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

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

一、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论文文献综述)

宋史超[1](2022)在《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冯存国,周川贺[2](2021)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文中研究说明执行依据认定对案涉担保物权不享有权利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执行中不能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不能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此种情形应与指导案例155号相界分,指导案例155号应适用于执行依据并未对案外人民事权益影响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成立进行评价的情形。

周胜寒[3](2021)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问题及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因其自身的制度缺陷,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矛盾,不管在学术界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界的法律运用中,第三人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而这些争论中的热点更是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莫属。《民事诉讼法》在经历第二次修改后,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试图更好地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但该制度的出现却使第三人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混乱。以往有关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研究,多集中在第三人制度的不合理分析、域外第三人制度借鉴及第三人诉权保护等方面。本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研究对象,分析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不平衡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合理性建议。

王子涵[4](2021)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程光[5](202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时的身份定位及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公布了第二十三批共五个指导性案例,其中第86号指导性案例"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下文简称"水务公司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则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与被告之间具有关联且愿意替代被告履行缴纳罚款、修复环境等义务的案外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该规则在实践中带来了两个依次递进的法律适用难题。首先,

陈佳仪[6](2021)在《论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下受让人的程序保障》文中研究表明

李思潼[7](2021)在《类型化视角下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文中提出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受此影响民事纠纷在数量上也呈急剧增加之势,使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件数量也出现相应增加。然而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发现,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内容非常简单,因此埋下诸多隐患。更多时候直接依赖法院职权来推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甚至直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引发其立法目的很难实现这个问题。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现存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已经偏离最初的立法目的,想要单纯依靠修补现行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难度极大,为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立法实际以及司法实践中涌现出来的问题展开分析和研究,认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有着诸如诉讼地位不够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通过充分参考其他法域国家所采用的类型划分方式,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予以进一步梳理,找出其中可应用于我国立法的内容,以此把现行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重新构建为两个部分:其一为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基于本诉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原告所提出的诉求中部分甚至是全部都不是由自己来承担,而是主张案外第三人应当对这些诉求负责,进而通过诉讼的方式将案外第三人引入案件诉讼中。这种情况下,该第三人在后续的诉讼中成为被告的被告,故这种情况被引入的第三人被称为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所以会出现在他人的案件审理中,主要是因为原案中的被告将其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这涉及到了提起新的诉讼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判定其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这点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是相匹配的,这便能够切实解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责任承担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形。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几乎一切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仅仅在管辖权上没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指的是基于其同诉讼标的之间存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进而由其本身提出申请参与到案件审理当中,以此对自身利益加以维护的第三人。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地位上来看从属于其辅助的当事人,故而其在诉讼中享有有限的权利,且其权利请求不得同其辅助方冲突。

李泽兵[8](2021)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借鉴大陆法系辅助参加人制度,在1982年施行《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就已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19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在该制度中补充“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补充条款的增加,借鉴了美国第三当事人制度,使得在制度设计上突破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促进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使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制度层面,具有辅助参加人制度和第三当事人制度两者的特点,然而理论长期未得到突破。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中,存在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学者研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关理论时,并未分别考虑,使得该制度自设立以来并未进行修改细化,在实务中该制度的操作性不强。本文首先对司法实务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案例进行分析,司法实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立法与制度运行方面均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目的不明、缺乏相应理论支撑、诉讼权利保障缺失。解决上述问题,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保障与节约司法资源两者均衡兼顾作为本文研究的价值目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中诉的合并理论、诉的处分理论、既判力相对性扩张理论为基础,深入分析第三人进入诉讼的诉讼构造、审判法律逻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应当进行二元制构建。所谓二元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审是将两个诉进行合并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审理主诉讼的法律关系时,只具有辅助性的诉讼权利;审理牵连关系的诉讼标的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与牵连当事人相当的诉讼权利。依据二元制的诉讼权利,在现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提出明确制度目的、与立案登记制相衔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界定准则、参诉告知制度、应诉选择制度等制度建议。全文分为四部分,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缺乏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理论研究,使得在立法与制度运行保障方面长期存在制度缺陷;第二部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分析,主要介绍第三人参加诉讼情况下的诉讼构造与法院审理多个诉讼标的之法律逻辑,从判决效力的视角出发,认为重构该制度应充分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处分权与平等权;第三部分,域外制度分析,借鉴两大法系关于第三人参诉的规定,第三人参与原被告诉讼标的时,借鉴诉讼权利义务具有依附性;借鉴美国第三当事人制度,在审理第三人参与牵连当事人诉讼标的时,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具有独立性;第四部分,首先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具有二元制诉讼权利义务进行理论证成,按照二元制理论对立法制度进行完善建议。

金印[9](2020)在《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文中指出根据《民法典》第538条以下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债务人和相对人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诉讼或执行均不影响债权人继续行使实体法上的撤销权,即不排除债权人依据实体法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直接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第2项所代表的司法通说相反,债权人不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间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即便如此,债权人亦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司法通说认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既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法新说认为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错误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56条。债务人和相对人之间的生效给付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会成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危险与妨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债权人可代位债务人对相对人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剥夺生效给付判决的强制执行力。

