实现路径缺乏明确规定。另一方面,考察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现状能够了解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进程度。取得的主要成效包括:全体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律师辩护覆盖方式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不认罪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得到显着实现,其中扩大通知律师辩护部分得到较好的落实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整体辩护率改善有限、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和二审案件律师辩护存在缺口,辩护法律援助的全面覆盖在实务中面临合法律性危机,以及值班律师参与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试点的广度和深度有限等。第三章研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的形成逻辑”。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现状是诸多内外部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影响因素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制度因素。律师辩护覆盖现状的制度成因可概括为:指定辩护范围的有限扩大、律师辩护全覆盖适用阶段的有限锚定、指定辩护内在结构的本质差异。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覆盖现状的制度成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受到现行司改文件、地方性实施细则、刑事诉讼法关于法律帮助援助范围的制约,同时还受到简易速裁案件被告人有权放弃律师辩护规定的影响。其二,机制因素。实施机制畅通与否直接关系被追诉人能否获得律师辩护。实施机制主要表现为:权利的告知程序、指定律师的通知与指派程序、全覆盖的实施模式以及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异议与处理程序。三是主体因素。研究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的主体因素有助于从行动者视角分析辩护援助、法律帮助援助何以未能普遍覆盖。主体因素包括: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权、被告人缺乏选择指定律师权,以及审判法官不当行使分案审理权。其四,律师辩护全覆盖下律师作用不彰的成因可以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解读。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效果欠佳的成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值班律师在规范层面定位不清、职责不明;二是值班律师自身在实践层面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难以获得外部重视。辩护律师的过程辩护和结果辩护不理想,可能与律师调查取证权难以激活、控辩审等腰三角结构未能形成等因素有关。第四章研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诉讼权利保障。现行法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保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偶发性现象亦值得反思。存在的局限是: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范目的,律师会见原则上不应受限制。律师阅卷保障水平偏低。二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存在的问题为:基于辩护律师故意犯罪而对其适用吊销执业证书的行为与比例原则的要求不相适应。以违反规定给被告人阅卷为由,对辩护律师进行处罚违反辩护人核实证据权或被告人的阅卷权。三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经费保障。存在的局限是:我国法律援助经费投入非常有限、个别地区尚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在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实施后未有显着增加,以及由概括式定价导致了统一化补贴标准。四是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律师资源保障。存在的问题为:律师地域分布不均以及律师库准入门槛欠合理。第五章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从制度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扩大指定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作为近期目标;二是以调整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阶段作为远期目标。远期目标具体包括:前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阶段、扩展律师辩护全覆盖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第二,是从机制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一是完善权利的告知程序。二是优化全覆盖的实施模式。三是完善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认定。第三,是从主体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一是被追诉人与律师双方达成合意,原则上应直接指定该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二是放弃律师辩护应遵循明知、自愿的行为标准;面对放弃律师权后反悔的被告人,可以采取宣布庭审中断,给予被告人重新获得委托律师或指定律师的机会,还可考虑建立备用律师制度。第四,是从质量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一是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准确定位值班律师,化解内外部不利因素。二是严格辩护行为标准,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庭审质证规则、提升律师质证能力。三是提升辩护律师定罪量刑辩护质量。第五,是从动力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一是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强化。二是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的提升,应强化律师惩戒规范的正当性,还应明确律师给被追诉人阅卷的合法性。三是法律援助经费的增加,应通过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未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时应缩减行政费用以保障办案补贴经费,还应当及时增加投入支持改革试点实施。在经费使用方面,应采行以案定补模式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四是律师资源保障的加强。其一,化解律师资源不足的根本出路在于确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其二,律师库准入门槛与辩护准入制度的完善。应根据律师库类型区分入库门槛,突出律师刑事专业化程度。律师参与普通案件的辩护应坚持不设条件,但应明确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准入要求。
