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孙明明[1](2021)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贺蒙可[2](2021)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周新[3](2021)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其具有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办案质量、惩戒修复并举等优点,自诞生以来便得到迅速发展。然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兼具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之特性,而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又在诉讼主体、证明标准、诉讼时效、审判程序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且当前尚未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适用予以统一指引,故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应当在承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独立价值的基础上,一以贯之坚持"刑主民辅"总原则,理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被告主体、责任承担等争议问题,以期最大程度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之作用。

廖林倩[4](2021)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建设这一新时期的目标被国务院列为推动国家重点开发和建设的战略,是实现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然选择。生态环境能否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美丽中国目标能否经过努力后基本实现,将是评估2035年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目标是否实现的重要标准之一。检察机关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强有力的保障。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不计代价的追求经济效益,过度开发环境资源,基于利益和价值多元化的冲突,各种形态的环境和生态问题频发,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的案件屡禁不止。这时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应该主动作为,对一些没有人起诉或他人没有能力起诉的案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既符合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又符合维护社会公益的职能,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发展。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政策探索到立法确认的过程。虽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在此前就已确立了,但它还只是一个较为概括性的规定,对司法实践面临的困境如何解决、优势如何发扬、制度如何完善仍处于不断探索阶段。随着我国迈入新的历史阶段,新阶段对我国立法和司法有了新要求,面对这些阻碍,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这一制度。本文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阐述,对相关概念进行理论归纳和分析对比,更深层次的理清该制度的背景;其次探究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并指出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接着进一步分析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实践,在此基础上,探析这些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再结合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提出可借鉴的地方;最后主要是针对该制度目前的设计缺陷,对相应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王斐[5](2020)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基于非法狩猎罪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司法实践客观上已经发生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诉前公告程序"的案件,但对于适用的必要性,理论认知和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分歧。以26份有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刑附民判决书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显示,"诉前公告程序"形同虚设。作为诉前公告对象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通过民事诉讼这一专门通道,不具备对"损害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等环境损害行为提起维护不可分割的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为诉前公告标的的"抽象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等环境利益"无法通过刑事诉讼这一专门通道得到救济。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些检察机关实施"诉前公告"是多余的。

李慧杰[6](2020)在《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报告》文中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略。党中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通过法治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专业性强、胜诉率高的特点。本文以包头市为例研究检察机关发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掘亮点、查找不足,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法、统计分析法、实地调研法三种研究方法。运用比较研究法对比中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发掘国外相关制度和研究值得借鉴的地方。运用统计分析法整理了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和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数据。实地调研法,调研了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开展情况,了解包头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亮点,也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案件线索来源、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沿着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结构和思路研究了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为文章的研究背景和方法、调研的地区与案件类型,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异同,及本篇文章的创新点。第二章是调研的情况,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并进行了典型个案的研究,总结包头市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亮点。第三章发现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导致的危害进行了分析。第四章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通过研究发现包头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整体情况较好,胜诉率高,检察机关的参与极大地改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被告的力量对比,有助于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包头市检察机关在制度上创新性建设了“公益诉讼补植复绿基地”,把环境公益赔偿金作为启动补植复绿基地的经济来源。生态修复成为了生态环保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通过消除污染、补植复绿、替代修复等方式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达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

赵晓才[7](2020)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是市场规制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主要依托市场规制中的行政监管手段。然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却屡禁不止,主要因为行政监管手段难以有效落实,同时检察机关未能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导致公益诉讼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只有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及时利用其原告资格进行相关控诉,才可以有效遏制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更好得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使用了文献和案例研究法,运用法理和事实分析,借鉴最新研究成果,吸收最新立法精神,深入探讨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路径的完善。该研究将有助于解决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泛滥问题,增强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有利于单一侵权问题的解决,为市场规制作用得发挥提供建议。基本命题是:公益诉讼是治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泛滥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共分四部分展开:一、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的实施背景及相关研究情况。首先通过一些法律法规的颁布阐述了问题研究的重要性,随后介绍了学者们关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研究情况。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问题。主要介绍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相关概念界定以及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与规制情况,接着描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困境、原因与危害:主要揭示了检察机关针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未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真空问题。三、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通过制度实施、权益保护、虚假宣传的识别共同论证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接着通过政策法规、司法实践、成本组织技术等分析以及检察院公益诉讼的优势来论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四、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的问题及解决建议。首先阐述了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如公益诉讼起诉原告资格有限,诉讼程序中遇到的问题,缺乏费用支持等激励措施。解决建议:扩宽诉讼主体分类管理侵权案件;完善诉前审查,合理安排诉讼程序;实施举证责任倒置,规范企业宣传行为;解决费用和激励问题,鼓励公众提起公益诉讼;普及互联网公益诉讼模式。