包冰锋,梁茂源[10](2020)在《第三人反诉的制度比较与理论证成》文中指出第三人反诉区别于传统的反诉制度,其意指在原告诉被告的本诉中,本诉的被告利用反诉的形式单独对原告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诉讼,并将其纳入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其核心价值在于,将诉讼第三人制度同传统反诉制度相结合,在对传统反诉主客观范围进行扩张解释的基础上,类推解释适用反诉制度,以此解决诉讼第三人制度的问题。法国、德国在立法上或实务中,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了第三人反诉制度的合法性。在参照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对我国第三人反诉制度构建基础的考察,文章认为我国实有必要建立第三人反诉制度,以此拓宽第三人诉讼参与的渠道并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二、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论文提纲范文)

(1)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实体法视角下的公司行为与股东地位
    (一)公司行为的瑕疵类型
        1. 关联交易型
        2. 越权行为型
        3. 内外合谋型
        4. 虚增债务型
    (二)公司行为的实体法效力
        1. 不当关联交易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不影响效力
        2. 越权行为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3. 可能构成可撤销行为
        4. 可能构成无效行为
    (三)股东的实体法地位
三、程序法视角下的股东地位
    (一)“固有”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不能“代位”成为第三人
    (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机理的关系
    (四)指导案例148号论理之反思
        1. 股东与公司关系之反思
        2. 诉诸公司内部救济之效果
四、结论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问题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1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现状
    1.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述
    1.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1.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救济
2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的问题分析
    2.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责不对等
    2.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不统一
    2.3 第三人撤销之诉加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矛盾
3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的合理性建议
    3.1 逐渐弱化人民法院职权
    3.2 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权利
    3.3 适当修改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4 结语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时的身份定位及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第三人认定规则的提出及分析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基本案情
    (二)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参诉时不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参诉时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理由尚需充实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立足绿色原则的规则发展
    (一)法律原则对法律规则中开放结构的提示作用
    (二)绿色原则对水务公司案中第三人认定规则的引导思路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第三人认定规则的参照适用
    (一)参照适用时的案件范围
    (二)参照适用时第三人进入诉讼的方式
    (三)参照适用时第三人上诉权的行使
四、结语

(7)类型化视角下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四)主要创新点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基础理论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界定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特征分析
        1.对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
        2.与案件结果存在利害关系
    (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功能
        1.维护多方权益
        2.避免矛盾裁判
        3.节约司法资源
二、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诉讼地位不明确
        2.参诉方式不合理
        3.权利义务不对等
    (二)类型化是解决现存问题的根本思路
三、域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类型化的借鉴分析
    (一)辅助参加制度
        1.德国的辅助参加制度
        2.日本的辅助参加制度
    (二)引入第三人制度
    (三)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类型化重构的启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划分的借鉴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方式的取舍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范围的扩大
四、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类型化重构
    (一)类型化重构的原则
        1.保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实现诉讼经济
    (二)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构建
        1.身份的识别
        2.地位的明确
        3.参诉的程序
        4.权利的享有
        5.义务的承担
    (三)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构建
        1.身份的识别
        2.地位的明确
        3.参诉的程序
        4.权利的享有
        5.义务的承担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立法目的不明
    1.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理论不完善
    1.3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义务失衡
    1.4 与现有“立案登记制”相矛盾
    1.5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缺乏明确识别标准
    1.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与另行起诉界定不明
第二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理论基础
    2.1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权处分理论
    2.2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扩张理论
    2.3 诉的合并理论
    2.4 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第三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关制度其他地区的考察
    3.1 德国辅助参加制度
    3.2 美国“第三当事人”诉讼参加制度
    3.3 台湾地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3.4 其他地区制度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借鉴
第四章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的建议
    4.1 根据立法目的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划分
    4.2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的二元制理论构建
    4.3 与“立案登记制”相衔接
    4.4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准则
    4.5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告知制度
    4.6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诉选择制度
    4.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制度与另行起诉制度
后记
参考文献
致谢

(9)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0条第1款的两个论断
二、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相关司法实践的观点主张
        1. 司法通说: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
        2. 司法新说: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 实体法视角
        2. 程序法视角
    (三)对相关司法实践的反思
三、诉讼或执行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一)诉讼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1. 实体权利程序保护的一般逻辑
        2. 确定相对权的生效裁判及其效力的作用方式
        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与错误裁判
        4. 不当利用诉讼权利的动机及其消除
    (二)执行不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1. 正在进行的执行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2. 已经完成的执行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四、对诉讼或执行本身的应对方法与思路
    (一)强制执行力作为危险与妨害之源
    (二)债权人代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可行性
        1.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功能与技术
        2. 债权人代位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四、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J]. 宋史超. 法学, 2022(01)
  •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J]. 冯存国,周川贺. 人民司法, 2021(23)
  •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权利义务平衡问题及完善[J]. 周胜寒. 现代商贸工业, 2021(26)
  • [4]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 王子涵. 外交学院, 2021
  • [5]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代为履行人作第三人时的身份定位及规则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86号指导性案例评析[A]. 程光. “检察指导性案例应用”研讨会论文集, 2021
  • [6]论我国当事人恒定原则下受让人的程序保障[D]. 陈佳仪.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7]类型化视角下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D]. 李思潼. 辽宁大学, 2021
  • [8]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完善研究[D]. 李泽兵.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1
  • [9]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影响[J]. 金印. 法学, 2020(11)
  • [10]第三人反诉的制度比较与理论证成[J]. 包冰锋,梁茂源.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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