王悠然[4](2020)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10月26日,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内容涉及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管辖法院、司法协助、委托辩护、上诉和抗诉等问题。这是我国在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由于被告人没有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所以这对其享有的辩护权、对质权等诉讼权利是一种侵害。应当赋予被告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对受到损害的权利进行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只有设立一定的补救措施和一套完整的救济制度,才能确保法律得到准确公正的实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本身就存在对于被告人权利的重大牺牲,设置完备的救济制度,能够极大的避免缺席审判程序自身的弊端。使得被告人被削减的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和挽救,尽量维持公正与效率、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本文主要完善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救济制度。首先,简单介绍了一下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及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赋予当事人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意义,明确了相关的概念。其次,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享有救济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再次,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所享有救济制度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享有的上诉权的规定不够细化、到案后重新审理的规定不太详细,被告人享有的异议权不够完善以及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存在冲突等。然后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针对上述问题和缺陷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进行完善的构想。
陈烁[5](2020)在《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适用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二审程序方面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在201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速裁程序案件已作出不同于普通程序案件的处理,已初步体现了我国速裁程序制度二审程序建构的初步趋势。通过对北京地区速裁程序案件的检索与整理,发现目前适用速裁程序二审审理的案件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速裁程序案件二审程序启动比例相对较低。二是被告人存在滥用上诉权的现象,被告人提起上诉的原因并非是对定罪、量刑等情节不满,仅是为拖延诉讼周期。三是检察机关抗诉权出现异化,存在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是为威慑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以防止被告人提起空白上诉而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四是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审理对象不明确,目前二审程序审理对象主要为犯罪事实的认定及量刑是否适当。五是当前审理方式难以发挥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目前关于速裁程序二审问题的法律规范较为混乱,存在交叉和矛盾,且在一审开庭审理时长较短的情况下,二审程序仍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难以发挥纠错功能。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实行速裁程序一审终审,从而得以解决。本文第三部分通过三方面论证了速裁程序一审终审的正当性,一是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是公正与效率价值博弈的结果,速裁程序的设计理念偏重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以迅速审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为目的,而省略诉讼环节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手段,在该种情况下,会对公正价值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因速裁程序的特殊性,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不同于普通程序,通过完善速裁程序配套的制度,保障被告人具有权利救济的途径。二是一审终审与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相契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已作出认罪认罚的承诺,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具结书,在被告人明知法律后果而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实行一审终审并不会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反而与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相契合。三是速裁程序允许上诉难以取得实际效益,从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来看,适用速裁程序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诉率不高,“错误成本”较低,并且被告人可通过再审程序保障其诉讼权利。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需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防止因实行一审终审而导致被告人失去救济途径。通过借鉴意大利、日本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于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下被告人权利救济与保障的建议。具体而言,一是完善并落实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制度,二是完善速裁案件庭审程序,三是规范控辨协商程序,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四是明确速裁程序案件书面化和透明化义务,五是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
黄兴娥[6](2020)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打击腐败犯罪,加强境外追逃力度,弥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不足,2018年10月26日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该制度是平衡诉讼效率与审判公正的产物。在刑事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对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地剥夺,完善的救济程序是保障被告人程序参与权及进行有效救济的必然要求。但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性和保障机制不足,被告人的上诉程序、异议程序以及重新审理程序等救济程序规定较为笼统,也无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对被告人救济程序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完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增加其适用性,而且有利于在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过程中对缺席被告人的权利进行实质性地保障。因此,本文通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研究,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行性完善对策。第一,明晰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首先,在明确其概念时应该阐明的是,本文研究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的救济程序仅指审判阶段的救济程序,不包含审前救济程序。