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轮训制度调研报告

检察院轮训制度调研报告

问:检察院轮岗制度
  1. 答:法律分析:1、检察官根据个人任职情况,提出部渗毁门交流、综合锻炼的书面申请,政治处根据个人书面申请或整体工作需要,提出参加交流锻炼的人员名单,提交院党组研究后确定。2、在岗位轮换方面,自任检察官后,在司法办案部门累计办案未满五年的检察官,应当逐步交流回批捕或公诉部门补齐办案工作经历;在同一部门任职满五年的,一般应当进行部门交流;任职满十年的,必须进行部门交流;除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外,自任检察官后,每一个五年周期内,一般应当到检察管理监督部门进行不少于半年的综合锻炼,此前相关综合工作经历累计计算。
    3、在人事关系调整方面,部门交流的,人事关系应当调整到新部门;综合锻炼期间人事关系不做调整,但不再从事原部门工作任务,须脱产到新部门承担专项综合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丛敬备和稿肆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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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高缺枣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扮稿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戚拆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2. 答:你没有说明白找什么批复什么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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