刘悦[8](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在随之发生变化。虽然国家和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利益都格外重视,但是,近几年来,我们在新闻媒体上时常能见到监护人侵害其监护的未成年人的案件,而且此类案件呈多发趋势,保护未成年人监护利益成为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法总则》中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利益的保护,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但是在其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尽完美之处,其中最为明显的就在于现有法律规定法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的主体较多,但是却忽略了检察机关在其中应起的作用。与以往相比,国家监护的观点逐渐被人们接受,公益诉讼理论逐渐发展完善,加之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中的显着优势,让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同时,未成年人受到不当监护的案件时有发生,况且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能否得到妥善监护事关公共利益,现有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主体具有局限性并不能很好完成保护未成年人监护利益的任务,这就需要检察机关介入,提升检察机关在撤销未成年人监护权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这样不仅符合检察机关现阶段的职能定位且能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在受到来自其监护人的侵害。现阶段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件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领域公益诉讼缺位,检察机关对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职能定位不清,公益诉讼相关程序规范缺失,现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法律监督措施软弱等问题导致检察机关真正能单独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还面临诸多阻碍。对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领域的保护,需要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立法层面上应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层面上应拓展法律监督路径,加强司法机关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建设。在行政层面则要完善民政等政府部门工作职责,设立专门的政府监护机构。

梁冉冉[9](2020)在《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交通事故中致使无名氏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一直存在争议,对由哪个主体可以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这个问题,我国当前法律中并没有统一的条文。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频率越来越高,保险公司逃避其保险责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确立一个主体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目前对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诉讼担当主体的争议,确认某个诉讼担当主体而带来的赔偿金的相关问题以及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出现而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的问题也逐渐凸显,这无一不在要求我们重视并解决此类问题。本文系统的研究当前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诉讼担当的问题,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与本篇文章相关的概念,一是无名氏的界定问题,包括无名氏范围的界定和无名氏死者程序的认定;二是介绍了诉讼担当的概念和分类。第二部分对在我国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进行了必要性地分析。主要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不一、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和保险公司责任的逃避角度来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是从当前争议比较大的四个机关,即检察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来分别分析其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的资格。第四部分,提出在我国确定一个主体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所存在的问题,一是赔偿金的相关问题,包括可主张的赔偿金的范围问题和赔偿金保存主体的选择问题;二是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出现所带来的问题,分别分析其在法院审理中、一审终结的上诉期内、终审判决作出后所出现带来的问题。第五部分,着重针对第四部分所提到的相关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与我国的国情,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解决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所引发的相关诉讼问题提出些许参考。

孙祥[10](2020)在《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是检察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开展检察监督的具体方法和途径,检察监督方式体系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到检察监督能否对民事诉讼活动起到应具有的监督作用。当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应当进行相应的规范和完善。首先,从理论上应分析并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含义和特征,在学理上以及立法上对检察监督方式具有不同的分类。从宏观上分析当前我国检察监督方式立法规范不统一,现有两种检察监督方式缺乏有效衔接,检察监督方式未能形成完整的体系的问题。因此,应统一规范性立法并从创建协调型的检察监督方式体系的路径进行完善。其次,我国现行民事抗诉的立法规范对民事抗诉的主体,民事抗诉的事由,民事抗诉的程序等都具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同时立法规定中存在民事抗诉事由规定不合理、缺乏民事抗诉时限规定、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出庭程序不具体以及抗诉审级规定不合理的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就是合理区分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设置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法定期限,完善检察机关出庭后的程序,实行同级相抗的民事抗诉模式。最后,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检察建议种类可以归纳为再审检察建议、违法行为检察建议、民事执行检察建议三种,立法规定中存在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适用条件交叉重叠,法院对接程序缺位,检察建议文书制作混乱以及因检察建议的柔性而缺乏有效保障机制的问题,对此应当合理区分再审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构建人民法院检察建议对接机制,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文书制作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机制。