被告人的救济程序主要包括上诉程序、异议程序和重新审理程序。其次,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自身具有权利性、事后性和从属性的特点,其适用范围以及权利内容都不同于刑事普通程序中被告人救济程序。为了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切实保障被告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与司法权威,需要设置与对席审判不同的被告人救济程序。第二,对刑事缺席被告人与刑事在席被告人救济程序进行了比较,研究两种救济程序存在的不同及其原因,这是研究刑事缺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前提。首先上诉权规定不同,一是上诉对象规定不同,刑事缺席被告人同刑事在席被告人相比只可对未生效判决提起上诉而不能对未生效裁定进行上诉;二是被告人近亲属的上诉权限不同,刑事缺席被告人近亲属有独立上诉权而在席被告人近亲属不享有;其次,对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不同,一是程序性质和目的不同,再审为一种纠错性质的纠错程序,而异议及重新审理程序旨在保护和恢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二是启动方式及启动效果不同,刑事缺席被告人可通过行使异议权启动重新审理程序,而刑事在席被告人仅仅有提起申诉的权利,亦无法达到确定的启动再审程序的效果。通过上述比较,为后文分析和研究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尚需解决的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三,将刑事缺席被告人与在席被告人救济程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对被告人救济程序的立法现状,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论证分析。首先,通过对上诉程序中的立法规范、上诉主体以及上诉期限的研究发现,上诉程序的规范框架较为粗梳。其中上诉对象的规定中未将缺席裁定列为被告人可上诉对象,对上诉主体所享有的上诉权规定过于笼统且未特别规定缺席被告人的上诉期,由于被告人潜逃境外,普通程序中规定的上诉期不利于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其次,通过对被缺席判决人异议权的提起程序、行使期限以及行使限度的研究发现,异议权的行使机制还不够健全。最后,通过对重新审理的研究发现,我国对重新审理语义模糊且定位不清,同时也缺乏重新审理的配套规则以及当事人归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导致整个重新审理程序面临操作困境。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尚存很多争议和难题,需在研究中得到进一步解决。应该有针对性地在上诉权立法规定、上诉主体及上诉期限等方面健全规范化的上诉机制;完善异议权的提起程序、行使期限和设置有区别的异议制度;从重新审理的程序定位、配套规则地制定以及程序的完善等方面形成完备的重新审理制度。作出较普通程序更为完善的被告人救济程序设计,以提高其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兼顾诉讼效率与审判公正。
李琪[7](2020)在《论我国刑事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规范适用》文中提出刑事错案发生的不可避免性(由于对事实认定之概率真理性认识不足),使得刑事再审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非常重要的救济程序,而且承担着重要的功能性和价值取向性。新证据作为最常见的再审事由,即可以调和实体真实与裁判确定力的冲突,又可以实现再审的权利救济和保障人权功能,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然而现有立法对新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也存在滞后性,审查程序又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使得新证据的适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欠缺,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本文以研究新证据的适用现状为出发点,同时借鉴和比较他国的立法和司法经验,最后对新证据适用的相关制度构建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对未来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重构做出有益探索。论文的主体分为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概述我国新证据的总体情况,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对新证据的定义和立法规定进行说明;二分析新证据的两个核心特征“崭新性”和“显着性”,并针对“崭新性”举出四个例子,针对“显着性”重点介绍两个评价方法;三介绍新证据的功能和价值;四总结新证据的整体情况。第二章主要对域外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新证据的适用情况进行考察,共分为四个部分说明。一介绍多样化的价值模式,进行比较;二考察立法对新证据定义和标准的规定,主要以法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英国为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三以审查程序作为考察对象,提取各自的制度优势,比较分析;四立足本章,对新证据适用的整体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比较分析我国当前新证据的适用存在哪些问题,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指出新证据适用的标准存在偏差,包括证明标准“确有错误”模糊性的问题和“确定性”审查标准程度过高的问题;二指出新证据适用形式化严重,未进行分类的问题,重点描述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采纳难,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易采信;三阐述当前的审查程序职权色彩浓厚,不受监督,司法机关消极不作为,导致申诉难,二次追诉过多的问题;四总结新证据的适用除了以上问题之外,还存在其余的漏洞。第四章分析我国新证据的适用存在问题的原因,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探讨。一立法的滞后性,新证据的适用缺乏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失位,片面追求实体真实,忽略人权保障;三审查程序的不完善,缺乏独立的审查机构,程序不公开;四总结本章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建议引入有利被告人理念,共分为四个部分说明。一概述有利被告人理念的内涵和价值;二以有利被告人理念为指导,将新证据区分为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和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并阐述例外规定;三在有利被告人理念的指引下,适当降低新证据的证明标准,采用“合理怀疑”标准;四总结有利被告人理念的引入,会带来整个再审制度的重新构建。第六章构建新的审查程序,共分为四个部分阐述。一设定合理的审查标准,优先采取“盖然性”;二设立新证据审查委员会,并对其运行程序和权利做出规范;三建立听证制度,引入证据质证规则,并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四总结本章的内容。
