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保证之区分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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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的区别
  1. 答:法律分析:1、适用期间不同。2、所属义务来源不同。3、对责任的追偿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问: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有何区别
  1. 答: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保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问:并存债务承担与保证有何区别
  1. 答: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保证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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