二、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立性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区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分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主体辨析
    (二)检察机关应当成为唯一起诉主体
        1.基于主体资格的考虑
        2.基于诉讼能力的考虑
        3.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
        4.基于诉讼效果的考虑
    (三)检察机关与其他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关系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主体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主体确定的“三种模式”
        1.全同模式
        2.包含模式
        3.交叉模式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主体辨析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
    (一)应急处置费
    (二)防御型侵权责任
    (三)惩罚性赔偿
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
    (一)管辖
    (二)公告程序
    (三)审判组织
    (四)公共利益修复

(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相关概念理论归纳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关概念的对比分析
        1、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
        3、一般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1、制度沿革
        2、建立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和司法现状
        1、立法层面
        2、司法层面
    (二)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诉讼身份争议
        2、案件管辖规定不灵活
        3、诉前程序不完善
        4、传统诉讼请求类型达不到既定目的
        5、调查核实权刚性不足
        6、诉讼时效不合理
        7、调解程序不规范
        8、诉讼成本较高及赔偿金的归属管理
三、域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借鉴
    (一)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二)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三)我国对域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
四、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检察机关诉讼身份
    (二)灵活规划案件的管辖
    (三)完善诉前程序
    (四)创新诉讼请求类型
    (五)增强调查取证权刚性
    (六)优化诉讼时效
    (七)规范调解程序
    (八)建立健全诉讼专属资金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基于非法狩猎罪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检察机关发布诉前公告案例的回溯———基于非法狩猎罪案例样本的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一)形式上的统计与分析
    (二)实质上的统计与分析
        1. 可诉行为及损害后果
        2. 救济的利益
三、诉前程序障碍的原因分析
    (一)诉前公告对象不具备原告资格
    (二)诉前公告标的不属于具体财产利益
四、克服诉前程序障碍的理性思考

(6)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2 研究方式和研究方法
    1.3 文献综述
        1.3.1 国内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情况
        1.3.2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现状
        1.3.3 文献与本文的关系
    1.4 创新点
2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查
    2.1 调研的情况综述
    2.2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况
    2.3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研究
        2.3.1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3.2 包头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的启示
    2.4 包头市检察机关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情况调查
        2.4.1 包头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个案研究
        2.4.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启示
    2.5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亮点
3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3.1.1 缺乏线索来源问题
        3.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标准混淆的问题
        3.1.3 未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问题
        3.1.4 赔偿款管理与使用问题
    3.2 检察机关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 完善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对策建议
    4.1 建立行政机关联席会议机制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4.2 区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明责任标准
    4.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4.4 监督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金的管理和使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7)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1.3.1 文献研究法
        1.3.2 案例研究法
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情况
        2.1.1 保健食品市场的发展
        2.1.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治理
    2.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 行政监管范围有限
        2.2.2 私益维权未实现公益价值
        2.2.3 检察机关未直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3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实施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3.1.1 法律制度实施之所需
        3.1.2 保护市场秩序与各方权益
        3.1.3 利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识别
    3.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3.2.1 实施公益诉讼的政策法规
        3.2.2 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3.2.3 司法成本分析
        3.2.4 组织技术等综合因素
        3.2.5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优势
4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及解决建议
    4.1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
        4.1.1 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局限
        4.1.2 公益诉讼过程中程序与举证安排
        4.1.3 公益诉讼诉费用承担及激励情况
    4.2 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建议
        4.2.1 拓宽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4.2.2 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解决建议
        4.2.3 提高公益诉讼的费用支持与激励力度
        4.2.4 普及“互联网公益诉讼”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1.2.1 研究意义
        1.2.2 研究目的
    1.3 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1.3.2 国内研究现状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方法
2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案例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2.1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典型案例
    2.2 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
3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1 合理性
        3.1.1 国家监护理论的发展
        3.1.2 公益诉讼的发展
        3.1.3 检察机关的优势
    3.2 必要性
        3.2.1 未成年人不当监护时有发生
        3.2.2 现有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主体的局限性
        3.2.3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关涉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介入
        3.2.4 检察机关自身职能拓展的需求
4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困境
    4.1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领域公益诉讼缺位
    4.2 检察机关对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职能定位不清
    4.3 公益诉讼相关程序规范缺失
    4.4 现有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的法律监督措施软弱
5 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建议
    5.1 立法层面建议
        5.1.1 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制度
        5.1.2 厘清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中的立法定位
        5.1.3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设计
        5.1.3.1 诉前程序设计
        5.1.3.2 诉讼程序设计
        5.1.3.3 对诉讼时效的特殊规定
    5.2 司法层面建议
        5.2.1 拓展法律监督路径
        5.2.2 加强司法机关内外沟通协调机制
        5.2.3 加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建设
    5.3 行政层面建议
        5.3.1 完善民政等政府部门工作职责
        5.3.2 设立专门的政府监护机构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致谢