杨晨[8](2020)在《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陆续平反了一些冤假错案,但申诉难问题仍然亟待解决。聂树斌案异地复查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程序机制,对于保护当事人申诉权、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司法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完善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既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审判监督程序冤错案件救济功能的重要保障。本文旨在通过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构建,践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以程序正义推动实体真实,增强司法公信力。本文在结构安排上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方法进行阐述。正文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所讨论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的理论定位聚焦的是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独立性,明确区分对刑事申诉的审查以及再审程序,从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管辖、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启动主体及案件的类型等角度界定了本文研究的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指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并不必然排除原审人民法院的审查权;第二部分从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角度出发阐述在我国确立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异地审查的必要性,进而实现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当前我国构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原审法院“自查自纠”、审查期限无限制、审查流程缺乏明确的规范、代理申诉律师参与不足等,从申诉制度的正当性申明正是因为当前我国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程序中立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参与性不足等问题导致刑事申诉制度难以形成有效申诉,而通过异地审查的方式可以保证刑事申诉审查的中立性,实现我国申诉制度的初衷,并从可行性角度全面分析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构建的障碍;第四部分提出了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在遵从及时高效、公平公正等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基本程序及衔接制度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规范建议。结语重申了构建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希望能为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改革尽绵薄之力。
龙宗智[9](2019)在《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与证据调查——兼论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文中提出我国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及证据调查呈现出程序多样化、围绕争议点进行、法官主导性增强、举证质证关系趋于灵活等特点。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存在是仅对争议证据举证质证还是组织证据群展开举证质证,以及是以裁判文书列示的证据为基础还是以诉讼卷宗为基础的矛盾,并由此显现出不同的程序类型。推动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需根据查明争议事实的需要适度扩大证据调查的范围,要求再审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合理界定和使用"新证据"。对于再审案件审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问题,应注意充分利用制度资源,同时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应通过修法和完善司法解释建立更为独立的再审程序,改变再审案件的审判方式,调整、充实审判程序尤其是证据调查程序。
唐守东[10](2019)在《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违法的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突出了公正审判的独特效用。程序性违法于再审理由中居重要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性违法为理由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从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出发,为避免该条款沦为"僵尸条款",需从解释论上对程序性违法进行激活,藉由理论周延和实践探索方式归纳程序性违法的解释适用规则。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包括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和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能否引发再审应当采取"基础性程序性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规则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证据采信产生严重影响的,即为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二、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现状 |
(二)国内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研究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案情概要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孙小果案件基本情况 |
(一)“孙小果案”事件经过 |
(二)启动再审 |
二、案件中存在的启动再审主体问题 |
(一)法院启动再审缺乏必要制约 |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对被告人不利再审的问题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现状及分析 |
一、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
(一)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 |
(二)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之分析 |
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司法实践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启动再审价值衡量问题 |
(一)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公正性 |
(二)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 |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
二、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违背“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原则 |
(二)法院启动再审缺乏必要的制约 |
三、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院再审抗诉权缺乏分类限制 |
(二)检察院再审抗诉权未受次数和期限限制 |
四、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难 |
(二)当事人滥用申诉权 |
第四章 域外刑事再审及相关纠错程序启动主体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事再审启动的规定 |
(一)法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德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纠错程序启动的规定 |
(一)英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美国相关纠错程序启动的规定 |
三、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比较分析 |
第五章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完善建议 |
一、再审启动平衡多种法的价值 |
二、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完善建议 |
(一)限制法院自行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 |
(二)决定启动再审的法院与重新审理的法院应当分开 |
(三)规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
三、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完善建议 |
(一)限制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抗诉 |
(二)依法规定再审抗诉时效 |
(三)依法限制再审抗诉次数 |
四、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的完善建议 |
(一)提高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的效力性 |
(二)建立刑事再审案件审查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典型刑事再审案件的类型化分析与庭审规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实践基础: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特征 |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 |
(二)刑事再审程序没有特定的审理程序 |
(三)刑事再审程序具有特殊的检辩格局 |
三、理论溯源:特殊救济程序的法理意蕴 |
(一)权利救济的特殊性 |
(二)功能价值的特殊性 |
(三)职责使命的特殊性 |
四、类型阐释:典型刑事再审案件的主要构成 |
(一)无辜案件 |
(二)存疑案件 |
(三)涉产权案件 |
(四)小结 |
五、规程构建:再审庭审实质化的有效对策 |
(一)无辜再审案件的庭审规程 |
(二)存疑再审案件的庭审规程 |
(三)涉产权再审案件的庭审规程 |
六、总结 |
(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选题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界定 |
一、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解读 |
二、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内容 |
一、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范围 |
二、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底线要求 |
三、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机制 |
四、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 |
第三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论基础 |
一、国家义务理论 |
二、平等理论 |
第四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价值构造 |
一、暗合改革要求 |
二、保障辩方基本权利 |
三、落实平等原则 |
四、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
五、顺应世界人权保障潮流 |
第五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可行性分析 |
一、法条规范的明确导向 |
二、律师资源的持续扩大 |
三、财政经费的支出保障 |
四、民众法治意识的提高 |
五、社会对公正司法的关注和追求 |
第二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规范与实践状况 |
第一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规范 |
一、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现行规范 |
二、律师辩护全覆盖现有规范的进步意义及局限性 |
第二节 实践状况的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一、实践状况的数据来源 |
二、实践状况的样本选择 |
第三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践状况 |
一、律师辩护全覆盖实践运行的总体状况 |
二、律师辩护全覆盖实践运行的基本特征 |
三、律师辩护全覆盖实践运行的模型构建 |
四、律师辩护全覆盖实践运行的模型分类 |
第四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律师作用 |
一、律师辩护全覆盖下值班律师的作用 |
二、律师辩护全覆盖下辩护律师的作用 |
第五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效果评价 |
一、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成效 |
二、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问题之揭示 |
第三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的形成逻辑 |
第一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之运行现状的制度因素 |
一、辩护律师提供辩护覆盖范围的成因 |
二、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覆盖范围的成因 |
第二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之运行现状的机制因素 |
一、权利的告知程序 |
二、指定律师的通知与指派程序 |
三、全覆盖的实施模式 |
四、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异议与处理 |
第三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之运行现状的主体因素 |
一、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权 |
二、被告人选择指定律师权 |
三、审判法官行使分案审理权 |
第四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之律师作用的基本因素 |
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效果的成因 |
二、辩护律师过程辩护与结果辩护效果的成因 |
第四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 |
第一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诉讼权利保障 |
一、诉讼权利保障的规范分析 |
二、诉讼权利保障的运行现状 |
三、诉讼权利保障的理论反思 |
第二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 |
一、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的规范分析 |
二、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的运行现状 |
三、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的理论反思 |
第三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经费保障 |
一、经费保障的规范分析 |
二、经费保障的运行现状 |
三、经费保障的理论反思 |
第四节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动力之律师资源保障 |
一、律师资源保障的规范分析 |
二、律师资源保障的运行现状 |
三、律师资源保障的理论反思 |
第五章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从制度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
一、扩大指定辩护适用的案件范围作为近期目标 |
二、调整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适用阶段作为远期目标 |
第二节 从机制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
一、权利告知程序的完善 |
二、通知指派程序与全覆盖实施模式的优化 |
三、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认定的完善 |
第三节 从主体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
一、指定律师辩护权放弃程序性保障的完善 |
二、被告人律师选择权的完善 |
第四节 从质量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二、辩护律师辩护行为要求的确立 |
三、辩护律师定罪量刑辩护质量的提升 |