(9)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二、国内研究概况
    三、研究目标
    四、创新点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 无名氏的界定
        一、无名氏范围的界定
        二、无名氏死者的程序认定
    第二节 诉讼担当的概述
第二章 在我国确认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的必要性
    第一节 司法实践的裁判不一
    第二节 保障人权的必然选择
        一、对无名氏死者权益的保护
        二、对肇事方权益的保护
    第三节 保险公司责任的逃避
第三章 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诉讼担当主体资格分析
    第一节 检察机关的诉讼担当资格分析
        一、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担当的依据分析
        二、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担当的观点辨析
    第二节 交通管理部门的诉讼担当资格分析
        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诉讼担当的依据分析
        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诉讼担当的观点辨析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诉讼资格担当分析
        一、民政部门进行诉讼担当的依据分析
        二、民政部门进行诉讼担当的观点辨析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的诉讼担当资格分析
        一、从职责角度来看
        二、从立法趋势看
        三、从司法实践角度看
第四章 在我国确认为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进行诉讼担当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一、可主张的赔偿金的范围问题
        二、赔偿金保存主体的选择问题
    第二节 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不同诉讼阶段出现带来的问题
        一、在法院审理中出现带来的问题
        二、在一审终结的上诉期内出现带来的问题
        三、在终审判决的作出后出现带来的问题
第五章 对确认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诉讼担当问题的建议
    第一节 确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的诉讼担当资格
    第二节 完善赔偿款的相关问题
        一、确定可主张的赔偿金范围
        二、选择赔偿金的保存机关
    第三节 对无名氏死者近亲属在不同诉讼阶段出现问题的建议
        一、肯定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近亲属的诉讼地位
        二、确定由国家救助基金承担诉讼费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概述
    1.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含义和特性
        1.1.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含义
        1.1.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特点
    1.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分类
        1.2.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学理分类
        1.2.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分类
    1.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立法问题总括和完善路径
        1.3.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问题总括
        1.3.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路径
2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完善探析
    2.1 民事抗诉制度的立法现状
    2.2 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不足
        2.2.1 抗诉事由规定不合理
        2.2.2 缺乏抗诉时限规定
        2.2.3 抗诉出庭程序不具体
        2.2.4 抗诉审级规定不合理
    2.3 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2.3.1 区分抗诉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
        2.3.2 设定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
        2.3.3 明确检察机关出庭后的程序
        2.3.4 实行同级相抗
3 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完善探究
    3.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现状
    3.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3.2.1 再审检察建议与民事抗诉适用条件存在交叉重叠
        3.2.2 法院对接程序的缺位
        3.2.3 检察建议文书制作混乱
        3.2.4 保障机制不完善
    3.3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建议
        3.3.1 合理区分再审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条件
        3.3.2 构建人民法院对接机制
        3.3.3 规范民事检察建议文书制作
        3.3.4 完善保障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四、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孙明明.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2]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D]. 贺蒙可.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J]. 周新.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3)
  • [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廖林倩.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反思——基于非法狩猎罪案例的实证分析[J]. 王斐. 晋阳学刊, 2020(06)
  • [6]包头市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报告[D]. 李慧杰.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7]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公益诉讼实施问题研究[D]. 赵晓才.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8]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公益诉讼研究[D]. 刘悦.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9]我国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者的诉讼担当问题研究[D]. 梁冉冉.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10]论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的完善[D]. 孙祥. 辽宁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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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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