第五节 从动力向度推动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 |
一、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强化 |
二、律师履职与监督保障的提升 |
三、法律援助经费的增加 |
四、律师资源保障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 |
0.6 创新与不足 |
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概述 |
1.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及被告人救济制度的概念 |
1.1.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
1.1.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 |
1.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设置被告人救济制度的意义 |
1.2.1 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1.2.2 有利于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
1.2.3 有利于平衡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系 |
1.2.4 有利于与国际追逃工作进行衔接 |
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的现状考察 |
2.1 规范考察 |
2.1.1 强制辩护制度 |
2.1.2 被告人近亲属的独立上诉权 |
2.1.3 被告人到案后重新审理及异议权的规定 |
2.1.4 被告人到案后对错误财产判决的执行回转 |
2.2 实践考察 |
3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上诉的规定不够细化 |
3.1.1 上诉权提起的主体存在瑕疵 |
3.1.2 上诉的程序不够完善 |
3.2 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规定不太详细 |
3.2.1 重新审理的程序的规定不完善 |
3.2.2 重新审理的内容没有进行明确 |
3.3 异议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
3.3.1 法条中相关规定的缺失 |
3.3.2 异议权与申请再审权存在冲突 |
3.3.3 异议权的行使期限规定不明确 |
3.4 与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救济制度存在冲突 |
3.4.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间的关系 |
3.4.2 因救济制度的缺失导致程序适用上的冲突 |
4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的设置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大陆法系 |
4.1.1 法国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1.2 德国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1.3 日本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2 英美法系 |
4.2.1 美国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2.2 英国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被告人救济制度 |
4.3 域外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4.3.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的强化 |
4.3.2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知情权的保障 |
4.3.3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上诉程序的完善 |
4.3.4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恢复原状及重新审理程序的适用 |
4.3.5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对被告人异议权的限制 |
5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的完善措施 |
5.1 完善上诉程序 |
5.1.1 限制近亲属的上诉权 |
5.1.2 设置上诉的期限 |
5.1.3 对引起上诉的理由及程序进行规定 |
5.2 被告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的设置 |
5.2.1 明确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重新审理的定位 |
5.2.2 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重新审理制度进行细化 |
5.3 被告人的异议权的细化 |
5.3.1 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到案的情形 |
5.3.2 被告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到案的情形 |
5.4 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救济制度的衔接 |
5.4.1 明确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界限 |
5.4.2 完善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救济渠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速裁程序案件上诉的实践考察 |
(一)二审程序启动比例低 |
(二)被告人滥用上诉权 |
(三)检察机关抗诉功能异化 |
(四)二审对象不明确 |
(五)审理方式难以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 |
三、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的正当性分析 |
(一)公正与效率价值博弈的结果 |
(二)强化了控辩双方合意的效力 |
(三)速裁程序允许上诉难以取得实际效益 |
四、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
(一)规范控辨协商程序,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二)明确速裁程序案件全过程书面化和透明化义务 |
(三)完善并落实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制度 |
(四)完善速裁程序案件庭审程序 |
(五)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6)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含义 |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概念 |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价值分析 |
一、保障缺席被告人权利 |
二、实现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公正运行 |
三、维护社会秩序与法律权威 |
第二章 刑事缺席被告人与刑事在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比较 |
第一节 上诉权规定不同 |
一、上诉对象规定不同 |
二、被告人近亲属上诉权权限不同 |
第二节 对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不同 |
一、程序性质和目的不同 |
二、启动方式和启动效果不同 |
第三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上诉程序的规范框架较为粗梳 |
一、上诉对象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漏洞 |
二、被告及其近亲属上诉权规定过于笼统 |
三、未特别规定被告及其近亲属上诉期限 |
第二节 异议权行使的程序规制不健全 |
一、异议权提起程序不明确 |
二、缺失异议权的行使期限 |
三、异议权行使条件的恣意 |
第三节 重新审理程序面临操作困境 |
一、“重新审理”语义模糊 |
二、缺乏配套重新审理规则 |
三、缺失当事人到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 |
第四章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的完善措施 |
第一节 健全规范化的上诉机制 |
一、将缺席裁定规定为可上诉对象 |
二、细化被告及其近亲属上诉权 |
三、延长潜逃境外案件被告人上诉期 |
第二节 完善异议权的行使程序 |
一、明确异议权的提起程序 |
二、规范异议权的行使期限 |
三、设置有区别的异议制度 |
第三节 形成完备的重新审理制度 |
一、对重新审理的性质予以明确 |
二、明确重新审理基本诉讼规则 |
三、科学设置审判过程中的重新审理程序 |
四、科学设置裁判生效后的重新审理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我国刑事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规范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新证据概述 |
一、新证据的定义和立法规定 |
二、新证据的核心特证 |
(一)“崭新性” |
(二)“显着性” |
三、新证据的重要性 |
(一)权利救济和人权保障 |
(二)限制二次追诉权的滥用 |
(三)平衡指导思想和再审初衷的冲突 |
(四)调和再审法安定性和公正性的冲突 |
四、小结 |
第二章 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新证据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考察 |
一、多样的价值选择 |
(一)绝对的有利被告人理念 |
(二)折中的有利被告人理念 |
(三)两种理念的比较 |
二、法律条文做规范解释 |
(一)大陆法系 |
(二)普通法系 |
(三)比较分析 |
三、阳光下的审查程序 |
(一)设立独立的审查机构 |
(二)合理的审查标准 |
(三)公开听证制度 |
(四)比较分析 |
四、小结 |
第三章 与域外国家(地区)相比我国新证据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标准偏差 |
(一)“确有错误”证明标准的机械性局限 |
(二)严苛的审查标准 |
二、新证据的适用未做区分 |
(一)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难以采纳 |
(二)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易采信 |
三、职权主导模式不受监督 |
(一)申诉难 |
(二)二次追诉频繁 |
四、小结 |
第四章 分析我国新证据适用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一、立法的滞后性 |
二、指导思想失位 |
(一)片面追求实体真实 |
(二)再审沦为纠错程序 |
三、审查程序不合理 |
(一)审查机关缺乏监督 |
(二)审查程序不公开 |
四、小结 |
第五章 引入有利被告人理念 |
一、内涵和价值 |
二、以有利被告人理念为指导将新证据区分为有利被告人和不利被告人 |
(一)有利被告人的新证据 |
(二)不利被告人的新证据 |
三、证明标准从“确有错误”到“合理怀疑” |
(一)“确有错误”标准受到批评 |
(二)“可能有错”标准范围太大 |
(三)“合理怀疑”标准更具操作性 |
四、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新的审查制度 |
一、采取“盖然性”审查标准 |
二、设立新证据审查委员会 |
(一)以立法的形式强化职权的独立性 |
(二)赋予广泛的调查权限 |
(三)审查应当积极主动 |
三、构建听证制度 |
(一)引进质证规则 |
(二)具体程序设计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理论定位 |
一、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当具独立性 |
二、“申诉异地审查”与“再审异地审理”辨析 |
第二节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受案范围 |
第三节 原审法院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合理性 |
第二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价值 |
第一节 理论价值 |
一、程序的正义价值 |
二、程序的经济价值 |
第二节 实践价值 |
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待解决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刑事申诉审查现状 |
一、原审法院“自查自纠” |
二、刑事申诉审查期限、次数无限制 |
三、申诉复查缺乏审查流程规范 |
四、申诉审查过程律师参与不足 |
第二节 申诉制度框架下异地审查的正当性 |
第三节 构建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障碍 |
第四章 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指导原则 |
一、公平公正 |
二、及时高效 |
三、便利诉讼 |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第二节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程序 |
一、异地审查的相关主体 |
二、异地审查的期限和次数 |
三、异地审查的内容 |
四、异地审查的流程 |
第三节 完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的衔接制度 |
一、审查过程和结果公开 |
二、律师介入申诉案件审查 |
三、异地审查与异地再审的制度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论文引用案例案情汇总 |
致谢 |
(10)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论文提纲范文)
一、程序性违法的迷思 |
二、作为再审理由之一的程序性违法 |
三、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重述 |
四、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的类型化分析 |
(一) 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情形 |
(二) 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情形 |
(三) 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形 |
(四)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情形 |
(五) 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
(六) 其他“违法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
五、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的判断规则 |
六、结语 |
四、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D]. 张肖兵.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2]典型刑事再审案件的类型化分析与庭审规程构建[J]. 唐守东.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1(02)
- [3]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研究[D]. 李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4]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救济制度完善研究[D]. 王悠然.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5]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问题研究[D]. 陈烁. 吉林大学, 2020(08)
- [6]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救济程序研究[D]. 黄兴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论我国刑事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规范适用[D]. 李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8]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研究[D]. 杨晨.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9]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与证据调查——兼论再审案件庭审实质化[J]. 龙宗智. 法商研究, 2019(06)
- [10]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J]. 唐守东.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